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律的實質(The Reality of the Law)
現在回到我在第一章結束時說的話,也就是人類有兩種奇怪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日夜神昏地希望自己的行為能達到一個標準,我們把這叫做公平(fair play)、正派(decency)、道德(morality)或自然律(Law of Nature)。一方面,他們並沒有實際上去做。你們也許會問,為什麼我把這情況稱之為“奇怪”,因為在你們看來,這是世間最自然不過的事。你甚至很可能會覺得,我未免太苛求人類了。你可能會說,畢竟,你所謂的人違背了是非律或人性律(p.s. 可以用“良知”來代替這個概念),只不過說明了,人都是不完美的。我們能如此要求人嗎﹖如果我所要做的,只是希望為我們希望他人做、自己卻做不到的行為找藉口,那麼,這種人非聖賢論,的確是個好答案。可是,這不是我要做的事。我現在關心的不是責任問題,只想找出真相。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說某件事是不完美的,或者沒有達到它應有的標準,會產生相應的後果。
我們不妨拿實物來說明。比方你眼前有塊石頭或一棵樹,它們生來就是那個樣子,你沒有理由說它們應該是另一個樣子。你當然可以說,如果用這塊石頭做假山,“形狀不合”;或者這棵樹不好,因為它不夠大,不夠用來遮蔭。你這樣說,只不過指出這塊石頭或者這棵樹,不巧對你自己不方便、派不上用場。
你不會責怪它們,除非是開玩笑。你心裡明白,在那種氣候、土壤下,這棵樹就只能是那個樣子。從我們的觀點來看,不管這是一棵“好”樹或“壞”樹,它們都在遵循着那個自然律。
這樣推理下去,我們可以知道,我們稱做自然律的東西──例如天候,作用在一棵樹上──嚴格說來,不必把它稱為真正的“律”,而只是一種說法。比方你說,往下落的石頭都遵守重力律,並不等於你說這個律意指“石頭都會這樣做”吧?你決不會認為,一塊石頭被拋出去後,會突然想起來,它得遵守命令往下掉;你只是認為,這塊石頭實際上是向下掉的。換句話說,你很難確定,還有什麼東西超越事實的本身,指導事情應該如何發生,而不是實際上如何發生。將“自然律”(Law of Nature)應用到石頭或者樹本身,指的只是“自然在實際上做的事”。可是如果提到“人性律”(Law of Human Nature)或“正當行為律”(Law of Decent Behaviour),情形就完全不同了。這律當然不是指“人實際上做的事”,因為,正如同我說過的,有些人完全不遵守,也沒有一個人可以完全遵守這個律。重力律告訴你,要是你拋出一塊石頭,石頭會怎樣做;可是“人性律”卻告訴你,人應該怎麼做卻沒有去做。換句話說,你的物件一旦是人,就有種超乎事實之外的存在物出現了﹔即除了事實(人的實際行為)之外,還另有一樣東西(人應該怎樣行為)。人之外的宇宙,只需講事實。電子和分子會照某種方式運動,產生某種結果,就是這樣簡單。可是人的行為,就不那麼簡單了,因為你明白,他們本來不該這麼作。
這的確很奇特,大家都很想解釋這種狀況。例如,我們也許可以這樣子理解,當你說一個人不應該作出那種事時,你只是想說明,他作的事讓我不方便,就像我們說一塊石頭的形狀不合一樣。這當然不是真的。有人因為比我早到那兒,占了火車廂一角的座位;另一個人則是趁我轉身移動行李時,偷占了那個座位。對我來說,二者都讓我不方便。可是我只會責備第二個人,不會怪第一個人。因為我不會只因為一個人偶然間占了我的便宜而大發脾氣── 也許會有短暫的不快,可是馬上會恢復理智;可是,要是誰蓄意占我的便宜,即使他沒有如願以償,我也會大發雷霆。然而,真正妨礙到我的是前者,而不是後者。可見有些我們稱之為壞的行為,有時並不會對我構成不方便,而是剛好相反。在戰時,如果能從敵營找到一個叛徒,對我方會很有利﹔雖然我們利用他、付他錢,但在我們的眼中,他只是個人渣。所以,你無法說,我們稱為“正當行為”的,只是對我們有利的行為;而我們自己的“正當行為”,也很明顯地不等於值得去做的行為。正當行為是當你明明可以撈到三英鎊,卻只滿足於三十先令;本來可以瞞騙而輕鬆過關的的功課,卻很誠實地完成;本來有機會占女孩子便宜的,卻放她一馬;本可以明哲保身的,卻要赴湯蹈火,或遵守一個你不想遵守的承諾;以及說出真相,即使讓自己看起來像傻瓜等等,諸如此類。
有人會說,“正當行為”也許對某人在某個特定情況下,並不值得,但對整個人類而言,則是有價值的,所以“正當行為”並不足以構成一個謎。人啊,歸根到底總有些理性,他們明白,只有在一個彼此公平對待的社會裡,才有真安全、真幸福,因此當人能理智地認識到這點,就會努力去做正當的事。誠然,安全和幸福只有在個人、社會階層和國家都能坦誠、公平、友善相處時,才能獲致,這也是世上最重要的一個真理。但若用這來說明為什麼我們在是非問題上會有那樣的想法,則是文不對題的。要是我們問:「我為何不該自私自利?」你回答:「因為對社會有益」﹔我可能接着問:「要是我沒得到好處,我幹嗎要管對社會有沒有好處?」然後你只好不得不說:「你本來就不該自私自利。」你兜了一個大圈子,又回到了原點。你說的是真的,但解釋不了什麼。如果有人問你,踢足球有什麼意思,而你回答他:「為了得分」,這等於沒說,因為得分本來就是球賽的一部份,而不是球賽的目的﹔然後你只好說,踢足球就是為了踢足球。沒錯﹗但不值得花力氣說。同樣的,要是有人問你,行為正當有什麼好處,而你回答他:「是為了造福社會」,這種答案沒有什麼價值,因為造福社會,也就是不自私(因為“社會”畢竟指“他人”),已包含在正當行為中。你說來說去,不過在說正當行為就是正當行為。其實,當你說完“人不應該自私自利”後就暫且打住,和說了一大堆解釋的話,效果完全一樣。
這正是我打住的地方。人不應該自私,應該公平。不是因為人不自私,也不是因為他們不喜歡自私,而是他們應該如此。重力律是一個有關有重量的物質會怎樣運動的(、或可能的)“事實”,道德律、人性律,則不是如此簡單。從另一方面說,它不僅只是個幻想,因為我們無法擺脫它,如果真擺脫得了它,那我們談到、想到有關人的一切,就變得毫無意義了﹔它也不是一個單純的聲明──為了我們自己的方便,我們便期待他人怎樣怎樣──因為我們叫做壞或不公平的行為,並不盡然對自己不方便,甚至可能正好相反,是對我們有利的行為。
因此,這個“是非律”,或“人性律”,或隨你怎樣稱呼它的那個存在物,總該是一種實物──真實存在的,不是我們捏造的。但它也如我們實際的行為那樣,不是普通意義上的事實。
這樣看來,似乎我們得承認:實在(reality)不只有一種。就我們探討的這件事上來說,我們確信,還有一些東西超乎人類行為這個普通的事實之外,而且十分真實── 一個真實的律,不是我們創造的,而是我們發現左右着我們的。 (譯者按﹕此即王陽明說的﹐良知是“是非之心”、“好善惡惡”之心﹐但不是是非、善惡本身﹔陽明又說,良知“只是一個真誠惻坦”(《傳習錄中》﹔只有具“真誠惻坦”之情,才能有“知是知非”、 “好善惡惡”之能力﹔而此“真誠惻坦”則來自於“天”; 以基督教的眼光來看,即基督教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