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首頁 新聞 視頻 博客 論壇 分類廣告 購物
版主:奇異恩典
萬維讀者網 > 彩虹之約 > 帖子
談談這個任不寐
送交者: nngzh 2005年05月24日06:58:3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大紀元的文章


引用:
在談到“中共垮台,誰來執政?”這個主題時,任不寐說,中國的未來應該是從人治社會轉變為法制社會,進而向“神治社會”轉變。
/gb/5/5/21/n929754.htm

談談這個任不寐

這個任不寐是個基督徒。他所說的“神權”,不一定是指法輪功的神權。但我個人
也確信,任不寐是絕對不會也不敢在“酒瓶研討會”這樣的場合或者大紀元發表的
文章中鮮明的指出他所說的的神權絕對不是法輪功的神權。若是他有這個膽量呢,
我願意當眾向他道歉。

我對任不寐是有一個認識的過程的。

2003年底,在芝加哥的福音大會上,有一個專門為彩虹之約網友組織的網友見面會。
我是在這個見面會上見到任不寐的。當時他給我的印象是非常的柔和謙卑。

但是,後來在網上發生的一件事情,改變了我對任不寐的印象。

那是在他出國的前夕,他在網絡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叫“北京,你有禍了”。乍一
看題目,以為是他習慣的政論文章,看過內容後,才知道是用他典型的任氏風格( 就
是羅列一通名詞加資料作出一個八杆子打不着的自以為是的結論)對大陸所有基督徒
政治不作為的定罪式的宣判。我所說的任氏風格,舉個例子來說,他在該文中甚至
把中國每年死於車禍這樣近似天災的人禍,也羅列到他指責基督徒政治不作為的背
景資料中。

針對他的這篇文章,我在彩虹之約發表了一篇題為“致任不寐弟兄的一封公開信”。
文章中其實並非針對任不寐的政治觀點是否得當,而主要是從主內的弟兄的角度,
指出他在解經學上所犯的片面的錯誤,以至於他在解釋雅各書和先知書的時候,有
些“只取所需”的用私意解經的傾向。特別是,當他引用羅馬書3章10節“沒有義人,
連一個也沒有”的經文對中國7800萬基督徒定罪的時候,他恰恰違背了同是羅馬書
8章33節“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的教導。

同樣是作基督的門徒,我在主里,憑着愛心說誠實話,卻實在沒有想到也是號稱是
基督徒的任不寐先生的反應。

首先,任不寐先生自始至終沒有對我的公開信作出公開的回應。這本來也不算什麼。
任不寐是名人,若是他自持身份,不屑答理我這個無名之輩,也算是他的亮節高風。


但是呢,網上卻出現了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捧任不寐而貶低我等的文章。這些文章都
沒有出現在我發文的彩虹之約論壇,而是赫然出“世界上最大的媒體”大紀元上。
(http:// /gb/4/8/29/n643724.htm)。因為我那個時候不上大紀
元,因此,要不是在文章已經發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後,有人給轉貼到彩虹,我
壓根都不知道有這麼一篇“教育”我的文章。

當然,任不寐還可以狡辯他對這樣的文章並不知情,是作者的義憤、自發的作品。
這種解釋,也是可以的。但是,他一個嘍籮在彩虹對支持我的網友的謾罵的不經意
當中,透露出任不寐是個什麼樣的人。

當我的文章在彩虹發表後,有許多的網友表示了對我的支持,也有網友認為我的態
度應當更加的和緩。但是,就在那個時候,一些新馬甲出現在彩虹上,對我特別是
對一位支持我的女網友諷刺挖苦甚至大罵。這位女網友也在2003年福音大會的網友
見面會上遇到過任不寐。在這個討論的過程中,其中一位顯然和任不寐非常接近的
人不經意的透露出,任不寐和這個發貼的人他們之間不止一次的拿這位女網友的身
材、長相作談資取笑該女網友。

要知道,當時2003年的網友見面會結束的時候,我、該女網友、任不寐等,我們都
是一起最後離開會場的,因為當時所談甚歡,任不寐的柔和謙卑,是給我們大家留
下的印象。誰又能想到,任不寐柔和謙卑的外表之下竟是如此樣的靈魂呢?

因此,自打任不寐用女網友作談資笑料的事情暴露後,我個人就決心不再答理他,
求神憐憫帶領他吧。

我所的這些,都是事實。有心調查的網友可以去彩虹之約詢問看我的論述是否符合
事實。當時事件的當事人和見證人大都還 在彩虹之約。

今天之所以略談往事,是想請大家看到,作為任不寐先生之所以成為法輪功、大紀
元的准御用文人,從其個人所表現出來的品性來看,是不足為怪的。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04: 周末盜版:彩虹網友都笑了
2004: 小雞為什麼要過馬路?
2003: 我對下面方舟子兩篇文章的看法
2003: 心路II
2002: 深入藏地---孽磐仙人的化導
2002: 聖經基要真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