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神的主權 (轉自生命之光 www.christchina.com)
“ 神的主權”是聖經公認,並在 神的工作中得着確立的一個神學名詞。“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徒15:18)。他的主權不單是一種屬性,更是一種基於他永恆神性的特權。這就是說我們這位至高無上的 神,在他所創造的一切身上他都有絕對的權柄和統治權。因為他是自存的造物主(創1:1),他有至高無上的權柄去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115:3)。看起來, 神好象不是時時刻刻地在治理着萬國;然而,他確實時刻在治理着,而且國度和權柄永遠是他的(詩22:28;參看50:1)。 神既是至高無上的造物主(他創造了一切),又是一切被造物的維持者,(他使一切受造之物運行着)。“諸天述說 神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這日到那日發出言語,這夜到那夜傳出知識”(詩19:1、2)。我們的 神從不睡覺。
一、他在絕對地管轄着萬物和萬民。
二、“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 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三、一切黑暗、罪惡、撒旦、鬼魔,以及惡人的權柄,都不能改變我們這位至高無上之 神的旨意。
壹 神主權的含義 (創17:1)
我們有限的頭腦是不可能完全理解 神的主權的。當 神向亞伯拉罕顯現的時候,他說:“我是全能的 神”(創17:1)。當 神透過他那無誤的話語向我們表明他自己時,我們才能認識這位全能的 神。摩西說:“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29:29)。時間是永恆的,我們的生命是短暫的,要徹底認識我們這位至高無上的 神是不可能的。現在我們必須滿足於那些顯明的事,並等候他返回這顆星球時,向我們徹底顯現他的榮耀。
所以,試圖說明 神的主權,就等於試圖說明那些無法說明的事情。我們必須在 神話語中查考那些“明顯的事”, 神的話會助我們初步領略他主權的情形。 神主權意味着 神有統管宇宙的最高權柄和能力。所有其它的權柄都是 神所授予的,這就是說他的全能超過天上、地下的一切(太28:18),並且能絕對控制它們。
使徒保羅在寫到 神的主權時,一定是懷着敬畏和崇拜的心情,寫下以下意味深長的話:“深哉! 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羅11:33、34)先知以賽亞將地上列國的權柄與 神的權柄作了一番比較之後說:“看哪!萬民都象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的微塵”(賽40:15)。主權國家有自己的國界,但是 神的治權卻是無邊無際的,它不受任何外面的限制,它是不可測量的、無限的。
貳 神按自己的意旨行事 (哈1:1-11)
象很多 神的兒女一樣,哈巴谷不懂得他那至高無上的 神的作為。另他感到挫折與困惑的是:為什麼全能的 神還不糾正猶大的敗壞呢?他禱告說:“耶和華啊,我呼求你,你不應允,要到幾時呢?”(哈1:2)接着哈巴谷列舉了猶大的種種罪惡-----強暴、奸惡、毀滅、爭吵、相鬥、不法,說:“惡人圍困義人,所以公理顯然顛倒”(哈1:4)。
神回答哈巴谷說:“在你們的時候,我行一件事,雖有人告訴你們,你們總是不信”(哈1:5)。 神是滿有主權的“我是自有永有的”(出3:13、14)。即使當我們認為 神沒有行動、因而呼求說:“主啊,為什麼呢?”的時候,他也沒有義務向我們說明他作了些什麼和為什麼要這樣做。
但是 神將他要做的事告訴了哈巴谷(哈1:6-11),藉着一個不敬虔的國家(迦勒底人),懲罰“他眼中的瞳人”(亞2:8)猶大。猶大感到震驚,他們不相信哈巴谷所告訴他們關於 神要做的事。所以哈巴谷禱告說:“耶和華啊,求你在這些年間復興你的作為……在發怒的時候,以憐憫為念”(哈3:2)。他的禱告情詞迫切動人,因為他無法理解 神這些不尋常的舉動;然而,誰能完全理解我們這位至高無上的 神的作為呢?沒有一個人能夠。假設我們能的話,我們就能知曉永恆的一切了。惟有我們這位滿有主權的 神才是無所不知的。
當我們呼叫說:“主啊,為什麼呢?”的時候, 神的回答是:“耶和華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處,都隨自己的意旨而行”(詩135:6;參看115:3)。 神的主權完美無缺,絕對純全。
叄 神主權的例證 (耶18:1-12)
在耶利米事奉 神那段最黑暗的日子裡, 神讓耶利米在異像中看見他那至高無上的寶座。這寶座被稱為“我們的聖所是榮耀的寶座,從太初安置在高處”(耶17:12)。他的寶座是敬拜 神和避難的地方。這是一個偉大而令人欣慰的真理;否則, 神的主權將會是令人畏懼、喪膽的,我們就會時刻活在恐懼之中,但現在我們知道他的寶座“是我們的(信徒的)聖所”,是我們的避難所。有一天,我們作為信徒的,要親臨其境,那裡有耶穌和父在父的寶座上一同坐席(啟3:21)。這寶座又稱為“施恩的寶座”(來4:16)。在那裡我們可以躲避撒旦、鬼魔,試探和肉體犯罪的權勢。這真是一個“安置在高處”的榮耀寶座。
在第18章中,有了耶利米書第17章所提到的至高的寶座的異像為背景,耶利米在窯匠的家裡,得着 神的闡明,能進一步理解 神的主權。從窯匠那裡,耶利米學到的第一件事是: 神是滿有主權的,他有無限的權柄能統管萬有,他創造並塑造每一件東西,使它達至完美。現在我們來看看 神主權的目的:窯匠正在轉輪,用泥作器皿;他是一位技藝高超的師傅;他所做的都有一個目的,他也知道他在作什麼。可是當泥在窯匠的手中作壞了的時候(不是被窯匠的手弄壞),他就用這泥作別的器皿。“窯匠看怎樣好,就怎樣作”(耶18:4)。這個教訓表明了 神無限的恩惠,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待你們,豈不能照這窯匠弄泥嗎?以色列家啊,泥在窯匠的手中怎樣,你們在我的手中也怎樣”(耶18:6)。 神照他無限的恩惠,要把猶大和耶路撒冷作成別的器皿,但他們拒絕了,所以 神只好讓他們被擄七十年。此後,他再按他自己的意旨重新塑造他們。
神是滿有主權的,他統管着萬國和萬民。他按照自己公義的本性,或施行至高的審判,或賜予無限的恩惠。然而,他從不無故降罰,也不任意施恩。他總有一個與他的性情一致的目的。
肆 神的主權和救恩 (羅8:29、30)
在這段深奧難懂的經文中,我們讀到五個詞。我們必須按聖靈所排定的次序來讀它們,否則,我們就無法理解救恩中的 神的主權。
一、“預知”。“他預先所知道的人”(羅8:29)。 神的預知不象我們的預知。人的預知單單意味着事先知道,即預見以後的事情。我們的“預知”是極有限的,是非常不可靠的。但是在 神的眼中,整個歷史過程,哪怕是一個細節,都是那樣清澈明了,那樣固定的。這就是歷史有時候被說成是“他的歷史”的原因。
實際上, 神“知道”的含義遠比這廣泛、深刻。聖經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中的“知道”和“預知”,都有一個更深刻的意義。這可以從 神論及亞伯拉罕的話中看出,這段話正確的翻譯應該是這樣:“我知道(和合本用‘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創18:19)跟在其它經文的情況一樣,這裡用了“知道”二字。 神在這裡表明他在自己與亞伯拉罕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關係。這種特殊的個人、不配的關係,構成了 神在永恆中就已定意要向亞伯拉罕極其子民所行的每一件事情的基礎。同樣,他也這樣對耶利米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耶1:5)。為此,保羅也寫信給羅馬的信徒說:“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羅8:29)。 神藉恩典(是我們所不配得的)拯救我們,因為他藉恩典已在我們出母胎之前“知道”我們。為了弄清這個真理與我們在 神面前的義務有什麼關係,請看伍“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
二、“預定”。他就“預先定下”(羅8:29)。“預定”、“揀選”和“蒙揀選”這幾個字,在 神的話語中的意思是差不多的。因此,與亞伯拉罕和耶利米的情況一樣,“預定”、“揀選”和“蒙揀選”都是根據 神的“預知”進行的。“預定”有三層意思:
1.神按着他的預知,預定列國。按照他的預知,即按照他預先、無比的恩惠,他揀選了以色列來成全他至高的目的(創12:1-3;參看賽21:8、9;太24:21-24)。
2. 神按着他的預知,預定僕人來事奉他。所以他揀選了摩西,將他所揀選的國家以色列從埃及領出來(出3:1-14)。當 神在地球這顆星球上有一件工作要做的時候,他就會揀選一個人(或男或女)來成全他至高的目的。
3. 神按同樣的原則------根據自己的“預知”------來預定永遠得救的人。這就是說他在永古里就確知哪些人會信子,主耶穌基督(徒16:31)。
4.“預定”的意思就是 神按自己的崇高意旨,揀選和拯救那些按着他永恆的預知必定會信他的人(約3:14-16)。
三、“呼召”。他“又召……”(羅8:30)。預知和預定之後,就是呼召了。 神在亙古以前就揀選了列國來成全他在地上的崇高計劃,其中有好的,也有壞的。他按着自己至高的意旨呼召不同的人在各種屬靈事工中事奉他;也按着他無限的恩惠召喚罪人悔改得救(弗2:8-10)。“ 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弗1:4、5)。 神已經按他的恩典揀選了我們,並呼召了我們,為要使我們得救。這恩典是白白賜給我們的。我們蒙召不是為了要弄清楚 神是否揀選了我們;我們的職責乃是要欣然接受基督為我們成就的無比救恩。
四、“稱義”。“又稱他們為義”(羅8:30)。預知、預定,呼召之後,就是“稱義”。所謂“稱義”就是我們因信 神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替我們的罪死了、埋葬和復活了,就被 神在律法上宣告為義人(林前15:1-4)。 神憑無限的恩典召罪人得救;而罪人則憑信回應這呼召; 神就在律法上宣告罪人為義。這個罪人就是 神根據他的預知所揀選的。
五、“得榮耀”。“又叫他們的得榮耀”(羅8:30)。預知、預定、呼召和稱義之後就是得榮耀。得救的人得榮耀,這就完成了 神對信徒的救贖計劃。基督的死,是要拯救整個人,即“靈、與魂、與身子”(帖前5:23)。只有在基督再臨地上,使得救的人大大歡喜,並且使他們的身體得榮耀時,我們的得救才算是徹底完成。約翰告訴我們:“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象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約壹3:1、2)。耶穌再來時,所有的信徒都要得榮耀。當我們見到我們的 神和救主耶穌基督榮耀的身體時,“我們必要象他”,我們新的身體必要象他永遠榮耀的身體一樣,只是有一點不同的就是------他那榮耀的身體上將永遠留有各各他的疤痕,而我們的卻沒有(亞13:6)。
伍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 (羅9:1-24)
我們現在要談的這個問題,使徒保羅也直截了當地提了出來,在整個教會歷史中,這是個極富爭議的問題。 神怎能有絕對的主權,而人又要對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全部的責任呢?我們已經在其它地方談過,聖經也是這樣宣稱的,那就是,在 神隱秘的旨意和知識中,必定有很多事是人所不能理解的。因為這些隱秘的事只有 神才能完全明白。 神畢竟是 神,而人畢竟是 人。
作為人------確實地說,作為有罪的人------我們不敢妄想我們可以在以後,哪怕是最後我們有了榮耀的身體與 神在一起的時候,會知道比賜給我們知道的更多的事情。因此,當保羅說:“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 神”(第16節)時,我們就要俯伏在這個真理面前,承認自己對這裡所說的一切是無法明白的。同樣,對於保羅下面說的話,我們也要持這樣的態度:“如此看來, 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第18節)。不過,與此同時,保羅說的很清楚,我們對 神的恩典、他的大愛和管理有責任作出回應。保羅說:“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 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第20節)這樣保羅清楚說明, 神實在是真正掌權的,而我們也是要負責任的。再者,保羅說,我們沒有理由因為這些真理是人的頭腦不能理解的,就對它們存疑問,比如:“三位一體”就是人的頭腦所不能理解的,我們就不應存疑問。 神基於他的主權、善良和信實,有權期望和要求我們在一切事情上都信靠他-----包括他自己向我們顯明的那些似乎容易理解和難以理解的事情。所以,出於敬畏和順服,讓我們不要質問 神那些超過我們理解範圍的作為;相反,我們要謙卑地回答他那誠懇的邀請、藉着福音書中闡述的,基督所成就的工作,做 神所收納的、順從的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