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論 (講義大綱)
林慈信
I. 罪的本質
1. 罪是真實的邪惡。
罪,在本質上不是善。
當然,上帝往往透過罪來成就祂的旨意,特別是祂救贖的計劃。
祂甚至用罪來成全祂的榮耀;祂的作為勝過罪,搭救人脫離罪。祂為被救贖者所成就的美意,比若是沒有罪而成就的美善更偉大。
可是這並不是說,罪本身是善。
人對上帝恩典最大的濫用與誤解,就是保羅所說的:讓我們犯罪,叫恩典顯多(羅6:1)。
這完全扭曲了上帝良善、恩典的真理。
我們永遠不能作惡,叫恩典來臨;永不能作一點小惡,成就大善。
罪是邪惡的。罪是真實的邪惡。我們反對(一)任何認為罪是幻覺的理論,和(二)任何認為罪只是缺欠,限制,「缺少什麼」(absence of …)的觀點。
在奧古斯丁神學影響之下的西方正統教會,這種觀點非常普遍。
我們的回應:罪是正面存在的,不只是善的缺欠。
罪包括一顆墮落(敗壞)的心(disposition), prava dispositia。
一顆邪惡的心,不只是缺乏良善而已。
你可以想象:沒有一顆好的心,而不想象一顆墮落的心。
罪不是這樣。在這問題上不可有「中立」,連半點兒中立都不可以。
其次,罪是真實的邪惡:我們反對任何認為罪是必須的邪惡,是為了成全善(一種必須有的美德)的看法。
不錯,我們想到邪惡的時候,只能想到邪惡是與善相反的。
可是,你若想到善的時候只能想到善就是邪惡的相反的話,這是歪曲的想法。
你若認為罪是必須的,道德的邪惡是必須的,好叫善存在(這是「反面說」的涵義),那麼邏輯上你必須承認,上帝是有罪的。
然後你必須承認,在上帝創造的大工之中,上帝所造的、有條理的現實宇宙(rational, created reality)之中,有罪的存在。這是對上帝和上帝所造的萬物的本性的侮辱。
罪,是真實存在的邪惡。
2. 罪是特定的(某一種的)邪惡。
罪是特定的邪惡,因為我們要分辨其他種類的邪惡;後者是罪的後果。
死是罪的工價。所有與罪有關的邪惡都是罪的後果,但它們本身不是有罪的。
死亡本身並不是有罪的。疾病,災難本身並不是有罪的。
有些邪惡,是上帝的完全本身所引發的。
落在上帝的忿怒中是一種惡,落在罪的懲罰中是一種惡。
可是,我們不能稱上帝的忿怒為有罪。
因此我們必須記得,罪是特定的邪惡:罪的邪惡的特定性在於:罪是道德性的邪惡。
3. 罪是道德性的罪。
罪是道德性的邪惡。要分辨其它的邪惡:懲罰,或肉身、物質世界的邪惡。
我們必須認清:所有道德責任背後的根據。
a. 「應然」的範疇。罪是違反了「應然」,因此是錯的。
罪不僅是不智慧,不僅是不幸,不僅是災難。罪是:錯的,不應該的。
b. 罪是「不應該」,因為罪是違反律法。「應然」與它的相反,若沒有是非標準,是沒有意義的;若沒有無條件約束我們的責任,則沒有意義。
這個道德的標準,不是「更高的善」,不是大多數人的最高好處,而是一個無條件的命令,這命令約束人的良心,因此約束全人類。這種約束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附加因素的影響。
c. 與此有關的就是「律法」:罪是干犯這律法:這律法是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不是什麼「理性之律」,不是什麼本質上的「絕對道德命令」(康德),後者的約束力來自自己,不是的;上帝的律法是絕對的命令,這命令的約束力來自賜律法者的權柄,就是上帝的主權。
這絕對命令的約束力來自上帝的本性,因為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性格、上帝美善的彰顯,是為了管理(人的)思想與行為,以符合祂的美善與本性。
「愛」與「律法」
我們必須揭露一種錯誤的想法:有人以為「愛」超越了上帝的律法,基督徒的律法就是「愛之律」;或以為,對基督徒來說,律法已經廢除了,律法被廢除,因為有一個更高的律法超越了律法,這更高的律法就是「愛之律」。
這種錯誤的想法通常是這樣表達的:愛廢除了律法,超越了律法,因此,基督徒所認識的唯一律法,就是愛本身。
記得主耶穌的話。當祂被問到:「律法中最大的誡命是什麼?」的時候,
祂回答:「你要盡心 … 愛主你的上帝,其次,要愛人如己。」然後主說:「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先知的道理一切的總綱。」(太22:40)
難道我們的主的意思是說,盡心愛主我們的上帝,和愛人如己,就可以不理律法與先知嗎?難道愛上帝、愛人就取代了先知的律法(《舊約聖經》)嗎?若這兩條誡命不再存在,不再是我們必須盡的義務,那麼律法與先知怎能以這兩條誡命為總綱呢?
再看:保羅在《羅馬書》13:10說的:「愛就完全了律法。」
愛完全了律法,可是愛本身不是律法。
重點是:對基督徒的思想和行為來說,更重要的,必須考慮的是:愛本身不是獨立的,不是自主、自法的,不是自我教導、自我指引的原則。換言之,愛不能自身詮釋那些管理愛的準則。
誠然,愛是成全律法的。愛激勵我們成全律法,遵守律法。沒有愛,就沒有成全律法,沒有遵守律法。
保羅這裡的用詞,意思是:愛就是從始到終充滿順服律法的,可是愛本身不是律法。
我們考慮罪的時候,必須記得這一點。罪,就是干犯律法。
你若廢除律法,就廢除了罪,因為罪若不是干犯律法,就沒有意義。
d. 上帝的律法涵蓋一切。這對我們討論的主題(罪)非常有關。
罪的本質是什麼?
上帝的律法延伸到生命中每一層面的關係,因此,我們沒有任一時刻不須面對上帝律法對我們的要求。
因為沒有任一時刻,沒有任何情況,我們不須盡責地愛上帝,事奉上帝。
我們與「愛」的關係若是如此,我們與「律法」的關係也必如此,因為「愛」與「律法」是息息相關的。
愛若是成全律法的,那麼離開律法就沒有愛,若不成全律法就沒有愛。
人不可能是「非道德性」的;我們要就是道德的,要就是不道德的。
在所有的事上我們都要向上帝負責:因此所有次等(人間)的責任都是神聖的,都帶有約束力。
我們對他人有義務,因為這些責任是由上帝指定的,有上帝的權柄支持。我們必須在這些指定的範圍、制度里,履行這些義務。
這些次等的義務若不源自更高的義務,人生必有矛盾。我們在每一個特定的範圍里,必須向他人遵守應守的義務,因為這些是上帝所頒發的典章。所有次等的義務,都來自更高的、上帝所賜的義務。
你可能會問:這跟「罪」的題目有什麼關係?
有很重要的關係,因為罪若不是犯了更高的、上帝的準則的話,就不是罪。
《聖經》清楚的教導是:宇宙里只有一位頒發律法者。
人的誡命若要求我們犯上帝的律法,那麼我們必須聽從上帝,不聽從人。
因此,罪的唯一準則,就是上帝的律法。
只有當人的誡命超過了上帝的典章與權柄的時候,我們不聽從人。
可是,人的誡命若是正當行使了上帝所賜的權柄的話,那麼不聽從就是罪,不只因為這個「不聽從」違反了人的誡命,而是因為人的誡命本身是符合上帝所設定的典章。
這是《羅馬書》13:1-7的清楚教導。
良心,是對着上帝的律法運作的。
唯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
我們若聽從良心,我們就是承認上帝所設立的權柄。
或者有時候,人的制度設定一些規條,是超過上帝設立的權柄的。
人的誡命若要求我們違反上帝的律法,那時我們必須聽從上帝,不聽從人。
可是,當人的誡命超過上帝的權柄,可是並沒有要求我們違反上帝的律法的時候,那麼,順服人的律法是權宜之計。
順服,遵行這條誡命可能比較有助益,不過我們必須記得:這些誡命若超過上帝的權柄,那麼,我們若不遵守,並沒有犯罪:當更高的,對上帝的責任要求我們這樣不遵守的時候。
這與我們所討論的題目:罪究竟是什麼,有密切的關係。
罪必須被定義為:違反上帝的律法。
因此:判斷罪的律法,必須是不變的。
事情的處境、條件都可能影響我們看一項罪行的嚴重性。可是,處境與條件並不決定,上帝的律法是什麼。
當然,處境與條件決定,上帝的律法的那些層面須應用在這些處境與條件上。但是,它們本身並不決定,什麼是上帝的律法。
因此,《聖經》裡的是永久的、不變的原則,就是我們向上帝要盡的職責,這些責任記載在誡命里。上帝的誡命就是我們判斷罪與罪行的準則。
4. 罪包含污穢(macula)、過錯(cupla)、與受刑(poena)的責任。
a. 污穢 Pollution(macula)
我們已經看見,罪來自心思意念的污穢,來自整個人的內心結構。罪從來就不是一種意志上、道德上的抽象觀念:罪從來不是一種從人性中最有道德與宗教決定性的「心」抽離的、抽象的意志行動。
我們在上面已經強調,若沒有墮落、敗壞的心,則沒有罪。一項罪行若孤立起來,與它的起源(人的心)抽離,是一個抽象的觀念,不是真實存在的。
「……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言》4:23)
因此,「污穢」的層面是多麼地重要。
b. 過錯Blame (culpa)
「過錯」的意思是:一個人違反了上帝的要求的時候,是應被責怪的。
我們應該強調罪的這個層面,因為:有不少基督教內的倫理學(心理學,輔導學)的傾向是:幫助人找藉口,可能是無知,可能有情可原的情況,或者是犯罪的條件。
凡是有罪、上帝的要求被違反的時候,不論是干犯上帝的律法(commission),或忽略盡我們的義務(omission),犯罪的人是配責怪的。
c. 受刑的責任Liability(poena)
因為一個人的心,或行動是應責怪的,有過錯,因此必須受刑罰。
可能最好的說法是:上帝的審判,上帝懲罰的審判,降在一個人身上,因為他犯了上帝的律法。審判是必然的,因為罪就是上帝的否定。所有否定上帝的事都必然引發祂的不悅、忿怒,上帝的審判的高峰,必然是祂的忿怒。
拉丁文字rectus 是「為某事負責」(liability)的意思。有些神學家(賀治)分辨兩個觀念:rectus culpae 和rectus poena。慕理:這是 rectus的誤用。
古典的改革宗神學極力反對這樣的分辨,因為:責任(rectus)一定是在culpa 與 poena 之間的。
Van Mastricht 說的對:責任(rectus)一定來自過錯(culpa);引致懲罰(poena)。
為罪負責任,就是要面對懲罰。
英文用guilt這個字非常含糊。形容詞guilty也是一樣。
我們說某某人是 guilty的時候,意思是說:某某人作了一件錯事,因此,我們心目中 guilt 與罪行(sin)本身,是同義詞。
Guilty 有時是指作了的錯事。
因此,英文的 guilty 很多時候就是罪行(transgression)的同義詞。
我們不須要介入一般用字的討論,因為字在一般日常生活的用法,決定字的字意(denotation)與隱含意義(connotation)。
但在神學裡,「有罪」(guilty)往往是用作指拉丁文的 rectus,因此guilt的意思就是犯罪帶來的責任(liability),即拉丁文的obligatio ad poena。
神學上的rectus的意義比較狹窄,是指因為罪的緣故,對上帝的審判負責。
5. 結論:罪的本質。
我們的思想必須對準這四個重點。因為今天很多人強調罪是多麼的討厭,是人們不喜歡的,應當憎惡的,甚至是骯髒的,可是缺乏了基督徒應有的對罪的判斷,即是:罪中有污穢、過錯、與罪孽(受刑)。
《聖經》對罪的看法是:罪是錯事,不只是人們不喜歡的,乃是上帝所咒詛的,「罪」的本質,在於違反上帝的律法。
在今天的文化處境,我們必須強調罪必然帶來審判,因為罪就是上帝與上帝本性的否定。
當我們了解罪就是否定上帝與上帝的本性的時候,我們就能體會有關的原則,即:上帝對罪的回應,必定是不悅、咒詛、與忿怒。
這裡有一項上帝的「不可能性」。這項不可能性不是上帝的軟弱,乃是祂的大能,不是祂的羞辱,而是祂的榮耀。
上帝不能背負自己。因此,對否定祂的事漠不關心,對上帝是不可能的。
上帝就是聖潔,公義,真理;祂是愛。因為上帝是愛,祂以最高的愛愛自己。因為祂以最高的愛愛自己,祂不可能不否定那些攻擊祂的榮美、挑戰祂的主權、懷疑祂的良善、否定祂的真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