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二章里有一節聖經,很有意思:[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就在神借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2:13…16)]
對於“在律法以下”的犯了罪的人, 等待他們的是“按律法受審判”。 審判的結局,我們知道是死亡。
對於“沒有律法” 的犯了罪的人, 等待他們的還是” 滅亡” ,雖然不按律法審判, 但他們還是“滅亡”(英文NIV的翻譯是 : die apart from law)。 ”必不按律法滅亡“,沒有說不 “ 滅亡”, 而是說“必滅亡”。 只是神在審判時 “不(是)按律法(被)滅亡”,但是還是“必滅亡”。 因為”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裝滿了各樣不義…無知”(1:28…29…31)不能成為逃脫審判的藉口。
所以無論是在律法下,還是沒有律法,[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3:9)] 沒有人可以逃托“滅亡”的結局。雖是個悲愴的結局,但沒有一個罪人可以說是被冤枉了,神是何等的公義!
然而我們這些罪人實在要感謝神,因為“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3:22).讀到這裡時,讓我想起那個律法師問耶穌的問題“夫子,我該作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路加10:25)
那一個故事也記載在馬太福音里:[律法師...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馬太22:35-38)]
在這個律法師 的頭腦里好像“永生”是一個好人按一個律法的標準行事的獎賞。可是耶穌說那“永生”是“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好像是在說“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當說到那“刻在人的心裡”的律法的功用時,祂的恩典實在是沒有分別,不在乎儀文 ,卻在乎靈,聖靈借保羅說得“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2:7.)這永生的恩典,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3:21), 我們感謝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