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不寐:關於原罪問題再致一位姐妹 |
|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3月18日21:44:5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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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關於原罪問題再致一位姐妹
是的,主知道我們所需要的,所以用這種方式讓我們在他的話語裡繼續得到造 就。原罪問題實際上是基督教信仰的根本要理之一,它是救恩的啟蒙之路,把我們引向 基督。如果沒有原罪,十字架就毫無意義。正是因為人們不相信原罪,所以他們視“救 主”為無稽之談。而作為已經受了恩典的人,更應該在這方面有準備,才可能捍衛真道 ,並成為他人的祝福。 我這樣說不是說我明了了這真理。神的智慧和愛何等長闊高深,我想自己在真 理上永遠是微不足道的。這不是謙虛,這是我們存在的基本狀況。但靠着主的憐憫,我 們可以在聖靈的帶領下得到他所要啟示我們的。既然我們相信信仰的真道首先不是理性 真理,而是啟示真理,這就構成了我們理解原罪等信仰問題的基本前提——我們不能通 過科學方法或理性的方法來認識和證明信仰問題。 我們先來了解“原罪”概念的幾個基本方面: 1、全人類的敗壞,從亞當犯罪而來(羅五1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 人都被定罪;照 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5:12這就如罪是從 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羅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 有。” 羅5:14—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象。 ) 2、全人性的敗壞,罪在人心中如同毒根,並結處在的果子,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太十五19~20: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 ,謗瀆。這都是污穢人的。加5:19—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 蕩。……羅7:17-18—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也知道 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羅7:20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羅7: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 律。 羅7: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詩五十一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可七21、22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耶十七9人的心壞到極處。) 3、全人生的敗壞,從嬰兒到成人,從出生到死亡(賽48:8:你未曾聽見,未 曾知道,你的耳朵從來未曾開通。我原知道你行事極其詭詐,你自從出胎以來,便稱為 悖逆的。詩五十一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羅8:20, 22受造之物,嘆息勞苦,服在虛空之下,不是出於自願”。) 4、原罪(單數)的審判——肉體的死亡,用什麼方法也不能除去,本罪(複數)靠主的寶血赦免。 5、信徒靠十字架戰勝罪的權勢,靠主的再來戰勝罪的同在 後面兩個問題,如果主願意,我們下次再談。我們主要討論前三個問題。我 知道,按理性的理解,這種“株連”的方式是不能被接受的——憑什麼亞當的罪要由我 們承擔責任,這顯然與“罪責自負”的現代人權觀念背道而馳。嬰兒犯罪的說法也許更 令我們憤怒,這與人道主義觀念也存在嚴重的衝突。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 搞清楚聖經所說的“罪”是什麼,而這個概念與中文法律上的“罪”差距何止千里。感 謝神,我可以把有關研究介紹給你,不用我再花太多的時間去查字典了—— 罪的性質(根)就是自私自利(selfish),從以上帝為中心(theocentric),墮 到自我中心(egocentric)。把自己放在上帝和他人之上,一切罪念煩惱就產生。 聖 經中罪字的原文意思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Hamartia 有射不中的意思(罪,羅二23),聖經中罪的總稱,是指不像上帝, 不合上帝的心意,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就是罪。 B. Parobasis 不走正路(罪過,羅五14),公園有「請勿踐踏草地」一牌,你走草地就錯了,違望律法就是罪 C. Paraptoma 失足墮地(過犯,羅五15),英文譯作trespass(侵犯),前者意即人立在平地上面失足跌倒,後者指越過、侵入不應進入的界線 D. Parokoe 不聽從(悖逆,羅五19),意即聽不見,聽不清,或聽雖聽見,卻不 理會,就是罪 E. Anomia 反對,不守律法(不法,羅六19) 奧古斯丁認為驕傲是萬惡之首;祁克果說罪的特徵乃是在於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因此我們也可以將人對神的偏離、自我中心的驕傲 視為基督教對罪的主要定義。這個定義也許可以減輕人們內在的不安。然而更重要的問 題在於,這種罪毫無疑問是極其普遍的。誰敢說自己沒有這種罪呢?《聖經》不過是早 就把這種“客觀事實”宣布出來,並給出了理由。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種其他的解釋 更令人信服。然而人們並不滿意,他們要問,亞當的罪是怎樣歸給我們的。 “標準答案”是這樣,這也是歷代教會根據聖經總結出來的:借着歸與和遺傳 ,並是神把亞當的罪歸與我們。具體解釋乃是這樣:因為亞當是行為之約的元首;他是 他所有後裔的代表者。神和亞當立的約,不是單為他自己,也是為他的後裔,所以凡從 亞當按常例而生的人(這意味着耶穌除外),都在亞當初次的過犯中和他一同犯了罪, 一同墮落了。在此我就需要再次強調,這一真理是啟示真理,不是理性真理,神向人類 宣告這一“事實”,不需要回答更多的為什麼。然而,無論你的理性怎樣反對,你的理 性可以從事實的角度為此作證:這是一個既成的事實:罪的工價乃是死,(1)靈魂的死 ,是指與神隔絕。(2)身體的死,是世人所不能避免。(3)永遠的死,不信耶穌的人,死後要在地獄中受永刑,這是最可怕的死。沒有一個人能逃避這種命運。如果我們把原罪 理解為啟示真理,因此就沒有必要花更多時間為“怎樣遺傳”之類的問題浪費精力。我 們的答案是,我相信;而我相信之後,我就明白這是千真萬確的。理性在啟示真理上是 無能為力的,但如果它是誠實的,它在啟示之後可以與聖靈一同作證。 關於嬰兒,一般認為,嬰兒有原罪,但沒有本罪。關於原罪的問題,我想不是什麼大問題,沒有一個孩子不是自私的,當我們第一次聽見孩子說謊、看見孩子欺負小動物、以及孩子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就哭鬧的時候,我們不知道這“罪”是從哪來的,但罪清清楚楚在那裡。但毫無疑問,孩子不是“聖人”——世界上不存在“聖人”這個物種。我們的憐憫和對孩子的愛(另外一種自私)往往使我們不願意正視孩子不過是個小罪人這一事實,因為似乎把孩子視為罪人,就使人馬上想起了刑罰。然而事實正相反,正視這個小罪人,恰恰是教導我們要愛他們,因為他們做錯事本不是“故意”的,立志由不得他們,行善也由不得他們,因此關愛兒童和教育兒童就成為父母和社會的責任。如果我們把兒童視為無罪的,不僅與事實不服,導致不負責任的濫情,而且將導致更為嚴重的後果。 我相信你能同意上面的觀點,但未必理解兒童是否有“本罪”的問題。事實上我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在求告訴神,求神啟示我。目前在這個問題上有一些分歧。共同的觀點是,兒童雖然沒有本罪,主要是因為他們還沒有能力犯罪,並非不想犯罪。然後嚴重的分歧就來了——一派觀點認為:上帝不會依據人犯罪的潛在趨向來懲罰他們,他只會按照人據其認識而導致的惡行來施行懲處。因此,嬰兒絕不會因着原罪而下地獄,他們從未犯下過任何罪行。所以,嬰兒夭折應該上天堂,無論孩子是否信主或受洗。這種觀點往往引用大衛的兒子為根據。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受洗的嬰兒也是罪人,死後當然下地獄。你要問我支持哪種觀點,我只能說我現在還在祈禱。從人的感情上說,我當然支持第一種觀點。但你知道,神的意念高過我們的意念,神的道路高過我們的道路。 最後,談到原罪要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一是“性惡論”,一是佛教中的“無明”(無明是因,業與苦是果)。事實上,“原罪論”雖然堅決反對“性善論”,但也不同於“性惡論”。基督教相信,雖然人的靈魂和肉體都被罪污染了,但人性中仍然有善的一面,有羞恥心或“良知”。不過由於偏離神,善與惡在人內的征戰中,惡做了王。基督教不相信人一無是處。原罪論與佛教的“業”有某種相近,但重要的區別在於:佛教把業更多理解為人倫道德,涉及是人與人的關係,人與世界的關係,而基督教卻認為罪首先是人對上帝的背叛,是人與神的關係。正因為如此,佛教徒犯罪只是自己 的事,佛不能赦罪;基督教悔改則是面向上帝,並信靠基督的代贖。 因為時間關係,上面這些問題只能簡單談談,希望多少能對你有幫助。不過在清理上面的思想的過程中,我自己反覆讚美神的奇妙和偉大。不認識神的人,不可能認識人,不可能人認識自己。所以當我們有些事情不明白的時候,就該常常禱告。沒有神的憐憫,我們一無所知。 還有很多話要說,如果神願意,下次再談吧。總希望這些話對你有益處,這一點我也放在神的手中。
以馬內利!
不寐 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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