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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不願成為基督徒 66 (第7章 在罪之中)
送交者: 范學德 2002年08月19日11:48:1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66.一個不悔罪的人,怎可能理解聖經中關於罪的話語呢?
    
後來我想,不管聖經中的話多麼難聽,還是先看看它到底講了些什麼。這期間,也有一些基督徒與我討論,有的還和我一起學習〈羅馬書〉。我也借了些神學書籍來閱讀。這使自己覺得很不好意思,原來,自己對罪的高談闊論完全是望中文而生義。
    漸漸地,我看到了許多在馬克思主義、儒家和道家學說中沒遇到的新思想。我認識到:聖經中關於罪的觀念是廣大而精微的。三言兩語,絕道不盡其深奧的意義。我不必接受它,但要弄清它講的到底有幾分道理,這道理在今天還有什麼價值。我為自己而驕傲,自認一個非基督徒也能欣賞聖經中關於罪的觀念。
    當時並沒有認識到我是在自欺!一個不悔罪的人,怎可能理解聖經中關於罪的話語呢?正因為我不認為自己是罪人,所以,我把聖經中那直刺人靈魂的話語,僅僅變成了我理智活動所欣賞的冰冷冷的觀念。“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 ”(加三22),而我,則把罪圈在了聖經的字句中!
    我注意到了聖經中關於罪的以下觀點:
    第一,聖經中談論罪的基本思想背景是,在人與上帝的關係中來考查人的罪。罪意味著:由於人的悖逆,人與上帝的關係隔絕了。
    第二,罪好比是射箭未能中的,偏離了神的標準。如賴德·史密斯(Ryder Smith)所說,“邪惡的人未能擊中目標,是因為他選擇了去瞄準錯誤的目標;他偏離了正路,是因他蓄意地沿著錯誤的路行走。”(注1)所以人“都偏離正路,”(詩十四3)“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第三,罪是人違背了上帝賜給人的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最明顯的,莫過於人違背了十誡;最大的,莫過於人不信神。
    第四,如埃里克森所說,“罪不僅僅是錯誤的行為和意念,它同時是罪性。罪是生來就有的,內在的傾向,它使人傾向於錯誤的行為和意念。因此,這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因為我們犯罪,所以,我們是罪人;而是,因為我們是罪人,所以,我們犯罪。”(注2)
    反覆思考聖經中關於罪的觀念,我不得不承認它很偉大。我以前思考人的罪惡,僅僅局限於人自身,局限於人是否違法。但聖經把罪同人的本性連在一起,直逼人存在的根基。若沒有人被上帝所創造這件根源性的事實,那麼,罪的有無,就是一個相對的社會文化問題,一切依不同的社會、文化和民族而轉移。沒有絕對的善,也就沒有絕對的惡。沒有光,黑暗從何談起!
    我自信看到了聖經中包含的真理,但卻拒絕讓它進入我的生命。因我不信上帝,所以,我不接受這些真理。我只是玩弄表述真理的字句,繼續與謬誤為伍。於是,當我讀到耶穌的呼聲,“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太四17)我認為那是一千九百多年前的呼聲,離我太遙遠了。於是,人必須向神認罪悔改,被我變成了理解罪的觀念。於是,聖經所要求人生命的根本改變,被我變成了改變我對人生命本質的認識。這一切,使我把罪在我生命中的存在遮掩起來了。
    我為什麼願意自欺呢?我不斷地迴避自己的罪,當然是因為我不敢面對自己;但是,我若不首先面對上帝,相信他是我生命的主人,怎麼可能真正地面對自己。耶穌說他是生命之光,在這永恆之光的照耀下,靈魂的黑暗被顯現為絕對的黑暗。而我背對著這生命之光,這怎能正視自己靈魂的黑暗?我還以為那黑暗是正常的呢!
    
  
附註:
1·轉引自埃里克森(M J· Erickson)《基督教神學》,第568頁,Christian Theology, Baker Book House,1985年。
2·同上引,第5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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