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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交者: candle 2005年11月13日05:40:4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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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生出各種各樣的“本罪”。這在《雅各書》1章14至15節得到了證實,“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既然私慾牽引人,慫恿人,造成犯罪,私慾本身當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東西就不能生出罪來。使徒保羅也清楚地稱貪婪為罪(羅7:7)。當人說貪婪造成犯罪的時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義,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為上偏離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積極性的干犯。這罪有各種不同的種類。 首先,有違背第一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上帝的愛,還有違背第二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鄰舍的愛。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積極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誡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雖然許多人對於這種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為然,但這種犯罪仍是大罪,因為這種罪是由於人對上帝的旨意不樂意遵行而導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還是積極性的,使徒都稱之為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別注意在《馬太福音》25章42節至43節中所記載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誡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雖然行的是善事,但卻以惡的方式或不良的動機行的,都屬於積極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這是躲藏不過上帝鑑察萬有的眼睛的,也是上帝所恨惡的:“圖謀惡計的心”(箴6:18); (2)話語上,“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12:36); (3)行為上,“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 (4)姿態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勢,或是面色,或是用腳,“無賴的惡徒……用眼傳神,用腳示意,用指點劃”(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數量最多的;然而,行為上所犯的罪則更嚴重,因為不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還行了出來,在罪的嚴重性上是加倍的。行為上的罪是經過更多的預謀的,而且對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為任意妄為,有些犯罪是出於無知。“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責打”(路12:47-48)。從某個方面來說,所有的犯罪都是在無知中犯下的,因為沒有人-除非他是個魔鬼-明知是罪還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於各樣的藉口,或是出於需要,或是因為誠實,或是為了利益,或是因為喜歡。我們此處所說的無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為這種漫不經心,就沒有想到上帝,沒有注意自己的行為。這就是對於所犯的罪既不承認,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無知並不是藉口。對於當知道的事,罪人應當知道,在許多情況下,他對於特定的罪也當曉得,但是,由於無知所造成的情慾的催逼,他們就降服於自己的私慾之下。“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19:12);“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釘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則這就是干犯聖靈的罪了。所有的異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識的犯罪,罪惡的程度也不相同,這要依據自然或聖經對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當上帝剛剛顯明他的同在和全知,攔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對此置之不顧,仍然繼續犯罪,這樣的犯罪就是極其嚴重的了。 第五,還有隱秘的罪,這種罪是在自己一個人的時候,或者很少幾個人在場的時候犯的。還有公然犯罪的,是指當很多人在場的時候犯罪。“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你”(撒下12:12)。
7.罪對惡人的轄制(Sin's Dominion over the Ungodly) 第六,有些罪對人是有轄制性的,有些罪是因為軟弱而犯的。只有還未歸正的人才處於罪的轄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着信心與基督聯合,就會受到罪的轄制。一個人沒有基督,就沒有上帝(弗2:12),“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其次,如果內心沒有對罪的抵擋,罪就成了轄制性的力量。而內心對罪的抵擋,則是源於在基督里與上帝的聯合。假如不是發自真信心、愛心、敬畏和順服,也就不是來自聖靈的。“若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屬血氣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為愛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夠做到有節制,抵擋某種罪。有人略略曉得這種自然德行,確實內心渴慕,儘管他們並不知道屬靈的含義,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這種對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許是處於害怕受到懲罰的緣故,也許是因為擔心喪失體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為教養和習慣的緣故。這一切所導致的就是那種屬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曉得其他德行的人,認為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這樣的幻想,一個人能夠使自己歸正。然而,那種發自內心的對罪的抵擋,只有從上面所提到與上帝的聯合和恩典中的長進才能發出。這種對罪的抵擋會約束他們不犯罪,然而這在屬血氣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們並沒有內在的高尚生活的動機,他們的一切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他們仍然處於罪的轄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個人的心中絲毫不願意與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聯合,對於這種生命的聯合一無所知,不渴慕也不尋求這種聯合,那麼,罪對他就有轄制的力量。既然不以這種聯合為喜樂和滿足,那麼,他們就與世界和罪聯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許從屬血氣的角度來看,溫文爾雅,敬虔度日,但無非是罪而已。從這樣的情懷所發出的就是貪婪、色慾、野心,和罪惡的思想,其罪惡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習慣和機會而定。“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羅8:5);“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 第四,當各樣的邪情私慾爆發的時候,當人持續犯罪的時候,當人甘心樂意、竭盡所能地降服於自己的私慾之下的時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動機也無法攔阻人犯罪的時候,他就是處於罪的權勢之下。使徒彼得稱此為“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彼前4:4)。請考察以下的經文:“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9);“禍哉!那些以虛假之細繩牽罪孽的人,他們又象以套繩拉罪惡”(賽5:18);“又使他們……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17:17)。“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羅6:20,19)。 第五,假如一個人對於那些真正敬虔的人,顯明自己既不屬於這個世界,也不處於罪的權勢之下的人,而是在基督里與上帝聯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發自內心地抵擋,這樣的人就是處於罪的權勢的轄制之下。屬血氣的人所喜歡的是屬血氣的德行,這是與他們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屍體比另外的屍體更漂亮,但仍然不過是屍體罷了。然而,當重生之人不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們的話語中也發出他們的光來的時候(這光不僅是他們的德行,也是他們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礎和本質),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厭,尤其是那些暫時信主的人更是對此耿耿於懷,還有那些所謂的有教養的人,也是大有反感。這在聖經上說得非常清楚:“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約3:20);“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15:19)。這種仇恨和內心的抵擋,所顯明的就是罪的權勢對人的轄制,因為它揭示了光明與黑暗、生命與死亡之間的對立。通過我們以上所講述的五個方面,沒有歸正的人可以以此來省察自己,從而曉得他們仍然沒有歸正。它們也可以幫助那些已經歸正的人認識自己,使罪的權勢不再對他們有轄制性的影響。
8.罪對義人沒有轄制的權勢(Sin Has no Dominion over the Godly) 已經歸正的人從自己身上發現很多老亞當的性情。他們注意到自己經常跌倒,確實這樣,甚至繼續在罪中停留,成為罪的俘虜。因此,他們的信心容易動搖,擔心罪仍然對他們有轄制的權勢。為了使他們明白罪已經對他們沒有轄制的權勢了,罪只是像一個敵人一樣與他們爭戰,我們會進一步說明到底何時罪沒有轄制的權勢。 (1)當我們藉着信心與基督聯合的時候,罪對我們就再也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與基督的聯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強大的、可感的形式顯明出來;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與上帝和好的活動顯明出來,有渴慕,有禱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掙扎,離開這種和好與聯合,靈魂就不得安寧,雖然對於這種與上帝的靈魂還沒有得到明顯的確信。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3:4)。既然已經與生命本身聯合,死亡就不再有轄制的權勢了,如今所統管我們的是生命,不管這種生命是多麼脆弱。 (2)當這種聯合帶出活的屬靈行為的時候,罪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對於歸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麼行為,如果不是從這種聯合發出的,就沒有什麼價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點就是藉着這種聯合而生活,或者是以這種聯合為樂,或者是尋求這種聯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這種聯合上。這樣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作什麼事,都是出於上帝,藉着上帝,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着上帝。只有當他們的行為“是靠上帝而行”的時候(約3:21),他們才感到舒心。這種聯合不會是被動性的,因為信心是“從仁愛生發出來的”(拉5:6),淨化人的內心(徒15:9),“勝了世界的”(約壹5:4),抵擋魔鬼(彼前5:9),並且有好行為所結的果子(雅2:17)。此處所講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實性。 (3)這種聯合所導致的是內心因着罪的本性而對罪的抵擋和恨惡,不管是大是小,此時,罪對人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態度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外部的行為,各個霎那針對他們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導致的就是,他們恨惡自己,勝過任何人。“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羅7:15-17);“心懷二意的人,為我所恨……我卻恨惡一切假道”(詩119:113,128)。這會使人對內心的處境,因疏忽而犯的罪,並各樣的罪行,都感到憂傷和恥辱。這就證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與罪恰恰相反的。 (4)因着與上帝的聯合,心中對罪的抵擋和仇恨,轉化成在實際生活中對罪的爭戰,此時,罪對人就不再有什麼轄制的權勢了。他們時時立定心志,與罪爭戰;時時禱告,求上帝賜給力量,渴慕得到堅固,這就是因信接受耶穌而成聖的過程。義人擔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們努力謹守。他們想方設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機會,假如有犯罪的機會,就予以抵擋。他們有時得勝,有時被某種罪勝過。“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為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認的是存在着與罪的爭戰,但罪並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 (5)當我們與上帝的聯合導致喜悅、愛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悅的一切事的時候,罪對我們就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種對罪的抵擋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為按着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法”(羅7:22);“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119:97)。確實,我們不僅愛慕上帝的旨意,贊同上帝的旨意,也喜愛那些為上帝所愛,並愛上帝的人。那些屬世界的人憎恨他們,不喜歡他們,因為他們發自內心地與世界分開了。“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詩15: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3:14)。 請考察這些確據,並把它們與受罪轄制的確據對比。假如在考察之後,得出結論說,身上並沒有被罪轄制的證據,而是有與此相反的證據,也許程度還沒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樣大,但可以確信罪在他身上已經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樣的人就會高興歡喜,不會任憑內心中殘留的敗壞使自己的信心動搖。不管這種內在的生命多麼微弱,他都會既嚴肅認真,又高高興興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聖方面不斷進步。
9.不可饒恕的罪:褻瀆聖靈之罪(The Unpardonable Sin: The Sin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罪分為可饒恕的,和不可原諒的。一些罪被稱為是可饒恕的罪,這並不是因為它們的本性使其不當受到懲罰,或者不用任何補贖就可以赦免。這樣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麼微小的罪。雖然罪的程度不同,當受的懲罰應與罪的程度相應,最微小的罪也當受永刑。“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拉3:10)。這些罪之所以被稱為是“可饒恕的”,僅僅是因為對於那些相信並悔改的人來說,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饒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並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對它們而言,是沒有任何贖價的,因此它們的罪永不得赦免。這些罪是不可饒恕的,是從最終的結局來看的。 然而,在這些罪之外,有一種罪是不可饒恕的罪,這就是褻瀆聖靈的罪(太12:31)。 在《馬太福音》12章31節中,我們可以讀到褻瀆聖靈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鬼附着的”(可3:29-30)。“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禱告的時候,不當為那至於死的罪禱告,這就是說,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於死的罪,是不當為這樣的罪禱告的。這罪不是別的,就是褻瀆聖靈的罪,雖然在最後一節經文中並沒有明確地指出來。干犯聖靈的罪不是干犯聖靈的位格,而是干犯他的工作;也就是說,聖靈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聖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他在神跡奇事發生時大能的運行,由此真教義和個人的知罪得以證實。 這種罪並不在於缺乏悔改,因為死在罪中的每個罪人甚至連一個罪也沒有悔改過。也不是說,不當為這樣的罪人禱告,因為我們事前並不曉得這樣常見的罪人是否悔改。從《約翰一書》5章16節顯然可見,這罪並不僅僅是基督在世上服事的時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後所犯的。這種罪就在於徹底離棄曾經所承認的真理,仇恨、抵擋真理和敬虔,這都是純粹從苦毒生發的。 一個真正歸正的人是絕不會犯這樣的罪的,因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選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堅固的(提後2:19)。 褻瀆聖靈的罪也不是未歸正的人經常犯的罪,這種罪是超出尋常的,因此並不是經常犯的。但我們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着這種罪跨近了一步或兩步,雖然其他人並不曉得。當聖靈的大能在使罪人歸正上大大顯明出來的時候,常常有人犯這樣的罪。為了明白這種罪的性質,請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這種罪的時候,他清楚地曉得他所抵擋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說要犯這樣的罪,罪人心中對真宗教的各個要點都有清楚的堅定的信念。我也並不主張這樣的罪人一定承認過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會的成員。但我確實認為,犯這樣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曉得那些與他有過聯繫的人的教義、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來自上帝的。據我們所知,那些犯了這種罪的法利賽人和文士,他們從來都沒有作過基督的門徒。他們也不曉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彌賽亞(林前2:8)。他們對於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認識,也是不確定的。然而,聖靈使他們認識到基督的教導、生命和神跡確是來自上帝的,確是藉着上帝所行的。他們承認基督“是個先知,在上帝和眾百姓面前,說話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曉得,祭司長是因為嫉妒才把耶穌解了來”(可15:10)。 其次,那些褻瀆聖靈的人,對於為上帝所感動的人充滿憤怒和仇恨。上帝的靈大大做工,賜給人們光照、喜樂、聖潔、熱情,開他們的口說話。這種仇恨和憤怒可以表現在對於各處基督教會的敵視,也可以表現以下對象上:一個具體的教會,一群敬虔之人,一個具體的人,可能是牧師,可能是會眾。這種抵擋既與當時的事務無關,也與意見的不同無關,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還是對具體問題的看法。他們所針對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動,這一罪人曉得這些是來自上帝的,是藉着上帝的代理人而發生的。在福音書中所記載的猶太人對基督的行為,顯然就是這樣(參考:太12;約8)。這種第一也表現在他們對待司提反上。“眾人聽見這話,就極其惱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齒”(徒7:54)。 第三,在這種罪人身上,對於聖靈大大做工使用的人,他們有一種邪惡的牴觸情緒,並且還有一種邪惡的欲望,要迫害這些人。假如這個人原先是在一個教會的群體中,或者是在一個義人的團契里,他們就會離開他們,不能再忍受他們。他惡毒地抵擋他們,竭盡所能地迫害他們,原因就在於他們身上所顯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動。他用毀謗、侮辱、冒犯、否認的方式來肆行其事,稱聖靈在他們身上的工作是邪靈的工作,是血氣之事,是假冒偽善,是驕傲自大,等等。假如他是個有權柄的人,他就會反對他們,千方百計地要把上帝的工作連根拔除,損害他們的名譽,強奪他們的財產,甚至剝奪他們的生命。這些在當時的法利賽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見到,他們持續不斷地誹謗主耶穌,試圖殺害他,而且最終確實把他殺害了。對此使徒寫道:“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曉得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希10:26-29)。 第四,緊接着就是不可逆轉地缺乏自責,拒不悔改。我已經說過,這就是此種罪的後果,因為這並不屬於這種罪的本質。他們是不會迴轉的,因為上帝把他們交託給他們自己和他們邪惡的傾向。他們的憤怒使得他們像翻騰的大海一樣,也像被風吹起的糠秕,只要還活着,只要有機會,他們就繼續發泄他們的仇恨。即使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安靜下來(這會使得他們感覺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種絕望的感覺會立即在他們心中升起。他們感到天國已經向他們關閉了,基督不是為他們而來的。因此,他們不會悔恨,也不會尋覓,更不會禱告。相反,他們感覺到地獄的苦楚,對上帝的恐懼吞噬了他們。他們或者像猶大那樣死去,或者像朱利安那樣滿口咒罵地死去。 第五,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使這一罪行成為不可饒恕性的。這既不是由於這種罪本身,也不是因為上帝的憐憫和基督的功德不充分,而是惟獨因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這樣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許疑惑:怎能有人墮落在這樣的罪中呢?人對真理、敬虔和上帝之靈的工作怎能這樣反應呢? 我的回答是:確實如此,沒有人明明曉得是真理,卻向真理髮出挑戰,明明知道是犯罪,卻還放縱去行,假如這樣的話,他無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況是,一個墮落之人,因着聖靈運行的結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並加入義人的群體,使人覺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員。然而,後來他曉得自己顯然是自己欺騙自己,與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難受的是他沒有被接納,由於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並沒有受到別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沒有被高抬到別人之上,他的影響力日見減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愛戴;其他人認為他對屬靈的奧秘一無所知,甚至還未歸正,是和假冒偽善的人、暫時相信的人一樣處於愁苦之中;他不斷地受到責備,覺得人所說的一切都是針對他的,不管他說什麼,或作什麼,人們都是惡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斷地糾正他。這時候,我想,他那邪惡的心靈就會躁動起來,充滿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動,他的真相開始顯明出來,他就開始積極地抵擋真理。這樣的人,在一開始的時候還是針對他們所冤枉的人採取行動,此後他就會針對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聖靈在他們身上所顯明的大能發難。由此出發,接下來他們就會迴避上帝的子民,迴避他曾經承認的上帝的真道,由於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聖潔和事工,他們就大肆毀謗、侮辱、反對、迫害。因此,這種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憐,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這種想出人頭地的欲望沒有得到滿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責備,被拒絕,他的惡毒就逐漸增加,知道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有人以為,既然所有未歸正的人都恨惡真理之光,並且加以反對,因此干犯聖靈之罪與我們上面所解釋的並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聖靈之罪,其種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來就有。假如環境許可,上帝抑制的大能並沒有攔阻,所有的人都會犯這種罪的。因此,在原則上,干犯聖靈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會逐漸承認真理和敬虔的,也不會逐漸熟悉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更不會逐漸曉得這是來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這種仇恨和抵擋的傾向並沒有在每個人身上都爆發出來,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於沒有機會,或者是還有其他的傾向,或者是由於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則,都會爆發出來。 (4)干犯生來的罪並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擋,而是仇恨和邪惡非同尋常的大爆發,伴隨的是誹謗和迫害。
10.對於擔心自己已經得罪聖靈之人的訓誨(Instruction for Those who fear They have Sinned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以上所言,說明有人對干犯聖靈的罪產生了誤解。因為不曉得這種罪的性質,又在心中覺得自己經常違背自己的認識和良知犯罪,他們就認為自己犯罪褻瀆了聖靈。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們的理由就是聖經上不讓我們為這樣的罪禱告,這種罪是不會被饒恕的。這一切都使他們驚恐不已,導致了極大的焦慮之情。這樣的人應當從上面所說的內容領受教訓。 (1)干犯聖靈的罪所指向的對象並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顯明出來,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也在他們的身上,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謙卑下來,而罪人則是極其不悅。 (2)禁止為這樣的人禱告所指的並不是自己,而是為別人。當然,即使犯了這種罪的人仍然有責任禱告、悔改,只是這種人並不願意如此行。 (3)與這種罪相伴的是,由於他人發光,就把仇恨和憤怒傾瀉在別人的身上,同時還會用誹謗和壓迫的手段來迫害他人。 (4)干犯聖靈的人,對於這樣的罪既不感到傷痛,也不會尋求饒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這種顧慮的人可以由此曉得他們不過是誤解而已,並沒有犯這樣的罪。他們不過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騙了,儘管他們的焦慮是從溫柔的性情發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參與,他使這樣的人左右搖擺,儘可能把他們帶入絕望的境地。 每個人都當小心,如果有機會,都有可能犯這樣的罪,所以不要任憑自己的心意作王。絕不要魯莽地攻擊有靈命的人,或者看來有靈命的人,雖然他們的行為也許有些不合適,恐怕你長此以往,逐漸犯此褻瀆聖靈的大罪。在這種情況下,總要提醒自己,那些觸犯此罪的人會受到可怕的審判。 有鑑於此,每個人都當謹慎行事,不要持續不斷地責備反對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緒衝動,試圖強迫這樣的人悔改,不管對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親戚,或者其他熟悉的關係,免得為他們提供機會,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罪的教義當使所有的人都謙卑下來,我們將在下一章中闡述這一教義的一般性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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