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分析及評論『靈、魂、體之問題』
作者:郭秀娟
蔡麗貞:『從語意學論聖經有關靈、魂、體之問題』,頁1-52;
倪柝聲:『屬靈人』上冊,頁25-147;
林榮洪:『屬靈神學』,頁56-72, 278-285, 304-321
1. 根據倪氏的分析,靈與魂有甚麼不同的功能?
答:根據倪氏的分析,靈(aaaaxUr,pneu=ma)是「神知覺」的所在,是人與神往來的部分。在這部分里,人知道怎樣敬拜、服事神,知道他和神的關係。倪氏將靈的功能分成三大部分,就是人的良心、直覺和交通:
良心是分別是非的機關,是一種天然直接的判斷,並不靠心思里知識的影響。例如,「我靈卻在你們那裡......判斷行這事的人。」(林前5:3)
直覺人靈里的知覺,神所有的啟示,聖靈所有的動作,信徒都是在這直覺里知道,不需倚賴任何心思、情感、意志相幫助。例如,「保羅在靈里為道迫切。」(徒18:5)
交通指與神的交通,就是敬拜神。心思、情感和意志這些屬魂的機關,是不會敬拜神的。例如,「真正拜父的,要用靈和誠實拜祂。」(約4:23)
良心和直覺相連,因為良心借着直覺判斷。直覺和交通也相連,因為神乃是在直覺里被人知道的,也是在直覺里啟示祂自己和旨意。這三者就是靈的功能,深深相聯合,是神與人往來的部分。
根據倪氏的分析,魂($epen,yuxh/)是「人知覺」的所在,舉凡智力、心思、理想、愛情、刺激、判斷力、意志等都是魂的功能。靈和體都和合在魂里,所以魂就成為人格的總樞。倪氏認為一個人人格所包含的,有三個最大的要素,就是意志、心思和情感:
意志是人生出主意的機關,就是人的判斷力,表明願不願、要不要等等。魂包含有意志的部分,例如,「不要把他交給仇敵,遂其『所願』(原文魂)。」(詩41:2)
心思是人發出思想的機關,就是我們的智力。聰明、知識以及一切用心的,都是從心思發出。魂也包含有智力或心思的部分,例如,「心(原文魂)里所看重的兒女。」(結24:25)
情感就是一個人的愛好、恨惡、感覺的機關。人所以能愛人,能恨人,能感覺喜怒哀樂,都是借着情感。魂包含有情感的部分,魂里有愛情,例如,「以全魂愛耶和華你的神。」(申6:5)魂會恨惡,例如,「我的魂厭煩我的生命。」(伯10:1)魂會受刺激,例如,「我魂里甚是憂傷。」(太26:38)
2. 根據蔡氏的分析,靈與魂在那幾方面上意義是相通的?
答: 根據蔡氏的分析,靈與魂在下述五方面上意義是相通的(p.37):
a. 死後的狀態,有時稱魂離開,例如,「他將近於死『靈魂』($epen)要走的時候,就給他兒子取名叫便俄尼,他父親卻給他取名叫便雅憫。」(創35:18)有時稱靈離開,例如,「正說這話的時候,耶穌親自站在他們當中說,願你們平安。他們卻驚慌害怕,以為所看見的是『魂』(pneu=ma)。耶穌說,你們為甚麼愁煩,為甚麼心裡起疑惑呢。你們看我的手,我的腳,就知道實在是我了。摸我看看,『魂』(pneu=ma)無骨無肉,你們看我是有的。」(路24:36-39)此二者可能皆指非物質部分,有時靈也作「斷氣」(太27;50)。
b. 在敬拜神的功能方面,靈與魂是一樣的,例如,「我的『心』($epen)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詩103:1)又如,「馬利亞說,我『心』(yuxh/)尊主為大,我『靈』(pneu=ma)以神我的救主為樂。」(路1:46-47)
c. 在道德、情感、意志、欲望方面的表現也是相通的。「靈」也會發怒、也有欲望(例如,申2:30)。又七十士譯本把創41:8,法老心裡(aaaxUr)不安翻為魂(yuxh/)。
d. 兩者都有生命氣息之含意。例如,「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hfYax $epen:l),名叫亞當。」(創2:7)又如,「看哪,我要使洪水泛濫在地上,毀滅天下,凡地上有血有肉有『氣息』(syiYax axUr)的活物,無一不死。」(創6:17)。
e. 個人、全人的代表。例如,「這兩日之內除了預備『各人』($epen-lfk:l)所要吃的以外,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12:16)又如,「耶和華說,禍哉我這悖逆的兒女,他們同謀,卻不由於我,結盟,卻不由於我的『靈』(axUr),以至罪上加罪。」(賽30:1)新約部分,pneu=ma與yuxh/也代表個人,例如加6:18和徒2:41。
3. 依照倪氏對創2:7的解法,人的魂是如何產生的?試評論之。
答:根據創2:7:「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命之氣吹在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一個活的魂。」
hfYax $epen:l sfdf)fh yih:yaW syIYax tas:$in WyfPa):B xaPiYaW hfmfdA)fh-}im rfpfc
a living being man and...become breath of life into his nostrils and breathed from the ground of dust
sfdf)fh-te) syiholE) hWhy recyiYaW
man Yahweh God then...formed
倪氏認為,這「生命之氣」,就是人的靈,與用塵土所造的身體模形,一相接觸,就生出魂來。所以,魂是人的體和靈的總結。倪氏指出,「生命之氣」中的「生命」(syIYax)一字為雙數,告訴我們:神這樣吹氣,乃是發生兩個生命:(1). 屬靈的,(2). 屬魂的。這意思就是神所吹生命的氣,入了人的身體,變成為靈;同時這靈與身體接觸,就產生了魂。
評論:倪氏的解經,犯了以下幾點錯誤 -
a. 「生命之氣」(syIYax tas:$in)中的「生命」(syIYax)一字為複數(plural, more than two),並非雙數(dual),一般希伯來名詞的雙數字尾是sIya (accented pataIh, plus yod, plus hireq, plus final mem),陽性名詞的複數字尾才是syI (hireq-yod, followed by mem)。所以根據此字,無法導出倪氏「靈」與「魂」兩個生命。
b. 如果「生命」(syIYax)一字指「靈」與「魂」兩個生命,那麼這字就只能出現在人的生命,不能是動物的生命,因為根據倪氏的觀點,動物絕不具有能與神交通的「靈」,但事實上,syIYax也指動物的生命,凡有「氣息的活物」(syIYax axUR),出現在創6:17, 7:15和7:22,包括動物的生命。生命一字的名詞,在希伯來文,一直是以複數的形態出現,所強調的可能是生命的複雜與豐富,並非如倪氏所言「靈」與「魂」兩個生命。
c. 創2:7中「活的魂」(hfYAax $epen),也用在魚、鳥和動物上(創1:20, 21, 24, 30),如果照倪氏所分析,靈與體結合才產生魂;則動物既然被稱為「活的魂」,自然也該有產生「魂」的「靈」。倪氏的理論因此產生矛盾。
個人認為,較合理的解釋,「生命之氣」(syIYax tas:$in)是指神的氣息,是一切生命的來源,動物和人都一樣具有「生命之氣」(syIYax axUr-tas:$in)(cf. 創7:22),是從神的氣息而來,成為人和活物的氣息(cf. 伯34:14-15「他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凡有血氣的就一同死亡。」axUr 與 hfmf$:n 常為同義詞,cf. 賽42:5; 伯32:8, 33:4)。神吹入「生命之氣」,是永生神造人的一個作為,而不是在討論組成人的本質。至於「活的魂」,可用來指一切有生命的活物,在此是強調人是有生命的活人(a living being)。如果硬要在創2:7節,找出人異於動物之處,我們只能說神的氣息創造了一切活物,但在創造人的過程中,有一直接而親密的吹氣動作(這項吹氣動作,其實也只是一種anqrwpopa/qeia的語法),這點可能是動物所沒有的,動物是由神說有就有的。人之異於禽獸者,最重要的是人具有神的形像(創1:26),而不是在創2:7,去讀出它所未具有的人的兩個本質,甚或人的三個本質。
4. 倪氏認為人未重生前,甚麼管治靈、魂、體?重生後又如何?
答:倪氏認為人墮落後,未重生前,他的魂管治他的靈,他的「己」管治他的魂,他的情慾管治他的體。魂作了靈的生命,「己」作了魂的生命,情慾作了體的生命。人從「靈治」而降下至「魂治」,從「魂治」而降下至「體治」。
人重生後,聖靈管制他的靈,叫他的靈能管制他的魂,能由魂管制他的體。聖靈作靈的生命,靈作全人的生命。
5. 試述倪氏對重生的定義。
答:倪氏認為人未重生時,他的靈與神隔絕,是死的。重生就是靈的重生,與體與魂並沒有關係。重生乃是:當人相信主耶穌是替他死,接受耶穌為個人救主的時候,神將神非受造的生命(即聖靈),賜給人。當重生的時候,聖靈來了,祂進入人的靈,好象把燈點起來一般,因「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箴20:27)聖靈叫人的靈活過來,並且更新這個靈,恢復人靈魂原來混亂黑暗的秩序。不單如此,重生並且叫人得着神超凡的生命,這是亞當受造當初所未具有的。所以,人重生就有神的生命,為神所生,成為神的兒女。這生命是不會死的,因此人一次被神所生,就得着永生,永遠得救。但是重生只是靈命的初步,必需借着順服聖靈,方能勝過體和魂,一直到長大成熟的地步。
6. 試評述倪氏及蔡氏對帖前5:23之解法。
Au)toj de o/ qeoj th=j ei))rnh/j a/gia/sai u)maj o)lotelei=j, kai o)lo/klhron
And himself the God of peace may he sanctify you complete and entire
u/mw=n to tneu=ma kai h) yuxh kai to sw=maa)me/mptwj e)n t$= paronsi/#
of you the spirit and the soul and the body blamelessly in the presence
tou= kuri/ou h)mw=n 'Ihsou= Xristou= thrhqei/h.
of the Lord of us Jesus Christ may be kept.
帖前5:23:「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和合本)
倪氏認為這一節聖經,明明將一個整個的人,分為「靈、魂、體」三部分。使徒在這個地方,是說到信徒的「全然成聖」,也就是他的靈、魂和體的蒙保守。他認為這節聖經,清楚指出靈與魂是有分別的;不然,就不會說,「你們的靈與魂」,必定說,「你們的靈魂」了。神既這樣說,人的靈,和人的魂,必定是有分別的。所以說,人是分作靈、魂、體三部分的。
評論:a. 倪氏的反對不能成立,因為在希臘文並不像中文,有「靈魂」(spirut-soul)這樣的字。
b. 誠如倪氏所言,這一段經文的重點,是說到信徒的「全然成聖」。並不能因此導出三元論。事實上,聖經從未試着分析人組成的元素。
c. 倪氏忽略了語文上累積法的表達。聖經上最有名的例子,耶穌總結最大的誡命,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馬可12:30)這裡的重點在強調「全人愛主」,照倪氏的解釋法,是否人是由「心、性、意、力」四部分組成呢?
d. 根據「以經解經」的原則,聖經里「靈」與「魂」交互使用,意義上往往相通,特別是路1:46-47,馬利亞以靈和魂與神相交,此點特別否定了倪氏所強調,以靈為人與神交通的說法。倪氏完全無視此一現象。
帖前5:23:「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完全成聖。又願你們整個人:靈魂和身體得蒙保守,在我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無可指摘。」(新譯本)
蔡氏提出兩點來反駁三元論者對帖前5:23的解釋。第一點,就是引用John Murray 對三元論的批判:照聖經其它地方的用法(可12:30; 來4:12),借用累積的形式來表達「全然」地成聖、保守。保羅也可以用四、五個名詞,而不只用三個。也可用兩個。第二點,引用Leon Morris的批註,前半節的「完全」(o)lotelei=j)對照下半句的「整個」﹝o)lo/klhron﹞,因為保羅看重「完全」的成聖,因此再用另一方式「整個蒙保守」來重複此祈願;雖然把人分成三部分,但所用的形容詞「整個」人﹝o)lo/klhron﹞與動詞「保守」(thrhqei/h)都是單數,證明保羅所強調的是全人的成聖。
評論:三元論學者對蔡氏的第一點解釋,提出兩項疑問 ─
a. 聖經里既然早已有如此有名的經文(申6:5; 可12:30; 路10:27),以累積的修辭法來表達並強調「全人」的概念,如果這也是保羅所要表達的,為何他舍此不用?
b. 「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四者,無一包含人的物質部分(身體),但帖前5:23卻提到身體,所以將此二段經文列為平行用法,似乎過分牽強,也不合乎保羅一向用字、譴詞十分謹慎的習慣。
c. 我個人覺得此段經文,是不能用來作為三元論的依據,但同樣的,也不能用來否定三元論。
7. 試評述倪氏及蔡氏對來4:12之解釋。
Zw=n ga
o lo/goj tou= qeou= kai e)/nerghj kai tomw/teroj upe
pa=san
living For the word of God and operative and sharper beyond every
ma/xairan di/stomon kai diiknou/menoj a)/xri merismou= yuxh=j kai
sword two-mouthed and passing through as fas as division of soul and
tneu/matoj, a
mw=n te kai muelw=n, kai kritikoj e)nqumh/sewn kai
of spirit, of joints both and of marrows, and able to judge of thought and
e)nnoiw=n kardi/aj!
intensions of a heart.
來4:12:「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和合本)
倪氏認為使徒在這裡,把人非物質的要素分作兩部分:「魂與靈」;又以為物質的部分,就是包含有骨節與骨髓,即思念主意之官的。主要用神的道,將那歸向祂的人完全分開,無論是屬靈的、屬魂的、屬身體的,都要一一刺入剖開。魂與靈是可以剖開的,那麼,魂與靈必不一樣。所以在這裡也是以為人是靈、魂、體三元素組成的。倪氏認為聖經在這裡的意思,就是主耶穌對於信徒的靈與魂,如何履行他大祭司的工作。這裡聖靈是將信徒比作一個祭壇上的犧牲,從前的犧牲如何被祭司用刀剖開,以致其骨髓與骨節,都敞露無遺,截然分為兩半;現今的信徒,也如何被他們的大祭司主耶穌,用神的道,將他們的魂與靈分開,以致魂不再影響靈,靈也不再受魂的支配。
評論:
a. 倪氏的解經超出上下文的主要旨意,第四章1-13節都與神的啟示,即神的「道」有關。4:14以後,才講到大祭司主耶穌。倪氏解經太過靈意解。
b. 靈與魂,骨節與骨髓,思念和主意,這三組名詞都指到人的最深處,人物質的部分既不是由骨節與骨髓組成,非物質的部分也不是由靈與魂組成。
c. 如倪氏所言,祭司剖開犧牲,暴露骨節與骨髓,並非分開骨頭與骨髓,因此,同樣的刺入剖開靈與魂,並非指分開和分離靈與魂兩個部分。
d. 思念和主意,事實上也是很難區隔的,所以經文的重點不在區別二者,乃在於神的道能深入人的最深處,連心中的想法與動機也暴露無遺。
e. 假如靈與魂有別,那麼靈與魂與心是否也有別呢?
來4:12:「神的道是活的,比一切兩邊的劍更鋒利,甚至可以刺入剖開靈與魂,關節與骨髓,並且能夠辨明心中的思想和意念。」(新譯本)
蔡氏認為這節主要告訴我們,神的道極其有力,能刺透人的最深之處,而非告訴我們將人剖成那幾部分。作者將關節、骨髓與靈、魂對照。關節與骨髓代表人體的深處,靈與魂則是聖經常用的兩個名詞,代表人內心的深處。關節與骨髓顯然不足以代表人的身體,同樣,靈與魂也不是構成人裡面本質,的兩元素。此處無意區分生理、心靈的領域,關節與骨髓不過是靈與魂相對的譬喻說法。她並且探討引起爭論的「剖開」(merismoj)一字的意義,雖然這個名詞僅出現這一次,但是動詞形式(meriz/w)則出現14次,有時是指分配、授給之意(如羅12:3);有時是指分開之意,如一個國家自相「分爭」(太12:25、26),「基督是分開的嗎?」(林前1:3)。兩種意義皆非將一實質從另一實質分離出來,應解作一個對象自身內部的劈開。這裡用靈與魂是修辭上的累積形式,以表達人內在本質的全面性。所以蔡氏認為,關節、骨髓代表身體構造的神秘部分,靈魂是指我們裡面最深處的實有,心思意念代表裡面的心理活動。一切受造物面對神的道或審判,皆是赤露敞開的,無可隱藏。
評論:
a. 蔡氏探討「剖開」(merismoj)一字在聖經中的意義,是可取的方法。J. O. Buswell 的關察可作為其補充:假如聖經要表達兩個部分的「剖開」,應該選用介詞 metacu (between, among),而非 kai。
b. 蔡氏的解釋較合乎上文下理,比起倪氏對此節的解釋,更有語意學和語言學(文法)上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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