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告訴我們,我們雖然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但是人犯罪墮落後,人就“死”了,意思是我們的心思意念、感情、理性都受到影響,不再有能力討神的喜悅。(雖然神還是開恩,使人有能力能維持一定的社會道德秩序與人間的公平與公義。在改革宗的神學觀念中,這叫普遍恩典。)
打個比方,墮落中的人,仍然能看到光,但是他們卻選擇把眼睛閉上(光照進黑暗,黑暗卻不接受光),這就是所有人真正的光景。
不是神沒有啟示。神的啟示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是對所有人發出的(神不偏待人,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因此,人是無可推諉的,是他們自己在不虔不義中壓抑神的啟示,所以他們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人犯罪既然是自己的選擇,神就沒有欠人任何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神沒有拯救任何一個人,人也不能說神不公義,神不慈愛。
然而,神在創世以前,就定意要揀選一批人(所以是出於神主權的恩典,是人不配得的好處),把他們從黑暗的權勢中救出來,遷到他愛子的國里。因此,祂差派耶穌基督,代替這批人站在審判台前,用祂的血贖他們的罪,平息父神的忿怒,使父神的忿怒沒有臨到這批人身上 (這就是挽回祭的意思)。耶穌基督挽回祭的功效是一次性、完全有效的,所有得到這個挽回祭功效的人,就有永生。
然後,耶穌基督在完成祂世上的工作後,復活升天。父神和基督,就繼續差派聖靈,完成最後的救贖工作。聖靈按父神與聖子基督的差派,感動那些在創世以前就被揀選的子民,軟化他們的心,說服他們的意志,好讓他們能走信心的道路,悔改歸向神,接受耶穌基督為他們的主和救主。
這就是父神偉大的工作,是在耶穌基督里成就的,是藉著人的信,但完全是神的恩典。
我認為這才是聖經的真理,而這個真理,是從奧古斯丁就開始闡發的,到宗教改革時期,再由路德、加爾文加以發揚光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