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刻《認識神》第十五章:神的忿怒 |
送交者: 從上而生 2019年01月10日06:36:0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第十五章 神的忿怒 一.
我們不妨問問:這是應該的嗎?聖經卻大不相同。我們不能想像,講論神的審判會大受歡迎;但聖經的作者卻常常樂此不疲。聖經的特點之一,就是新舊約都強而有力的申述神忿怒的真實和可怕。彭克(A.w.Pink)說:“翻查經文匯編,就能看見聖經論到神的怒氣、憤激、和震怒,多通論到神的慈愛和溫柔。”(參彭民著 《神的屬性》(The Attributes of God)第七十五頁) 聖經不斷重複的說,神對相信他的人如何恩慈,對不信的人又如何可怕。“耶和華是忌邪施報的神,取和華施報大有忿怒,向他的敵人施報,向他的仇敵懷怒。耶和華不輕易發怒,大有能力,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他發忿恨,誰能立得住呢?他發烈怒,誰能當得起呢?他的忿怒如火傾倒,磐石因他崩裂。耶和華本為善,在息難的日子為人的保障,並且認得那些投靠他的人。但他必……驅逐仇敵進入黑暗。”(鴻一2—8) 保羅盼望主耶穌有一天會“從人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這不是主降臨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的那日子”(帖後一7等節),這足以提醒我們:先知那鴻所強調的,並非舊約所獨有。事實上,在整本新約中出現的“神的忿怒”,“那忿怒”,必只“忿怒”兩字,都是用來形容神主動地用不同的方法,向抗拒他的人採取報應的行動的專用詞句(參羅一18;二5;五9;十二19;十三4等節;帖前一10;二16;五9;啟六16等節;十六19;路廿一22—24等經文)。 聖經也不只用上列的一般性的話來啟示神的岔怒。如上一章所說,聖經歷史已大聲宣示了神的嚴厲和恩慈。如果《天路歷程》(The Pilgrim’s Progress)一書可稱為有關去地獄之路的書,聖經就同樣可稱為有關神忿怒的書,因為它充滿了神賞罰的記載:從創世記第三章神咒詛趕逐亞當夏娃開始,一直到啟示錄十七至十八章和二十章傾覆“巴比倫”的大審判為止。 神的忿怒很明顯是聖經作者們一點也不覺得需要禁忌的題材。我們又為什麼要禁忌呢?聖經對它說得這麼多,我們為什麼覺得要三緘其口呢?一提到它,是什麼使我們覺得侷促尷尬?別人一問及,是什麼使我們軟化下來,甚至覓地隱藏?我們猶豫和困難的根由究竟是什麼?現在所說的,不是那些不準備嚴肅地相信任何聖經真理,因而摒棄神的岔怒的人。相反,我是指很多自命是“圈內人”的人,他們堅定相信神的慈愛和憐憫,相信主耶穌基督救贖的工作,在其他事上紮實地跟隨聖經的教訓,卻在這一方面畏縮躊躇,不敢同樣紮實地響應聖經教訓的人。困難究竟在那裡? 二. 例如,對一些人來說, “忿怒”意指失去自製,是一種若非完全失去也是部份失去理智的“怒髮衝冠”。對另一些人,忿怒是老羞成怒,或乾脆是壞脾氣。人就說,把這些屬性冠在神的頭上,未免大錯特錯吧? 答案是:當然會錯,但聖經並沒有要求我們這樣做。這其中似乎有一些誤會,是關乎聖經所用“擬人化”(anthropomorphic)的字眼一一即聖經慣用一般描述人的字眼去描述神的心態和性情。聖經如此做,基本原因是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以致人的性情和位格像神更甚於像任何人所認識的東西。但當聖經用擬人化的手法談論神的時候,含意並不是說,我們這些有罪的被造物所具備的,個人特性的有限和缺憾,在我們聖潔的造物者身上,也具備同樣的性質。相反,聖經已假定神沒有這一切。因此,從聖經的觀點來看,神的愛並不致於盲目、衝動、不道德,有如人的愛。同樣,聖經中神的忿怒,永不會像人的憤怒那樣反覆無常、任性、易怒、和卑鄙。相反,神的忿怒,是對客觀、道德上的罪惡作正義的和必要的反應。神只在需要發怒的時候才發怒。雖然少見,但人也有所謂義怒。但神的一切怒氣都是公義的。一位又愛良善又愛罪惡的神,會是一位好的神嗎?一位不在他的世界中敵擋罪惡的神,他的德性會完美呢?絕不。聖經說到神的忿怒,正是指着這種完美德性所必須有、敵擋罪惡的反應而說的。 對另外一些人,神的“忿怒”含有殘忍之意。或許,他們聯想到愛德華滋(Jonathan Edwards)著名的福言講章,題為《在憤怒的神手中的罪人》( Sinners in the Hands of an Angry God),是神在一七四一年用來復興新英格蘭恩斐特(Enfield)鎮那一篇。在這篇講章中,愛德華滋的主題,是說“未經重生的人被神的手抓住,懸在地獄坑上”。他用一些最生動的火爐作比喻,去闡述這主題,使會眾感覺到他們現時地位的可怕,也使他下面的結論大有能力:“因此,每一個在基督以外的人,現在要覺醒,逃離將來的忿怒。”任何讀過這篇講章的人,都會同意浸信會一位偉大的神學家史特朗(A.H.Strong)說得對。他說愛德華滋所用的比喻,無論多麼清脆玲瓏,也不過是比喻而已。即是說,愛德華滋“並不認為地獄是用火和硫磺造的;只不過用火和硫磺來象徵一個有罪和受責的良心,如何在不義中與神隔絕。”(參史氏著《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一書第一O三五頁)但這話並不能完全抵消批評愛德華滋的人所說:神施行的刑罰,竟要用如此字眼來形容,這位神必定是兇惡殘暴的猛獸。 這樣說對嗎?聖經有兩點可證此說不對: 其次,聖經中神的忿怒是人為自已的選擇。在神未加給人地獄的刑罰之前,地獄已是人選擇的境地,因人拒絕了神用來照進他內心、引導他到神那裡去的亮光。約翰說完“不信(耶穌)的人,罪已經定(審判)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之後,就繼續解釋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8等節)約翰的話正是他內心所要說的:神對失喪的人決定性的審判,是他們自己給自己的審判,拒絕那在基督里及透過基督臨到他們的真光。歸根結蒂,神對不信者所採取一切司法的行動,無論在今生或來世,都是要向罪人顯明,並使他明白,他的抉擇全部的涵義是什麼。 但失去生命是什麼意思呢?耶穌用他自己的一個嚴肅的比喻——“陰間”(在可九47和福音書其他十段經文譯作“地獄”)——來回答這個問題。那是指到耶路撒冷城外一個焚燒垃圾的山谷;那裡的“蟲是不死的”(可九47),似乎是比喻到人性因著良心的責備而無盡的死亡;“火”是比喻痛苦的自覺到神的不喜悅;“外面的黑暗裡”意指人知道不只喪失了神,也喪失了一切的善,以及每一樣好象使人生值得活下去的東西;“切齒”乃指自怨自恨。這些東西無疑都可怕得難以形容想像,儘管已被定罪的人,已稍為知道這些東西的本質。但這些刑罰都不是隨便加上的;相反,這此都顯示了人是如何漸漸進入自己所選擇的境況。不信者寧願依然故我、不需要神、抗拒神、使神與他敵對;他將如願以償。除了那些自願選擇如此的人以外,再沒有人站在神的忿怒底下。神在忿怒中的行動的本質,就是要給人自己作選擇,從一切涵義來看,一分不多,一毫不少。神願意尊重人的選擇到這樣的程度,或許使人困擾,甚至可怕,但他的心態顯然名是無比公義的,和我們所理解的殘暴、肆意、不負責仟的濫施痛苦,實有天壤之別。 因此,我們要記得,很多往往是高度象徵性的聖經經文,描繪到神是在忿怒和報應中與人敵對的王和審判者,解釋這些經文的鑰匙,乃在於認識神所做的,不過是批准和確定他所“臨到”的人的刑罰而已,而這些刑罰,其實是人因着自己所選擇的途徑而咎由自取。這在創世記第三章,神第一次向人發怒的時候可看出來:亞當已決定在神趕他出樂園之前逃避神、遠離神;同樣原則,也適用於全本聖經。 三. —、神的忿怒的意義。 二、神的忿怒的啟示。 三、神的忿三章里,保羅着意逼使我們面對一個問題:如果“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而“忿怒的日子”又要來,神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我們如何逃避人禍呢?這問題是迫切的,因為我們“都在罪惡之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三9,10,19)。律法不能救我們,因它唯一的功效,是激發罪惡,顯給我們看我們離義多遠。宗教的外殼也不能救我們,正如單單行割禮不能救猶太人一樣。那麼,有逃避將來忿怒的途徑嗎?有的,保羅也知道那是什麼。他說:“現在我們既靠着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五9)藉誰的血?耶穌基督,神道成肉身肉身的兒子的血。“稱義”又何解?意即被赦罪,被接納為義。我們如何得救?藉着信心——即是揚棄自我,只信靠耶穌的位格和救贖的工作。耶穌的血——即他犧牲的死——又如何成為我們稱義的基礎?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4等節就解釋了。他說:“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什麼是“挽回祭”?那是一種獻祭,藉它贖去罪惡,挪去忿怒,取消罪咎。 下面會更詳細看到,這就是福音真正的中心:耶穌基督,藉代替我們死在十字架上、背負我們的罪,“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二2)。在我們罪人和神忿怒的烏雲之間,矗立着主耶穌的十字架。我們若因信屬於基督,就因他的十架稱義,忿怒就永觸不到我們,現在不會,以後也不會。耶穌“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帖前一10)。 四. 彭克( A.W.Pink)說:“神的忿怒使神的性情完美;我們需要時常默想它。第一,好使我們的心,對神如何憎厭罪惡有適當的印象。我們很容易對罪從輕發落,掩飾它的可怕,為它尋找藉口。但越研究和思想神對罪的痛恨以及可怕的報應,就越能認識罪的可惡。第二,好使我們心靈里對神產生真正的敬畏。“我們……就當感恩,照神所喜悅的,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因為我們的神乃是烈火。”(來十二2 8,29)我們不能“照神所喜悅的”事奉神,除非我們對他可怕的威嚴有應有的“虔誠 ” ,對他公義的忿怒有“敬畏的心”;而經常記着“神是烈火”,最能培養這些心態。第三:使我們的心熱切地稱頌(耶穌基督),因他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帖前一1 0)。我們是否願意默想神的忿怒,將成為我們對神的愛心確實的測驗。”(參彭氏著上引書第七十七頁) 問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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