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嫂之流把銀子看得緊着哪。總共捐過一次,是牧師要去佛州幫那邊一個教會需要用錢,還說明不是捐給教會,僅捐牧師個人。何白說你開什麼玩笑,捐給牧師個人他有抵稅的帳號?她就乖乖給教會了,遵囑註明牧師去佛州專用。記得有人在此質疑奉獻款可以抵稅,當時何白沒有鐵證,現在有了。
教會裡信眾們顯然沒有拿出十一來,結果該會的牧師只好自謀生路,將不多的資金讓給正在念神學院的助理牧師(已扶正),自己與老妻開着輛破VOVOL從大陸的一端開到另一端,去為另一家教會培訓牧師,自己房子租了出去,在那邊居一公寓。何白曾認為資金的缺乏是因為教會太小,而牧師說:“如果每個人按十一奉獻,十家人就可以養一位牧師,牧師就可以達到這十家人的平均生活水平。”這麼淺顯的計算(道理),何白竟然沒有想到。羞愧之下,幫牧師將家具之類運至STORAGE儲存。
十一奉獻既可說是義務,也可說是權利,而它更像是義務。說它更像是義務是因為在聖經上表達出來的方式,“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你說它是權利,誰阻擋你奉獻比十一更多啊?籠統地講奉獻也許是權利,定出一個量來,一個MINIMUM的量,那就成義務了。我所要說的,正是在這個義務的層面。也就是說,一個基督徒只要納了稅,就是做了奉獻,政府是神設,政府花錢就直接間接地服務了神,因此沒有必要老是為不能做到十一奉獻而煩惱。
至於說你舉的例子,不是太恰當。何白家老爺子固然可能不要你的300刀,教會卻未必不收“來路不明”的錢。有次孫大程博士講道,何白被人拉去,碰上人拿着筒收錢,就捐過20刀,聖靈並沒有阻止嘛。後來拉何白去的女士還專門去向操辦單位說了此事,要求不能收非信徒的銀子。
“一樣,作為神的兒女,神悅納眾人甘心樂意的奉獻,那是作神兒女的權力。誰要是
因為有了作天父兒女的權力還天天愁眉苦臉、不情不願的,不是有些太忽略所得的
福分了嗎?這種‘忽略’,是不能逃罪的。”
對相信最後審判的人來說,罪與罰是不可分的。你們所說的自己的那些罪,從你們自己描述出來的罰來說,幾乎可以認為它們不是罪。為什麼?因為對你們從決志以後所犯萬罪而言,最後的審判對它們的罰幾乎等於零,不過是打打PG而已,從這個意義上講,你們是能逃罪的,不過用你們的話來說,是被洗去了。世界上沒有人知道自己會長生不老後而不放縱的。世界上也沒有人在知道自己從今往後能夠逃罪而拒絕再犯罪的。你們說:“噢,有聖靈保守”,那就對了,何白就是在看聖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