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要不要帶鞋和拐杖(耶穌對門徒的吩咐)?
〔太10:10〕"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拐杖;因為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 〔可6:8〕"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拐杖以外,什麼都不要帶;只要穿鞋,也不要穿兩件褂子。"
●光明頂駁斥:耶穌第一次差遣人出傳道的時候,要他們隨走隨傳,不要帶行李,不要預備生活所需。但是在耶穌就快釘十字架之前,他改變了。他說:「耶穌又對他們說:「我差你們出去的時候,沒有錢囊,沒有口袋,沒有鞋,你們缺少甚麼沒有?」他們說:「沒有。」耶穌說:「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有口袋的也可以帶,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路加福音22:35-36)
主要的原因,是起初支持耶穌的人多,逼迫還沒有開始。大家都歡迎他的門徒。但是耶穌釘十字架的時候到了。以後門徒失掉了支持,反而成了罪犯了。所以要帶鞋和拐杖。
72、人死能不能復活?
〔傳8:8〕"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將生命留住" 〔徒9:37〕彼得使一個死去的女徒大比大復活。
●光明頂駁斥:人死能不能復活?無人有權力叫人死人復活。但是耶穌之名可以叫死人復活。
73、該不該離棄家庭去當信徒?
〔路14:26〕"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生命的,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8:29〕"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神的國撇下房屋,或是妻子、弟兄、父母、兒女,沒有在今世不得百倍,在來世不得永生的。" 〔提前5:8〕"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光明頂駁斥:
問題有問題。愛真理勝過愛生命是理所當然的。我還是要問方舟子一個問題:請問你覺得「大義滅親」是好、還是不好?請問「認賊作父」到底是道德還是不道德?
如果台灣搶匪陳進興要他的兒子跟他一起去殺人,強姦,他的兒子死也不從。你是不是要勸他跟從陳進興?如果你的兒子要去參加幫派,你到底是不是支持他到底,也贊成他去參加?
74、耶穌能為自己作證嗎?
〔約5:31〕"我(耶穌)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 〔約8:14〕"耶穌說:'我雖然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還是真的""我是為自己作見證,還有差我來的父也是為我作見證。"●光明頂駁斥:
我猜,方舟子引這兩節聖經,無非要證明耶穌自己講的話矛盾。所以不值得相信。但是這個問題,就等於問方舟子:「你現在還打不打你老婆?」如果說不打,那你是承認以前打了?如果說打、那是說你不好了。
這兩節聖經的問題,在於討論實情Reality。前一節聖經,耶穌說的,是按照猶太人的律法,一個人不可以為自己作見證。但是後面說的,是強調他雖然自己為自己作證,但他的證詞是真的。並且他所作的見證,是用神跡、醫病、死里復活作見證。為什麼不信?
75、上帝的律法可不可廢?
〔太5:17〕"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路16:17〕"天地廢去比較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羅7: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着心靈的新樣,不按着儀文的舊樣。" 〔弗2:15〕"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讎,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借着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西2:13〕"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
●光明頂駁斥:
基本上,馬太5:17和路加16:17講的是一樣的話。前面說,就是天地都廢,律法也不可廢。路加是說:律法不可廢,連天地都容易過去。
羅、弗、西,完全沒有廢掉律法,只是解放了人的束搏。廢的是「死」、廢的是「冤讎」、打破的是人與人的隔閡、撤去的是神不能和人來往的藩籬。律法完全在。如果不是律法完全沒廢掉,今天人不需要信耶穌。人信耶穌,就是因為律法還完全保存,所以才要靠信心去成全律法。
用淺白的話說,信了耶穌,完全不是讓我們做無法無天的人。法絕對沒有廢。相反的,信了耶穌,我們的道德標準更高,行為的要求也更高。但我們得到了自由,可以選擇行善行惡。這種自由,是在信耶穌之前所沒有的。
這個問題是方舟子深信聖經有錯造成的。
76、安德烈的家在哪裡?
〔可1:21,29〕"到了迦百農,耶穌就在安息日進了會堂教訓人。......他們一出會堂,就同着雅各、約翰,進了西門和安得烈的家。"
〔約1:44〕"這腓力是伯賽大人,和安得烈、彼得同城。"
●光明頂駁斥:我還以為在美國生活的華人最能了解這句話了。如果美國人問你,你從那裡來?你要怎麼回答?我現在最麻煩了。我要說:我出生在中國、在台灣長大、在美國求學、在香港工作。有時有些人會追根究底問我:你在台灣那裡長大啊?我說我在台北長大。但台北那麼大,那兒啊?我說,我在大安區住到八歲然後搬家到永和。在永和住了十年,後來去了中壢。............
於是我和什麼華人都可以拉上關係。你是中國人?我出生在中國。你是台灣人,我在那裡長大。你是美國人?我在那裡求學。你是德州人?我住過德州八年。好了,就別拉關係了。想拉關係,還怕拉不出關係嗎?
現在言歸正傳。彼得和安得烈是魚夫。他們打魚,總是和雅各約翰一起。雅各約翰的父親西庇太是個出名的人。所以十二使徒提名的時候,才會提到他們是西庇太的兩個兒子。西庇太也是魚夫。並且有幾艘魚船。聖經說,他們離開父親,撇下僱工,去跟從耶穌。所以有解經學者說,他們不是一個人打天下的那種魚夫,而是一群專業魚夫,有自己的行銷網,也有自己的僱工,組織。從今天的角度來看,他們是一家魚業公司。如果從他們又有幾艘船,又有僱工,又是至少兩家人一起工作看起來,他們必定有幾個銷售點。才能把幾艘船那麼多人全時間打到的魚,都買出去。迦百農和伯賽大兩城都在加利利海的北邊。相距不遠。大約五到十英里。走路或許要一小時半到兩小時半。行船可能更快,因為不必有繞路。如果他們有那麼多人要養活,而不在兩座那麼近的城鄉里有分銷點,那才奇怪。
而迦百農是西門和安得烈的家。聖經說彼得的岳母也在那裡。可見彼得的妻子和他的家在迦百農。但是伯賽大則是他作生意賣魚的地方。你說,他到底算不算伯賽大人?
這個問題是因為方舟子思想不夠周密造成的。
77、上帝把什麼都給了耶穌了嗎?
〔約3:34〕"神所差來的,就說神的話;因為神賜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父愛子,已將萬有交在他手裡。"
〔太20:23〕"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必要喝;只是坐在我的左右,不是我可以賜的,乃是我父為誰預備的,就賜給誰。"〔約5:19〕"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子憑着自己不能作什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樣作。"(此處父指天父,子指耶穌自己。)
●光明頂駁斥:方舟子的問題有一個模式,就是為了證明聖經有衝突,不顧事實,也不管背景。先丟出來再說。
上面引述的經文,太20:23是對雅各約翰的母親說的。她來求耶穌把左右手的位置給雅各約翰。耶穌先說:"她不知道自己求的是什麼。"現在我們知道了。耶穌左邊右邊各釘了一個強盜。雅各約翰的母親還以為自己為兒子求的是榮華富貴,她真是不知道自己求的是什麼。耶穌對雅各約翰的的計劃,完全不是那樣。他說,那個十字架的位置,是天父預備的。你說是不是?雅各約翰如果要和耶穌同釘,必須做強盜。當然是不可能的了。
而約翰福音5:19是說耶穌的限度是天父。天父的限度是耶穌。兩者有什麼不同?天父把一切權柄都給了耶穌。耶穌就是天父。兩人互相是自己的限度。這有什麼衝突的?
這個問題是不相信耶穌造成的。
78、所有的人都有罪嗎?
〔代下6:36〕"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傳7:20〕"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約一3: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光明頂駁斥:哦!這一個問題,是要說耶穌如果是無罪,就和前文衝突了。但是耶穌就因為他無罪,並且連法利賽人來問難,都找不出他的罪。門徒跟從耶穌三年半,天天和他一起出入,都沒看出他有罪。所以他們才會那麼佩服耶穌,才會認為耶穌是神道成肉身。他們的看法,就是看出耶穌不是人,而是神。那和前文有什麼衝突?這個問題是因為不信耶穌是神造成的。
而約翰壹里提到"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這裡"不犯罪"是希臘文里的斷續過去式。意思是說不會一直停留在罪里。如果一個人,每次遇到同樣的試探,一定落入犯罪的陷阱里,這是約翰所說的犯罪。他說不犯罪,是說在主裡面的人,不會持續犯罪下去。如果有一個人持續犯罪,從來不改變,每次遇到試探,一定掉下去犯罪,足以證明他根本不認識耶穌。
所以一個人相信耶穌之前,有可能偶然會對自己的犯罪有掙扎。但是信主之後,他是在聖靈里,聖靈的新生命,在他遇到試探的時候,會給他帶來相當大的衝擊,使他無法續繼犯罪下去。
聖經也說"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拉太6:1)就是說的這種"不犯罪"的人偶然會遇到的問題。
方舟子說:79、耶穌何時被抹的香膏? 〔太20:1-13〕〔太26:6-16〕〔可11:1-11〕〔可14:3-11〕耶穌先進耶路撒冷,再在伯大尼西門家被一女人抹了香膏(澆在頭上),引起門徒的不滿。 〔約12:1-8〕〔約12:12-15〕耶穌先在伯大尼被抹了香膏(抹在腳上),引起門徒的不滿,之後再上耶路撒冷。
●光明頂駁斥:
解經學者都認定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前一個女人是個妓女。後一個女人是馬利亞。前一個女人,是耶穌帶領西門信主的時候,西門請耶穌吃飯,這女人進去挨着耶穌的腳哭。所以抹在腳上。後一個女人,是在耶穌就要被釘十字架前,在馬利亞家裡,為耶穌安葬做的。所以澆在頭上。兩件事意義、方式和作的人都不一樣。
方舟子把兩件事看成一件。完全搞錯了。這個問題是對聖經無知造成的。
80、什麼樣的最後晚餐?
〔太26:19〕〔可14:16〕〔路22:13〕都說最後的晚餐是逾越節的筵席。〔約13:1〕最後的晚餐在逾越節以前。〔約18:28〕抓耶穌的人不敢進衙門,恐怕染了污穢,不能吃逾越節的筵席,"那時天還早"。光明頂回答
這個問題是一個真實的問題。聖經學者都承認兩處有很明顯的衝突。主要原因是約翰福音希望把耶穌之死,描寫成逾越節的羔羊。事實上耶穌確實在殺羔羊的星期五下午被殺。按照猶太人的習慣,他們要在殺羊之後,全家人一起在聖城裡把羔羊吃了。並且馬太馬可路加,都說耶穌是在前一天吃的飯。卻沒有明白說到底這餐飯,是不是吃了逾越節的羊羔。
其實中文聖經的譯者在馬太,馬可,路加都留下了伏筆。他們把每一個"節的筵席"都加上了小點。表示原文沒有這麼說。也就是說,逾越節這一個星期的節期,耶穌和門徒只吃了一次飯,卻沒有機會吃真正的逾越節羊羔,耶穌就被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