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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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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洗禮和嬰兒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12月20日11:59: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10 洗禮和嬰兒
  教會之間一個不幸的分歧熱點就是在於受洗的人。

  沒有人主張所有嬰孩都要受洗,但大多數的宗派都會給已受洗父母的嬰孩施洗。可是浸信會看這種做法為非洗禮(因為嬰孩不曉得認信),或把它看為不正規的洗禮(因為據他們說,這明顯不是使徒們的信仰,而且從教牧的角度來看,也屬不智)。有人認為,既然神沒有在聖經中確實命令嬰兒要受洗,祂就是禁止這種行為了。人們一致承認,等人能夠清楚自己的信仰後才給人施洗,才是最好的做法。
  反對浸信會看法的人從神人立約的神學思想中,引申出來,歸根結底,認為神確實吩咐要替信徒的嬰孩受洗。大多數的人都認為,雖然這是由教會所定下的做法,但在神學、經歷和教牧的角度上,支持這種做法的證據,卻比反對的還多。所以,正如英國教會規章第二十七條所說,嬰兒洗禮『與基督所設立的聖禮的原則沒有牴觸』

  我們該怎樣看這個問題呢?請先衡量一下各點:
  各走極端
  第一,兩方面的激進分子都似乎各走極端了。既然聖經沒有命令或禁止嬰孩受洗,因此我們不用假設那漠視人寫聖經的神對這兩個極端會表示贊同或不贊同。

  舊約時代,神命令男嬰受割禮,與保羅所堅持,在新約時代,信徒的嬰孩是與父母一同成為聖潔的(就是已經奉獻給神又蒙神悅納的意思,創十七9-14,林前七14)對照一下,嬰兒受洗似乎是正確的。假如在舊約時代神命令男嬰接受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而在這約的下面,父母與嬰孩之間的關係是不變的話,那麼,我們又怎可以在現實否定設立新約的記號,不給嬰兒施洗呢?

  再者,嬰兒受洗也相當合乎使徒的信仰。呂底亞一家、腓立比獄卒一家和司提反一家都受了洗,腓力比獄卒的家人在獄卒信主後數小時受洗(徒十六15、 33,林前一16)。因此我們很自然的推想,當一家之主信主之後,他的家人也當受洗,包括嬰孩在內。假如保羅和路加的意思,不把嬰孩包括在內的話,就不會用『家』這個字了。

  雖然神學上的圓解和明顯的先例都肯定了在今天可以給嬰孩施洗,然而,兩者合起來仍不足以證明這是神的命令。

  第二 ,反對給嬰孩受洗的論調亦未足以令人信服。
  (1) 有人竭力堅持,洗禮定義包括認信。但新約聖經從來沒有這樣說過。其實這種無根據推論,是引伸自新約聖經的教導,及按後來實際情況所定,成年人都必須認信後才可接受洗禮。

  (2) 有人堅持已受洗的嬰孩永不需要親口認信,但是保護嬰兒接受洗禮的父母和教父母,都希望他們的嬰兒在將來會悔改信主。禱告書的教義問答說:『他們長大後,必須自己悔改相信主。』還有,在堅振禮和其他類似成人加入教會的儀式中,個人的認信是最重要的。

  (3) 有人持說嬰兒受洗會引致一個危險的假設,已為人不用相信主也可以重生得救。浸信會反對禱告書中,給嬰孩洗禮後所宣告『既然這孩子已經重生』這句話,又不同意教義問答中『我受了洗……就變成了基督的肢體,神的兒女,和天國的後嗣』這幾句話。其實這不過是說,在儀式上我們得着那些屬靈的權利罷了,而洗禮是人得着這些權利的方法。烏雪爾大主教(Archbishop Usher)說:『當我明白到偉大的神透過洗禮印在我身上的是什麼,和當我憑信心實際抓住這些東西時,我就擁有了由這恩典的應許所帶來的利益和好處。』

  教牧上的觀點
  浸信會渴望表明神所教導的觀念,就是教會只能收納信徒,所以主張把嬰兒奉獻(主張嬰兒受洗的人士稱這種做法為無水洗禮)到嬰孩長大後再給他們施洗。其他基督徒也渴望表明神所教導的觀念,就是神和人所立的盟約當中,家庭是整體性的,所以就給嬰兒施洗,長大後就給他們行堅振禮(浸信會也稱這種做法為無水洗禮)。要浸信會會友和主張嬰兒受洗的人彼此尊重和互相合作是不困難的,因為從教牧的觀點來看(感謝神!)兩種做法其實是異曲同工罷了。

  經文研讀
  神在孩童身上的恩典 撒上三
  路一5—25
  弗六1—4
  思想和討論的題目
  作者指出割禮和洗禮之間有什麼相同之處?對嬰兒應否受洗有何關係?若有人與你的見解相反,你會怎樣和他辯論?
  什麼是成年人受洗前必須具備,而嬰孩卻不須具備的呢?
  受洗的嬰兒是否必得着洗禮所象徵的屬靈好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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