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草
經上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 神所賜的.”(弗2:8)所以,信心是出自神的恩賜。“ 耶穌又說、所以我對你們說過、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賜、沒有人能到我這裡來。”(約6:65) 若不是神的恩典,墮落的人是不可能自己來信從神的。但是,罪人沒有能力自己來信神並不能讓不信神成為理所當然,因為,主仍然定不信為罪,“為罪、是因他們不信我。”(約16:9)
既然墮落的人不能靠自己來信從神,那麼為什麼他們還要因着所做不到的而受審判呢?換言之,那些不是神所預定揀選要救贖的人,他們終究是不可能信從神的,因為沒有神恩賜他們信心,靠他們自己是不可能對神有信心的。在這種情形下,為什麼仍然要他們為不信神而負責任呢?這豈不是強人所不能嗎?其實這個問題是怎麼協調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的一個實例。
在一切的事上神有絕對的主權,這是聖經所啟示的真理,但同時,聖經也清楚的教導了人有所當負的責任。神定萬事,但這並沒有消解人所當負的責任。比如,主耶穌的被賣是神主權所預定要成就的,但猶大卻要為他出賣主而負完全的罪責,要因此受神的審判和刑罰。
神預定一些人靠主耶穌得拯救,賜他們信心,這完全是出於神主權的白白的恩典。但那些在神恩典之外的人卻仍得對自己的不信從神而負罪責,而不能以神沒有給他們信心為由來推卸責任。因為,不信從神是罪,這是不依人的狀態或能力的改變而改變的。亞當和夏娃在有能力選擇信從神的情況下選擇了不聽從神的話而犯罪墮落,雖然墮落後的人生來都是有罪的,已喪失了自己選擇來聽從神的話的能力,“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53:6)但神不會因此就縱容罪人不聽從祂而偏行己路。神不會因為罪人沒有能力不撒謊就不定撒謊為罪,而是清楚地說,“說謊言的、你必滅絕.好流人血弄詭詐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詩5:6)所以,神並不會因為人沒有能力不犯罪就不把罪當罪了,人信從神的本分和責任不會因為人沒有能力做到就可以推卸掉。
舉個例子,現在有人說有些同性戀是因為天生的性取嚮導致的,這樣的說法背後是有目的,就是想藉此來說明同性戀並不是罪。因為人們有種觀念,以為只要是天生的,是人自己無能改變的,就是自然的,是合理的,是不算為罪的。但是,在神的標準下,就算同性戀是天生的,那還是罪。人天生就帶有罪性,一切的罪行其實都是因為天生的罪性所導致的。要是天生的就不算為罪的話,那麼什麼罪都可以歸於是天生的,都可以不算為罪了。比如,撒謊的可以說天生就愛撒謊,連殺人的都可以說是天生的就有殺人的傾向,拜偶像的也可以說是天生就對偶像很着迷,如此下去,所有的罪都可因為是天生的傾向或嗜好而不成為罪了。所以,把罪行歸咎於天生的原因,企圖就此推卸掉人的責任,這是站不住腳的。“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這是不依人的狀態而改變的真理。
信從神,聽從神的話,這是人當盡的本份,“總意就是敬畏 神、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12:13)不信從神的人,就不會謹守他的誡命,就不敬畏神,這樣的人就是沒有盡人的本份,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就是得罪神。神所要人當盡的本分不會因為墮落的人無能盡到本分而降低標準。主耶穌說,“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約12:48)所以,墮落的人還是要為自己不領受神的話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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