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原罪和本罪 1 |
| 送交者: candle 2005年11月13日05:40:4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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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和本罪 FROM
1.罪的定義(Sin Defined) 亞當違背了聖約,不僅自己變得有罪,他的後裔也都與他一同成為有罪。我們認為,此處所說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對罪的懲罰,也不是為罪所獻的祭(雖然有時也被稱為罪),而是指在本質和行為上都與上帝的美意相牴觸的事。聖經上稱之為:背叛、不法、邪惡、悖逆、不義、過犯、叛逆、反叛,等等。每個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並不是某種在本質和存在上都獨立的東西。凡是有本質的,都是上帝所創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人格的本質並沒有因為罪的緣故而改變。然而,罪確實污染、敗壞了人本質性的道德屬性。 罪的本質並不在於意志的自願和直接的贊同,仿佛只要意志沒有直接贊同,就沒有罪一樣,這種觀念是有人杜撰出來,用於否認原罪的存在的: (1) 羅得犯了亂倫之罪,保羅褻瀆基督,迫害基督徒。他們這樣行的時候,他們的意志並沒有贊同,因為他們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下這樣的罪行的。 (2) 十誡中所禁止的貪心之罪(羅7:7),在人的意志還沒有贊同之前。就已經存在於人的心中了。 (3) 事實上,所有在無知之中所犯的罪(這樣的罪有許許多多),都是在意志並不贊同的情況下觸犯的,因為當人運用自己的判斷力的時候,意志就會作出贊同的反應。如果我們對於這種自願性的贊同追本溯源,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人的本性和意志並不是抵擋罪的,而是傾向於罪。從人一開始存在的時候就已經是這樣了,那時人對罪並不熟悉,也沒有真心地喜歡犯罪。罪的本質也不在於罪行,也就是當受懲罰的,因為罪行只是罪的結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還在。基督為信徒的罪贖罪,所發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僅僅是行動,也包括犯罪的傾向和怪謬的性情;這就是說,應當有的官能沒有,不當有的卻有。 罪的本質在於不法(anomia)、不服、不義,“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約3:4)。在這一方面,我們必須分清相對於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時,也要分別所所承受的罪(inherited sin)和實際所犯的罪(actual sin)。承受的罪是由繼承而來的,從亞當傳遞給他的後裔,是藉着自然的生殖而從亞當發出的。此處基督是個例外,他也是從亞當而來的,但並不是藉着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稱為原罪,其本源在於亞當。而另一種罪則被稱為本罪,因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 Sin) 原罪包括歸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歸算的罪並不是說,由於人所承受的敗壞,必須把他視為如亞當的情況一樣;也就是說,他確實犯了亞當所犯的同樣的罪。這樣就不是別人之罪的歸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較,是在罪咎和懲罰方面對罪進行比較。那麼,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來衡量我們的罪,而不是針對亞當的罪了。我們所理解的罪的歸算,就是把亞噹噹初所犯的背約之罪歸算在人的身上。否認或曲解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認罪污從亞當而來的基礎,從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來源。依此類推,就否定了基督之義的歸算。 歸算發生在以下的情況:首先,當一個人犯罪的時候,因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當受與其罪行相當的懲罰;其次,另外一個人犯了罪,有人與這一犯罪之人有關係,因為有這種關係,就參與了同一罪行。假如我們與犯罪的人沒有任何關係,對方的罪就無法合法地歸算在我們的身上。 與別人的關係可能在三個方面存在。 (1) 可能是血緣性的關係,比如父親和孩子之間的關係。 (2) 可能是民政性的關係,比如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 (3) 可能是自願性的關係,比如在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因合同和協議所確定的關係。 第三種關係在此並不適用。第二種關係,也就是民政性關係,從其定義來看,在此處也不適用。確實,上帝指定亞當為全人類的頭,這是不必由後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說亞當犯罪的時候把永刑帶給他的後裔,僅僅是因為他是人類的頭的緣故,就把我們置於困境之中,因為在墮落之後亞當仍是人類的頭。結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約之罪外,亞當在墮落之後所觸犯的所有的罪,基於同樣的理由,都應當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羅否定了這種觀點,他在《羅馬書》5章18節中說:“因一次的過犯”。 剩下來的就是第一種關係了,也就是血緣性的關係。我們從里里外外考察這種關係,就會發現這種關係也不適用於這種情況。確實,所有的人都是從亞當而來的,他是樹幹,人類都是從他萌生的。人類都與亞當一樣,有着同樣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張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僅僅是因為我們也有亞當同樣的性情,就把我們置於同樣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亞當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墮落之前,還是在墮落之後,所有的人都有同樣的性情,那麼依此類推,亞當在墮落之後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約一樣,對人也會有同樣的影響。這是與《羅馬書》5章18節的內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張成立的話,我們在亞當之後所有的祖先的罪也當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因為我們也曾在他們的身體之中,他們像亞當一樣,也是我們的祖先?然而,真實情況是:“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節18:20)。
3.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是由於我們與他有約的關係(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due to Our Covenant Relationship to Him) 我們與亞當的關係在於人類的人性是在行為之約中受造的。這人性那時惟獨存在於亞當的身上。亞當並不是在創造之後才進入行為之約,而是在他出現之始,就處於這一約內。當他第一個念頭形成的時候,他就曉得上帝和聖約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贊同此約。因此,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亞當里的全人類,都是在此約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討的這一行為之約中。亞當背約的時候,整個的人性,以及全人類,都違背了聖約。因此,全人類之人性被判為有罪,每個人,因着同樣的性情,都有背約之罪歸在身上,當被定罪,這是公義的。由此看來,很清楚,只有亞當的背約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而他以後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這並不僅僅是因為他們都享有同樣的性情,而且還因為他們都是在亞當里,在行為之約中被造的,都在他裡面違背了聖約。
問題:是不是亞當的行為,也就是他當初的背約,歸算在了全人類的身上,也歸算在了每個從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們都被視為犯了背約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予以否認。他們認為亞當的罪只是影響他自己,對他的後裔沒有影響。然而,我們堅持認為這是確定無疑、無可辯駁的真理。 亞當的背約之罪歸算在所有人的身上,這是公義的,從以下的理由來看是很顯然的: 首先,在《羅馬書》5章12節,15至18節證實了這種主張,在這段經文中包含了好幾個證明。 證明#1:“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1) 此處我們所讀到的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處所指的不是傾向,而是作出了一個作為。因此,這節經文不可能適用於人性的敗壞,人也不可能因為這種本性的敗壞而當受同樣的懲罰。因為此處所指向的是一個作為,而接下來的經文所指的也是這一作為(或過犯)。 (2) 此處說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體死亡的原因。因此,說死亡是人的罪行導致的,並不正確,即使已經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參考第十章)。 (3) 因此,很顯然,出生之前的嬰兒也必定是有罪的,因為他們也會死亡。根據14節,他們並沒有犯下本罪。因此,他們所犯的罪是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這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並不是別的罪,就是亞噹噹初背約之罪。 (4) 眾人“在他裡面”(eph hoi)都犯了罪。eph hoi ,這雖然是僅僅是幾個字,卻可能有無數的意思,關鍵在於使用的方式。在此處的上下文中,它們的意思就是“在他裡面”。請看以下的例子:ep autois-“在他們身上,正應了以賽亞的預言”(太13:14);ef hoi-“把癱子連所躺臥的褥子”(可2:4);epi toi onomati-“奉耶穌基督的名”(徒2:38);epi bromasi-“那飲食和諸般洗滌”(來9:10);epi nekrois-“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9:17)。此處也是如此,這就是說,眾人都在他裡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處於行為之約中的亞當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裡面犯了罪,這是在他裡面的後果。 有人或許會問,為什麼ef hoi不能翻譯為“因此”或“因為”呢,既然在其它經文中都曾經這樣翻譯過。 我的回答如下:此處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詞“男人”〔man〕,是一個陽性詞。關係代詞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詞(如“那”,“因為”,“因此”),而應視為陽性詞,在他裡面,也就是在那人裡面。從“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中也可以很顯然地看得出來,這句話是出於保羅的論述,意思是說,因着亞當的犯罪,死就臨到了眾人。此處保羅所說的顯然不是因着亞當的罪而出現的死亡,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是因為每個人都犯了罪。這樣所證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為他自己犯了罪,這並不是使徒保羅的論點。使徒保羅所說明的是:因着亞當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着亞當的罪,就必定既是與亞當的罪有份,也是與他所受的懲罰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話證明所有的人都與亞當的罪有份:“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與亞當所受的懲罰有份,然後就說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與他的罪有份。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裡面犯了罪。既然沒有人直接參與亞當的罪,這就是亞當的罪歸算在他們的身上,是藉着在他裡面一同處於聖約之中而如此的。
證明2#:亞當背約之罪的歸算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明:“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羅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羅5:16);“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羅5:17);“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8)。很清楚,此處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個行為,而不是一種傾向,而這罪只是由一個人犯的。因為一個人,也就是亞當,所犯的這一次罪,定罪的審判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聖經中就是這麼說的,所以,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了。
證據3#:在這一章中,使徒保羅不斷地把亞當與基督對比,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亞當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們受到這樣的審判的原因就在於亞當。而在基督里的人則都得到救贖,他們得救的原因則在於基督。既然因着基督稱義是藉着歸算發生的(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對此予以證明),所以,對比之下,定罪的審判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也是因着亞當違約之罪的歸算。 第二,罪的歸算在《哥林多前書》15章22節中得到了證實,此處寫道:“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此處所說的並不僅僅是眾人都死了。我們所看到的是:此處並沒有說眾人是在他們的父親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獨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說這個人一同受到了審判,結果就是死亡和沉淪。既然眾人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就都犯了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另外,如果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必定在他裡面都犯了罪。既然他們都受到了懲罰,他們必定是犯了罪。如果眾人都當公義地受到所威脅的懲罰-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麼,他們也是真的犯了同樣的罪,受到所威脅的懲罰就因此臨到他們的身上。既然,眾人都當受所威脅的懲罰,不僅當死,也當受背約所當承受的各樣苦難,正如在《創世記》第三章中所列舉的那樣,眾人都犯了同樣的罪,這是顯而易見的。眾人犯罪既不是因為模仿,也不是因為繼承了敗壞,他們並沒有親自與亞當一同犯這樣的罪。任何人都沒有在這些方面與某人一同犯罪當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他們是因着歸算而在他裡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與亞當背約的罪有份,罪也沒有因此而公正地歸算在他們的身上,那麼,每個人在來到這個世界上的時候,都必定像亞噹噹初那樣完美,也就是說,都披戴着上帝的形像。假如這樣的話,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像,因為人的靈魂是由上帝直接創造的,在創造人這種無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時候,上帝必然與他的聖潔性情一致。這樣,既然每個人都是自立性的,亞當與他之後的人類有什麼關係呢?所有的人都會有着完美的生活,正如當初的亞當一樣,而且每個人都能夠保持在這種完美的處境中。如果有許多人無法在這種完美的境地中持守,到底原因何在呢?所有的人,毫無例外,都同樣生活在有罪的狀況中,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假如他們並沒有在他裡面一同犯罪,他們的敗壞也就不可能是從他而來的,因為除了歸算之外,他們怎能把他們的敗壞追溯到亞當身上呢?這敗壞不是從身體發出的,因為嚴格地從身體的角度來考察,身體並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則,主耶穌就不會從女人的後裔以聖潔的形式取了肉身了。這種敗壞也不是從靈魂發出的,因為靈魂是由上帝創造的。假如沒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現象,以聖潔的狀態進入這個世界了。那麼,我要問,罪又是如何生發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敗壞的,當他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也是帶着罪進入的,當然就是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親近的祖先的罪也會臨到後裔的身上,後裔也會因為祖先的罪而受到懲罰。“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為止”(太23:35)。這在亞干受罰指事上也得到了證實(書7:24-25);還有耶羅波安 (王上14:9-10);亞哈(王上21:21);瑪拿西(王下24:3)。利未雖然還在他祖先亞伯拉罕的腰中,已經十分取一,這一例子也證實了這一點。當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當受各樣的懲罰的。然而,此處記載的是他們因為祖先的罪而暫時受罰。對在亞當里的眾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們都在亞當里一同參與了行為之約。
異議#1:世上的審判官如果因為父親的罪而懲罰兒子,就與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親自宣告,他自己也不會這樣行的。“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結18:20)。因此,亞當的罪是不能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的。 答覆:《申命記》24章16節是上帝賜給人的律法之一。從這節經文中,我們無法對上帝的公義得出結論。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違法,並不是指背約。前者與後者並不是必然性的因果關係。此處的經文所指的是特定的個體之人的犯罪。然而,亞當則是聖約的元首,這聖約是上帝在他裡面與整個人類立的。亞當的背約是整個人類的罪,因為那時在亞當和夏娃之外還沒有其他任何人。整個的人類都包含在亞當里,因此,也都承受他們因自身的罪而當受的懲罰。 《以西結書》18章20節所講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對亞當及其後裔並不適用,亞當的後裔與他有着約的關係。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經成年,沒有效法他們的父母的腳蹤的人。上帝向他們宣布,他們自身也正在犯這樣的罪,因此必定會因為他們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樣的懲罰。無庸置疑,上帝也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子女,在大洪水的時候是如此,在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毀滅的時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對他自身所表達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們已經考察了原罪和罪的歸算,現在我們來考察人所承受的敗壞。
4.罪的敗壞與缺乏上帝的形像有關(The Corruption of Sin as it Relates to the Absence of God's Image) 人所承受的敗壞包括缺乏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傾向。 首先我們來考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沒有上帝的形像,並不僅僅是因為否定,也不是因為缺乏原義,而是因為喪失了從前本有的一種傾向。所有的人都在亞當里犯了罪,被剝奪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個人生來就缺乏屬靈的亮光、愛心、真理、生命和聖潔。 人身上缺乏榮耀和聖潔。“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的肉體中),沒有良善”(羅7:18);“……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他們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使命隔絕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時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復,這一事實也證實人喪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復的,就是曾經失喪的,凡是給予的,就是原來不曾有的。“穿上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3-24)。 這種承受的敗壞還包括“犯罪的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僅有原義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種與原義相反的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僅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環的缺乏,還有身體和活動方面的不舒適,在屬靈的領域中也是這樣。 因此,原罪也被稱為“舊人”(羅6:6),“肉身”(約3:6),“罪”(羅7:11),“犯罪的律”(羅7:23),“貪心”(羅7:7),“情慾”(加5:17),“不潔”(西3:5),“污穢”(雅1:21),和“身體和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 所有從亞當生出的人,身上都有這種原罪,在他們一受孕的時候就有了。這是毫無例外的,即使馬利亞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雖然已經重生了,但他們在今生的重生並沒有達到完美的境地,諸多的敗壞仍然殘餘在他們的身上。
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着亞當的墮落,從一開始受孕和出生的時候,就有犯罪的傾向和敗壞的性情,一進入這世界的時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沒有模仿壞的榜樣,沒有任何學習之前,身上就有敗壞的表現。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對此也都承認,但他們輕輕化解,說確實有些東西存在,但這些“東西”並不是罪。阿米念派對原罪極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則是斷然無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從受孕時刻起,就處在衰退的敗壞狀態中,這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聖經中有很多經文,清楚地表達了這一真理,雖然方式各異。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顯然,此處大衛所指的並不是他母親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還是在我們的譯本中,這都是同樣清楚的。大衛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謙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認自己的犯罪。然而,為了認清這一犯罪的性質和嚴重性,更加使自己謙卑下來,他定睛在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認他的犯罪並不是偶然性的行動,而是源自他內心中的邪惡。他承認,這種邪惡從他受孕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因此他生來就傾向於犯這種罪。他承認,從這種邪惡所發出的只有污穢,因此,他在本質和行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樣,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樣。他們都有同樣的本源,都是處在同樣的罪境之中。因此,每個人對自己都得說同樣的話。 (2)另外還有一些經文,所證明的都是:人在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都是帶着罪的,其他情況是不可能存在的。“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伯14:4);“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亞當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會有上帝的樣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樣式(創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會生出比同自身還優越的結果來。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經文顯明,人在小時候就在意念和行為上充滿了邪惡,這也證實了人的原罪。“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6:5);“人從小心裡就懷着惡念”(創8:21)。這樣的惡念清楚地證明泉源也是敗壞的(雅3:11)。 (4)這也得到了使徒的證實:“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運行的邪靈”(弗2:3)。我們從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來就是如此。他們之所以是可怒之子,並不僅僅是由於他們的惡行,在犯罪之前他們就已經是上帝震怒的對象了。人的性情一旦顯明出來,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對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們都有這樣的性情,他們就都是可怒之子。當然,人之所以稱為上帝震怒的對象,惟獨是因着罪的緣故。所以,人生來就是有罪的,都在亞當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傾向。 第二,經驗教導我們,人生來就是敗壞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夠運用智力之前,當他們無法如願的時候,我們也能清楚地發現在他們身上所表現出來的虛謊和憤怒。在他們不明白語言之前,在人還沒有教導他們何為仇恨之前,他們也會表現出仇恨來。當其他人受到責備或責罰的時候,小孩子就很高興,甚至會用大笑把他們的喜樂表現出來。人都會承認這一現象,因為這是無法否認的,這樣的事情確實存在,我說這就是罪(羅7:7-8)。他們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這律法是禁止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個小孩子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從來沒有見到過壞的榜樣,這個小孩子仍然會自發地犯各種罪,這都是經驗所證明了的。 第三,眾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還沒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對罪的審判,這在《羅馬書》5章12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也在上面作出了證明。所以,肯定無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沒有基督就沒有救恩,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這對小孩子來說也是如此。割禮就是一個清楚的證據,因為割禮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證實了原罪的存在,因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話,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約3:5)。
異議#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識,並且其自由意志也認同的時候犯的。原罪並不是人有意識地犯的,也未經過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視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識地犯的,並且是經過人的意志的贊同,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這種觀念不僅超出聖經範圍,也是違背聖經的。違背一個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經人有意識的同意卻犯罪,則是另外一回事。其實,亞當初次犯罪的時候人性是完全默許的。
異議#2:在《哥林多前書》7章14節中說,“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沒有原罪的。 回答:這節經文明確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潔淨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這節經文也說,參與聖約的會員,他們的孩子是聖潔的。這種聖潔並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聖潔,而是與其他孩子分別開來的聖潔,他們被納入教會之中,參與恩典之約,因此應當把他們視為是這一恩約的真成員,除非是有相反的東西顯明出來。[1]在《以西結書》16章21節中,上帝稱他們是“我的兒女”。
異議#3:孩子是沒有什麼惡意的,他們連左右手都無法分辨(拿4:11)。他們是無辜的(詩106:38),他們也沒有作什麼善惡之事(羅9:11)。那位生來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為他父母的罪(約9:3)。 回答:這些經文所指的是罪行,並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時候就顯明出來。不管是那位生來瞎眼的人,還是他的父母,都不是無罪的,也不是完全聖潔的。主耶穌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讓人推出這樣的結論,他想說明的是,他們並不比別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來就瞎眼,也不是因為這個緣故。
5.原罪從亞當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The Transmission of Original Sin from Adam to His Descendents) 迄今為止,我們在原罪方面已經探討了罪的歸算和人所承受的敗壞。這就引出以下的問題:原罪是如何從亞當傳遞到他的後裔身上的呢?前面我們已經考察了罪愆之歸算的方式,因此所遺留的問題就是證明人生來就有的敗壞是如何承受的。有人會想,這不可能是通過身體發生的,因為身體並不是罪的真正對象。同時,也不可能是藉着靈魂發生的,因為靈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着身體和靈魂二者發生的,因此也不是藉着生殖而傳遞的。既然靈魂並不是生出來的,對於部分不適用的,對於整體也不適用,罪的傳遞顯然不是以生殖這種方式發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聖經和經驗都已經如此清晰地證實事情確實如此,為什麼我們還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傳遞的呢?愚人所問的問題,超過許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訴我,由各個部分組成的身體是如何形成的;靈魂是如何與身體聯合的;如何用舌頭髮出聲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為什麼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時間?你會回答說,我不曉得,你無法知道到底是“為什麼”,也不明白是“如何”這樣的。假如某件事情能夠有形有體地得到證實,但卻無法理解,我們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嗎?對於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絕不會是罪的作者,這是肯定無疑的。另外,靈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創造的,這也是肯定無疑的。 第三,這個問題之所以變得模糊難解,往往是因為把靈魂和身體的生成截然分開的緣故,仿佛上帝是在身體之外創造了靈魂,使靈魂在身體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時間,隨後又造了身體,並把靈魂與身體聯繫在一起一樣。上帝藉其合作性的護理,是人的生成的動力因,他使靈魂與身體一體出現,所以,靈魂並沒有在身體之外存在了一段時間。從靈魂出現的那一霎那起,一個人就存在了,這個人是一個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的人。由此看來,罪的歸算如何傳遞到亞當的後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與身體一同生成的過程中,靈魂有着靈魂的本質,因而是很好的,並沒有罪。然而,從人體成形的那一霎那起,當靈魂與身體合一併存的時候,就不比父母的靈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經丟棄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沒有責任予以恢復。所以,在《創世記》5章3節寫道,“亞當……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因此,並不是按着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現在既有背約之罪,按他的靈魂而言,也沒有上帝的形像,而身體(影響靈魂,與之同體)也因着出生而處於邪情私慾之中,如此之人處在與上帝隔絕的狀態中。因此,人常常有心靈的空虛,對自己感到不滿,總是覺得一無所成,痛苦愁煩,總是在渴望什麼,沒有平安,作什麼都沒有目的。他充滿各樣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並不是上帝,因為他已經與上帝隔絕;他的欲望無邊無際,什麼東西有利可圖,他就盯住不放。隨着人的成長和發展,這樣的處境使人生發各種各樣的貪慾。這些貪慾又大量地釀成自戀之情,憂傷,憤怒,仇恨,嫉妒,執着於各種錯誤的目標,沒有任何的限制。就是這樣,一個人生出另一個人,有着同樣的邪情私慾,一個罪人接着一個罪人;亞當的罪就這樣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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