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主光:也談「愛」、「理解」與「寬容」 |
| 送交者: 楊愛程 2004年11月17日08:08:3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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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愛」、「理解」與「寬容」 問: 基督教以聖經為標準,我認為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如何理解聖經的問題。說起來世界上只有一本聖經,然而在每一個人心裡都有一個不同版本的聖經。否則這個世界就不會出現這麼多基督教派別了。就以「愛你的鄰居如愛你自己」這句話來說,有人可以理解為「愛所有的人」;有人可以理解為「愛你家周圍一英哩的鄰居」;也有人可以理解為「愛你家周圍五英哩的鄰居」…,「愛與你在信仰上相近相似的人」…。再說「愛」這個詞,你如何定義?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中的定義大概是世界上最有名的了,然而也有極端的基督徒認為以屠殺制止別人犯罪是「愛」。 答:從閣下問問題的用詞可知,閣下並不是一個小心講究邏輯的人。因為你將「各人不同的解釋」,說成是「各人心中有不同版本的聖經」。你可知兩者是截然不同意義的嗎?試問世上有那一樣事物,不是各人有各人不同的見解的呢?但那事物就只有一個,因此,根據也只有一個。各人可以有不同的見解,大家都可以辯論,真理是越辯越明的。只要各人都明白何謂「邏輯」和「合理」,始終有一天,大家的爭辯會漸漸歸一,真理就尋到了。聖經只有一本,不怕各人的解釋不同,也不怕世上有許多教派,只要肯互相比較,真理還是存在的。至於「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句話,我想,「愛一英哩…」、「愛五英哩…」、「愛信仰相近…」的說法,是閣下自己作出來的,基督教內根本就沒有這些說法。因為,聖經中有一個很著名「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差不多凡是基督徒都知道的。主耶穌這個故事中,就向一個律法師解釋,「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句話,所說的「鄰舍」是誰?就是那個撒瑪利人在路上偶然遇見,被盜強打傷的一個猶太人。撒瑪利亞人與猶太人是世仇的,但是,這個「好撒瑪利亞人」完全不計較兩族人之間的仇恨,儘自己的力拯救這個受傷的猶太人,愛他如同愛自己一樣。(路10:27-37)最後,閣下又挑戰哥林多前書十三章「愛的定義」,說,有極端的基督徒認為以屠殺來制止別人犯罪是「愛」。一來,我不相信真有這樣的基督徒。如果有,他也不配稱為基督徒;二來,你提出這個「極端基督徒」所誤解的愛,又怎樣與哥林多前書十三章的「愛」產生衝突呢?難道你以為你所說的那個「極端基督徒」就是基督教的代表嗎?筆者以為,閣下要問問題,必須先想清楚,有邏輯沒有,不要問一些人人都知道答案,或一些根本合理的問題,而你還以為自己找到「基督教的大錯謬」,以不可一世的態度來提出質詢。告訴你,你這樣的態度,是永遠尋不到真理的。 問: 試想,如果你認為(某)一個人(會)馬上經受不了一個誘惑而犯罪,(結果他會)下地獄的話,你(應該)殺了他,從而(使)他上天堂,你(可以)下地獄.那你(就)可以說,(你)是(有)犧牲了自己而救了他(的大愛了)。 答:謬論!甚麼理據使你相信可以借着殺死一個人,叫他立即上天堂的呢?甚麼理據使你以為,叫別人立即死去而上天堂,自己卻下地獄,就是「大愛」呢?主耶穌犧牲自己為人死,叫信他的人可以得救,上天堂,完全不是這個意思。所謂「犧牲自己」是被別人殺死自己,不是殺死別人;所謂「救別人上天堂」是在律法上,替別人的罪受罰,還清他的「罪債」,然後主耶穌還要復活,將自己復活的生命賜與這個人,他才能上天堂。倘若真的有一個人可能「馬上經受不了一個誘惑而犯罪」,挽救他,叫他上天堂的方法,不是殺了他,叫他沒有機會犯這罪,而是「警告他,叫他悔改」。因為,他裡頭犯罪的念頭雖然未行出來,罪已經形成在他心裡了。這就是主耶穌所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太5:28) 問: 提到「極端分子」,這也是我開始不太明白的問題。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不少變態的殺人犯,或者恐怖分子,都是有宗教信仰的。世上也有不少極端的原教旨主義基督徒。他們的所作所為,很難讓人將他們和耶穌放在一起.然而,聖經上的確是有很多非常極端的教義,比如說,咒罵父母的要處死(出21:17),通姦的要處死(利20:10),割自己的手,挖自己的眼(太5:29-30),等等。 答:閣下不能這樣將「極端分子」、「變態的,卻是有宗教信仰的恐怖分子」,與「基督徒」放在一起來討論。並且閣下又指摘這些基督徒為「極端的原教旨主義者」,卻沒有說明理由,這是對基督徒一種侮辱。閣下解釋所說的「極端」,指「聖經的確有很多非常極端的教義」,卻不明白這些經文的背境是甚麼。聖經說:「咒罵父母的要處死」(出21:17),你想這是今天基督教的國家所慣常執行的律法嗎?在古時一個以色列的「神治社會」里,神定規「咒罵父母的,要用石頭打死他」,又定規「通姦的要處死」(利20:10),為甚麼不說,這位神非常聖潔,恨惡罪惡,而要說聖經極端呢?為甚麼沒有計算,耶穌沒有用石頭打那「捉姦在床」的淫婦呢?為甚麼沒有計算主耶穌講說「浪子回頭」的故事,那個父親不但沒有處死他,反而大請客,又為浪子回家而高興快樂呢?只會挑剔神嚴厲的一面,卻不肯正視神慈愛和寬容的一面,是為對神不公平。至於「割自己的手,挖自己的眼」(太5:29-30),那簡直是笑話了,閣下竟將主耶穌所講的「比喻」,當成「事實」來討論。其實,主耶穌是勸我們要對付「犯罪的肢體」,說:「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 5:29-30)請問,「眼」和「手」怎會叫一個人跌倒?任何人讀這段經文都明白,這是一種「比喻」,要我們付大代價去對付罪,好象剜眼砍手一樣而已。請問你有遇過一個教會,真的將人的眼剜下來,將人的手砍下來嗎?閣下對基督教已經有了偏見,所以連最簡單的「比喻」也拿來批評基督教了。請不要這樣,因為這樣,你的「心眼」已經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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