
政治?還是信仰? ——中國當代政教關係初探 之二 文/陳約翰 生命季刊專稿 請閱讀本文上篇: 政治?還是信仰?(1) 音頻為暖暖姊妹朗讀:

對於A2處境,舊約中比較突出的例子,是《但以理書》中但以理的三個朋友對待尼布甲尼撒所立金像的態度: 但3:8-18,那時有幾個迦勒底人進前來控告猶大人。他們對尼布甲尼撒王說:“願王萬歲!王啊,你曾降旨說,凡聽見角、笛、琵琶、琴、瑟、笙、和各樣樂器聲音的都當俯伏敬拜金像;凡不俯伏敬拜的,必扔在烈火的窯中。現在有幾個猶大人,就是王所派管理巴比倫省事務的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王啊,這些人不理你,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 當時尼布甲尼撒沖沖大怒,吩咐人把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帶過來,他們就把那些人帶到王面前。尼布甲尼撒問他們說:“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你們不事奉我的神,也不敬拜我所立的金像,是故意的嗎?你們再聽見角、笛、琵琶、琴、瑟、笙、和各樣樂器的聲音,若俯伏敬拜我所造的像,卻還可以;若不敬拜,必立時扔在烈火的窯中,有何神能救你們脫離我手呢?” 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對王說;“尼布甲尼撒啊,這件事我們不必回答你。即便如此,我們所事奉的神,能將我們從烈火的窯中救出來。王啊,他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即或不然,王啊,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1 
還有,就是但以理面對大流士王禁令的態度: 於是,總長和總督紛紛聚集來見王說;“願大流士王萬歲!國中的總長、欽差、總督、謀士和巡撫彼此商議,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或作求王下旨要立一條云云〕,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王啊,現在求你立這禁令,加蓋玉璽,使禁令決不更改,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於是大流士王立這禁令,加蓋玉璽。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那些人就紛紛聚集,見但以理在他神面前祈禱懇求,他們便進到王前,提王的禁令說:“王啊,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必被扔在獅子坑中,王不是在這禁令上蓋了玉璽嗎?”王回答說:“實有這事,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他們對王說:“王啊,那被擄之猶大人中的但以理不理你,也不遵你蓋了玉璽的禁令,他竟一日三次祈禱。”王聽見這話,就甚愁煩,一心要救但以理,籌劃解救他,直到日落的時候。那些人就紛紛聚集來見王說:“王啊,當知道瑪代人和波斯人有例,凡王所立的禁令、和律例、都不可更改。”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帶來,扔在獅子坑中。王對但以理說;“你所常事奉的神,他必救你。”有人搬石頭放在坑口,王用自己的璽和大臣的印封閉那坑,使懲辦但以理的事毫無更改。(但6:6-18) 
在以上這兩段經文中,我們從但以理和他三個朋友對待錯誤敬拜的態度,可以得出一些在A2處境中,神的子民(教會)處理政教關係的基本態度: 1. 但以理和他的三個朋友都明確拒絕了王權對於真實敬拜的干涉。 王啊,你當知道我們絕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但3:18) 2.但以理和他的三個朋友都繼續執行神對祂子民關於敬拜的要求。 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但6:10) 3.在王權對自己性命的處置面前,但以理和他三個朋友沒有維權,也沒有採取任何的暴力反抗,而是任憑政權的處置。 又吩咐他軍中的幾個壯士,將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捆起來,扔在烈火的窯中。(但3:20) 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帶來,扔在獅子坑中。(6:16) 4.另外,在這兩段經文中,我們看到但以理和他的三個朋友對於政府違背神旨意的政策表示了沉默,既沒有指責政權的不當行為,也沒有為自己的權利進行維護與辯護。在這兩處經文中,我們找不到但以理的三個朋友對尼布甲尼撒製造金像和但以理對大流士王頒布禁令的任何指責。 如果我們考慮到他們當時的身份——但以理三個朋友在管理巴比倫省的事務(但2:49)和但以理是波斯帝國的三位總長之一(但6:1)——我們應該有些驚訝。而如果我們想到尼布甲尼撒設立金像的目的之一,顯然是要抗拒神在異夢中給他的啟示——他的國度將會被替代(但2:31-47)——我們就更應該對他們的沉默有些詫異。 由此,在聖經的光照下,我們基本可以得出A處境下,教會處理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 1.教會應拒絕政權對教會敬拜的干涉。 2.教會應繼續執行神對教會關於敬拜的命令。 3.面對政權的逼迫,教會默默承受所臨到的逼迫,不為自己的權利發聲,也不進行維權,而是任憑政權處置。 4. 教會不去指責政權的不當行為。(雖然他們沒有言語上的指責,但他們在行為上的抗爭則是比言語更強烈的“指責”。) 5.以上四項內容,實際上都取決於神的立約之民對神的立約的信靠,對神主權的信心:知道神是又真又活的神,相信神會採取行動。 
如果檢索全部的舊約經文,我們不難看到,在A處境中,神子民處理政教關係的方式,無外乎以上五點。神的子民不會去干涉政府的任何決定,因為他們知道,這是政府自己的職責範圍,如果政府濫用職權,掌管萬有的神自然會對其進行管束(這正是神在但以理書後半部分,啟示列國歷史的原因),而教會並沒有被賦予指責政府的權柄。 不過,對於政府在信仰層面對教會的干預,神的子民所採用的態度是明確和堅定的——就是拒不執行政府的命令,並且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哪怕是被奪去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教會堅決抵制政府對信仰領域的入侵,而採用的方式是不合作和任憑政府處置。 當然,我們能馬上想到會有人對此判斷提出異議,他們會提到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的過程。他們會說,在這個出埃及的過程中,神藉着摩西降下十災擊打了埃及的神和法老。這難道不是鼓勵教會與欺壓教會的政權進行對抗嗎? 但我們要說,首先,摩西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的過程,並不是神子民在A處境中的典型反應。這是一個極為獨特的救贖歷史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同時,神的子民在整個出埃及的過程中,除了“哀求”(出2:23、出5:15)和有“哀聲”(出5:23)外,並沒有採取任何動作。他們沒有反抗埃及的統治,沒有在埃及的法律體系中維權,也沒有組建對抗埃及的武裝力量。 如果我們再看以色列人對法老屠殺男嬰的反應,就更加印證了我們以上的觀察。他們除了躲藏之外(出2:3),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待續) 註:[1] 本論文所引用經文,皆出自《和合本修訂本》。 陳約翰 中國大陸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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