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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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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好!我們有必要改變教會對“做見證”的理解。
送交者: 誠之 2006年09月24日19:37: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請看下面的一段話:
(摘自用愛心說真理--改革宗的傳福音之道
原載於CCIM刊物《教會》創刊號。
http://www.churchchina.org/


對許多人來說,基督徒生活的實質就是“向別人傳講耶穌”,但是在太多的例子中,傳福音變成了向別人傳講自己,訴說基督教是如何衝擊了我們自己的生命。當我們要人為傳福音下定義時,問題就很明顯了,我們發現人們經常混淆了自己的見證、個人經歷和聖經對耶穌基督的見證之間的關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當我們嘗試使別人相信的時候,會如此容易就去談論自己,而不是單純地敘述福音的事實。太多人以為傳福音的實質就是個人見證,而非聖經的見證。

按照維爾•麥茲格(Will Metzger)那本很有幫助的書《說出真相》(Tell the Truth)的說法,聖經對基督作的“見證(witness)”和我們自己信仰之路的“個人見證(testimony)”之間是有清楚的分別的。麥茲格說,(聖經見證)的內容是基督和神,不是我們的信仰之路。雖然可以加上我們的個人見證,但聖經見證不只是重複我們的屬靈自傳。我們所宣告的主題是關於具體的一位神的具體的真理。神已經把信息交託給我們──叫世人與他和好的信息(林後5:19)。 把握這點至關重要。傳福音的精義就是講論聖經為基督所作的見證,這包括了一套非常具體的聖經事實。

這意味着,在我們向別人講述耶穌基督之前,我們需要非常清楚耶穌是誰,明白關於他的救贖工作的實質。這就是為什麼在我們腦子裡,對於那些構成我們對傳福音的認識的神學範疇和前提,一定要非常清楚的原因,為什麼‘搞明白再說’的原則如此重要的原因。

所以,我們所用的傳福音的定義就是“用愛心對人說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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