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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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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ZT認為女兒沒死,是獻為活祭,有點道理。
送交者: peixing 2005年05月10日04:35:2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耶弗他愚蠢地許了一個願,為何神容許他依照自己的誓言而行呢? 〗


聖經讀者對耶弗他誓言的性質理解錯誤了。根據士師記十一30-31的記載,耶弗他要對抗強而有力的亞捫人侵略者,就在他與亞捫軍兵作決定性一戰的前一個晚上,耶弗他向神許了一個莊嚴的承諾——假如神使他戰勝亞捫人,那麼,誰人首先從家門走出來迎接,耶弗他必將這人獻與耶和華神:「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耶弗他所指的,顯然是人類,是由他家中走出來的,或是他家庭成員之一,這個人必定非常關心耶弗他,所以會率先走出來恭賀。希伯來經文排除了將動物獻為燔祭的可能性,因為翻譯作「無論是誰(中文和合本作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的希伯來文,從未應用於動物方面的指稱(參Keil and Delitzsch,Josuha Judges Puth.P,385)。

假如將一隻動物獻在壇上作為燔祭,那當然沒有問題(希伯來文燔祭'olah通常有這個含意)。但在今次的特殊情況下,卻是照耶弗他所許的願,將一個人獻為燔祭,因為耶弗他所指的,是第一個從家裡走出來祝賀他的人。問題就出在這裡,因為神的律法一再嚴禁獻人為祭(參利十八21,二十2-5;申十二31,十八10)。

在神面前或在他的壇上獻人為祭,無論耶弗他或任何以色列人,也無法想像到如此可憎的事情會討神喜悅。「你們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面前這樣行,因為他們(迦南人)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參申十二31、32)「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凡行這事的……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參申十八10-12)神已清楚地頒下了上述禁令,這是眾人皆知的。從這個角度看來,耶弗他獻人為祭,是完全拒絕神的權能,亦破壞了使以色列人成為神的聖潔子民的那個盟約。

同樣令人難以接受的,就是神既然預先知道耶弗他會違反他的律法和違背他的盟約,為什麼神仍然讓耶弗他戰勝仇敵呢。要理解這件事,便牽涉到難以解決的神學問題,因為這事件危害了神的整全性(interity of God)。

那麼,假如耶弗他的確將自己的女兒獻在壇上,又會有什麼事情發生呢?正如德里茲(Delitzsch)所指出的,耶弗他女兒履行父親誓言的整段記載,都暗示了她是獻身於敬拜耶和華神的工作,在全國性的聖所內,終其一生。根據士師記十一37-38,她被允許有兩個月哀哭的時間,並非因為她即將死亡,卻是哀悼她要永遠保持處女的身份(betulim),以及她父親的譜系無人繼承,因為她是獨女。當一個女子離開族人而參與會幕崇拜的工作(參看出三十八8;撒上二22。這兩段經文都記載奉獻給神的處女在會幕工作),她就永遠不能成為母親;因為經文強調她「終身沒有親近男子」(士十一39)。假如耶弗他的女兒確實被殺死,上面那句經文便是毫無意義的註腳了。

耶弗他實踐諾言,將女兒獻為活祭;他表現出尊貴的風範。新約亦有要求每個真正的基督徒都將自己獻為活祭(參羅十二1)。假如耶弗他的確將自己的女兒宰殺了,做出如此可憎的事情,也不會在希伯來書十一章內被列為信心的偉人之一了(讀者欲知道有關這條問題的詳盡而巧妙的分折,可參看Keil and Delitzsch,Ioshua,Judges,Ruth.PP.3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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