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JUDGMENT) |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5月29日23:22:5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審判(JUDGMENT)(來:s%a{p{at],臘:krima, krisis) Ⅰ 聖經的教訓 一如所料,新約承接著舊約,強調審判是神的屬性及其不可缺少的工作的一部分(羅一18;來十二23;彼前一17,二23;啟十六5-6)。正如舊約所說的,神的審判不單局限於未來,更在人今世的生命中已開始實施(約八50;羅一18、22、24、26、28;啟十八8)。審判甚至在現今就與基督有關,他是執行父神審判的(太三11-12,十34;約三19,五30,八12、16,九39)。神的道這光已經照亮世界,一方面是在人類的道德經驗中啟示自己,但最重要的是在成了肉身的道──耶穌基督──的身上啟示出來。這樣,神對人類的審判已在進行中,因為世人的惡行顯明他們「不愛光,倒愛黑暗」(約三19)。 然而,新約的焦點在於「要來的審判」──一個在基督再來時進行的將來最終的審判(太廿五31-46;約五22、27-28;羅三5-6;林前四3-5;來六1-2)。這是將臨的審判之日(約六39;羅二15-16;林前一8,五5;弗四30;腓二16;帖後一10;彼前二12;彼後三12;約壹四17;猶6;啟六17,十六14)。基督要親自施行審判(約五22,十二47-48;徒十42,十七31;提後四8)。所有人都須接受審判,無一倖免(提後四1;來十二23;彼前四5)。就算天使亦要接受審判(彼後二4;猶6)。人類生命中的每一方面都要審核,包括「人的隱秘事」(羅二16),「人心的意念」(林前四5;參:可四22;路十二2-3),並「所說的閒話」(太十二36)。不單是未信的人要受審判,基督徒(看下文 III)亦同樣要面對一個審判(太七22-23,廿五14-30;路十九12-28;林前三12-15;林後五10;來十30;雅三1;彼前一17,四17;啟廿cs1612-13)。這個將臨的審判是不能逃避的(來九27),它如死亡一樣必然臨到(羅二3;來十27)。把這個事實宣講得最為清楚的,莫過於耶穌在比喻中所說的教訓了(太十三24-30、36-43、47-50,廿一33-41,廿二1-14,廿五1-13、31-46等等)。 Ⅱ 審判的根據 有人認為「神到底根據甚麼來審判人」是個難題,因為聖經在某些方面好像表達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方面,聖經指出我們在神面前*稱義是單靠信心,與我們的好行為無關(羅五1-2,三28),但是其他的經文卻說審判是基於人的行為(太十六27,廿五31-46;羅二6;林前三8;啟廿二12)。然而,這只是在表面上構成問題,實則上不然。我們需要留意以下幾點: i. 稱義是一個末世的觀念;意思就是,我們是在神的面前,在祂審判座前被稱為義的。這正好預期這兒所討論的話題:神最後的審判。一個人若有信心,信靠基督完全的功德並祂成就的工作,就獲保證,在末日必稱為無罪(羅五1,八1;林前一30)。信靠基督的意思包括一個真理,就是祂的「善功」──祂的一生和死亡所顯出的絕對順服──此時此刻就歸在我們身上,在審判的日子又算在我們的賬上。從這個基本的意義來看,離開了「功德」──基督平生和死亡時的順服,便沒有人能稱義,因為祂的順服成了人在神面前得以立足的唯一基礎。 ii. 我們與基督完全的性格和所成就的工作的關係,並不僅是判決上的關係;我們不是單單被算為義。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意味著我們真正歸入基督的死和祂的復活(羅六1起;加二20;弗二5-6;西二20,三1-2)。因此,在某程度上,基督的性格必定在祂子民的生命中表現出來,這正是雅各所強調的事情(參:二18起)。信心沒有行為是假的,因為我們若信靠基督,就必然使我們在祂整個的救贖使命中與祂聯合,包括祂的死和復活,而這必然意味我們的道德品格會有基本的改變。若沒有這聯合和隨後的改變,所謂「信」是不實在的。以較為技術性的方式表達:不引致成聖的稱義,根本上說不上是真正的稱義。套用一位清教徒(Puritan)作者的話說,我們必須「勇於追求聖潔,以證明我們是神國的子民」(W. Gurnall)。參:羅六1-2;來二10-11;約壹三5-6。當然,論道德的實踐,基督徒至終仍然是罪人。其實正因為他是「在基督里」,才開始看清罪惡的可惡,以及他在道德上深深敗壞的情況(約壹一8-二1-2)。但與此同時,他「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三18)。因此,如果一個人真的從聖靈重生(約三1起),神必定可以從他的「行為」中察驗出重生的證據。然而這些行為乃是基督徒由聖靈重生的直接果效。這些行為絕非人類賴以自種為義的根據,只不過是神在耶穌基督里對我們的賜予與恩典的一些流露。 iii. 當耶穌被問及「我們當行甚麼,才算作神的工呢?」,他回答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作神的工。」(約六28-29)在這裡討論聖父與聖子的分別是錯誤的。神對人最重要的工作和要求,及對受造物的完美旨意,都彰顯在耶穌基督身上。所以神對我們的旨意,就是要我們承認和回應耶穌的身分與使命。因此信靠耶穌就是作神所要求的工。 iv. 太廿五31-46的比喻引起了特殊的難題:近代解經家以這比喻為基礎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例如:「無名的基督徒」的觀念(J. A. T. Robinson, K. Rahner)。這觀念所表達的意思是,一些人,包括鄙棄神和神所作的見證的無神論者(atheists)、對神的見證采騎牆態度的不可知論者(agnostics)、在某程度上否認基督教對基督的信仰的異教男女,由於他們使飢餓者得吃,探望坐監牢的人,照顧窮困的人,甚至為解放政治壓迫而參戰,就不自覺地成了基督的跟隨者,最終會被稱為無罪;因為他們這樣作在窮困者身上,其實就是作在基督身上。然而,這樣釋經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解釋某個比喻的方法(既是比喻,本身就不是一段意思明顯的聖經教導),導致一些與眾多其他明確的經文完全分歧的結論,特別與耶穌的教訓有分歧。相反的,如果我們能夠解釋這比喻,而不致與耶穌其他的教訓產生基本的矛盾,反而能夠使之和諧結合,這便明顯是任何正確的釋經應該遵循的途徑。只要我們緊記,耶穌在比喻中所提到的憐恤的行動是做在祂的「弟兄」身上(廿五40),我們便絕對可以遵循上述的第二個途徑。這也反映耶穌在別的地方講過的一個真理:祂與教會這個為祂成就普世使命的工具深深認同,以致人們對祂的門徒及他們的見證所作的回應就等如對祂的回應(太十9-14、40,十二48-50,十八18;可九37;約廿21起),「凡接待你們的就是接待我」。「義人的行為並不只是普通的善行,而是對耶穌和祂門徒的使命有幫助的行動,而做的人會為此付出代價,甚至要冒險」(T. W. Manson, The Sayings of Jesus, 1949,頁251;參 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74,頁116-9)。 以上並非否定許多非基督徒也有愛心和憐憫的行動,他們的「善行」或甚至叫基督徒慚塊。然而這些善行需要從聖經的角度來評價。這些行動表明了神「普遍的恩典」,在這個墮落的社會中約束罪惡、助長良善。我們應該為此感謝神,並在可能範圍內將我們基督徒的憐憫與這些為人類謀幸福的努力認同。不過,縱使這些行動達到自我犧牲的地步,也不能說有救贖或稱義的功效。行這些事的人也是墮落的罪人,很多時候在生活中違抗神的旨意和要求,他們也只有靠賴基督的義才有盼望,能夠面對未來的審判。「無名的基督徒」是不存在的。「除祂〔耶穌基督〕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審判的根據仍是我們對神旨意的回應,這旨意是透過以耶穌基督為中心的普遍和特殊啟示顯示出來的。 有關審判的根據,我們還有一個觀點需要評論。這看法是:人要面對最後的審判和神的定罪,唯一的原因是他們明確拒絕基督的福音。引用來支持這觀點的經文有可十六15-16;約三18、36;羅十9-12;弗四18;彼後二3-4;約壹四3,都是指「不信」為定罪的根據的。但我們需要注意以下數點: a. 這些經文只證明信基督是得救的唯一途徑,這不等於證明蓄意拒絕基督是定罪的唯一基礎。誠然,不信是一件嚴重的大事;當人否認他們得救的唯一盼望時,這不信就是罪流露出來的方式;但這並不是人反抗神的唯一方式。因此這肯定不是唯一可能叫人在神面前被定罪的根據。 b. 事實上聖經指出人是在福音傳給他們之前已經定了罪,這先前的定罪正顯出人的需要,而福音就是神對人類需要的恩慈回應。福音的作用並不是先來定罪然後除罪,卻是去處理已經定在世人身上的罪(參:羅一18,二12,五16、18;弗二4,五3-6;西三5-6)。 這立場的背後隱藏着一個真理,就是,人擁有的知識和機會愈多,責任就愈大。聖經確實承認,就認識神的機會而言,不是人人一樣,神會在祂施行審判時將這因素考慮在內(太十一20-24;羅二1-24;彼後二21)。路十二48的原則:「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可以應用在這點上。如此,「未曾聽聞福音的人會按他們所擁有的亮光接受審判」這個籠統的說法是正確的。然而,我們必須進一步的說,人類並沒有按着所擁有的亮光去行。唯有在耶穌基督里才有得救的盼望(約十四6;徒四12;弗二12)。 聖經證實在最後的審判中,要區別出「義人」與「惡人」,「蒙揀選」與「不蒙揀選」的人,就是「凡名記在生命冊上的人」和「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但十二1-3;瑪三18;太十三30、39-43、49-50,廿五32-33、41、46;可十三27;約五28-29;林前一18-19;林後二15-16;啟廿11-15)。在最後審判中被定為無罪的人,聖經稱他們將來的處境為*天,天堂,那些定為有罪的人的處境,則稱為*地獄。 Ⅲ 對基督徒的審判 Ⅳ 人執行的審判 Ⅴ 現代的看法 今天的人不加考慮便拒絕相信他有一日須為一生和其中的抉擇作出交代。人們對死後的生命失去信念,道德責任的觀念受到心理學和精神分析學的流行講法所侵蝕,這都造成我們的時代推崇實用主義,對道德漠不關心。所謂道德課題,若然對今人重要,也不過是關乎現今的時刻,並考慮到個人的快樂而已。若說道德與某些超然而神聖的領域有關,或說人必有一日要在全知的創造者面對,為這些所謂道德抉擇承擔責任,這看法是被厭惡的。但這卻是事實,對現代人可真不幸。審判是無可避免的,等着我們所有人去面對。面對這否認將來審判的現代趨勢,教會有更大和更迫切的責任去堅決維持聖經的觀點。 書目:L. Morris, 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Judgment, 1960; N. Q. Hamilton, The Holy Spirit and Eschatology in Paul, 1957; F. Bu/chsel, V. Herntrich, TDNT 3,頁921-54; W. Schneider, H. Beck, T. McComiskey, NIDNTT 2,頁36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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