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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舊帖:回應聖經教導規範性原則
送交者: Hesed 2007年12月22日08:26:0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請弟兄姊妹討論。

(參考資料:Dr Steve Clinton,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heology. "The Doctrine of God".)

對於聖經的教導,我們要分清楚什麼是屬於捨命維護的Conviction、什麼是因地制宜的Principle、什麼是求同存異的Opinion:

一、 信仰真理(Conviction)

涵蓋所有救贖真理的教義,而信從不論時間、文化都應是貫徹始終的。這些真理足以讓我們捨命去維護。

參考經文:

羅馬書 8:38-39
8:38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
8:39 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的。

提摩太后書 3:14-15
3:14 但你所學習的,所確信的,要存在心裡。因為你知道是跟誰學的。
3:15 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

歌羅西書 1:23 只要你們在所信的道上恆心,根基穩固,堅定不移,不至被引動失去原文作離開福音的盼望。這福音就是你們所聽過的,也是傳與普天下萬人聽的。萬人原文作凡受造的我保羅也作了這福音的執事。

聖經里有關救恩的教義是明確的,並且不受任何局限 (參 羅馬書 8:38-39)。我們從這些經文裡知悉得救的道理、真理和生命。我們所傳講的福音也就是這個讓我們得救的道理、真理和生命。

二、屬靈原則 (Principle)

涵蓋所有上升到屬靈高度的原則,但實行卻是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這些原則的實行方式可能足以使我們和人割席斷交。但不足以為其拼上性命。

參考經文:

提摩太前書 3:6-7
3:6 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里。
3:7 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里。

我們知道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但到什麼時候才不算是初入教呢?三年?五年?十五年?三十五年?保羅一般在新開發的教會裡待多久才設立長老然後離開?我想沒有一定的時間吧?所以初入教就原則來說,乃指個人的靈命成熟度,而個人成熟與否還得靠當地的創辦人/帶領人在靈里的判斷。我可以不信其判斷而拒絕同工,但沒必要爭個頭破血流。

三、個人意見 (Opinion)

涵蓋所有出於對神敬虔而個人謹守的行為,但並不是通用的守則。這些行為我們可做可不做,但沒必要因為這些行為而強求他人遵循或批判遵循的人以致爭得頭破血流,或是割席斷交。求同存異即可。

參考經文:

羅馬書 14:1-6
14:1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
14:2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14:3 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
14:4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14:5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
14:6 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

引用信徒弟兄在《異教、異端、極端和邪教 》裡的一段話:

# 有人認為非得要流淚禱告不然顯不出敬虔。有人則說要禁食禱告才能顯示誠意。有人甚至說要批麻剃頭禱告否則不能表達其破碎謙卑。更離譜的就是有人說非得三日三夜痛哭流涕方能重生。假如他認為痛哭流涕僅僅是他個人對救恩的必要回應,那麼這是他的信仰自由;假如他認為不痛哭流涕就是虧欠上帝,那麼他的信仰已經出現偏差;假如他認為不痛哭流涕就不算真基督徒,或者會失去救恩,那麼只能看他如異端一樣。我們沒有必要將這些個人敬虔的回應上升到誡命和屬靈的高度,否則就得冒着當極端,甚或異端的風險。#


總的來說,

“信仰真理”應是堅信不移的真理,是超越時代、文化,不受任何局限的。

“屬靈原則”是遵循一個更高的原則,因地制宜、因時制宜而結論出的行為指引。

“個人主張”,是個人的信仰自由,只要和“信仰真理”不相牴觸,沒必要強求他人遵循或批判遵循的人以致爭得頭破血流,或是割席斷交。求同存異即可。越是將“個人主張”上綱上線到更高的層次,就越有冒着當極端,甚或異端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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