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成長的必經之苦:律法(中)
文/瑪拉基
《生命季刊》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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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在成聖中的功用
“我真是苦啊!”
這“苦人兒”,是指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這個問題重要嗎?至關重要!如果把羅馬書第七章理解成為非基督徒的經歷,就在實際上忽略了稱義與成聖的區別。稱義是一次性的、完全的、永遠不變的,每個人都一樣,沒有任何區別,都是100%。但是,成聖是一個過程,不斷走向完全,但離完全越近,越發現自己不完全,而且會有反覆、波折、起伏、高低的漫長掙扎。每個人的光景也都非常不一樣。如果剝奪了羅馬書第七章與基督徒的聯繫,就抹殺了從客觀地位到主觀經歷的實化過程,剔除了基督徒掙扎、軟弱、屢敗屢戰的成聖經歷,讓我們在成長的道路上面對自己的軟弱無所適從,不知所措,要麼懷疑救恩,自暴自棄,要麼藏着掖着,甚至弄虛作假。9
有的布道家或基督徒有意無意地美化基督徒的經歷,從來不講“我真是苦啊”,而總是講:“我真是平安啊!我真是喜樂啊!信主真好啊!”的確,如果他沒有真正重生得救,認罪悔改,他就沒有“我真是苦啊”這樣的經歷。他從來沒有真正面對神的律法,從來沒有借着神的律法真正面對神,真正面對自己的罪。所以,所謂的“平安”是假平安,所謂的“活”是假活,這就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羅馬書7:9a)。但是,當聖靈使用神的律法光照一個人,讓他原形畢露時,他就真死了。這就是“見光死”,“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馬書7:9b)。經過“真死”和“真苦”(羅馬書7:9b, 25),才有可能“真活”,“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羅馬書8:4)。
尤其重要的是,認為“苦人兒”是非基督徒也忽視了律法在成聖中的關鍵作用。律法不僅定義什麼是罪(Definition of Sin),而且也顯明罪的可怕(Sinfulness of Sin)、罪的深刻(Depth of Sin)、罪的欺騙性(Deceitfulness of Sin)、罪的權勢(Power of Sin),讓我們認識和經歷自我的全然敗壞、全然絕望、全然破產,從而依靠基督,隨從聖靈,戰勝罪。律法激活了內在隱藏和隱蔽的巨大罪性,讓罪的能力和殺傷力發揮出來,顯明出來,因為“罪的權勢(或譯:能力)就是律法”(哥林多前書15:56)。肉體甚至借着良善的律法讓我以為罪是可以靠着一套外在的完美的標準、神學、體制解決的,欺騙我依靠肉體遵行神的律法。“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馬書7:13)。
只有當聖靈強勁動工時,神的律法才能真正在我們心中樹立起來,神才能真正在我們心中樹立起來,我們才能真正把神當神,按照神的啟示(Revelation),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想像(Imagination)面對神、認識神,對着神的律法這面鏡子認識自己,認識罪,面對罪,恨惡罪,對付罪,認真嚴肅地遵行神的律法。罪才能真正被挑戰和激發,罪的強大和可怕才能表現出來,才能清楚地被看到和經歷到。罪和自我才能原形畢露,自我才能真正倒塌,基督才能真正在我們心中樹立起來,我們才能深刻地認罪悔改,真正信靠基督,經歷基督的真實和聖靈的大能,戰勝罪,舍己遵行神的律法。10
“我借着律法向律法死,使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19)因為對罪和對己的恨惡、憂傷、痛悔、絕望而產生的發自內心的對基督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神莫大的恩典和聖靈的工作。這樣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成聖的必須,也是成聖的強大力量。讓我們竭盡所能對自己和罪說不,竭盡所能抓住一切機會來到主面前親近主。這樣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治死罪所必須的。否則,就不可能治死罪,其它的努力也都是無效和假冒為善的。眾人都在摸主,但只有存着這樣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的血漏婦人摸着了主。罪對你有多苦,基督就對你有多甜(How Christ is sweet to you depends on how bitter sin is to you. Without bitterness of sin there is no sweetness of Christ. Knowledge of sin without bitterness of sin is deceitfulness of sin.)。11 真正的成長就是發生在聖靈帶領我們認識到、經歷到神的律法必須要遵守而自己又沒有任何可能完全真正遵守的時刻。
所以,羅馬書第七章是第八章必須的預備。沒有第七章聖靈光照下、律法面前自我的破產,就沒有第八章隨從聖靈和律法之義的成就。“福音的目的是要讓罪人轉向基督。但達到這一目的必經之路是讓罪人知道和經歷不倚靠基督的痛苦和絕望”("The end of the ministry of the Gospel is to bring sinners unto Christ. The way to this end lies through the sense without Christ.")。12 我們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倚靠基督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不倚靠自己,取決於自我真正破產的程度。律法是生命成長不可或缺的必經之苦。13“律法是聖靈手中的杖,讓我們認識罪的深刻、可怕、欺騙性,從而使我們真正謙卑下來,真正信靠基督。”14 律法是福音的預備,福音是律法的成全。“我借着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拉太書2:19)所以,羅馬書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聖靈和聖道的交互共同作用。律法之所以發揮正常功效,恰恰也是因為聖靈作工,15“隨從聖靈”也一定是“使律法的義成就”(羅馬書8:4)。
而且,任何一個罪都不是靠自己可以戰勝的,都需要有羅馬書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經歷:痛苦掙扎,從而隨從聖靈。沒有一個基督徒可以說,我現在到了羅馬書第八章,不需要第七章了。信主、聚會、事奉多年以後,我們有沒有終於發現我還是如此深情地愛着自己、而不是愛着神呢?恰恰是在我要舍己的時刻,我卻發現“己”是我的最愛!“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死的身體呢?”(羅7:24)16 所以,羅馬書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基督徒一生的概括。“真正與基督相交的基督徒每天每時每刻都在這樣嘆息。與基督越親近,越發現自我的敗壞,越渴望得蒙拯救。只有當光足夠強大時,房間的骯髒才會顯明。同樣,只有我們真正進入基督的同在時,我們才被光照而知曉自己裡面根深蒂固、醍醐灌頂的罪性和污穢。這樣的發現讓我們每一個人都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死的身體呢”(羅7:24)? 基督徒的一生就是不斷發現自己的罪是何等大和神的恩典是何等大的一生。我的罪總是超乎我的想像,神的恩典也總是超乎我的想像。”17 只有身體復活除去罪性之後,在新天新地里,基督徒才能完全遵行神的律法,“盡心、盡性、盡意愛神,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7-40)。綜合律法與福音的關係,如下圖所示:
律法的功用 | 罪 Sin | 恩典/救恩/福音 | 基督 | 聖靈/基督徒 |
罪的定義 | 罪行 | 赦免罪/稱義 | 十字架 | 信主 |
罪的深刻/欺騙性 | 罪的權勢 | 戰勝罪/成聖 | 復活 | 成長 |
罪消除後的狀態 | 罪性 | 除去罪/榮耀 | 再來 | 復活 |
(待續)
注釋
9. Walter Marshall, The Gospel Mystery of Sanctification (Grand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2010), 72.
10. C. E. B. Cranfield,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Romans 1-8, (London: Bloomsbury/T & T Clark International, 2004), 341-342.
11. John Owen, The Mortification of Sin, Works of John Owen,vol. 6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15.
12. David Clarkson, The Works of David Clarkson (Carlisle:Banner of Truth, 1988), 3.
13. Ernest F. Kevan, The Grace of Law: An Study in PuritanTheology (Grand Rapids: Soli Deo Gloria, 2003), 87-88.
14. Samuel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64), 86.
15. John Owen, Communion with God, Works of John Owen, vol. 2(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95.
16. Arthur W. Pink, The Christians in Romans 7 (Pensacola:Chapel Library, 2000,http://www.chapellibrary.org/), 7.
17. Arthur W. Pink, The Law and the Saints (Petersburg: PilgrimBrethren, 1993), 26-37.
瑪拉基 來自中國大陸,傳道人,現居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