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之: Paedobaptism嬰兒洗禮 |
送交者: 誠之 2009年12月15日21:23:3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Paedobaptism嬰兒洗禮 誠之摘譯自Dr. Robert L. Reymond着《系統神學》 耶穌的大使命授權給祂的教會,去到萬國,使萬民作祂的門徒,為他們施洗;凡耶穌所吩咐(命令)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把這些應用在已領受福音的成人身上,當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是否也適用於那些領受了天國信息的信徒,他們的嬰兒和小孩呢?Jones (譯按:作者的老師)公平地提出了下面的幾個問題:這些孩童,由於他們的父母與基督的關係,是否也因此進入一個與基督的新的關係中,即使他們的理性還未成熟,無法明白福音,也無法在意識層面運用悔改和信心,將之用在自己身上?他們在心志層面還無法達到對歸信成人要求,就使教導他們作基督門徒的觀念變得毫無意義了嗎?還是,[應該承認他們在恩約中的地位,並對他們施行洗禮],在考慮家庭是一個整體單位的前提下,他們也應該隨着他們已經信了的父母一起接受門徒訓練呢?” 這些是很困難的問題,虔誠基督徒對此的回答也差異甚大。主張改革宗嬰兒洗禮的人必須承認,新約中找不到一條直接的命令,說:“為已經信主的父母的嬰兒和小孩施洗,並且將他們視為教會的一員。”因此,重洗派主張,如此作就是不合聖經的,也是放肆的。但是改革宗嬰兒洗禮的人士的回答(Jones提到),提出以下的三個論點: 1. 正如沒有直接的命令說要為這些孩童施洗,把他們當成“小基督徒”,同樣,反對嬰兒洗禮的人也必須承認,沒有直接的命令說“只為那些作出各人信仰告白的人施洗”。如此,他們對洗禮所作的限制,認為只有那些能作、也作了有效的歸信基督的見證的人,才能受洗,同樣只是從聖經的推論,和嬰兒洗禮沒有兩樣。至於這是不是一個有效的推論,還有進一步查明。 2. 新約中洗禮的事例,要求或預設受洗的人要有可信的信仰告白,並不能在事實上(ipso facto)排除嬰兒洗禮的施行。這些例子不能作為規範的基準,因為嬰兒並不在這些對大人的福音佈道的背景內(新約記載的洗禮事例,習慣上討論的範圍是指成人),所以不能以此決定嬰兒接受洗禮是不是合理的。要做出這樣的決定,必須根據其他的理由。 3. 聖經的原則,如果是借着“有效而必要的推論”(good and necessary inference),就具有命令的效力;作為一個聖經的原則(我們下面會展開),“舊約與新約之間聖禮的連續性是如此地堅強,因此,如果不為信徒的孩子施洗,就必須要有一些撤銷的話來詳細闡述。”(新約也沒有婦女領聖餐的例子,但借着良好而必要的推論,婦女是可以領受聖餐的。而這卻是沒有人會反對的神學推論。) 因此,很清楚的,反對嬰兒洗禮和贊成嬰兒洗禮的,都同時是以更基本的神學前提來加以論證,他們的焦點主要是在新舊約的關係上——前者強調在這點上恩典之約神的計劃的不連續性(dispensational discontinuity),而後者強調在這件事上,恩典之約的連續性。根據以下的理由,我確信嬰兒洗禮的立場,領受了聖經的保證(warrant)。 幾乎沒有爭議的,在過去的歷史中,神的子民一直把他們的兒女視為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詩127:3),也是神給他們的祝福(詩128:3-4)。從一個特殊意義來說,持守改革宗信仰的人,他們的信仰是由一些偉大的改革宗信條所界定的。根據這些改革宗信條,信主的父母不只是把他們的兒女視為來自上帝的祝福,也把他們視為同時是恩典之約與神的教會“貨真價實”的(bona fide)的成員(見海德堡要理問答,問答74;威敏思特信仰告白,第25章,第2條)。此外,正因為他們在這些信條的亮光下看待這些嬰孩,他們要求基督徒父母要認識到,有些權利,包括受洗的權利,是隸屬於他們的兒女的,而這是不信主的父母的兒女所不能享有的。信主的父母也須要認識到,否認給他們的兒女這些上帝所定旨的權利,基本上就是否認他們擁有神自己保證要給他們的在神的國度中的地位,也是犯了藐視神的“大罪”(威敏思特信仰告白,28章第5條)。 當然,改革宗嬰兒洗禮的立場,其根據是恩典之約的統一性和神所有世代的子民是完整的一群人(oneness),這樣的信念上。如同慕理(John Murry)所宣告的:“支持嬰兒洗禮這個論證的基本前提是新約的治理[經綸]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的展開與應驗,而其必要之隱藏的涵義,乃是教會的合一性與延續性。” 舊約的見證 我們在創世記17:1-16學到,恩典之約的記號與印記(sign and seal)在亞伯拉罕時期(“Abrahamic” administration)是割禮(註:割禮這個記號和它所代表的屬靈實際[割禮向我們證明了恩典之約]的關係是如此緊密,以至於司提反會把亞伯拉罕之約以其記號來描述。他說,神賜給亞伯拉罕“割禮的約”)。按照神的吩咐,在亞伯拉罕之約的下的所有男嬰,都要在第八天接受這個立約的記號(創17:12)。因此,亞伯拉罕為以實瑪利施行了割禮,以實瑪利當時只有13歲(創17:23-25);之後,以撒在第八天也受了割禮(21:4)。 在這裡,我們應該留意到,把約的記號給嬰兒唯一的根據,是神的命令。同樣,嬰兒洗禮也是如此。慕理說:“討神喜悅的方法之一是在世上施行恩典之約的儀式。這是討神喜悅的儀式之一,因為藉著這些儀式,神成全了世世代代之恩約的目的。”(基督徒洗禮,56頁)如此,嬰兒洗禮的根據就不是人所推定的揀選或重生,而是根據嬰兒與恩約的關係,以及神的命令或祂所制定的禮儀(ordinance)。當改革宗嬰兒洗禮人士被問到:“你根據什麼為嬰兒施洗,”這個問題時,他們應該明白這個回答就已經足夠:“因為我們的嬰兒是恩約的兒女,而神已經吩咐,恩約的兒女應該領受恩約的記號。”正如成人的例子,他們是以神所制定的禮儀來受洗,其根據是理性上可信的信仰認信,而不是根據教會的判斷,說這個人是神的選民或已經重生。所以,教會也應該為嬰兒施洗,因為神命令恩約的兒女都應該受洗,不為其他的理由。 接下來,神與以撒和雅各確認此亞伯拉罕之約,這表明在族長社群內的兒童,要被視為在恩約的應許範圍內有其地位: 你寄居在這地,我必與你同在,賜福給你,因為我要將這些地都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我必堅定我向你父亞伯拉罕所起的誓。我要加增你的後裔,像天上的星那樣多,又要將這些地都賜給你的後裔。並且地上萬國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創26;3-4) 耶和華站在梯子以上,說:「我是耶和華你祖亞伯拉罕的神,也是以撒的神;我要將你現在所躺臥之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你的後裔必像地上的塵沙那樣多,必向東西南北開展;地上萬族必因你和你的後裔得福。(創28:13-14) 對孩童在恩約中的地位,以及堅持孩童要領受恩約的記號,神的態度是很嚴肅的。這從神的警告就明顯可以看出:“但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背了我的約。”(創17:14)神對這件事的認真,稍後被鮮明地描繪出來: “摩西在路上住宿的地方,耶和華遇見他,想要殺他。”因為他沒有為他的孩子行割禮。於是“西坡拉就拿一塊火石,割下他兒子的陽皮,丟在摩西腳前……這樣,耶和華才放了他……”(出4:24-26) 嬰兒和小孩清楚地被視為是舊約時代恩約社群的成員,也很明顯出現在許多其他的舊約經文中。當摩西向出埃及的第二代人重新確認這個恩約時,特別提到嬰兒和小孩也在以色列在摩押平原的會眾當中。以下是摩西所說的話,表明孩童在當時是被包括在恩約的確認當中的: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好叫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 今日,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和營中寄居的,以及為你們劈柴挑水的人,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神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神。(申29:9-13)(譯按,這是摩西要第二代人重新與神立約,注意NIV的翻譯:You are standing here in order to enter into a covenant with the LORD your God, a covenant the LORD is making with you this day and sealing with an oath, to confirm you this day as his people, that he may be your God as he promised you and as he swore to your fathers, Abraham, Isaac and Jacob. 所以,在舊約中,信徒的兒女也被算為立約群體的一分子,也是神的子民。) 如此,在跨過約旦河進入迦南之後,以色列一整代人立即就在吉甲受了割禮(書5:2-9)。 之後,當以色列人在約書亞的領導下,在以巴路山溫習恩約的條款時,為遵守摩西的命令(見申31:10-13),“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話,約書亞在以色列全會眾和婦女、孩子,並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面前,沒有一句不宣讀的”(書8:35)。 當約沙法之後為猶大國在摩押和亞捫的軍事勝利禱告時,“猶大眾人和他們的嬰孩、妻子、兒女都站在耶和華面前。”(代下20:13;另參代下31:18) 而當先知呼召舊約的以色列悔改時,特別要求孩童和吃奶的嬰兒也要在場,出席以色列這個莊嚴的集會,作為國家悔改的記號: “你們要在錫安吹角,分定禁食的日子,宣告嚴肅會。 聚集眾民,使會眾自潔:招聚老者,聚集孩童和吃奶的。”(珥2:15-16) 新約的見證 舊約的規矩是把兒童視為神恩約的百姓,並且要在他們嬰兒時期,就把恩約的記號施行在他們身上。這新約中並沒有加以撤銷。反而, “既然新約的特徵是更大,而不是更小的特權與祝福,我們會期待,如果已經建立的習慣(1900年的歷史)如果要劃下休止符,應該會有一些確定的說法。但是我們並沒有看到撤銷的信息,反而有確定的跡象表明神繼續保持恩約的關係,讓恩約的家族保持一致(God continues to work within the solidarity of the family in covenant relationship)。”(Jones) 要明白這點,請看以下的資料: 1. 當耶穌的門徒試着把那些回應天國信息的父母趕走,不讓他們把嬰孩(kai ta brephe,“甚至包括嬰孩”even their babies[NASB],路18:15)帶到耶穌面前,好讓耶穌能摸着他們,給他們祝福,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讓小孩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the kingdom of God belongs to such as these,因為 神的國正屬於這樣的人,新譯本),也就是說,天國是屬於“這樣的小孩”[他們的父母是有恩約父母],不只是屬於“像”小孩子的人,而且天國實際上是屬於這些恩約的小孩自己!耶穌的宣告表明恩約的孩童 “當然不能被排除在這個新的聚集之外,這是神的子民,神的家人或神的家的聚集,是我們主耶穌的國度。耶穌歡迎他們……也作出這個響亮的聲明,神的國屬於這樣的人。(Jones) 耶穌接着加上:“我實在告訴你們,凡是不像小孩子一樣接受 神的國的,絕對不能進去。”(新譯本;NIV:anyone who will not receive the kingdom of God like a little child will never enter it)然後我們讀到,“於是耶穌把小孩子抱起來,為他們按手[並]祝福。”(可10:13-16;見太19:13-15;路18:15-17)。耶穌為小孩祝福,當然是口頭的,是人聽得到的,但是這些小孩未必聽得懂。但他們無法領會,並不能抵消耶穌給他們祝福,以及他們是被包括在神國的恩約之中的這個事實。” 2. 在五旬節那天,當聖靈特別顯現,應驗先知約珥偉大的預言(徒2:1-4;見約珥書 2:28-32),在他關於這個劃時代的事件,恩典之約的新時期(new dispensation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的講道中,彼得確認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teknois,children},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徒2:39)彼得的這個宣告,向我們保證,古時的應許(擁抱孩童和他們的父母embrace children along with their parents),在這個世代並沒有被廢除。慕理(Murray)對彼得的話所作的解釋是很中肯的: Nothing could advertise more conspicuously and conclusively that this principle of God’s gracious government, by which children along with their parents are the possessors of God’s covenant promise, if fully operative in the New Testaments as well as in the Old than this simple fact that on the occasion of Pentecost Peter took up the refrain of the old covenant and say, “The promise is to you and to your children.” (到此為止,暫時告一段落;剩下的以後有空再翻譯。) 3. 4. 5. 6. 7. 嬰兒洗禮的效力 其印記或“確認”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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