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神形象與工作之約的人 |
| 送交者: 誠之 2006年03月16日19:32:1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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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神形象與工作之約的人
一、具有神形象的人 1、關於有神形象的人聖經的教訓 聖經述說人是神作為中的傑作,其特殊的榮譽就是人是照着神的形象,並按着他的樣式造的(He is created in the image of God and after His likeness)(創1:26、27)。向來有人在此試圖把“形象”(image)和“樣式”(likeness)二詞作詳細區別。有些人認為前者是指肉體的,而後者是指靈魂而言。奧古斯丁主張這些分別與靈魂的知識及道德上的品性有關。羅馬天主教認為“形象”是賦與人類的自然賜物,而“樣式”是指着超自然賜物,那就是他的原義。然而這兩個名詞,雖因觀點上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異,但卻是指着同一事項。從下列經文中可看出此二語是互相使用的(創1:26、27,5:1,9:6;林前11:7;西3:10;雅3:9)。創世記一章廿六節里的“按着我們的樣式”(after our likeness)明顯是強調與形象(image)大約相似,甚至可說是同樣的事實。人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是極重要的教義,因為藉着與神相似的形象能夠很明顯的把他們由動物以及其他被造之物分別出來。就我們所知,就是天使也沒有和人類分享此榮譽。在人的意義和程度上而言,天使絕沒有神的形象。 2、人有神形象的歷史觀點 關於人有神的形象,特別有三種歷史性的觀點。 (1)羅馬天主教的見解 羅馬天主教相信神在創造人的時候,賦與人類自然的恩賜,即如魂裡面的靈性、自由意志以及肉體的不滅性。這些屬乎自然性的恩賜構成了神的形象。然而在這人的純屬自然狀態中,有低級的欲望和熱情的傾向來反抗理性與良心高尚的能力。這傾向本身雖然不是罪,但意志卻被罪控制,以致成為自發的行為,因此自然就構成了罪。然而神為了使人能制止這些劣性而賦與人類超自然的恩賜,即所謂的原義(original righteousness),也許這就構成了人有神的樣式。 (2)信義宗的見解 信義宗對於構成神的形象這方面並不完全同意。然而普遍的見解認為人類在創造的時候,被賦與這靈里的特質,神的形象即在其中,即一般所稱的原義。這些特質就是所說在人裡面的真知識、仁義和聖潔。但由於採取了這一見解,而無法充分承認人類和動物本性上的區別,或人類和天使本性上的區別。設若人的本質是神形象中之真知識、仁義和聖潔所構成,那麼在此就發生了疑問,即人因着罪而有惡行時,為何喪失了神的形象卻依舊是人呢?又假若以這裡所說的神的形象來決定人的本性,那麼同樣持有這些靈的特質的天使和人類本質上的差異又是什麼呢? (3)改革宗的見解 與羅馬天主教乃至信義宗比較,對於神的形象,改革宗持有較為廣泛的見解。他們往往在狹義與廣義的神的形象之間有所區分。狹義的神的形象包括人的被造有真知識、仁義和聖潔的屬靈特質。這些均屬於神的形象。可由以弗所書四章廿四節,歌羅西書三章十節中看出。但神的形象在廣義方面來說,不是指物質性的實體,而是指身體中靈魂的器官,以及對於低級的被造物的支配,是一個有理性的、道德的、不朽的屬靈的存在。我們要留意,聖經將這支配的權利,和人類的創造具有神的形象直接連結在一起(創1:26)。在廣義方面來說人雖然在狹義方面失掉了神的形象,但神的形象仍包含在真理的仁義和聖潔中,人仍持有神的形象(創9:6;林前11:7,15:49;雅3:9)。 二、工作之約中的人 神與人的自然關係是隨着人暫時的順服,因着神給與未來有完全和幸福的契約關係而得到補充。這契約被稱為工作之約(The covenant of works)。 1、聖經中對於工作之約的證明 鑑於多人否認工作之約存在的事實,因此我們希望對其聖經上的根據作一深入的研究。以下提出聖經對工作之約的證明。 (1)聖經中很明顯的將契約中所有的要素表明出來。假若其諸要素現今仍存在着,我們不但有將其結合的權利和義務,更有在此教義上冠以適當名稱的義務。在此有進入一項盟約的兩個當事者,即神和人。這裡有一個條件,就是神叫人順服的條件(創2:16、17)。而在此又立了一個應許,即永遠生命的應許。在羅馬書十章五節,加拉太書三章十二節,及生命樹所象徵的意義,創世記三章廿二節的經文中則暗示着不順服的結果就是死。 (2)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二至廿一節,在亞當和耶穌之間所提出的對比。是一方面與罪的歸算,另一方面與義的轉移有關,只是說明亞當與耶穌一樣,成了契約之首。假如因為耶穌是我們的代表者,而我們分享了他的義,那麼同時我們也因着同一理由應當同受亞當的罪咎。 (3)在聖經中也有提及亞當違反契約的經文。何西阿書六章七節說:他們卻如亞當背約(But they like Adam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 Am. Rev.。此譯文和荷蘭語聖經譯文一致。但七十士譯本的翻譯卻是這樣:But they like man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在其他的譯文中也有明白的提示,並在約伯記三章卅三節中,也有相同意義的經文。 2、工作之約中的要素 茲分別列出工作之約中的各項要素。 (1)契約中的當事者 一項契約往往是雙方所定的盟約。在工作之約中,一方面是三位一體的神,萬物的主宰,本着他的恩典,並以順服為條件,將永生和完全的幸福賜給人。在人這方面是亞當為人類的代表,只有絕對的依賴神而不能有其他的要求,准許為自己和自己的子孫與神立了所應許的恩典的契約,負有絕對順服神的責任與義務。 (2)契約中的應許 在契約中最大的應許,如果能用言語充分表達出來的話,就是對生命的應許。這不只是人類自然存在的延續,也是生命被提高到不斷的祝福與榮耀的至高發展。亞當的確是在積極性的聖潔狀態下被造,並不受死律的約束。然而他只不過是人,並未保有無上的特權,對於錯誤與罪惡和死亡的可能性並沒有克服。因為他並未把握最高度的聖潔,還沒有充分地享有生命。 (3)契約中的條件 工作之約中的應許並非無條件的。其條件就是完全無條件的順服。神律法上的要求,除了完全的順服以外別無其他。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這種有積極性的命令,很明顯的是對完全順服的一種測驗。由此神律法上的要求可以說集中於一點上。須待解決的最大問題,就是人要完全順服神呢,或是服從自己的洞察力呢? (4)契約中的懲罰 契約受到破壞時所施與的刑罰,用較含蓄的詞句來表達,就是肉體和靈命的永遠死亡。死的基本觀念並非完全的滅絕,而是與生命的源頭隔絕,其結果是瓦解至悲慘與恐怖。不只是肉體和靈魂的分離,最重要的是靈魂與神的分離。 (5)契約中的保證(典禮) 關於工作之約中的保證有許多不同的見解。甚至有些人說有二個三個乃至四個的保證,然而最普通的見解認為生命樹是唯一的保證。因為被認為只有這一點才是唯一能從聖經中得到的證明。或者生命樹就是被指定之生命的象徵,生命的保證,乃至生命的印記。創世記三章廿二節的經文,更使我們明白它是生命的保證。 3、工作之約的有效性 十七世紀的阿民念派強調工作之約因着亞當的墮落而完全被廢棄,因此其子孫對此約的責任也就完全得到解除。相反的,與他們對立的改革宗所採取的理論,認為毀約雖然已成過去的事實,但其他部分仍屬有效。 (1)其未被廢棄的意義 神對人仍保持完全順服的要求。對罪咎所宣告的咒詛尚適用於所有仍在罪中生活的人。或許神有能力將此撤消,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利18:5;加3:12)。然而很明顯的是墮落後的人類無一人能達到神所要求的條件。 (2)其已被廢棄的意義 此契約中的特殊義務,對實際生活在恩典之約中的人而言,是已經終止了。這並非說這些義務無端被除去,或不再被重視,而是由一位中保者為他所有的選民來完成。而且工作之約已不再是被指定獲得永遠生命的方法與手段,那是因為墮落後的人已經失去了如此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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