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現在我們要討論最後一點,即基督徒的社會從法律,裁判,和長官得到什麼利益;與這個問題相連的,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人民當怎樣對長官表示尊敬,且當順服到什麼程度。許多人以為官吏之職在基督徒中間沒有用處,因為他們既不可報復訴訟,就不可向官吏求助。但保羅明明說,官吏“是神的用人,是與人有益的”(羅13:4),我們從此就知道,官吏是神所命的,靠他的權柄,我們得免於惡人的惡意和傷害,平安穩妥地度日。除非我們利用官吏的幫助,官吏乃是徒然被派了。這足以證明,我們向官吏求助,並不是不合福音的。這裡我要對付兩種人。有許多人好訴訟,他們若不與人紛爭,就總不快樂;他們爭訟,存恨人的心,懷報復之念,頑強不可和解,直至使對方趨於毀滅才罷休。同時他們為求免得被人看為行了不義,乃以求得公道為口實,來掩飾自己的剛愎。一個人固然可以用訴訟來從從鄰舍取得公道,他卻並沒有自由去仇恨他,蓄意害他,或是不存憐憫的心逼迫他。
十八、所以這種人必須知道,訴訟對那些用之得當的人是合法的;原告和被告對訴訟的正當用法乃是:第一,若原告自身或財產受了損傷,要求官吏保護,就可提出控訴,要求公道賠償,但不要心存報復,或嚴酷的忿恨,也不要喜好爭競,寧可準備放棄權利,遭受若干損失,而不可仇恨敵方。第二,被告被傳,要按期出庭,盡力用最好的理由為自己辯護,不懷忿怒,只存一個維持自己正當權利的念頭。反之,他們的心若存惡意,為妒嫉所敗壞,為忿怒所激昂,為報復所刺激,或為爭競的狂熱所燃燒,以致減損愛心,則所有最正直的訴訟,也都不免是邪惡。因為一切基督徒的箴規應當是:不問自己的案情如何有理,但若對敵方毫不存仁愛之心,又不感到爭端好像已經用和解的調處決終止了,那麼什麼訴訟也都不算是正常的。有人或者要反對說,在訴訟中這種溫和是從未實行過的,倘若能找到這樣的一個例子,那真是奇事。我承認在這敗壞的時代,正直的訴訟人是罕有的;但是訴訟的本身若不為外來的邪惡所沾污,仍不失為一善良純正之舉。可見長官的援助是神的聖潔恩賜,我們當謹慎,使它不為我們的過失所玷污。
十九、那些積極指斥一切訴訟的人理當知道,他們這樣作,乃是指斥神的命令,也是指斥那對潔淨的凡物都潔淨的恩賜之一。他們不免是指責保羅犯了罪。因為他曾抗議那誣告他的人,暴露他們的狡詐與惡意;他在審判官面前,維護他羅馬公民的特權;而且在必要時,他從那不公道的巡撫而上訴於該撒。這並不違反基督徒不當存報復心的禁令,也將報復之念擯於一切基督徒法庭之外。因為在民事訴訟上,一個人若不存天真純樸的心,以法官為公眾的保護人,把自己的案子交託於他,毫不存以惡報惡的心,他就不算是行得對。至於在更重要的刑事案件上,我們要原告控訴不懷報復之念,不因私人所受的損失而憤慨,除抗拒惡人使之不為害大眾以外,不再有別的動機。若將報復心擯除了,就並沒有干犯基督徒不可報復的教訓。也許有人還要提出反對說,基督徒不但不可存報復的心,而且還要等待主親施報應,因為主應許扶助蒙冤受屈的人,替他們報復,所以凡為自己或他人求官吏干涉的,乃是跑到天上保護者伸冤報應的前頭去了。但是這種說法,遠與事實不符。因為審判官所施的報復,不當視為人的報復,乃是神的報應,因為照着保羅的話,主是用官吏來為我們施行報應。
二十、我們也並沒有違背基督的吩咐和禁令,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太5:39,40)。在這段話中,主要他僕人的心不存報復之念,寧願自己再三受害,而不思報復;我們也並不勸他們拋棄這種忍耐心。基督徒真應該如同生來便應擔當損害和斥責的,應忍受惡人的不義,欺詐,和恥笑的;不但如此,而且他們在這一切邪惡之下也都當忍耐;那就是說,他們心中寧靜泰然,在忍受一種磨難後,準備再受磨難,一生只希望永遠背負十架。同時他們要替那咒詛他們的人祈禱,祝福,對那傷害他們的行善(太5:44),努力達到他們惟一的勝利,即是“以善勝惡”(羅12:21)。有了這種心情,他們就不會如法利賽人所教訓的,要圖報復,“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卻要如基督所教訓的,在自己的身體財產受損害時,隨即饒恕人(太5:38-40)。然而這種鎮靜和溫和並不阻擋他們一方面對敵人存友誼心,另一方面求援官吏來保存他們自己的財產;或者為着公益,使犯人伏法,即令他們知道他難免要受死刑的處分。因為奧古斯丁很正確地解釋說,這一切教訓的目的,乃是要叫“一個公義的信徒,隨時準備忍受那些為他願望變為善良之人的惡行,好使善人增多,而不至以惡報惡,使自己也列於惡人的數中;其次,這些教訓涉及內心的慈愛,多於外表的行為;好使我們心中的隱密處,可以有忍耐和仁愛,而同時在外表的行動中,對那些我們認為當以仁慈相待的人,仍可作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