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爾文 論政府 |
|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5月16日23:35:1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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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 加爾文
一、我們既已說到人受雙重的治理,又已充分論到那在人的內在心靈里與永生有關的治理,所以在本章中,我們要討論到民事判斷和統制行動的政治。因為雖然這種討論與我論信仰的教義似乎無關,但是結果必要表明,我有充分理由將兩者聯繫起來,而且我非這樣作不可;尤其因為在一方面,愚妄野蠻的人們狂妄地企圖顛覆神所設立的這種制度;在另一方面,逢迎君主的人推崇君權過度,甚至不惜以之與神的權柄對立。這兩方面的錯誤都必須予以拒絕,否則就不免要將純正的信仰廢掉了。此外,我們很應當知道,神在這件事上是多麼向人類施仁慈,好叫我們要更加虔誠地來表示感謝。第一,在我們未開始討論這個題目之前,我們當首先重述兩者間所已立定的區別,不然,恐怕要蹈世人的覆轍,把這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不合理地混亂起來。因為有些人一聽到福音所應許的自由,是要人惟獨順服基督,不注重人間的君王或長官,他們便以為若見到有任何凌駕於他們之上的權柄,就不能享受自由了。因此,他們以為除非改造整個的世界,廢除一切的法庭,法律,和長官,以及任何被他們認為足以妨害自由的事,什麼都不會好轉。但是,凡能區別身體與靈魂,今生和永生的人,就不難了解基督屬靈之國和屬世的政府,乃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而且彼此相距天壤。既然以基督的國為屬世界的,乃是猶太人的愚昧,我們就當照聖經的明白教訓,看我們從基督的恩典所領受的好處乃是屬靈的;因此我們要把那在基督里應許給我們的一切自由,限於其固定的範圍內。使徒保羅雖在一個地方勸人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5:1),但為何在另一個地方卻吩咐作僕人的“不要因此憂慮”(林前7:21)呢?這豈不是因為靈性的自由很可以和屬世的奴役並存嗎?他以下的話也有同一意義,他說:“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又說:“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在這些話里他表明,不問我們在世人當中的情況如何,或是在那一國的法律下生活,都無關重要,因為基督的國不在乎這些事。 二、然而這種區別並不使我們看政府為敗壞的事,與基督徒無關。有些狂熱分子,除自由外,不如說除放蕩外,什麼都不喜歡。他們叫囂誇口說,我們既然對世間萬事與基督同死,被接入神的國,坐在天使的中間,就不應該再為那些與基督徒無關的世俗不潔的掛慮所糾纏,否則就太有損於我們的地位和尊嚴了。他們問道,律法若沒有法庭和審判,有什麼用呢?但審判與基督徒有什麼相干呢?倘若殺人是不合法的,那麼法律和審判對我們有什麼用處呢?但是雖然我們已指出,這種治理是與基督在內心屬靈的治理有別,然而我們仍應當知道,它們二者並不互相牴觸。因為屬靈的統治就在地上使天國多少在我們心內開始了,並在這暫時的今生中將多少不朽的永生之福賜予我們。但是政府乃是為我們活在世上時所設立的,為要維持對神的外表崇拜,保存純正的教義,維護教會的組織,並約束人的行為,使之符合社會的要求,遵守國家的法律,彼此和睦,維持治安。倘若現在那在我們心中存在的神的國把今生終止了,我承認這一切就都是多餘的。但是倘若神在我們渴望那真實之國時,仍要我們在地上作客旅,而且倘若這些幫助乃是我們作客旅所必須的,那麼凡把這種幫助取消的,就是剝奪人的本性。這些人申辯說,神的教會理當非常完全,它的秩序就足以取一切律法而代之;但他們是在愚蠢地妄想人群社會有那不能有的完全。因為惡人既如此猖獗和頑梗不化,一切嚴厲的律法尚且鮮能制止,他們的暴行,即使用威權的鐵腕也不能完全禁遏,倘若他們得以橫行無忌,他們會怎樣胡作非為呢? 三、關於政權的行使,以在另一處討論為宜。目前我們只要使人知道,若想廢棄政權,乃是野蠻不近人情的;它對人類是如麵包和水,陽光和空氣一樣重要,而且更為優越。因為它不僅供應這些東西,使人得以呼吸,飲食,存活(政府使人群共處,確是包括這一切的事在內),而且使偶像崇拜,對神之名的褻瀆,對神之真理的侮辱,以及別種冒犯聖教的事,都不敢公然發生或傳播在人民中間;使治安不受騷擾;使每人能享受他的產業,而不受侵犯;使眾人共同交易,而可免於欺詐不義;使正直與謙恭可以培植於人間;總之,使共同的宗教能以維持於信徒中間,且使人道能以維持於人間。人也不要希奇我過去似乎將宗教的事置之於人的治理之外,如今卻把它交託於人的政府。因為我至今仍如以往一樣,不許人對宗教和崇拜神的事制定法律;可是,我贊成政府不要容許神的律法中所有的真宗教受公然的褻瀆,而不加懲罰。但是我們不如先把行政的每一部分分別加以討論,好使讀者因明晰排列,就更能了解當對整個行政系統採取什麼態度。行政可分為三部分:一,維護法律的官吏;二,官吏藉以施行治理的法律;三,在官吏之下,為法律所治理的人民。我們首先要查考官吏的功能,看這職位是否為一個合法的身分,是否為神所許可,並看這職責的性質和權限。其次,我們要查考基督教的政府應當受何種法律節度。最後,人民從法律得着什麼利益,他們對官吏應當怎樣服從。 四、主不但宣布官吏的功能是他所讚許所接納的,而且用極尊榮的稱號向我們推崇官吏。我們可以提出官吏的幾種稱號來。詩篇以很尊貴的名稱,稱官吏為“諸神”(詩82:1,6),來表明一切官吏是神所命的,他們都賦有神的權柄,都是神的代表,以神的代理者的地位來施行一切。這並不是我的捏造,乃是主基督的解釋,他說:“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若那些承受神的道的人,尚且稱為神”(約10:35)。這意思無非是說,他們的任務乃是由神所授予,好在他們的職務上事奉神,正如摩西和約沙法對他們所委任的審判官說:“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主”(申1:16,17;代下19:6)。神藉所羅門的口所宣布的智慧,是有同樣的目的:“帝王藉我坐國位,君王藉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領,世上一切的審判官,都是藉我掌權”(箴8:15,16)。好像這是說,君王臣宰在世統治萬事的權柄,並不是由於人的悖逆而來,乃是由於神聖善的安排和命定,因為他樂意如此管理人事,與人同在,並且引領人制定法律,施行公平的判斷。這正是保羅所清楚教訓的,因他於神所分給人的各種恩賜中舉出治理來,作為基督僕人當用來造就教會的。雖然他在那裡是指原始教會所委任施行管理會眾的長老會議,即在達哥林多人書上稱為“治理事的”(林前12:28)而言,然而國家政府既有同一目的,無疑他也是把各種合法的權威都介紹給我們。但是,當他進而對該問題作充分的討論時,他就對此說得更明白。他說,“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作官的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你只要行善,就可以得他的稱讚”(羅13:1,3,4)。這一點是為許多聖人的榜樣所證實;其中如大衛,約西亞,希西家乃是君王;約瑟,但以理乃是大臣;摩西,約書亞和眾士師乃是群眾中任治理責任的;他們的任務,神宣布為他所承認。所以人不應當再懷疑官職不但是聖潔合法的,而且在人生中是最神聖尊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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