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些異議(Some Objections)
如果這兩點是我們要說下去的基礎,我最好暫停一下,把這基礎鞏固好。我收到一些讀者來信,說明許多人不太明了“人性律”(Law of Human Nature)、道德律(Moral Law)或者正當行為律(Law of Decent Behavior)究竟是什麼。
比方有的人來信說,“閣下叫做道德律的東西,不就是我們與生俱來的合群本能(herd instinct),是和我們其他的本能一樣是發展出來的嗎?”我不否認我們也許有一種合群的本能,但卻不是我說的道德律。
我們都嘗過受本能驅使的滋味,像母愛、性慾、食慾之類。你感覺到一種強烈的需要或欲求,去做某件事。當然,有時我們也會有想要幫助另一個人的欲望,這的確是合群本能所引發的。不過,心裡覺得想幫助人,和不管你願不願意,都覺得應該幫助人,其間有很大的不同。假設你聽到一個遇險者發出來的求助聲,你很可能會有兩種欲望(desire),一是想去幫助他(源於合群的本能),一是想避開這個危險(源於自我保護)。可是除了這兩種衝動(impulse)之外,你還會找到第三個聲音,告訴你應該遵循要你助人的衝動去幫助那人,而壓抑住想逃開的那股衝動。在兩種本能之間作裁判,決定何者該被激發的力量,當然不會是這兩種本能自身。可以用彈鋼琴的例子來了解。琴譜上的音符,告訴你在什麼時候該彈琴上的什麼鍵,不彈別的鍵。你當然不能說那張琴譜就是琴上的鍵。道德律告訴我們彈什麼旋律,我們的本能只是那些琴鍵。
我們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說明道德律不同於人的本能。如果兩種本能產生衝突,而這個生物體的腦子裡除了這兩種本能外,別無所有,那麼,衝動強的本能一定取勝。但是在那些時刻,當我們清楚地意識到道德律的存在時,它通常會告訴我們,去站在衝動較弱的一邊。例如我們見到一個快要淹死的人,你想求安全的願望通常大過要去救他的願望,但是道德律卻告訴你要去救他。道德律總是會把天然的衝動朝對的方向加強。我的意思是,我們常會覺得有義務去激發合群的本能,喚醒我們的想象力,叫醒我們的憐憫心等等,以便使我們有足夠的動力去做對的事情。我們要增強一種本能,當然不能靠本能自身。那告訴你“你的合群本能睡着了,快喚醒它”的聲音,決不會是合群本能自己;就像琴譜上指示你應把那個琴鍵彈得大聲點的符號,不會是琴鍵本身一樣。
我們還可以從第三種角度來看。假使道德律是人的本能,我們應該可以指出我們裡頭的那一個衝動是“好”的衝動,合乎正當行為之律;但是我們指不出來。我們的衝動沒有一種不受道德律的指揮,有時給壓抑,有時給加強。我們不能說我們裡頭的衝動有些是好的,例如母愛或愛國,其他的是壞的,例如性的衝動或打鬥。只能說,我們限制打鬥或者性衝動的次數,要比限制母愛或愛國的次數多得多。不過,有時候,結了婚的男人為盡對妻子的義務,得提升一下自己的性慾;士兵有時候也得提高他打鬥的本能。也有時得稍微壓抑母親對子女的愛、或和一個人的國家心,否則會對他人的子女或國家不公平。嚴格說來,人的衝動無所謂好或不好。再引鋼琴為例。一架鋼琴不會有兩種鍵盤,一種是“對”的,一種是“錯”的。每個鍵盤都有它“對”和“錯”的時候,道德律並不是人的一種本能或一組本能,而是指揮我們的本能產生某個旋律的東西(我們把這旋律叫做善行或正確行為)。
順便告訴你,這一點很實際。最危險的事莫過於把一種衝動當成不計任何代價都要遵循的東西。把任何一種衝動當作絕對的指引,很可能把我們變成魔鬼。你也許以為對博愛的愛好,應該很安全,其實不然;要是一味博愛,忘了正義,你會破壞協議,“為了博愛”,在審判中提供假見證;到頭來,你會變成一個兇殘、叛逆的人。
其他人來信說,“閣下所說的道德律,不就是一種社會習俗,是經由教育加諸於我們的嗎?”我認為,這其中有個誤解。提這種問題的人通常都認定,如果我們可以從教師和父母那裡學到東西,那個東西一定是人類的發明。可是,這未必是事實。我們都是在學校里學的九九乘法表。一個在荒島上獨自長大的孩子,不會知道它。但這並不表示,乘法表只是人的發明,要是人們願意,他們大可想出一套不同的乘法表?我完全同意我們是從父母、教師、朋友和書本那裡學會做人的規矩,如同我們學習其他的東西一樣。但是在我們所學的東西中,有些屬於習俗,可以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我們開車得靠左行駛,但也可以必須是靠右行駛;其他的東西,例如數學,卻屬於真理。我們的問題是,“人性律”究竟是屬於那一類。
我們有兩個理由,相信“人性律”與數學同屬於一類。第一,我已在第一章中說過,儘管道德觀念會因時代或國家不同而有差異,但這種差異並不大──至少不像大多數人想象的那麼大──你可以在這些不同的觀念中找到貫通的定律(law)。可是習俗就不同了,像剛才說過的道路規則,或者穿衣服的種類,就可以有任何程度的差異。
另一個理由是,當你思考一個民族和另一個民族之間道德觀的差異時,你會不會認為一個民族的道德觀比另一個的好些或壞些呢?這些變化,代表進步嗎?如果不是,必定意味着道德上不會有任何進步。進步不只是指變化,而是要變得更好。如果一套道德觀念不比另一套更真、更好,那麼,接受文明的道德觀,放棄野蠻的;接受基督教的道德觀,放棄納粹的,便成了毫無意義的事了。
其實,我們當然都認為,有些道德觀就是好過另一些道德觀。我們也相信,那些致力於改變他們那個時代的道德觀的人,那些被我們叫做改革者或先驅者的人,他們比同時代的人更了解道德。那麼好了,如果你承認一組道德觀念比另一組好時,你事實上是在用同一個標準來測量它們,說其中的一組比另一組更符合這個標準,而你拿來測量的那個標準,當然不同於被測量的這兩組。事實上,你是將二者和一個真正的道德(Real Morality)作比較,在比較的同時,你也就承認了有個真正的“是”(real Right)。這個“是”與人們如何思想無關,而有些人的想法比較接近這個“是” 。
換句話說:要是你的道德觀念比較真,而納粹的道德觀念比較不真,一定有一種東西,一種真正的道德觀,讓你可以看出這種“真”來。你對紐約城的概念比我的更真實或不如我真實,是因為紐約是一個實在的地方,在你我的思維之外存在。要是我們各自說的“紐約”,只是我們“各自腦海中想象的一座城”,那麼怎樣比較誰的比較真實呢?真實或虛假的問題就不會存在了。同樣地,如果這條正當行為律只是“任何一個國家恰好同意”的東西,我們怎能說甲國同意的比乙國的更正確,又怎能說這世界的道德會越來越高尚或越來越卑下呢?我因此下了結論:雖然人們對“正當行為”觀念的差異,使人懷疑是不是真有一種天然存在的道德律,可是經過我們詳細探討過這些所謂不同後,證明的確有天然的道德律的存在。
讓我在結束前說多一句話。我遇到過一些誇大這種“差異”的人,原因是他們把道德觀上的歧異和對事實認定(belief about facts)上的歧異混為一談。比如說,有人對我說,“三百年前,英國人處死女巫,這是不是就是你叫做「人性律」或「正當行為律」的東西?”可是我們今天不處死女巫,是因為我們不相信有這種東西存在。要是我們真的相信,人將自己出賣給魔鬼,可以從魔鬼那裡得到超自然的能力,再用這能力去殺人,逼得人發瘋,又能製造惡劣的氣候,那我們一定會同意,這班邪惡的賣國賊一定值得我們將之處以極刑。在這裡並不是道德原則的差異,而是事實的不同。不相信有女巫也許是我們知識上的一大進步﹕但當你不相信有女巫存在,因而不去處死她們,在道德上並不算是什麼進步。一個人相信屋子裡已經沒有老鼠而停止裝捕鼠機,你不會因此就說這個人很人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