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舊約給神的子民的兒女行割禮(代表神的應許),新約的洗禮就要反映同樣的原則。 把新約的洗禮與割禮簡單地對應或許並不恰當,論據不夠充分 (畢竟新約里只有一處把洗禮與割禮相提並論)。比如既然割禮只能施行於男嬰,洗禮時為什麼要男女都洗呢?這說明洗禮的原則與割禮有一些不同,因而不能簡單地說“既然在舊約給神的子民的兒女行割禮”,所以我們要給嬰兒施洗。 我個人覺得與舊約割禮對應的,是聖靈。前者是肉體上終身的記號,後者是心裡永遠的印記 (弗)。前者提醒以色列人他們是神的子民,後者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我們的心可以呼叫“阿爸,父”。 我們只是相信神的應許,至於我們的兒女是不是“已經”重生,我們的確是這麼相信,也如此抓住神的應許。(是不是他們最後會得救,那的確是在神的手裡)。 若以重生,必定已經得救。我們的兒女是不是“已經”重生,那是神的主權。亞伯拉罕肉身的兒女不都是他的兒女,以色列人不都是真以色列人。神的應許是,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神的應許不是,信徒的兒女有永生。 而我們相信,蔑視神的應許,是大罪。因此,我們謹遵神的吩咐,給我們的嬰兒施洗。 蔑視神的應許?這個罪名太大了。或許我們對神的話理解有誤,但是按照我們的理解而實行或拒絕一些 pratices,跟故意蔑視神的應許是兩回事。這一點你也同意吧?大家不都是這樣嗎? 同樣,我還是問你,你的孩子如果在沒有能表明他們的悔改和信心前就過世了,你的確信是什麼?他們一定不在神的國?他們一定沒有重生?一定是屬亞當的? 我確信神比我更公義、更慈愛,他為我的孩子所預備,一定是最好的。這就足夠了。 再說一次:“ All Protestants should easily agree that only Christ's children have a right to the ordinance of baptism”,問題是我們無法辨認誰才是真正的神的兒女。因此,我們所能作的,是:“ we must baptize all whom we may fairly presume to be members of Christ's body. 而 human profession is no more solid basis to build upon than a divine promise ”。 這種論點,對我毫無說服力,請不要再重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