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登興 :清教徒與馬薩諸塞共和政體 |
|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3月18日21:44:5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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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登興 :清教徒與馬薩諸塞共和政體
【內容提要】所以關於馬薩諸塞,我認為這是一個用股份制來開拓的新大陸,是一個從公司演化而來的政府。而且是由一個有清教信仰背景人公司演化來的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實行於清教徒內部基於兄弟之愛的民主平等原則被推行到政府的運作中,並進而推行到整個社會的治理上,這就是清教徒對於美洲憲政的貢獻之一。
我探討基督教與憲政的關係文章《信仰稀缺,自由亦稀缺》在關天發表後,網友“享受孤獨的黑夜人”對清教徒提出如下指責:“可是就是這麼一群人;一群意志堅定追求自由的人;當英國宗教迫害加劇;1630年至1640年約有二萬清教徒逃離英國;到達馬薩諸塞的時候;竟然在馬薩諸塞實行神權統治;對其他基督教派別進行排斥迫害。你能不能告訴我;你所謂的宗教和憲政的關係;體現在哪裡。”
雖然我對於北美清教史我了解得了,但且容我就史實論事。
一、清教徒在馬薩諸塞所實行的並不是神權統治。
1628年一些清教徒取得新英格蘭公司控股權,該公司有權在馬薩諸塞灣區域建立定居地。該公司1629年改組成馬薩諸塞海灣公司。皇家特許狀授權公司全權統治其所領有的區域。
1630年公司股東層攜數年名清教徒移居馬薩諸塞。
公司選舉出來的總督溫思羅普及十來個股東本來有權力統治該公司領有的區域內的全體居民,然而他們還是想為自己的政府獲得更廣泛的民意基礎。到新英格蘭後,他們把公司改組成一個自治政體。
1631年他們接納一百多名男子為公司成員,在公司集會上有投票權。後來公司與殖民地合併,但是只有清教徒才有資格成為自由人。
後來他們所建立的實際上是一個自治的共和政體,一個清教徒的共和國。
所以關於馬薩諸塞,我認為這是一個用股份制來開拓的新大陸,是一個從公司演化而來的政府。而且是由一個有清教信仰背景人公司演化來的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實行於清教徒內部基於兄弟之愛的民主平等原則被推行到政府的運作中,並進而推行到整個社會的治理上,這就是清教徒對於美洲憲政的貢獻之一。
但是,你不可以說清教徒所建立的是神權政治。因為:
一、清教徒確實要求他們從公司演化而來的政府厲行上帝的誡命,維護純正的宗教。但是,這是基於他們民意表決做出的決定,是基於他們多數人的投票選擇。而且他們沒有強迫那些反對他們的人服從他們,這是他們的“公司”,他們的清教社區,不同意他們法律的人可以自便。
二、清教徒所建立的馬薩諸塞不想讓神職人員牧師參加政府,不想讓任何一個牧師行使一種政治權力。在新英格蘭,雖然牧師影響很大,但是他們甚至在自己的教會裡也幾乎沒有什麼權力,教會的重要行政事務都是由投票決定的。
好了,如果說一個社會是神權統治是條件是什麼呢?我想一、離不開神職人員對世俗權力的把持,而馬薩諸塞完全沒有這一點。二、就是把持世俗權力的宗教力量藉助政府權力推行宗教誡命。馬薩諸塞雖然是要求立法合乎宗教誡命,但是這是投票的結果,其原因是當時的居民贊同這些共同原則。推行的主體是民眾,而不是神職階層,推行的方法是投票,而不是強制。
我承認馬薩諸塞的做法與現代世俗化以後的憲政政體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判斷一個新歷史事物的進步性,我們要看的是他實踐了哪些不同於往昔的原則。清教徒在馬薩諸塞實踐了與中世紀神權政治完全不同的神職人員不介入世俗事務的做法,這就使他們與神權政治區分開來了。
此做法也是根據政教分離的原則所確定的。
二、清教徒對羅傑·威廉斯實行的並不是宗教迫害
“黑夜人”說馬薩諸塞清教徒“對其他基督教派別進行排斥迫害”,又說:“羅傑.威廉斯主張政教分離和宗教團體獨立;被清教徒逐出海灣;他和追隨者南下;建立了羅德艾蘭。安娜.霍清森被逐出波士頓;也到了羅德艾蘭。”
首先,威廉斯本身是一個獨立派清教徒,他被驅逐出馬薩諸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他的兩個“煽動性”的思想,一是認為馬薩諸塞特許狀無效。國王無權批准此特許狀,人們也無權接受他。這可能導致國王立刻直接控制殖民地並結束他們的共和國。二、威廉斯主張任何政府都沒有處理宗教事務的權力。這第二點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上是非常超前的。但是超前的未必是現實的。我在前面說過,馬薩諸塞本是由清教徒的公司改組而來的,他們去新大陸,本來的理想就是建立一個按清教理想生活的清潔社會,所以他們基於共同民意要求立法合乎《聖經》,這是他們共同民意選擇的結果。以今人眼光看來有局限,但在當時是無可指責的。基本原因是當時的社會基本面不同。
所以威廉斯並沒有受到迫害,他只是被請出那些清教徒們的社區,原因是因為他們擔心他的言論威脅殖民地的生存。要知道威廉斯地馬薩諸塞本來是受到很好禮遇的,馬薩諸塞殖民地總督溫思羅普就是他的好朋友。
其次,這不是一次宗教迫害,因為威廉斯的被逐是基於他的政治觀點,而不是涉及到基本教義的觀點。
此外安妮·哈欽森的被逐倒是與宗教有直接的原因,因為她一些教義上的見解與清教徒完全不同,她聲稱她從上帝那裡直接領受了啟示,這種觀點今天正統基督徒都是不會認同的。而且她又聲稱新英格蘭只有她的好朋友和她姐夫兩個人的布道是正確的,別的牧師所講的都是錯誤的。
但是她只是被請出去,而沒有受到迫害。既然此地的主人們決定以這種原則來建立他們的社區,而你的觀點威脅到了他們建立這一社區的根本原則,他們就請你走。這有何不可呢?
最後,我要指出一點。從一個公司到一個自治的共同體,過度得如此完美,並且為此後的憲政政體建立了良好的基礎的,就是這些清教徒。他們不喜歡專權,也不喜歡自己被專制,他們願意按兄弟之愛共同治理自己的社區,於是他們舉行選舉,投票表決,制定法律。這樣一個憲政的雛形就形成了。
雖然,早期這個憲政有清教的色彩,但那是公民們表決同意的,這有何不可呢?
200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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