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范泰爾護教學緒論
摘自:
Van Til's Apologetic: Readings & Analysis
By: Greg Bah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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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個終極委身(Ultimate Commitment)的問題
加爾文曾經寫過這樣一段話:「我們人應當對上帝偉大而神聖的智慧有崇高的認識。可惜很多時候,人們偏偏對之看得不夠崇高,並且常常被自己瀆神的不敬沖昏了頭腦,以至在許多事情上產生出無謂的爭辯。」這是加爾文在注釋彼得前書三章15節時所說的話。 彼得前書三章15節,一直被視為是支持基督教護教學的最常提到的聖經根據。加爾文在上文中所說的「瀆神的不敬」,指的並非是那些挑戰上帝之存在或者懷疑上帝話語之真實性的非基督徒,他所針對的,乃是那些基督教的「護教家」。這些護教人士對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智慧認識得不夠透徹,既沒有高舉上帝的智慧,也沒有順服在上帝智慧的權柄之下,在他們的理性中有一股強烈的傲慢,使他們不經意地假設自己的「我宰思維」 (autonomy) 是綽綽有餘的。於是,他們便貿然地進入護教戰場與那些敵視基督教的人 士——那些同樣用他們自以為是、極度傲慢的理性 (即所謂 「瀆神的不敬」)的人——對話,而這種瀆神的無禮,本非活在耶穌基督主權下的信徒所當行的。如此產生的不幸後果,就正如加爾文所指的,是「無謂的爭辯」——那原本是神的僕人所應避免的(提後2:23-26) 。
彼得前書三章15節講到,能夠提出理據回答他人質問的先決條件,乃是先要在心裡尊基督為大。也就是說,基督必須是終極的權威,高於人的哲學、高過人的理性、超越人的理論學說━━這不僅應當是做護教工作的終點,也應當是護教工作的起點。如果我們要做到保羅所說的:「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先要「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林後10:5) 。堅持對基督的全然委身,應涵蓋人類生活中的每一個範圍,包括我們理性活動的各個層面。任何不按照這一原則所進行的理性活動,就是違背了第一條律法戒命的總綱:「你們要……盡性 (with all your mind) 愛主,你的上帝」 (太22:37)。正因為如此,不僅我們的護教結論需要符合耶穌基督的話語,我們護教的方法也要受他的話語所主導。
簡單來說,身為護教者,若要想從思想上剔除一切瀆神與不敬的思想,那麼他對上帝偉大而神聖之智慧的信心,必須受到他的推理過程所驅動、引領。唯有高舉上帝智慧的理性思維方式才能指導和產生出尊上帝智慧為大的信仰。終歸,「一切智慧和知識的寶藏」全積蓄在基督里了 (西2:3),沒有一樣知識和智慧是在基督之外的。當基督徒要為有關基督的知識辯護時,絕對沒有必要依靠其他知識的來源。這就表示,一個護教者在護教時,必須從開始到結束都要「預設」(presuppose) 上帝之聖道中的真理性。關於全然委身這事,我們也可以肯定,這是我們辯護所要達到的目標,也將是我們預設的標準,更主導着我們辯論的方法;否則,我們所希冀達成的結論就不是全然委身這回事了。
基督徒最終的標準━━上帝所默示的話━━教導我們說:「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1:7)。如果護教者不以對耶和華的敬畏為知識的開端,而代以任何其它的來源,那麼他在論證論的最後,所希望達成的結論:人需要對上帝偉大知識無條件、無保留、無抵抗地順服,就不是合理的了。 亦即,若以人的理性認知起點為一種智慧,那麼此種智慧將永遠更勝於上帝的智慧一籌。從邏輯上來說(對事不對人的來說),上帝的話也必然要屈居於人的主宰思維、最後的標準之下。 魯益士 (C.S. Lewis) 曾經很形像地描述到人的這種的情形。他說 :「古人來到神 (或眾神祗) 的面前,是帶着一種被告見法官的心情;但是現代人呢,這種情形卻剛好反過來。人是法官,而上帝則是站在被告席上的犯人……雖然審訊的結果,人是有可能會宣布上帝無罪釋放的,但這不是最大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人現在是坐在審判官的位置上、而上帝則被放置到被審判者的位置上了。」
註:此書正在翻譯之中,已翻譯到第四章。大概還需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