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先賜選民信心然後相信,是否符合神的公義? |
送交者: 新歌 2017年09月08日10:34: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讓我們看看神審判的公義原則: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羅2:12 不是有沒有律法的都按照律法審判,而是有律法的按律法審判,沒有律法的不按律法滅亡,我們的神多麼公義公平! 如果神對一部特殊身份的人物——預定得永生還沒有悔改的罪人先賜下信心,而另一部分預定忽略任由他們滅亡的罪人不賜信心,然後神再用福音審判人:“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3:18”,這算什麼? 當然鬱金香可以說公義不公義是神的主權,那麼,鬱金香的神的屬性肯定不是聖經啟示的神的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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