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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論「神後悔」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5月29日23:22:5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論「神後悔」
(播道神學院 一九七七年年刊 第32-36頁)

(一)歷史上的解釋
關於「神後悔」這個問題,歷來有不少的論述,都是為要解決它與「神的旨意不改變」間之相衝突處。
較具體的解釋者,歸納之有以下各點:
1.是擬人法描寫──「聖經有時用人的性情來描寫神的情感和思想,幫助我們了解,正如聖經有時用『神的膀臂』來說明祂的能力」。
2.與1有關連的說法,是說那不是神改變,而是人改變──例如尼尼微事件是論到警戒。警戒的目的是要勸人悔改,離棄罪惡。如果人聽了這種警戒之後悔罪離惡,神當然不會降災。而神的改變只是因人與神的關係改變了而造成神對人在態度上的改變。
3.那不是神的意志的問題,而是神的情緒的問題(等如「心中憂傷」之意,創六6b。)
4.或說那是神多方表現祂在創造中的不變真理和智慧的例證:有時聖經會用曲折的方式來啟示神的旨意。這一切的進展,原都在神的元旨之內,但卻是逐漸向我們顯示的。
但這些解釋仍未能調和「神後悔」及「神永不後悔」之間的衝突。

(二)聖經中的記述
在未討論下去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聖經記載所謂「神後悔」的經文:
(1)創六6, 7 (2)出卅二12-14 (3)民廿三19
(4)申卅二36 (5)士二18 (6)撒上十五10, 11, 35
(7)撒上十五29 (8)撒下廿四16,代上廿一15 (9)詩九十13
(10)詩一○六40, 45 (11)詩一一○4 (12)詩一三五14
(13)耶四27, 28 (14)耶十五6 (15)耶十八8, 10
(16)耶廿16 (17)耶廿六3, 13 (18)耶廿六19
(19)耶四十二9, 10 (20)結廿四14 (21)何十三4, 14
(22)珥二12-14 (23)摩七3, 6 (24)拿三9, 10,拿四2
(25)亞八14 (26)羅十一29
在這些記載中,我們發現幾點:
a.聖經啟示「神」有後悔
b.「神」自稱祂後悔
c.聖經作者將「神」後悔的啟示清楚記錄下來
d.聖經作者接納「神後悔」的說法
e.聖經作者說「神後悔」
f.摩西懇求「神後悔」
若說那只是擬人法或指「憂傷」而已,神的啟示在這裡冒險太大了,因為在人的思想中已有足夠的字眼表達那個意思。用「後悔」隨時會給人誤會。

(三)字義的研究
「後悔」(nh&m)本是諧音字(onomatopoetic term),顯示呼吸之困難急促,引伸而為喘氣、嘆氣、悲哀之意,進而為「後悔」之意。有謂那只是情緒方面的後悔,「為別人好處而表同情,因思考本身行徑而生激動」。有人亦提出非單情緒問題,它通常涉及「計劃或行動之改變」或「重新考慮」。見仁見智,且看聖經的用法。
(a)nh&m在LXX中通常譯作metanoe0或metamelomai。新約中的metanoe0或metamelomai是指人的悔改,但nh&m在舊約則大部份是用在神身上(至於用在人方面,參:出十三17,士廿一6, 15,伯四十二6,耶八6)。
(b)%wb是舊約用以指人悔改歸正之用字(即「迴轉」之意),但卻又四次與「神的後悔」同用(出卅二12,詩九十13,珥二14,拿三9)。
(c)當聖經說「神後悔」時,多時不是說祂對事情的反應態度,而是一項宣告(耶七8, 10,廿六3, 13,珥二14),那時並沒有牽涉憂傷情懷在內。
這樣,我們須要對有關經文作進一步的研究分析。

(四)經文的分析
若將上述有關的廿六段經文作粗略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的資料:
(a)「耶和華」為某事後悔──創六6, 7,出卅二14,撒上十五11……。
(b)「耶和華」沒為某事後悔──耶十五6,二十16。
(c)「耶和華」為某事不後悔──詩一一○4,耶四27, 28,結廿四14,亞八14。
(d)「耶和華神」為某事後悔──耶四十二9, 10,珥二12-14。
(e)「耶和華神」沒後悔之事──何十三4, 14。
(f)「神」必不後悔──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經文稱神為「以色列的大能者」)。
(g)「神」為某事後悔──拿三10。
上述(d)類的三節經文提到「耶和華神」。「耶和華神」一語在聖經里是頗為突出的一個詞。它在舊約里基本上有兩方面的意義或作用:
1.在創世記第二、三章里,它出現了共二十次之多。它的作用是要表明第一章提及的「神」就是第四章及以後提及的「耶和華」。「耶和華神」一語是要透過將前後兩個關於神的名稱連在一起,使經文記載可以很自然的從第一章的記述經過第二、三章而連於下文第四章。
2.「耶和華神」一詞在創世記第二、三章以外也用了差不多二十次,但它出現之意義或作用改變了:「耶和華神」一詞是要說明「耶和華」是誰。重點在「耶和華」;「神」乃是與在它前面的「耶和華」同位(in apposition),作為「耶和華」這主詞之註腳,用以說明或強調耶和華本身就是神(參例如:出廿2,利廿五38,廿六13)。重點是在「耶和華」。
這樣,(d)類的三節經文應歸入「耶和華後悔」經文之列。
耶廿六13和合本作「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祂』就必後悔」,原文是作「『耶和華』就必後悔」。所以耶廿六13也應歸入「耶和華後悔」經文之列。
何十三14(說神決無後悔之事)是回應前文第4節;第4節說到「自從你出埃及地以來,我就是耶和華你的神。在我以外,你不可認識別神」。經文強調地針對「神」,可見經文的重點是放在「神」而非「耶和華」。故何十三14應歸入「神不後悔」的經文之列。
至於拿三10說「神」後悔,且待下文商榷。
重整我們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如下之結論:
(A)神永不後悔(拿三10除外)
(B)耶和華會有後悔
當然,這並不是說「耶和華」是個「後悔之神」,祂凡事後悔。這不過是說祂「會」後悔,祂「可以」後悔。但祂也曾指明沒為某事後悔,為某事永不後悔。至於「神」,聖經則清楚言明,祂永不後悔。

(五)解釋的嘗試
A.是誰後悔
在上述經文的分析中,我們將「耶和華」及「神」歸入兩個有別的範疇內。經文本身也顯示「耶和華」是與「神」有別:
‧撒上十五28, 29:在第28節撒母耳說是「耶和華」使以色列國與掃羅斷絕,將國賜與比他更好的人。但論到不後悔者,經文卻說是「以色列的大能者」。不論這個語句應如何翻譯,明顯的它是指「神」而言。是神不會後悔。
‧代上廿一15:經文記載神因大衛核點民數而降災,是「神」差遣使者去滅耶路撒冷,但經文說是「耶和華」看見就後悔,吩咐滅城之天使住手。
‧拿三10,四2:因尼尼微人悔改而「神」後悔,但約拿又稱神為「耶和華」,顯然是另有意義。
「神」及「耶和華」兩個名稱在意義上之區別,底本學說(Documentary Hypothesis)有其間接的貢獻,使人注意到它們出現之不同。
另外,早在主後十二世紀,Rabbi Jehuda Hallevi也已作過研究,解釋說「Elohim是普通的神名,而Adonay專指啟示和約(covenant)的神」。Umberto Cassuto研究結果,謂在聖經中,凡希伯來的文學本身皆具有純粹以色列人的內容、背景及性質,例如先知的文學針對迦南人的宗教而彰顯以色列的神,律法針對以色列人的宗教及道德,詩歌文學讚美以色列的神,神的名稱永遠是「耶和華」。但在其他文學,內容是普世性(如創造、智慧文學),神的名稱時常就是「神」。比較「神」及「耶和華」的意義,「神」是全能者,創造者,是人類及自然的主宰;而「耶和華」是救贖者,是呼召以色列,立約守約的神。Archer也作同樣的結論。「神」可以說是個「本性名稱」(name of nature)。「耶和華」則是個「關係名稱」(name of relationship)。
「神永不後悔」,這是我們很容易接納的。因為祂是全能全知,祂的旨意永不更變。這就是「神」。「神」是永不後梅的,不然祂就不是「神」了。
經文是說「耶和華後悔」。
但在討論「耶和華後悔」以先,我們要思想一下「神」和「耶和華」之間的關係。兩者在位格上是同一位(「耶和華神」),但「耶和華」是「神」在與人立約之後的名稱。「耶和華」一名唯有在約中它才是有意義的名稱。它不是指向神的本性,乃是指向祂與人的關係──就是在約中的關係(參出六3)。早在亞當墮落之前,神已和他定下「工作的約」(創二),在亞當墮落之後,神用應許和他立下「恩典的約」(創三15f),是神主動與人立約。此後祂向亞伯拉罕 (創十五等)、摩西(出十八5ff)、大衛(撒下七)等人漸斬的將約更具體的顯明。只因以色列民的叛逆,神要應許另立新約(是在方法上非性質上;耶卅一31f)。
這約是出於神的恩典,是神主動與人立的,是神主動與人發生這個關係,也是神主動的服在這個約的關係之下。這約的關係是用血立成的(創十五10, 17,出廿四6,參來九18f),唯有死能解除此關係。在這約中有應許和咒詛。人若履行約的要求,耶和華便照應許賜福,人若違背約的要求,耶和華便照咒詛降禍(申廿八等)。在約中不單人有責任,耶和華也有責任:祂要根據約來施福降禍。同時,約的最終目的是要叫人蒙恩及使人能與耶和華交通。假若祂也違了約,祂也成了自我咒詛的(self-malediction)。這約是條件式的。「神」因約的關係成了「耶和華」。祂要守約,並透過約來施福拯救。祂是守約者,也是救贖者。
這約(舊約)在當時只是與以色列人訂立的(弗二12);對外邦人而言,「耶和華」一名是沒有直接的意義的。雖是如此,神卻也關心在以色列民以外的民族(參哀三66「耶和華的天下」,暗示普天之下都在耶和華的關心之下)。所以我們看見約拿書也關心尼尼微城的人的生死。只因「耶和華」這個約的名字跟尼尼微城的人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約拿書三章十節說「神」後悔。不過我們知道,在這節經文的背景里,「神」是處於救贖者的地位,祂後悔就如同是「耶和華」後悔。雖然沒有直接明確的「約」設立了,但有「約」的基本意義(也可以說是一個「約」的臨時設立)。事實上,約拿在四2就稱那悔改不降災禍的「神」為「耶和華」(又比較詩十四篇與五十三篇)。他們歸向「神」就得免災禍,那正是「約」的其中一個性質。
B.後悔的內容
我們在前文分析了「是誰後悔」,現在嘗試分析「後悔的內容」。根據經文,我捫發現「耶和華」所後悔的事確實是跟約有關:
(a)祂為造人後悔──神與人立下「恩典之約」,但人卻每況愈下「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因一切皆為人而創造,所以祂甚至後悔創造了其它的生物(創六7-9)。
(b)祂後悔立掃羅為王──因掃羅「轉去不跟從我,不遵守我的命令」,違背了神的「約」(申十七18ff)。
(c)因百姓背約,神的怒氣臨到而要降災。因有代求者(出卅二14,耶廿六1,詩九十13,摩七3, 6等),因人的悔改(拿三10),或因耶和華本身之自發(士二18,撤下廿四16,耶四十二9, 10),耶和華後悔了。
我們首先思想耶和華在(c)項這方面的後悔。[(a)與(b)兩項押後討論。]
耶和華的後悔,是基於「……記念祂的約……祂豐盛的慈愛……」(詩一○六45)「……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珥二13)。簡言之:(1)約和(2)祂的慈愛,是祂後悔的基礎。後悔(nh&m)一字本是被動語態(niphal: passive voice,可譯作:"it repented the Lord"。究竟it所指為何,我們會說是「環境」。但我說不如是指「約」和「慈愛」,是祂的「約」和「慈愛」使得祂要後悔。但我們要清楚,這樣的後悔並不牽涉道德上的善惡,或行事上的對錯。神不是因為做錯事而是因為「愛」而後悔。那不是惡性的後悔,而是基於「約」的後悔。後悔既帶出行動上的制止或改變(nh&m與%wb同用),就涉及意志的問題。「神」的旨意是永恆不變的(民廿三19,瑪三6),祂立約的旨意也必定是不變的。「神」進入約中之後,「耶和華」的旨意也自然不能攔阻(伯四十二2),必要達成祂立約的旨意。
但當我們思想神的「旨意」之時,我們要分辨神的eternal will和immediate will。神在約中的eternal will是要人蒙恩。祂是用immediate will達成之。祂不是為施禍而施禍,施禍為的是要叫以色列人回頭蒙恩。行動出於祂的immediate will,目的卻存乎祂的eternal will。eternal will是不變的,但immediate will則會改變。耶和華後悔,不是要除掉約的eternal will,只是改變了祂的immediate will。耶和華親自宣告祂會後悔,也是在這方面而言。
耶和華如何因「約」和「慈愛」在immediate will中後悔?在約的要求下,神對人背約之舉動,施以審判是理所當然的。但背約與施禍,不是要在量上取得平衡。背約是人跟耶和華破壞了約的關係,而降災在消極方面是懲治背約之罪,但在積極方面卻是要重修約的關係(參結六7, 10, 14等)。正如我們所知道的,「約」根本上是為人的好處,而管教是為結出義果(來十二11,參賽一26)。耶和華在「約」中施行管教,就使以色列民承受難以忍受的災難;但當人願意迴轉,祂就記念(zkr,回想)祂的「約」的終極目的,就因「愛」而為所施的災禍後悔。
至於耶和華後悔造人和後悔立掃羅作王,也不能單說是神感情方面的事情,因為祂着實採取了行動,用洪水滅了全人類,只剩下挪亞一家。神又使祂的靈離開掃羅另膏大衛,那也是意志的間題。若耶和華後悔只關係祂的情緒,祂悲傷至極而要毀滅全人類,祂的憂情也未免太殘忍了。
首先,我們要注意耶和華後悔造人和後悔立掃羅作王這兩件事的嚴重性。創六4人類在「思典之約」下的歷史旅程上是站於起點的位置;那次背約是人類首次至極的背棄了「恩典之約」。撒上十五在以色列國歷史上(神建立以色列民族,又領他們出離埃及,其一目的也是要他們成為國度,參創十七6,出十九3ff,申十七14),他們的第一個國王就向耶和華背約(申十七18ff)。在這兩件處於歷史首頁的事情上,神關心的主要不在修好「約的關係」,而在鞏固「約的實踐」,關心不在「約的參與者」,而在「約的本身」。所以耶和華由「約」的角度嚴厲執行咒詛是很主要的──祂要滅人類,廢掃羅(比較徒五1-11教會歷史上第一件欺哄神的事)。耶和華在這兩件事上後悔的不是「滅人類」、「廢掃羅」(比較上文說祂為所降的災後悔),乃是為「造人類」、「立掃羅」後悔。那不單是情緒上的,也是意志上的,所以有廢滅之行動。但那不是說祂做錯了而後悔(仍然是和道德上的善惡無關),而是在約的範圍內,處於那一個時刻回頭看,人的沒存在,掃羅的沒作王是「倒好」的。參太廿六24及可十四21,那裡說到主耶穌說那個出賣祂的加略人猶太「不生在世上倒好」。主耶穌這樣說,祂就是這樣實在的感覺──相對於猶大要因賣主而受罪,「猶大從來就不存在」確實是件「倒好」的事情。耶和華後悔之時就是這樣的心情和想法。雖然神造人後祂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31),掃羅「……耶和華所揀選的人,眾民中有可比他的麼?」(撒上十24)但人在「約」中因自甘墮落棄約而要受罰,那就「人類沒存在」,「掃羅沒作王」「倒好」了。耶和華實在後悔,在情緒上和在意志上都「後悔」。
我們又不能說耶和華沒施慈愛。這兩件事所處的地位固然舉足輕重,但耶和華也有慈愛憐憫。祂一直的寬容忍耐。但人也着實不自愛了。情形只見越走極端,以致「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掃羅也一而再,再而三的背約(撒上十三至十五章)。在人的極端敗壞中,耶和華保留了挪亞,另膏了大衛,為要再施其「恩典之約」,將好處賜給人們。這也是耶和華慈愛的表現。

(六)結論
在討論「神後悔」時,一般就將重點放在「神」後悔之上,以致循了另一途徑去解釋,要說明「神」沒後悔。其實聖經已清楚寫明「神永不後悔」。所以我們要思想的是「耶和華」後悔。
在其他解釋「神後悔」的理論中,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不肯(亦不敢)接納「神」可以後悔。當然,這也和他們將重點放在「神」而不是放在「耶和華」(約的名稱)之上有關。「神」是永不後悔的,也是不可以後悔的,因祂是全能創造者。祂所造所作的都「甚好」。但「耶和華」親自宣告祂可以後悔。祂會透過「約」而說「……倒好」,祂會基於「約」和「慈愛」而後悔,會為叫人和祂在約中的關係得以重修,而後悔因厲行約的咒詛而帶給百姓難以忍受的災害。

http://www.ruthenpaul.com/OtherPapers/GodRep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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