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你是誰的奴僕?(羅15-18) |
送交者: 從上而生 2019年04月06日12:40:1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你是誰的奴僕? 羅馬書六15-18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 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我們下面要討論的一點,大多數人都會覺得很難接受,所以我打算一開始就提出,然後用整章篇幅來解釋、說明。我的論點是,對任何人來說,都沒有所謂的絕對自由。沒有一個人能隨心所欲地作自己想要作的事。當然,宇宙中只有神具有完全的自由。每一個人都受到自己或別人的限制。因此在這個領域中我們所能提出唯一有意義的問題就是:你事奉的是什麼?你在事奉誰? 史泰曼牧師吿訴我他有一天在洛杉磯的馬路上,看見一個人迎面走來,那人的肩膀上掛著一個牌子,上面寫著, “我是基督的奴僕。”那人走過去之後,史泰曼回過頭來再看 一眼這個有點古怪的人,發現他的背上還有另一個牌子寫 著, “你是誰的奴僕?” 這正是本段經文的重點。你我既然只是人,不是神我們永遠無法自主。我們不是作罪的奴僕,就是作基督的奴僕。 但這裡有一件奇妙而驚人的事:作耶穌的奴僕乃是真正的自由。 後半章 這一切都是從研究羅馬書第六章得出來的結論,但我們需要再複習一下前面的經文,看看這在保羅的整個論述中所占的位置。 我們此處研討的經文是第十五節至十八節,由此開始了較長的一個段落,一直延續到全章結尾。略讀這一段,你會發現它與前半章(1至14節)是平行的。兩處都在討論同樣的問題。前半章的第一個問題是,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第二段提出了同樣的問題,“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15節)。 這兩個問題後面,都緊跟著同樣的答案, “斷乎不可!” (2,15節)。然後保羅分別解釋為什麼基督徒不可繼續犯罪,而應該將身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這些論述相當近似, 我們幾乎可以將裡面的詞句彼此對調而不致影響其內容。 但羅馬書第六章前後兩半部並不是完全類似的。它們有同樣的目標——顯示基督徒不可繼續活在罪中。雖然彼此互補,但它們是用不同的方式提出這一重點。 第一段是由第五章的討論延伸出來的,保羅在第五章說,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恩典必要作王。他指出恩典不會導致罪,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聯合了。我們若與基督聯合,舊事已過,我們的生活就只有一個方向:行義。第二段是從羅馬書第六章第一節至十四節的討論得出的結果,特別是第十四節,保羅在那裡強調,律法不是義的器具。他指出脫離律法得自由並不會導致犯罪。他的理由是,我們脫離律法的控制,不是為了成為自主的人(我們根本不可能自主),而是為了作神的奴僕。我們必須作義的奴僕。 兩個錯誤 保羅是在回答一般人對救恩敎義的兩種反對意見。今天這敎義所面對的反對也大同小異。 其中一個是猶太人傅統上對摩西律法的執著。他們辯稱,如果律法被排除在得救的方式之外,那麼道德淪喪以及各種惡行必然接踵而至。保羅指明這樣說是錯誤的。事實正 好相反。他指出: 1. 律法不能帶來義,原因很簡單:律法本身不能在人裡面產生義。律法只能定人的罪。 2. 矛盾的是,我們只有在藉著與耶穌基督聯合而脫離律法的轄制時,才有能力去作律法要求我們作的事。 另一種反對的意見不是來自猶太人的律法主義者,而是從非律主義來的。那些人不僅認為律法不是得救的方式,而 且也不是表達正當行為的方式。非律主義說, “既然我們脫 離了律法,我們就能為所欲為。我們可以繼續犯罪。事實上,我們可以躭溺其中,享受罪中之樂。” 保羅用羅馬書第六章來回答這些錯誤的觀點。 五個徹底的理由 “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我們已經知道這個答案是, “斷乎不可!” 你是誰的奴僕ל 我們問道, “為什麼?” 保羅在這一段經文裡提出五個徹底的理由。 1.罪會奴役人。基督徒不可犯罪的第一個理由是,罪實際上會奴役人,如果我們脫離了它的奴役之後,又回到那裡面去,未免太愚不可及了。問題是,我們很少從這個角度來 看清楚罪的真實面目。罪的奴役性往往被人忽略,它反而被看成是自由的同義字。這正是撒但在伊甸園裡吿訴夏娃的,“不要被神的話語捆綁。要爭取自由!你若吃這樹上的果子,就會變得和神一樣,能夠分別善惡。” 多年前在中美關係尚未解凍的時候,香港一些基督徒訪問一位剛從中國出來的八十二歲老太太。她也是一個基督徒,但她的言談中充滿了共產主義的詞彙,畢竟那是她幾十年來已經習以為常的用語。其中她最常用的就是 “解放”一詞。 訪問者問道, “你在中國可以和其他基督徒一起聚會敬拜神嗎?” 她回答說, “噢,當然不行。自從解放之後,基督徒就不准聚集作禮拜了。” “但你們總可以用小組的形式討論基督敎的信仰吧!” 她說, “那怎麼行?自從解放之後,這一類的聚會都被禁止了。” “你可以自由讀聖經嗎?” “自從解放之後,就不准隨便讀聖經了。” 這段話顯示, “解放”不單單是一個詞彙,而且是活生生的現實。下次再有人對你說,你繼續犯罪才能顯出你得了自由時,可不要忘記這一點。僅僅把 “自由”一詞附加在罪上,並不能使罪成為解放的一種方式。真相是,罪是一種捆綁。它奴役著我們,以致於後來我們想逃脫時也無能為力。如果你屈服在情慾之下,你就成了情慾的奴僕。如果你向貪婪屈服,你就成了貪婪的奴僕。其它每一項惡行也都是如此。 2.罪導致死亡。我們不可犯罪的第二個原因是,雖然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但罪會帶來死亡。保羅在這段文中重複說了好幾遍, “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16 節), “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節), “罪的工價乃是死” (23節)。 這與我們一般聽到的不一樣。這也不是撒但吿訴夏娃的話。神說過, “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魔鬼卻反駁說, “你們不一定死,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創三4-5)。 這真叫夏娃左右為難。神說, “必定死。”魔鬼說, “不一定死。”到底誰對誰錯?她該相信誰呢? 夏娃決定自己解決這個兩難之境。她觀察那樹,發現 “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創三6)。於是她下了結論, “既然感覺這麼 好,怎麼可能出錯呢?”所以她就摘下果子吃了,並且拿給亞當吃。 結果呢?他們都死了 !他們當時立刻在屬靈上死了,他們原先所享受與神親密的交通突然破裂了,所以稍後神到園中來找他們的時候,他們就躲起來,企圖逃避見神的面。他們的品格開始腐化,因為他們開始說謊,而且彼此怪罪。最後他們的身體也死了,正如部說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三19)。 唯一令人鼓舞的是,神應許要賜下一位救主,救他們脫離罪的捆綁。 若有人吿訴你,犯點罪並無傷大雅,你千萬別輕信那一派胡言。你也不要相信自己在這些事情上的判斷力。在這樣的情況下你無法自己下判斷。你一定得相信神的話,祂說罪的結局就是死。事實上,作為一個罪人,你已經死了。你的道德生命正日益腐壞,你的肉體也正邁向墳墓。有一天你將經歷第二次的死,那就是永遠與神隔絕——除非神事先拯救了你。對罪唯一的正確反應就是掉頭而去,在主耶穌基督里尋求救恩。 3.基督徒已經被救脫離了罪的奴役。基督徒不可藥續犯 罪的第三個原因是,他們若真是基督徒,就已經被耶穌拯救脫離了罪的轄制。這是何等奇妙的事!因此保羅情不自禁地在這裡發出讚美“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罪里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17-18節)。 所以前普林斯頓神學院敎授華菲德(B. B. Warfield)說,“救贖”和“救贖主”是基督徒的詞彙中最“珍貴”的。救贖的意思是將人從罪的奴役中買贖出來。這是耶穌為我們所成就的,祂是我們的救贖主。我們本來在罪這個冷酷的主人奴役之下,但耶穌用祂的死為我們付清了贖價。祂用自己的血將我們買回來,“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 這是救贖的意義。這些蒙贖的人怎能再回到罪惡的生活里呢?這樣作等於棄絕基督和基督所代表的一切。這是一種叛變。沒有一個真正的基督徒能這樣作。 4.那拯救基督徒脫離罪之奴役的工作,同樣也使他們成為神的奴僕,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對於基督徒為什麼不能犯罪,保羅提出的第四個理由是,基督救我們脫離罪,同樣的祂也使我們 “作了神的奴僕”(22節)。耶穌用這個救贖的行動,把我們買贖回來歸屬於祂,以事奉祂。 有人說, “如果得救只是脫離一個主人,到另一個主人 那裡作奴僕,那又有什麼益處可言呢?” 即使我們在肉體上得以脫離一個殘暴主人的奴役,而轉去作一個仁慈而又有愛心的主人之奴僕,我們仍然得了好處。這種轉變是正面的,也是整個畫面的一部分,因為神是 良善、恩慈、滿有憐憫的主人,而罪卻是一個殘酷暴虐的主人。但我們的好處不僅如此。聖經敎導我們,作神的奴僕實際上可以帶給我們自由。 這種自由是什麼?它不是放縱,也不是為所欲為。尼扣珥(Roger R. Nicole)說,真正的自由是 “能夠滿足一個人的志趣,使其達成最終目標的能力”。 真正的自由是指作正確的事。 你記得約翰福音記載,主耶穌基督當日如何對付猶太人的宗敎領袖嗎?耶穌談到池的敎訓之來源,有些猶太人對祂將信將疑,所以耶穌鼓勵他們留下來向祂學習,祂說, “你 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八31-32)。 聽眾中顯然有人被這番話激怒了,我相信那些人並不是真正的信徒,因為他們不喜歡耶穌說他們是不自由的,正如今天許多人也對類似的建議惱怒。他們回答說, “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從來沒有作過誰的奴僕。你怎麼說‘你們必得自由’ 呢?”(33節)。當然這種回答很荒謬。猶太人在出埃及之前曾在那裡為奴多年。士師時代這個國家至少被異國奴役七次。他們也曾被巴比倫俘虜七十年之久。事實上,當他們對耶穌說這番話時,正受到羅馬兵丁的監視,他們的口袋裡裝的是羅馬錢幣,證明他們的經濟完全受羅馬帝國控制。也許正是這個事實,使他們對耶穌說他們沒有真自由的話特別敏感。 但耶穌並未提醒他們這些明顯的事實,祂繼續在屬靈的層次上說, “我實實在在的吿訴你們,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 (34,36節)。 耶穌說的是什麼樣的自由?當然,那是真正的自由,是唯一的真自由。那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如果我們選擇犯罪,結果就是捆綁。真正的自由是從認識福音,忠心服事 主而來的。 讓我直截了當地說,你在今生和來世所知唯一真正的自由,就是服事耶穌基督的自由。這是指過義的生活。其它一切都會捆綁、奴役你,雖然世界可能用謊言和虛假的敎訓許諾你各種利益。 5.最後,作神的奴僕就是給義作奴僕。保羅提出的第五個理由是,基督徒從律法和恩典中得自由之後,就樂意作神的奴僕,就是義的奴僕。真正的基督徒絕對不會成為保羅所責備的那種樣子,就是以自由為放縱的憑藉。由於我們脫離了罪,就成為神和基督的僕人,因此基督徒無可避免地會遵照神的心意,作義的奴僕。
信心的順服 結束之前我打算再探討一個詞:順服。它出現在第十六節, “或作罪的奴僕,或作順命的……”它在這段經文裡一共出現了三次,兩次在第十六節,一次在第十七節。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初看之下,我們或許會感到困惑。 為什麼?因為第十六節中的 “順服”是與 “罪”對立 的, “或作罪的奴僕……或作順命的。”這在我們看來似乎不太對勁。通常我們會認為罪的相反是義。然後到了第十七節,它又再度出現,取代了我們通常會用的 “信心” 一詞—— “從心裡順服了……道理。”我們很自然會說 “從心裡相信了…….福音”。 有一個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保羅使用 “順服”一詞:它與保羅一路發展下來的思路有密切的關係,簡言之,我們若不是罪的奴僕,就是基督的奴僕。奴僕的職責就是順從主人。 但這裡的用詞含有更多的意思,因為順服是每一個跟隨基督的人之基本條件。順服不是跟在相信之後,好像神先呼召我們相信,再要求我們順服似的。順服乃是信心的本質。它把 整個信心包括在內了。 我在敎導有關信心的主題時,常常提到信心的三個要素:(1)理智的要素(我們總是得相信點什麼;這就是福音);(2)情感的要素(福音的內容必須能感動我們);(3)委身的要素(我們必須個人向耶穌獻身,不計代價作祂的門徒)。在最後這一點中,順服尤其重要。因為若缺乏了順服,我們就沒有將自己獻給耶穌,雖然我們可能在某些方面確實相信祂。若沒有委身,我們就尚未得救,也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你是否想過,在聖經主要人物的生活里,順服扮演了何等重要的角色?讓我舉兩個例子證明。 第一個是約書亞。順服是這一個偉人的主要特質,因為故事一開頭就吿訴我們,神向他提出挑戰,要他在凡事上順服—— “謹守遵行我僕人摩西所吩咐你的一切律法,不可偏 離左右,使你無論往那裡去,都可以順利”(書一7)——約書亞一直到死,都奉行不渝。 另一個例子是亞伯拉罕,他是這樣一位信心的偉人,希伯來書第十一章里就四度稱許他的信心。他的信心大到一個地步,神在他年紀老邁的時候應許賜給他一個兒子, 雖然他當時已將近百歲,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了,但亞伯拉罕 “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羅四20-21)。 但那還不是亞伯拉罕的信心最高之表現。希伯來書稱許的並不是他的這個行動。 亞伯拉罕一生漫長的信心生活在神吩咐他將兒子以撒帶到摩利山獻給神的那一刻,達到了頂峰。亞伯拉罕在那裡展現了無與倫比的信心。他相信如果神吿訴他獻以撒為祭,而 以撒尚未生下神應許要給他的後裔,那麼神一定會叫以撒從死里復活,以應驗祂的應許(參考來十一19)。但在記錄這事件的創世記里,神稱讚亞伯拉罕的,不是他的信心,而是他的順服, “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創二十二15-18)。 這是無可逃避的責任。我們或是順從罪,讓它領我們邁向死亡,受其捆綁,不然就是得自由脫離罪,去事奉神。我 們若從罪中得釋放,就當去服事神,別無其它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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