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真偽辨: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2)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3年02月17日04:53:2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福音真偽辨(2) ——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
文|蔣虹嘉 蔡蓓 《生命季刊》第104期
請閱讀本文第一章:
音頻為郭光明弟兄朗讀:
第二章 福音的本質與核心是什麼?
(一)聖經的真理
在第一部分中,我們討論了福音要處理的根本問題是將人從罪、死亡和神的忿怒中拯救出來。針對人的這個根本需要,羅馬書1:16-17 宣告,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本於信而歸於信”。雖然神揀選和拯救我們的唯一原因是出於我們不配得的、神至高主權的愛(弗1:4-6),福音的本質卻是關乎神的義。若沒有神的義借着福音傳遞給人、憑着信心領受,就沒有人可以得救,所有人都被定罪,因為所有人都在神的忿怒之下,這是羅馬書1:16-18告訴我們的。11所以,只有靠神的義,罪人才能得救。
福音把神的拯救和神的義聯繫在一起,是有舊約聖經的根據。12在詩篇和以賽亞書裡,神的“拯救”和神的“義” 經常以對偶平行的方式出現在同一節經文裡,幾乎是同義詞(中文聖經將希伯來字ָהָקדצְ 或希臘字δικαιοσύνην譯為“公義”或“義”)。例如,詩篇98:2,“耶和華顯明了祂的救恩,在列國眼前顯出祂的公義”; 詩篇71:15,“我的口要終日講述你的公義和你的拯救”。13 在以賽亞書45:21神宣告:“我是公義的神,又是救主;除了我以外,再沒有別神”;在51:5應許說:“我的公義臨近;我的救恩發出”;接着重複兩次提到,唯有“我的救恩”和“我的公義”永遠長存(51:6, 8);最熟悉的也許是61:10,“因祂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以公義為袍給我披上。”
在福音中所顯明的神的義是借着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贖,賜給一切信的人,使罪人得以被稱義(羅3:22-24)。因此,如何理解基督在十架上的死,就成為分辨真假福音的最關鍵點。
新約聖經用“挽回祭” 來定義基督的死,這是福音的核心,出現在四段經文裡:14
> 羅馬書3: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借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 希伯來書2:17,“祂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
> 約翰一書2:1,“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
> 約翰一書4:10,“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
“挽回祭”不僅包括贖罪的含義,還有平息神忿怒的意思。“挽回祭”是必要的,因為人悖逆得罪了神,不但配受罪的刑罰,更要承受神所彰顯的義怒,這是福音所要解決的人的根本問題。然而作為罪人,我們何以能平息永生神的忿怒?唯有神出於祂無比的愛和憐憫,主動差遣祂的獨生兒子,代替我們,背負我們的罪在十架上受了神的審判;代替我們死了,贖了我們的罪,挽回了神的忿怒。15 所以,我們靠着耶穌基督的寶血稱義,更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 (羅5:9),得以與神和好(羅5:1)。
明白“挽回祭”的必要性,就能明白為何耶穌說,祂來是“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可10:45);在設立聖餐時又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免”(太26:28);最後在十字架上痛苦地大聲喊到,“我的神!我的神!你為什麼離棄我?” (太27:46)。要留意,耶穌喊“我的神” 而不是“父啊”,表明祂是在與罪人認同,是代替我們站在罪人的地位上,承受聖潔的神對我們所有的罪惡所發出的公義的忿怒!
“挽回祭”彰顯了神的公義(羅3:26)。因為神沒有姑息我們所犯的罪,而是定旨將我們所當受的神公義的忿怒,全然傾倒在祂的兒子身上,審判了我們的罪;同時藉此能公義地稱信祂兒子的人為義。福音派神學家巴刻(J. I. Packer)在其名著《認識神》裡準確地概括了這個要點,“在十字架上公開展示挽回祭,除了是要公開顯明神使人稱義的憐憫,還要顯明這憐憫的基礎是公義和公正。”16凡是不以“挽回祭”為核心的福音,就不是保羅和使徒們所傳講的福音。17
(二)遠志明的謬誤
所有的虛假福音和異端都不認為基督耶穌的死是替代性的贖罪,是一次永遠、完美無暇地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來 9:12, 10:12),挽回了神對罪人的忿怒。他們會用其他的解釋來取代這個聖經的真理。其中頗有影響力的是由中世紀的法國異端皮埃爾·阿伯拉爾(Pierre Abélard)提出的“道德影響論”(Moral Influence)、或稱為“典範論”(Exemplar Theo-ry),認為耶穌的被釘十字架是神對罪人的無條件的愛的最高表達,為的是改變我們的道德。神不是令人畏懼的法官,而是充滿愛的父。神先愛我們,所以我們會愛祂作為回報,以此促成我們的轉變。
遠志明在《大愛篇》裡對耶穌的死的解釋與這個理論有異曲同工之處。他首先在第一集講耶穌來到人世間的目的是為了“活出神的愛來”,與自由派神學的講法一致。遠志明認為人的問題只是不認識神的愛,不知道自己原是神的兒女,所以耶穌來是為了把這愛指明給人看。可是他忽視了“耶穌”這個名字的意思是拯救,馬太福音一開始就宣告了耶穌降生的目的:“因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1:21)。
在第二集結束時,遠志明總結說耶穌“表明了神不是一位冷酷無情的大法官,他是我們在天上的父”,與法國異端神學家阿伯拉爾的論調完全一樣。
遠志明以愛解釋一切,認為福音的核心就是愛,是耶穌在十字架上所見證的“擔當的愛”和“捨命的愛”(第六集)—擔當我們的罪、為罪人捨命,聽起來好像都對。但是在第二集和第三集,他從律法的角度看十字架,宣稱唯一可以成全律法的方式,就是愛,因為律法的本質是愛:“耶穌是第一個以愛來突破律法,從而成全律法的人。” 他這樣解釋:“如果說恪守律法是好的,那麼因為愛人救人而甘願冒犯律法,甘願受懲罰,甚至不惜捨命,這是不是更好?這是不是從根本上,從總綱上成全了律法?這就是十字架最厲害最偉大的地方。”
為了說明這個“因為愛人救人而甘願冒犯律法”的道理,遠志明引用了幾個聖經以外的例子。第一個例子是虛構的小說,名著《悲慘世界》,主角冉阿讓為了挨餓的孩子去偷麵包,犯了十誡的第八誡;而主教為了救冉阿讓,對警官說謊,犯了十誡的第九誡。可是他們都是出於愛,所以遠志明說:“上帝都喜悅他們。”
另外兩個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真實故事。一個是小說《密室》,主角柯麗是虔誠的基督徒,藏了猶太人,對來搜捕的納粹分子說謊,作了假見證。還有就是電影《辛德勒的名單》,天主教徒辛德勒是個商人,用賄賂的方法救出了上千名猶太人。遠志明評價說,這是“活出了愛,成就了義”。
同樣地,他認為:“十字架的愛就是義,十字架就是以愛完成的義。這個義被稱為所賜之義。”
遠志明如此詮釋十字架的意義,是歪曲了聖經的真理,改寫了稱義的定義,宣講一個不能救人脫離罪和神的忿怒的假福音。我們以下逐一指出他的謬誤和謊言。
1.遠志明所高舉的愛只是愛人而已,不是愛神
他所講的幾個例子都是圍繞愛人救人,聽起來很崇高,甚至不惜違反律法。但照他所說,神頒布律法的心意是愛,那麼律法和愛應該是不相衝突才對。可是他又說,“如果律法與愛相衝突,愛就要突破它,不管承擔什麼後果,哪怕上十字架。這就是耶穌所行的。” 他進一步解釋說:“耶穌為了救那些罪人們,他就是背叛了律法,違反了安息日。但是呢為了愛……”
所以在他看來,律法不是最高的標準,愛人才是。但是十誡的前四條講如何愛神,後六條才講如何愛人。耶穌也肯定舊約的教導,最大的命令是盡心、 盡性、盡意愛神,其次才是愛人如己(太22:36-40)。遠志明把愛人看為最高標準,不僅否認了律法的神聖性,更否認了愛神的首要性。
2.遠志明把因信稱義的“義”等同於“愛”
這是最嚴重的謬誤!他改寫了稱義的定義,說“十字架的愛就是義”,而他所講的愛是“為了救人而甘願冒犯律法”的以人為本的愛!這樣的愛怎能最終救人脫離神聖潔的忿怒?但對於遠志明來講,十字架只能是關於愛而已。
為什麼?因為遠志明認為神的公義是不存在的。他在第五集說,公義只是愛的一種反映,是人的罪拒絕神的愛時,就如同光遇到阻擋時產生了投影,公義就是那投影。換句說,神的公義的屬性是因為人的罪而產生、而存在。而且公義是與光相對的暗影——注意,遠志明不是用光來比喻神的聖潔,而是指神的愛。這等於完全否認了神的聖潔和神的義是神永恆的屬性。
遠志明所講的神也不會定人的罪,因為他常拿行淫中被抓的婦人為例子,證明耶穌不定人的罪,證明憐憫勝過律法的定罪。在他看來,律法是不好的,“給原本已經很沉重的人生,又平添了一套新的枷鎖”。“律法的義”是負面的,不但我們這些罪人不能靠守律法成義,連耶穌也不是。所以,十字架不是關於耶穌成就聖經上所說的“律法的義”,而是活出“捨命的愛”。這個愛就是他所說的義:“上帝把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就的義賜給我們,所賜的那個義,這就是十字架的愛。”
注意,遠志明都在用我們所熟悉的術語:“所賜之義”,“律法的公義”,“成全律法”,但它們的含義與聖經中所教導的不同,所以非常具有欺騙性,就像下面他這段禱告(第三集):
“主啊,謝謝你,你就是愛,你成全了律法,你把你在十字架上成全的律法的公義賜給了我們,放在了我們的生命中,讓我們在你的義中得以成為義。”
首先,根據遠志明的講法,耶穌是以愛成全律法,以愛成就義,“十字架的愛”就是“義”。因此,這段禱告文里提到“公義”或“義”,其實指的是“愛”。既然“愛”和“義”是同義詞,那麼這段話的後半段應該這樣來讀,把“義”換成“愛”:“你把你在十字架上成全的律法的愛賜給了我們,放在了我們的生命中,讓我們在你的愛中得以成為愛。” 這樣的理解才符合遠志明在第八集最後所講的:人不斷接受神的愛並活出這愛。他講的其實不是義,而是愛!
其次,這段禱告文還表明遠志明講的不是“稱義”,而是“成義”。他沒有明白“稱義”是一個司法性的術語,指的是神在司法上赦免罪人,接受他們為義的,從而使人與祂自己和好。我們被稱義的唯一基礎是耶穌通過祂一生完全遵守神的律法以及最後在十架上代贖性的獻祭所成就的完全的義,借着信心歸算給我們。羅馬書5:18-19清楚地說明了歸算的原則:亞當的悖逆和定罪被歸算給他所有的後裔,眾人就被“算為”罪人;基督的順服和義也是如此被歸算給所有憑信心領受的人,他們就被“算為”義了。第19節經文中的希臘文動詞 καθίστηµι 通常用於在職分、地位、或位置上的安排;此處是被動態,正確的翻譯是“使之被算為義”或“被歸為義”,而不是和合本的“成為義”。
所以,稱義是地位上客觀的改變:在神面前由罪人的地位變成義人的地位。罪人是永遠無法憑自己個人的義稱義,只有借着基督的義的歸算而稱義。稱義就是永遠得救,因為這是末日不被定罪的宣判,被帶到現在宣布了。
對比之下,遠志明說耶穌的義“放在了我們的生命中”,使我們在耶穌的義中“得以成為義”,這是天主教所教導的義的灌注(infusion),而不是聖經所講的義的歸算(imputation)。但是,耶穌的義是通過祂的救贖之工而取得的功績,而不是一個屬性或特徵,只能借着被歸算給我們,但不能通過被灌注而傳遞。18
遠志明不明白“歸算”的原則,不懂得耶穌在十字架上背負我們的罪,是神把我們所有的罪都歸算給耶穌,因此十字架顯明神的審判是公義的。遠志明沒有用歸算來解釋耶穌的救贖之工,所以只能感嘆:“耶穌沒有犯過罪,按道理說你懲罰耶穌是不公義的,你不應該懲罰耶穌的,是不是這個道理?憑什麼他擔當我們的罪?憑什麼無罪的成了有罪的,有罪的反而成了無罪的。是不是上帝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嗎?這叫什麼公義?”他沒有辦法同時承認神的公義和神的愛。
按照我們前面所理解的,遠志明其實是講愛、不講義。那麼在末日受審判時,人只能憑着出於愛心的行為,而不是憑着基督的義。遠志明引用耶穌在馬太福音25:36-40所講的為證:“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病了、你們看顧我;我在監里,你們來看我”——所以,他說末日的審判是“以愛為動機,以愛為事實,以愛為準繩”(第五集)。可是耶穌舉這些例子,不是為了說明末日的審判是憑着愛,而是指出作為真基督徒的證據。
3.耶穌對律法的成全是借着順服和遵守,不是遠志明所講的“突破”和“超越”
羅馬書5:12-19把基督的順服與亞當的悖逆作對比:“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5:19)基督的順服是指遵守神的律法,是完全遵守每一條誡命。
耶穌一生都沒有違反律法,祂在回答猶太人對他的指控時反問說:“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 (約8:45-47)彼得也見證耶穌“並沒有犯罪,口裡也沒有詭詐”(彼前2:22)。希伯來書說耶穌“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來4:15)。
如果耶穌違背了律法中的任何一條,祂就不是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祂的血就不能贖我們的罪(彼前1:19),祂就不是施洗約翰所見證的,“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
遠志明卻說:“耶穌不是守律法的人,但是他是成全律法的人。守律法永遠成全不了律法,只有超越律法,才能成全律法,就是用恩典,用愛……耶穌為了救那些罪人們,他就是背叛了律法了,違反了安息日了。但是呢為了愛,我就是要突破你。”
可見,遠志明所講的“超越”和“突破”,其實是“背叛”和“違反”律法,以愛取代律法,正如他在第四集說:“人間的誡律多得不得了,讓人眼花繚亂。但是耶穌在這裡用一條愛的誡命統統取代了。”他把神所賜的律法和人間所有的誡律混為一談了!
4.遠志明把法利賽人版本的律法當作是摩西的律法
頗有諷刺性的是,遠志明一方面猛烈評擊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但同時又按照法利賽人對律法的錯誤解釋,說耶穌為了治病救人而違反了安息日。
為了辨明真理,我們需要解釋安息日的真正意義。安息是神創造的三大次序中的一環:安息、工作、婚姻。每七日有一日的安息是神工作的模式;按神形象受造的人仿效此模式,就是對我們敬拜這位創造主的提醒。到了神頒布十誡並與神的百姓立下西乃之約時,遵守安息日成了守約的記號。神的心意是要祂的子民進入祂的安息,就是有分於神在“第一個安息日”所開始享受的安息(工作之完成,滿足,喜樂)。然而這個應許因以色列民的不信並未得到實現,但沒有被撤銷(來4:1-10)。安息的應許仍在,因此我們要竭力持守所信(來4:11-13),以致於至終得以分享神在創世以來就已享受,並要與祂的子民一同分享的永恆之安息。安息日是對此應許的信心表達。
耶穌在安息日治病不僅僅是出於憐憫,更是彰顯祂是安息日的主(可2:28;路6:5),祂詮釋並成全安息日的終極意義。把守安息日視為一個外在遵守的律法,正是耶穌指責法利賽人假冒為善之處,因為他們不明白安息日的真正意義!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沒有違反律法,祂“違反”了法利賽人所謬解的律法!
第二章小結
聖經從舊約到新約都清楚啟示,神的拯救和神的義是聯在一起的。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因為神的義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賜給所有相信的人。福音的核心是耶穌在十字架上作了“挽回祭”,平息了神的忿怒,顯明了神的義。十字架同時也彰顯了神至高主權的愛,差遣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而死。神的公義和憐憫在十字架上都得到了滿足!
遠志明卻曲解十字架的意義,否認神的公義,把耶穌的死看為只是活出神的愛,為了救人甚至違反律法,這是對耶穌完美的救贖之工的褻瀆!遠志明改寫了稱義的定義,把“義”等同於“愛”,因為十字架只是關乎愛而已;並且把稱義理解為“成義”,等同於天主教所講的義的灌注,而非聖經所教導的義的歸算。罪人得救不是憑着耶穌所成就的完全之義的歸算,而是憑着不斷活出灌注在人裡面的愛,這就是遠志明所講的福音的本質。但是,如果得救是取決於一個人如何活出愛,那麼怎能有得救的保證呢?
註: 11 John Calvin 所著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Romans, 1:17-18。 12 John R. W. Stott 所著 The Message of Romans, 1:17. 《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79-81頁。 13 中文標準譯本。 14 J. I. Packer 所著Knowing God, Ch. 18, “The Heart of the Gospel”(“福音的核心”)《認識神》證主出版社。 15 John R. W. Stott所著 The Message of Romans, 3:25. 《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153-154頁。 16 J. I. Packer 所著 Knowing God, Ch. 18, “The Heart of the Gospel”(“福音的核心”)pp.187-188.《認識神》證主出版社。 17 同上,182。 18 James Buchanan 所著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Ch.12。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費城的西敏神學院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蔡蓓 現居美國,畢業於改革宗神學院(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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