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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見證應該有的主體
送交者: 誠之 2006年09月24日19:37: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今日教會對作見證的理解,就是神在我們的故事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什麼房子買便宜啦,工作找到啦,病醫好啦,等等

這根本與聖經所說的“作見證”無關

聖經所說的見證,是述說聖經為基督所作的見證,
向世人證明祂是唯一的救主。

放在今天后現代喜歡聽故事的情境中,可做如下的modification,
就是述說我們如何成為祂(救贖)的故事的一部分──
祂如何拯救了我這個無力自救的人,
我原來對聖經的認識是怎樣的。
通過什麼過程,我認識到我是個罪人,認識到耶穌基督是唯一的道路,
神在耶穌基督里為我成就了什麼,等等
這才是我們做見證應該有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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