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終道: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 |
| 送交者: 天人 2006年02月21日23:38: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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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
答:聖經中關乎這方面的教訓約有三組重要的記載: (1)(申24:1 至4;參賽50:1;耶3:8) 舊約時代摩西曾許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許可離婚),但必須給她休書,使她在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嫁人。(即許可離婚後再結婚。)但這並非神原來的旨意,是摩西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這樣許可他們--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太 19:8) 神創造人的初時,設立婚姻的制度,絕不為人預留可以離婚之條件的。離婚,完全是人類犯罪之後的產物。摩西見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而隨意休妻;與其讓許多婦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於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鄭重其事,必須給予被休的婦人休書,經合法的手續,才可以休妻。並使被休的妻子證明本身是潔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權利。(申24:1~4)。
-- 按這兩處經文的記載,主耶穌的意思約可歸納為: 甲、向當時的法利賽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說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結合之後不可離婚--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 所以摩西的辦法,只是對不肯遵從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辦法而已!(但這辦法在舊約時代是被認許的(參賽50:1;耶3:8;太19:8)他們不可以為照着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覺是已經履行了律法,自以為滿足。
換言之,離婚的正確理由只是因為對方犯姦淫,否則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穌不是說若夫婦之一方犯了姦淫,就必須離婚,乃是說因這緣故而離婚或離婚以後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與另娶是兩件事)
a. 對自己-- 使自己陷於犯姦淫的罪中。因為這樣行,實際上是輕慢了神設立婚姻制度之神聖。 b. 對被休的妻子-- 使她無辜地蒙受淫婦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婦了" 的"叫" 字,原文poiew 是"產生"、"作成"、"使之變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姦淫才是休妻的正當理由,則並非為犯姦淫而休妻的,實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種不合理的情形下陷於與淫婦相同的地位上了。 c. 對於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使那人也犯了姦淫的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婦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應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娶這被休的婦人,當然也是犯姦淫了。
-- 使徒保羅教導哥林多人如何與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處時,有關夫妻離異的問題,其意見是: 甲、"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林前7:10,11)換言之,不可離婚。 按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信主之後,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對),他們不知是否應離婚,保羅在此針對他們的疑難,給他們明確的答案,不可離婚。
綜合以上三處聖經的記載,試按對以上真理之應用方面,作如下之結論: 1. 基督徒應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無論怎樣情形下,離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 在丈夫或妻子確有犯姦淫的事實,家庭環境又無法抵受時,若離婚不算犯罪。 3. 為信仰的緣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對方用強硬手段離棄,例如雖然信徒方面反對離婚,對方卻利用種種藉口和詭計,從法律方面獲得勝訴而離異;(地上政府對離婚之法律各異)這種情形下離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 信徒若因對方犯姦淫(不是自己犯姦淫),而經合法手續離婚,以後若再嫁娶不算犯罪。 (注意太19:9 主所說的"休妻"與"另娶",原文是在兩個不同的短句中,是兩件事。) 若不是因對方犯姦淫,而是因對方用種種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續離婚的,就不應再嫁娶(林前 7:8),因為這種離婚,雖然按地上的決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卻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形下被離棄的一方,就是被無辜地陷於與"淫婦"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離婚後,對方已經另外嫁娶,則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為這項離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則對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姦淫,對方既犯姦淫,這離異就不論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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