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難(二)(德國)卡爾 . 巴特
但他的生活現實則的確一開始就受難。照馬太及路加福音書的作者看來,耶穌的童年,他的出生及伯利恆的馬槽無疑已是受難的標記。這個人一生都被逼害。他在他的家裡一個被歧視的人——他能作出什麼令人不快之論呢!而他在他的國中,無論在政治、宗教及文化的領域裡,都里一個被歧視的人。而他所走的路,是何等明顯的失敗!他在人群裡面,在他的國家的領袖群裡面,甚至在對着人民大眾,或在他的門徒的小圈子裡的時候,是何等完全孤立及被試探!在這個狹隘的小圈子裡面,他還遇到一個賣他的人;而他曾對他說過:“你是那塊磐石。”那個人,卻三次否認他。最後,那些據說是“都捨棄他逃走”了的,就是他的門徒們。那些民眾異口同聲高呼:“除掉那個人……釘他十字架!”耶穌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孤獨之中,因此他已經是在十字架的陰影之下了。如果復活的光是在這裡或那裡出現,就是例外的事,證明那定律:人子定要上耶路撒冷,一定要在那裡被定罪,被鞭撻,被釘死十字架——至第三日復活。但那領他到十字架上的就是這支配一切的“定要”。這是什麼意思呢?這不是和我們從上帝成為人身的消息中所期望的相反嗎?到處都是受難。我們注意聖經中關於罪惡及苦難的問題,才初次直接和我們接觸。當然,我們已經常談到它。但在字面上,我們則是初次得到一種對於這種事情的指示。即創造者與被造者之間的關係,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圓滿的,而是不法與破壞操權,並使人增加和忍受痛苦。這裡是存在物的黑暗面初次進入我們的視線,而不是在談到上帝是創造者的第一條文中的情形了。罪惡並不是出現於天與地創造的描述中,而是出現於創造者成為被造物的描述中;這裡死亡也遠遠地成為可見。這種事實至少有這樣的意義:一切把邪惡描寫為某種程度的獨立存在,都要加以斟酌。當後來有些人這樣做時,他們對於所有邪惡之出現,都只是和耶穌基督有關一點,多少有所忽略。他會受苦難,他曾使罪惡的性質及人對於上帝的叛逆成為可見。我們知道什麼是惡和罪嗎?我們知道所謂苦難,所謂死亡的意義是什麼嗎?在這裡我們才知道了。在這裡,那些“絕對黑暗”,顯露出它的真相。這裡有被控告及被刑罰,在這裡上帝與人的關係才真正被弄清楚。除了在這裡所表示的之外,我們的一切嗟嘆,一切人類以自己所知道的關於他自己的愚昧和罪惡,及關於此世的墮落,一切關於苦難及死亡的思索,都算是什麼呢?他,那位真神及真人曾受難。在這個問題上的一切獨立說法——即離開他而單獨地來談——必然會是不適當和不完全的。談到這種事,除非上這個中心點出發,否則將不是真實的。人可以忍受命運最可怕的打擊而毫無感觸,正象渡過一場陣雨一樣,那是我們今天所知道的。我們對於苦難及邪惡的真正實質漠不關心;因此我們可以再三逃避我們關於犯過和罪惡的知識。只有當我們知道那位真神和真的人的他曾受難,我們才可以獲得正確的知識。換言之,想知道什麼是受難,是需要信仰的。在十字架上確有苦難。但其他一切我們所認為苦難的東西,和這裡所發生的事比起來,並非真的是苦難。只有由這一觀點,由分受他所受的苦難,我們才能認識在這被造的宇宙中,到處都充滿明的、暗的、苦難的事實和其它的原因。如果我們要看清楚這個“他曾受難”,我們一定要從上帝在耶穌基督中成為人身這一事實開始,他現在定要受難,並不是由於這個被造的世界有什麼不完全,也不是由於任何自然的過程,而是由於人及他們對他的態度。從伯利恆到十字架,他是為環繞着他、的世界所丟棄,所排斥,所逼害,最後被控告,被定罪,被釘十字架。這是人對他的攻擊,對上帝的兒子被否定和拋棄。人們對待上帝的兒子,只能照邪惡的園丁的比喻中那些園丁的所為,“來的是他的兒子,是承受產業的,讓鎰把他殺了,產業就歸我們了。”這就是人們對上帝親臨、的恩賜之回答。對於他的恩典,他只說出一個憎恨的“不”字。那引起在耶穌身上棄絕他們的彌賽亞及王的是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在它的全部歷史中都盼望着這個被應許的領袖,而他是給這種歷史以意義、成就和應驗的,但那些以色列人,卻除了最後把他帶給異邦人置之死地之外,不知道有其他更好的辦法。耶穌是作為一個由以色列人解給異邦的囚犯,被羅馬法庭定罪而死。以色列人就這樣對待它的救主。至於那彼拉多式的異邦人世界,就它的方面只能接受出來的案件而已。它執行猶太人所已經宣告的判決,因此也同樣分擔這種反抗上帝的叛逆。以色列人在這裡所表現的和存在於全部以色列歷史中的內容一樣:那些由上帝派遣來的人不被當作幫助者、安慰者及醫治者來愉快地接納。自摩西以來,他們都遭到人們對他們說確實地“不”的事實。這個“不”直接觸犯上帝本身。因此只有在這次最後的、上帝最密切、最直接的親臨中,人類對於他的疏遠才成為顯然。在這裡什麼叫做罪就很清楚了。罪的意義,就是拒絕上帝接近我們及施給我們的恩典而已。以色列人以為可以靠自己得救。從這一點看來,我們可以說:一切我們所想到、所知道的罪惡,比起這原始的罪惡來,都是微不足道和偶然的,而且不過是這種原始罪惡的一種引伸而已。正像在舊約聖經中,一切誡命都有隻有一個目的,就是把以色列人約束在上帝的恩典的約中,所以對於一切誡命的違犯都是罪惡,因為它們都表示人違抗上帝的恩典。上帝之子耶穌基督在猶太人及異邦人的手下受難這件事實,顯示——而只有它能顯示——邪惡的真實性。只有從這一點,我們才能把握對於人類的控訴的事實、範圍及其內容。我們在這裡是首次面對大小犯過的根源。只要我們在我們的罪惡中,在我們大大小小的犯過中,不知道有這個罪惡的根源,不知道自己是在基督的受難中被控告,不知道有我們自己已在這一次人的叛逆中反抗上帝,一切對於犯罪的自覺和自認,都是空的。因為一切關於犯罪的認識如果離開這一種認識,我們又可以脫走,象一隻捲毛狗被水淋濕,搖搖身又向前行一樣。只要我們仍未看見罪惡的真正性質,我們仍未被逼迫作這樣的承認(即使我們用嚴厲的話來責難自己的過失)。“我得罪於天,又得罪了你。”這個“又得罪了你”,在這裡意義明了,且顯然是我們所有人都被牽涉在其中的個人犯過的核心和意義。個人的罪過,因此不是偶然的。人在個人行為中所會做的一切罪過,從彼拉多的行為以至猶大的行為,都是棄絕上帝的恩典而已。在這裡人所做的事有其特殊重要性,因它是對上帝而做的。因為我們對於罪惡的認識,一切都要靠我們知道人是被控為違逆上帝的罪犯。只有當我們站在上帝——那位成為人身的上帝的面前,才能看見那無限的罪過。無論我們在哪裡得罪了人,我們便自動地想到那一個人“耶穌”。因為每一個我們所侵犯或虐待的人,是那些耶穌基督所曾稱為兄弟者之一。但我們對他所做的,就等於對上帝做的。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