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中的信心與行為
Michael Vogelsang
方周譯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
他嗎?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
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
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
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借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神只有
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
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
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
為,不是單因著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
行為稱義嗎?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2:14-26】
加拉太書的中心真理是,我們是靠主耶穌基督里的信心稱義,不是靠遵守律法的行
為而稱義,並且以亞伯拉罕為例向我們闡明這一真理。當我們轉向雅各書時,有些
人會認為這裡出現了矛盾,因為雅各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而且他
也同樣以亞伯拉罕為例。下面我要解釋,兩者都是對的。
加拉太書對於像馬丁·路德這樣的改教者有着特別的意義,我們很能理解他對被其
稱之為“稻草書信”的雅各書的誤解。另一方面,何勒(FB Hole)卻將雅各書稱為
“鋼鐵之書”,是極其實用的神之重磅鐵錘。
要解決這一明顯的矛盾,我們必須認識到他們二人是從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問題,因
為聖經絕對不會自相矛盾。一般說來,保羅講原理(principles),雅各講實行。比
如說,雅各說人的怒氣不能成就神的義(1:20),也就是說,這在我們的生活中是行
不通的,你會想到人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為神的義作出絲毫貢獻。保羅呢,則從原理
的角度出發,說我們只有憑着信心而得着神的義。還有,雅各說私慾生出罪來(1:15),
而保羅說的正好相反,是罪生出私慾來(羅7:8)。其實他們都是對的。保羅說的是
原理,是罪性生出私慾以致產生惡行。雅各說的是實行,是罪的行為,是當我順從
私慾而行的時候,便是犯罪了。
稱義是這個差別的另一個例子。當保羅在加拉太書裡論到行為的時候,他說的是律
法的行為和行律法不能使任何人得救(加2:16);當雅各論到行為的時候,他說的是
信心的行為而非律法的行為。類似地,保羅所說的稱義是在神面前的稱義,是唯靠
信心的稱義;可是雅各說的稱義是在人面前的稱義,兩者頗為不同。
或許有人說:“我有信心。”“那麼,”雅各告訴他:“指給我看。”不是給神看,
是給我看。“證明你的信心。借著你的行為,就是那信心的行為,將你的信心指給
我看。”
他繼續說:“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他有信心,卻沒有行為,那有什麼益處呢?”
然後他舉一個例子:若有人需要幫助,另一個人對他說:“平平 安地去吧,願你穿
得暖吃得飽。”卻不把需用的給他。這樣的行為與他的信仰告白背道而馳,所以雅
各宣告:“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只說“我信”是沒有益處的,除非
這信從行為上表明出來。
或許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這種矛盾是不存在的。不會有這種事的。
“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是不可能的,我怎麼能將我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
別人看呢?我只能通過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別人看,因為那才是在人前表明信
心的方式。
更進一步地,只有正統的信仰告白是不夠的。或許有人說:“我信只有一位神。”
這固然很好,可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所以僅僅宣告只有一神的信還不是得
救的信,必須在人前有出自內心之信的行為。所以,一方面正如加拉太書的主題所
闡明的,我們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律法帶來的只有咒詛,只有
信心才能帶來祝福;另一方面,雅各現在說到在我們內心的同一個信心,那神所看
到的信心,必須顯明在人的面前,使我們在人的眼裡稱義。
“虛浮的人哪,”雅各的語氣總是非常強烈的,“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
的嗎?”信仰宣告沒有任何實際意義,除非這信仰帶出了行為。然後,雅各和保羅
一樣以亞伯拉罕為例,但在用法上有所不同,這一點我下面再講。
現在我先指出另外一個不同點。基督教里的人經常講善行,但這個善行和雅各所講
的行為是兩回事。雅各講的善行是信心的佐證,其動機和能力都來自於信心。這和
今天一般說的所謂“善行”可以風馬牛不相及。如果我有錢,我可以開張大額支票
捐給某個慈善機構。這能證明我的信心嗎?根本不能。我這樣作可以有很多動機。
在最早的基督徒裡面,有這樣一對夫婦。他們羨慕巴拿巴的名望,所以假裝捐出他
們所有的一切,實際上卻留下一些。他們的動機便不是出於信心(徒5:1-11),而是
為了獲取名聲。好的行為不見得能夠證明人的信心,而雅各所舉的例子在多數人看
來並不是善行,就是說,在人的眼裡,亞伯拉罕是要“謀殺”他的兒子。而後,雅
各又舉出投敵叛國的妓女喇合為例。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這些都不是“善行”。可
是,亞伯拉罕證明了他愛神,喇合證明了她愛神的選民。如果你有信心,你總能發
現這兩種愛。
最後讓我們來看亞伯拉罕和喇合這兩個例子。“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
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
為才得成全。”雅各以此為其頭例,因為亞伯拉罕這樣做的時候,相信神會讓他的
兒子死里復活。他有神的應許,說他要因着以撒蒙福,所以他說:“神若喜悅我將
以撒獻上,他也必將以撒帶回”,儘管這是前所未有的事。我們在舊約的後面看到
死人復活,但在亞伯拉罕以前沒有。雖然他既未聽過、也未見過這樣的事,但他還
是相信。“以撒是應許之子,所以我若把他獻上,神必然把他帶回還我。”經上說:
“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里復活。他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11:19)他
這樣做表明出他的信,因此雅各說:“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
為他的義。”雅各和保羅大體上引用了同一件事,現在就讓我們跟着他的思路來思
想。亞伯拉罕何時信神並因信稱義呢?那是在創世記第15章,當神看到他的信心時,
他在神的眼中便為義了。但是雅各說,這段經文在22章應驗了,因為並不是所有人
都看得見神在起初就看見的亞伯拉罕心裡的信心。直到後來的22章,當亞伯拉罕在
摩利亞山上獻以撒的時候,聖經的話才得以應驗,他人現在也看見了那在亞伯拉罕
裡面作工的信心,所以他在人的眼裡也得以稱義。
在喇合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同樣的真理。喇合是說到她的國里那些心裡畏懼以色列人
的人,但是只有她才說:“我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她裡面有個信心,
相信神已把那地賜給以色列人,也把她的信心交託給以色列人的神。當接待那兩個
使者的時候,她的信心經由她的作為成為可以看見的,她也得以脫離審判。
聖經向我們表明稱義的兩個方面,一個是唯靠信心、無法因行律法而在神眼裡的稱
義(加拉太書),另一個是經由信心的行為在人眼裡的稱義(雅各)。他人只能通過我
們的行為、通過我們的舉止來看見我們裡面真實的信心。亞伯拉罕是展現這兩個方
面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