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定秩序的歸納與應用 (上)
文/米該雅
《生命季刊》第116期
音頻為李慕溪弟兄朗讀
我們生活在一個文化多元的世界中。激進主義與保守主義,極權主義與自由主義,全球主義與孤立主義,性別革命與傳統倫理等各種社會思潮的碰撞與撕裂,不僅引發社會動盪,也容易導致個人價值觀的混亂。在如此錯綜複雜的文化環境中,基督徒應如何應用聖經真理審視世界?上帝是否在聖經中啟示了清晰而充分的真理,使信徒能夠辨識和分析各種文化現象?本文旨在總結“神定秩序”的具體條例,並探討其在文化分析中的應用。
自然法與創造律例
上帝為自然界和人類的道德領域設立了秩序。這一觀念符合基督教信仰,因此早期教會的教父和神學家非常重視道德秩序,並用“自然法”來表達這一概念。在基督教神學中,自然法不僅指物質世界的自然秩序,更重要的是指上帝為人類設定的道德律。雖然“自然法”一詞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哲學中已有出現,但在基督教語境下,自然法並非源於自然本身,也不是非位格的邏各斯衍生出來的法則,而是有位格的上帝為人類設立的秩序。
中世紀時期,托馬斯·阿奎那 (Thomas Aquinas) 對自然法進行了深入而系統的闡述,對後世神學產生了深遠影響。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和約翰·加爾文 (John Calvin) 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同時又根據各自的神學重點,對自然法提出了獨到應用和闡釋。
19世紀末,亞伯拉罕·凱波爾 (Abraham Kuyper) 在《加爾文主義講座》中指出:“加爾文主義者所稱的對上帝的‘律例’ (ordinances) 的信心,究竟意味着什麼呢?無非是一種根深蒂固的信念:一切生命在被創造之前,首先存在於上帝的意念中。因此,一切受造之物的生命必然包含着由上帝親自設立的生存法則。在我們之外的自然界中,沒有任何生命不存在這種‘神聖的律例’ (divine ordinances) ——這些律例被稱為‘自然法’ (laws of nature) 。我們接受這一術語,但前提是理解自然法並非源於自然本身,而是被(上帝)加在自然之上的法則。 [1]
在其講論和著作中,凱波爾更傾向於使用“創造律例” (ordinances of creation) 、 “神聖律例” (divine ordinances) 以及“上帝的律例” (ordinances of God) 等術語來替代“自然法”。他強調,上帝的“律例”與科學、藝術、政治、家庭、教育、宗教生活等文化元素密切相關,人類文化的發展必須依賴於上帝創造的律例。 [1]
繼凱波爾之後,赫爾曼·巴文克 (Herman Bavinck) 在其神學著作中也提及“創造律例”的概念。他寫道:“整個受造界是一個建立在上帝的律例之上的體系……上帝將秩序賜給一切受造物,給它們設立了不能違背的律法。”[2] 對於人類這種有理性和道德屬性的受造者,上帝則借着道德律例治理他們,因為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都依賴於上帝。[3]
在約翰·慕理 (John Murray) 所著《正直生活要道——聖經倫理面面觀 》中,慕理把創造律例(改革宗翻譯團契的中文翻譯是“創造的條例”)視為聖經倫理學的核心。慕理具體指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治理全地、統管受造物、勞動、每周的安息日以及婚姻,均屬創造律例的具體內容,並將這些律例應用於基督教倫理學。[4]
約翰·弗蘭慕 (John Frame) 在他所著的《基督徒生活的教義》中也談到創造律例。在引述了約翰·慕理對創造律例的歸納之後,弗蘭慕指出,應將敬拜視為創造律例的一部分。儘管安息日中體現了敬拜的律例,但將其明確列出仍然是必要的。他進一步指出,上帝按其形象造人,這一真理是創世記9:6(殺人償命)和雅各書3:9(尊重人格)的神學基礎。弗蘭慕總結說,創造律例涵蓋三個視角:人對上帝的敬拜、人對自然的治理,以及人類自身的倫理規範;它們是人類生存的基本原則,而十誡則是在摩西之約中對這些原則的應用性表述。[5]
雖然“創造律例”這一術語已被許多神學家廣泛使用,但“自然法”這一概念並未從學術討論中消失。儘管自然法學說受到一些神學家的反對,近年來仍有不少基督教神學家為自然法學說進行辯護。
自然法與創造律例近年來備受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教會不得不面對西方社會日益複雜的多元文化。同性婚姻合法化、變性運動、墮胎合法化、毒品泛濫、政治觀念的撕裂等現象,迫使教會和神學家從聖經中尋求應對之道。有些神學家以自然法回應這些問題,他們從上帝在創造世界之初所設立的基本原則出發,闡述自然法的內容。他們所談的自然法與創造律例在內容上是一致的。然而,從不同歷史背景下神學家談論的重點中也可以看到兩者的區別。中世紀的阿奎那和宗教改革時期的路德在論述自然法時,常以十誡的道德律作為自然法的具體內容。然而,當代神學家則把自然法的重心轉向了上帝在起初創造世界時設立的律例,儘管他們使用自然法一詞,但他們所談的內容與創造律例有極大的重合。而創造律例所包含的生命、婚姻和家庭等倫理原則與十誡體現的道德律又是和諧一致的。
然而,自然法學說在基督教神學內部仍存在爭議,並且“自然法”一詞被一些非基督教哲學家使用。在他們的語境中,自然法的基礎並非上帝的啟示與創造。因此在不同語境中,自然法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而“創造律例”一詞容易讓人僅聯想到創世記1–2章中上帝在創世之初設立的律例,而忽略了人類墮落後上帝的護理與啟示。鑑於這些原因,本文採用“神定秩序”一詞概況概括聖經中上帝為普世人類設立的秩序。本文除了採納前人對創造律例的共識之外,也將拓展“神定秩序”的內容。
神定秩序
“神定秩序”一詞借鑑自劉軍寧先生的文章《野蠻,還是文明?從法老秩序到神定秩序》[6] 。本文接下來將依據聖經,歸納並闡述神定秩序的具體內容,並應用於對當代文化的分析。筆者認為,神定秩序大體可分為三方面:
第一,上帝在創世之初所設立的律例,即創造律例。
第二,人類墮落之後,上帝為護理世界所設立的秩序,其中包括:(1)在挪亞之約中所重申的自然秩序(與創造律例一致)和司法審判的公義原則;(2)因巴別塔事件而產生的民族分散秩序。
第三,上帝在摩西之約中於西乃山所啟示的以十誡為核心的道德秩序。
綜上,神定秩序涉及上帝的創造、護理與啟示。
1.神—人—物的權柄秩序
上帝的創造確立了神—人—物(自然界)三者自上而下的權柄秩序。上帝作為獨一的造物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柄,超越人類和物質世界。人類作為上帝的形象,被上帝賜予享用與管理自然界的權柄;然而,人類必須順服在上帝的權柄之下,單單敬拜獨一真神,而不是敬拜受造之物。
2.人的尊嚴與生命的價值
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不僅有物質性的身體,也有靈魂。因此,人的生命與尊嚴具有神聖的價值,這種價值源於上帝的形象。上帝的形象界定了“人”的本質,也奠定了挪亞之約中懲治殺人者的公義原則、十誡中“不可殺人”的誡命,和雅各書中禁止偏待人的教導的神學根基。
3.人的社會屬性
上帝命令人類“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 (創世記1:28)。因此,人類順服這一命令而繁衍後代,自然形成社會,並以群體合作的方式治理受造之物。在這一治理過程中,每一個人都應當具備三組不可分割的社會屬性:權力與責任,自由與界限,平等與差異。每組屬性中的兩個要素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首先,人類作為上帝的代表而治理世界,必然享有上帝所賜的權柄。在個體生命中,這種權柄具體表現為管理和享用部分資源的權力。然而,權力從來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然伴隨着責任。人類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向上帝承擔責任。
另外,按照上帝的創造,人並非無生命的勞動機器,而是有靈的活人,承載着上帝的形象。因此,自由是人的社會屬性的一部分。在伊甸園中,這種自由表現為:亞當和夏娃可以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創世記 2:16)。但人類作為有限的受造物,並不擁有絕對的自由。自由總是與界限並存。上帝在賜下自由的同時,也設立了界限——“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 (創世記 2:17)。律法為人類劃定了道德界限。若沒有自由,人就如同沒有意志的機器;若沒有界限,人便會淪為肆意妄為的禽獸。享有自由與遵守界限,均體現出人格的尊嚴。
最後,當人類繁衍增多並治理全地時,社會分工便隨之產生。分工進一步帶來職業、角色、權力和經濟收入的差異。然而,這些差異並不抹殺所有人在生命價值和人格尊嚴上的平等。差異與平等在上帝的創造秩序中同時存在。例如,在家庭角色上,上帝為亞當與夏娃設立了差異:亞當直接從上帝領受使命,夏娃作為妻子則成為亞當的幫助者,兩者在角色上互補,但在人格尊嚴和生命價值上同等尊貴,因為他們都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這一“差異與平等並存”的原則也適用於全人類。
下圖:人的社會屬性
4.工作與安息
約翰·慕理和邁克爾·穆諾茲 (Michael G.Munoz) 都將安息日與勞動視為創造律例的一部分。[4,7] 上帝賜予人類治理這地的命令,而治理本身是一項工作,需要通過具體的勞動來實現。對於亞當而言,工作的具體任務是修理和看守伊甸園(創世記2:15)。隨着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全地,勞動的具體內容必然更加豐富。無論是舊約的箴言,還是新約聖經,都強調勤勞的重要性,並責備懶惰。上帝的形象意味着人類在地上代表上帝執行治理的職分。因此,根據上帝起初的創造,工作成為人彰顯上帝榮耀的重要途徑。
然而,上帝也設立了安息的日子。創世記2:2-3記載:“到第七日,神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的工,安息了。 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祂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 上帝在創造工作完成後的安息為十誡的第四誡提供了根基。出埃及記20:11進一步明確指出,安息日律法的根源源於創世記2章2-3節中上帝的創造與安息。慕理指出:“每周的安息日是基於神的模範;神在創造順序中的模式決定了人類在地上生活所要遵循的基本循環,也就是星期循環。”[4]
安息日律法既根植於上帝的創造,也指向救贖的意義。安息既包含身體的休息,也包含屬靈的安息。今天人類的肉體仍然生活在上帝創造的世界中,因此仍需遵守工作與安息的律例。從身體的角度來看,沒有人能夠無限制地工作而不休息。睡眠和周末休息,成為恢復體力與維持肉體生命的必要環節。另一方面,人也有屬靈的需要,所以,人也應當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精神疲勞時通過敬拜獲得靈性的安息。
5.性別、婚姻和家庭
上帝在創造中設定了人類的兩個性別——男與女(創世記1:27)。一男一女組成婚姻(創世記2:23-25),並在婚姻中生養後代(創世記1:28)。因此,男女的性別是以生理特徵為判斷的標準,因為若違背兩性的生理特徵,人類便無法延續後代。
創世記2章24節記載:“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這不僅涉及婚姻倫理,也關乎家庭倫理。夫妻結合組成家庭,在家庭中養育子女;子女長大成人後,建立新的家庭,與父母的家庭分離。家庭如同細胞般不斷繁殖倍增,形成社會的基本單位。
6.公義審判
罪進入世界之後,創世之初的秩序仍然持續有效。由於人類罪惡深重,上帝在挪亞時代用洪水施行了審判,唯有挪亞一家八口蒙上帝保全性命。洪水之後,上帝與挪亞立約,並在挪亞之約中重申了創造律例。例如,上帝命令挪亞及其子孫:“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 (創世記9:1) 這表明,性別、婚姻以及家庭的倫理秩序仍需繼續維護,否則挪亞的後代就無法生養眾多。
上帝又說:“凡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連地上一切的昆蟲並海里一切的魚,都交付你們的手。凡活着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 (創世記9:2-3) 這顯示了神—人—物之間權柄秩序的延續。人的權柄和地位仍高於自然界。
此外,挪亞之約還涉及公義審判的原則——“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 (創世記9:6) 在挪亞時代,罪已經進入世界,大洪水無法根除人內在的罪性。為了維護墮落世界中人與人之間的和平與秩序,罪惡必須受到約束,上帝的公義需要在人間彰顯。因此,殺人償命的原則成為必要。
挪亞之約中公義審判原則在摩西律法中具體表現為“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申命記 19:21)。在新約聖經中,上帝將這一審判的權柄交給執政掌權者,他們以刀劍的權柄施行賞善罰惡(羅馬書13:1-7; 彼得前書2:13-14) 。雖然刀劍的威懾力無法消除人心裡的罪性,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罪行的效果。這是上帝護理世界所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如馬丁·路德根據羅馬書13章1-7節所言,世上的權柄(政府、司法、執法)是上帝所設立的工具,用來維護秩序、懲罰作惡、保護無辜。[8]
7.民族分散秩序
如果說謀殺鄰舍是個人犯罪,那麼巴別塔事件則是人類的集體犯罪。上帝命令人類遍滿地面,但人類卻聚集在示拿地,建造城市和高塔,目的是榮耀人的名 (創世記11:1-4) ,這是人類對上帝的集體反叛。上帝阻止了巴別塔的建造,使人類語言混亂 (創世記11:5-7),於是不同地區的人使用同一種語言,便形成同一種文化和民族分散在全世界 (創世記11:7-9)。這種民族分散秩序阻止了巴別塔式的集體反叛,也形成了我們今天所見的各國民族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國際秩序。至今,這種全球性的民族分散仍然存在,為人類的集體反叛設置了天然的障礙。
8.十誡
在摩西之約中,上帝在西乃山啟示了以十誡為核心的道德秩序 (出埃及記20:1-17)。基督教歷史上傳統的自然法學說認為,十誡體現了自然法的具體內容。雖然十誡的明確文本是頒布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但其功用也刻在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心中,他們內心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羅馬書2:13-15)。因此,十誡所規定的律法是全人類的道德義務,只是它以特殊啟示的形式頒布給以色列人,同時也通過普遍啟示讓外邦人得以認知。由此可見,世人都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並且律法顯明了人的罪,叫人無可推諉。
然而十誡並非憑空產生。約翰·慕理和邁克爾·穆諾茲等人都將十誡與創造律例關聯起來。[4,7] 穆諾茲寫道:“十誡不僅重複了勞動的創造律例,還為人類如何勞動和統治地球提供了額外的指導。”[7]
事實上,我們可以在創造律例中找到十誡的根基。第一至第四條誡命規範了人與上帝的關係,這是基於人與上帝之間的權柄秩序。第三條誡命禁止敬拜雕刻的偶像,這反映了人與物質界的關係,因為物質界(包括植物與動物)在人的管理之下,不應成為人敬拜的對象。第四條關於安息日的誡命不僅涉及到人與上帝的關係,也體現了工作與休息的創造律例,因為其中規定了人應當做工也當休息。第五誡孝敬父母則是基於創造律例中家庭倫理的範疇。第六誡不可殺人,其神學根基源於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這一真理。第七誡不可姦淫,則維護婚姻與性別倫理,也保護人的尊嚴。第八誡不可偷盜,保障人類通過勞動治理全地的過程中應當擁有的財產權;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保護了人格尊嚴,同時維持社會的司法正義與公義審判。第十誡從內心深處劃定律法的界限,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僕人和財產,其原因也可從創造律例中關於婚姻、家庭與治理工作的規範中找到根源。(待續)
參考文獻:
[1] Abraham Kuyper, Lectures on Calvinism.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43.
[2] Herman Bavinck, In the Beginning: Foundations of Creation Theology. Baker Pub Group. 1999.
[3]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 Wm. B. Eerdmans-Lightning Source. 1956.
[4] 約翰·慕理 (John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 改革宗翻譯團契譯《正直生活要道 ——聖經倫理面面觀》。
[5]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A Theology of Lordship). P&R Publishing. 2008.
[6] 劉軍寧, 《野蠻,還是文明?從法老秩序到神定秩序 》,聖經研究所。
[7] Michael G. Muñoz, Creation Ordinances and Culture. 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2004.
[8] 馬丁·路德,《論俗世的權力》,見《路德選集》上冊,基督教文藝出版社,2017。
[9]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The Courier. Globalization: a moral imperative. September, 2000.
[10]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文主義,譜寫新篇章》,見《信使》, 2011年10-12月。
米該雅 牧師,現在美國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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