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當事人之 一的YZM牧師,以及Y牧師所屬的機構“神州傳播協會”和Y牧師按牧委 員會,一直沒有 任何公開的回應——請問他和他們必須公開回應的聖經根據是什麼?
2、根據哪些事實斷定“爭論與困惑將會繼 續下去,並給教會造成持久的傷害”?。從13位牧師到18位牧師(其實只是又動員了5個人),兩次公開信的行動是不是也是“爭論與困惑將會繼 續下去”的一部分?你們自己一邊擴大事態,一邊喊事態擴大了必須回應,這合理嗎?
3、我們根據什麼相信“17位牧師”的資格,如何認可“1位資深宣教領袖”?你們是否應該介紹一下自己重生得救的經歷,好讓我們知道,你們認罪悔改的深度和高度比遠志明更討神的喜悅,以至於有資格今天起來審判別人?
4、你們“為教 會守望的責任”是從何而來的?如何讓我們知道你們不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你們是怎麼聯絡在一起的,是聖靈在每一位牧者的夢中顯現,還是通過生命季刊一個一個串聯的?怎樣判定這個串聯不是出於個人恩怨、宗派紛爭,而是出於聖靈?為什麼幾個月過去了,只有生命季刊的同工起來承擔“為教 會守望的責任”?
5、故願意組 成“牧師團”,聯署贊同成立“CY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請問這樣做的聖經根據是什麼?教會傳統的先例是什麼?怎麼區分你們和宗教裁判所?
6、調查委員會將本着客觀、公正、誠實與負責任的態度, 對事件進行調查, 並寫出調查報告,給相關機構處理該事件提供依據,並對華人教會和公眾有一個清楚的 交代——我們憑什麼相信你們客觀、公正、誠實與負責任呢?誰要你們給他們一個交代呢?幾個月來,明明還有另外一種對等的聲音,就是呼籲離開這場紛爭,努力前面的,為什麼你們只是響應要求追查到底的教會呼聲呢?
7、教 會之仁愛、憐憫、 公平與公義的特質——你們這樣論述教會的特質的聖經很據是什麼?這應該是神的特質。如果教會擁有這些特質並在世界完全了公義的審判,基督再來和最後審判還有什麼意義呢?
8、我們所 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主和主的教會——主明明說,你們的心如何,你們並不知道。你們為什麼一邊自己差遣自己,一邊又代替神評價自己呢?
望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