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e Christianity
中譯:返樸歸真
by C.S. Lewis
按:這本書可以在這裡看得到:
http://www.cclw.net/soul/fpgz/htm/list.html
不過,我覺得翻譯得不太好,我自己重新翻譯了一部分。
這是我在還沒有信主前翻譯的,有些詞翻譯得可能不夠準確,請海涵:
第1部 從是與非探求宇宙的意義
1. 人性律(The Law of Human Nature)
每個人都聽過別人爭吵。有時聽起來很可笑,有時令人不舒服。但無論如何,我們應該可以從聽到的內容學到一點東西。
爭吵的內容不外是下面一類的話:“要是別人也這樣待你,你會高興嗎?”─“這是我的座位,是我先來的” ─“隨他去吧,他又沒有對不起你” ─“你幹嗎先動粗” ─“你得了這些好處,該還我一點吧”─“拜託﹗你答應過了呀”。我們天天說的不外這些,不論你是滿腹經綸還是目不識丁,是小孩還是成人。
這些話之所以引起我的注意,是說話者提出的不只是對方的行為惹惱了他,而是要提醒對方注意一些行為的標準。可是對方鮮少回答:“你這算誰的標準﹗”他通常只會為自己辯護,說他沒有做過違反這些標準的事;要不然就會說出個理由,解釋他為什麼會那樣做。比如在座位這件事上,他有特殊的理由假定先到的人不能先坐下去﹔又或者他是在很特殊的情形下得到的那些好處;或是此一時、彼一時,他沒有必要遵守以前的諾言。
這樣看來,爭吵的雙方心裡都存在着某些公理(Law)或定律(Rule)── 一些牽涉到正當行為、道德規範,或你愛怎樣稱呼就怎樣稱呼的東西,是他們都同意的。事實上,他們也的確都同意。否則,一定會像動物一樣打起架來──因為動物只有打架的份,不會像人一樣爭吵。
爭吵的目的在指出對方的不是。要是你和他對“是”與“非”沒有一致的看法,爭吵是沒有用的,就好像還沒有一致的足球規則,就指責某個球員“犯規”一樣。
這種定律(Law)或法則(Rule)以往被稱為“自然律”(Law of Nature)。今天,人們提到的“自然律”(Law of Nature)通常是指重力(gravitation),遺傳法則,或者化學定律。
老一輩的思想家把所謂的“是非律”(Law of Right and Wrong)稱為“自然律”,其實指的是“人性律”(Law of Human Nature)[譯註. 相當於儒家所謂的良知]。這個概念來自於﹕既然所有物體都受到重力律(Law of gravitation)的管轄、生物體則受生物定律(biological laws)的規範,“人”這個特殊的造物也應有屬於他自己的“律”(his law)。只是這個“律”與其他律大異其趣。物體不能選擇要不要遵守重力律,但人可以選擇,他可以遵守或不遵守這個人性的常理或稱“人性律”。
讓我用另外一種方式來說明。每個人無論何時都受到許多套不同定律(law)的規範,但其中只有一套他可以憑己意去違背。人作為一種物體時,必須受重力的規範,無法不遵守──把人放在半空中,他一定會像一塊石頭一樣跌落下來,毫無選擇的餘地﹔作為一種生物,也像別的動物一樣,受到各種生物法則的限制,無法不遵守。也就是說,與其他事物共享的律,是他無法違背的﹔他唯一可以選擇去違背的,是特殊於其“人的天性”的律──與其他動物、植物、無機物所非共有的。
這個定律以前就叫做“自然律”,因為人們以為只要是人,不用有人教,天生就知道這個律。這當然不是說,天底下不會出現一個對這種自然律毫無所悉的怪人,如同你偶而也會發現幾個色盲或音盲一樣。但從人類整體來看,他們認為人類關於正當行為的觀念,對每個人都是十分明顯的。我相信他們是對的。如果不是如此,我們談到關於戰爭的一切都會是荒謬的。比方說,除非“是”(Right)真的存在,而納粹打從心裡也與我們有同樣的認知,並且也應該遵守,否則我們說敵人“非”(wrong),就沒有什麼意義了。要是他們腦海里完全不知道我們所謂的“是”,那麼即使我們仍然不得不和他們作戰,我們也就不能責備他們有“非”,就像不能責備他們頭髮的顏色一樣。
我知道有些人認為,主張所有人類都知道“人性律”或“正當行為”的觀念是不正確的。因為不同文化、不同世代,都有相當不同的道德觀。
但這並不正確。他們彼此的道德觀雖有差異,但決不至於南轅北轍。要是有人不嫌麻煩,將古代埃及、巴比倫、印度、中國、希臘和羅馬人的道德教訓作一比較,他將會大吃一驚,因為他們與我們的道德觀竟是如此類似﹗我在《人的廢除》一書中作了個附錄,舉出了這方面的一些證據。
現在我只想提醒讀者思考,怎樣才是南轅北轍的道德觀。試想有個國家的人民在戰場上逃跑,卻受人推崇﹔或有人老是出賣對他行善的人,卻感覺很光榮。也不妨想象有個國家把二加二當作五。人儘管在我們對那些人應該無私──只對家人、對同鄉、所有的人──上有分歧,可是,大家都同意,人不能把自己放在第一位。自私從來不被推崇。人雖然對於應該有一個還是四個妻子意見不一,但是大家總會同意,不是你喜歡的女人你都可以擁有。
但是,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遇到一個人,說他不相信世上有真正的是非;可是在轉眼間,這同一個人,會回頭堅持這些原則。他可以違背對你的承諾,但是如果你不履行對他的諾言,不等你置辯,他馬上就會抱怨說“這不公道”。一個國家可以說條約沒有拘束力,可是下一分鐘,他們卻推翻自己的話,說他們要撕毀的那個條約不平等。如果條約沒有作用、世上沒有真正的是與非──亦即,沒有“人性律”──那麼,平等條約與不平等條約的差別在那裡﹖如果不是他們露出馬腳,我們還不知道他們也像別人一樣,知道有個“人性律”呢!
這似乎表示,我們不得不相信,的確有一個真正的是非觀念。人們雖然有時會誤認它們,如同人們做算術會出錯,但是它們也如九九乘法表,不只是口味或意見。
如果我們都同意以上所說的,我將進行到下一個論點。我要說的是:我們誰都無法遵守這個“人性律”,要是有人例外,我向他們道歉。他們最好去看別的書,因為我所要說的與他們無關。現在,我們就把對象轉到剩下的普通人身上。
我希望各位不要誤解我下面要說的話,我不是在傳道。蒼天可鑑,我沒有自以為是。我只是提醒大家注意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是:今年、今月,更可能就是今天,我們自己並沒能做到我們期望別人做到的事。我們可以找到各式各樣的藉口。比如說,我們對子女不公平是因為那時太疲倦了;那個在金錢上犯的小錯誤──你幾乎都快忘記的污點,是因為當時太窮了﹔你答應過一個老朋友做的事,到現在完全沒有履行──對,早知道今天會這麼忙,我根本不會答應﹔至於我對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姐妹(或者兄弟)的那番舉動,要是知道那樣作會讓他們如此生氣,我不會想做的。我難道是魔鬼不成﹖我不過是我呀﹗這就是說,我在遵守這個人性律上也沒有成功,一旦有人說我沒有遵守,我就會開始找一大堆藉口,一大串理由,來為自己辯護。此時的問題不是我用的藉口好不好,而是這是另一個證明,無論我們喜不喜歡,我們的確相信有一個“人性律”。因為如果我們不相信有所謂正當行為,那我們為什麼急於要找理由來為不正當的行為辯解?事實的真相是,我們深深相信有“正當”這回事──我們感受到它的壓迫,以致於──我不能正視自己破壞了這個律的事實,因而想盡辦法來推卸責任。
你當然已留意到,我們只會找理由來為我們的壞行為辯解,我們脾氣壞,是因為勞累、憂慮或譏餓。但是我們的脾氣好,則都是我自己的功勞。
這是我在這裡要說明的兩點。第一,所有的人類,無論身在何處,都有這個古怪的想法,就是人人都應該遵照某種常理來行動,無法不被它控制。第二,他們卻在事實上無法真實地照這常理來行動。他們都知道有這個自然律,但他們卻違背它。這兩個事實是我們用清楚的頭腦,思考自己和我們所居住的宇宙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