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談到一些同性戀的經節,是一些宗教上的儀式,不是指現代意義的同性戀。
例如男交男,是因為男人要和女神發生關係 (在異教思想中,要和“神”“發生關係”,要透過“靈媒”。如果你要找女神,)就要找個男的,與他行淫之後,才能與這個女神發生關係。
許多同性戀者,或者同情同性戀者的人,用這些經節說,聖經提到的這些同性戀行為不是“順性”的舉動。他們本來是異性戀者,但是為了宗教的理由,才去行同性戀的行為,聖經其實是在譴責拜偶像的行為。聖經並沒有直接提到現代同性戀的問題。因為同性戀是一種“順性”的行為,是出於“天生”(就是說,有基因的因素)的。聖經並沒有譴責這種同性戀。
這些說法有一定的考據。值得參考。
不過,科學界對於同性戀基因的看法仍有爭議;從聖經整體的啟示看來,同性戀也的確不是神認同的行為。我們也不可以用“天生”來掩飾自己的罪性。
如果如此,如果我們天生有“殺人”的基因,或者我們天生有愛罵人、打人、嫉妒等等傾向,就可以合理化這些行為,那天下不就要大亂了嗎?
神造人,只有男和女的結合才能符合上帝給人的“生養眾多、布滿全地”的使命。所以,一男一女的婚姻的確是神所安排的,是符合神心意的。
對於那些有“同性戀傾向”的朋友 (其實有很多只是情慾上的新鮮感,然後一發不可自拔),我們能做的,是儘量讓他們明白,這不是神所喜悅的。
幫助他們走出那個世界,他們往往更能找到生命真實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