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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中兩個丈夫三個生命四個律-1
送交者: 得勝 2009年12月27日18:21:0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羅馬書中兩個丈夫三個生命四個律-1

 

在羅馬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我們看見,在基督里的恩賜遠超過在亞當里的承受。羅馬六章啟示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要真實的經歷與基督的聯合,就必須留意羅馬七章里兩個消極的項目-律法和肉體。羅馬七章暴露在我們肉體中律法的捆綁。雖然我們已借着受浸與基督聯合,我們也在他死的樣式里與他聯合生長,現今在他復活的樣式里與他聯合生長,但律法和肉體卻仍繼續存在。我們可以將自己獻給神作奴僕,並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兵器,使我們聖別,並享受神聖生命的豐富;但在我們外面神的律法,和在我們裡面的肉體,仍然存在。

 

為甚麼保羅在七章這樣詳細的說到律法和肉體?因為六章十四節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五至六章,保羅清楚的解釋我們現今乃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然而,他還沒有解釋我們怎能不在律法之下。保羅既在六章十四節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他就必須寫另一章,解釋我們如何不在律法之下。沒有羅馬七章,我們絕不能清楚這事。雖然律法繼續存在,但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我們與律法再也沒有關係。神撤回了律法麼?他取消或廢去了律法麼?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那我們怎能說,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我們怎能在律法之外,並脫離律法?我們怎能從律法得釋放?這些問題的答案見於羅馬七章,特別是頭六節。這段話給我們完滿的說明和解釋,為甚麼我們再在律法之下。我們若領會七章一至六節,就會知道我們如何脫離了律法。

 

兩個丈夫

 

我們若要領會我們如何脫離了律法,就必須認識羅馬七章的兩個丈夫。羅馬五章有兩個人,兩種行為,兩樣結果,帶着四件作王的事物。七章一至六節有兩個丈夫,七章七至二十五節有三個律。羅馬七章的兩個丈夫是誰?

 

1、人原初的地位-妻子的地位

 

在神的創造里,人原初的地位是妻子的地位。以賽亞五十四章五節說,造我們的神是我們的丈夫。因此,照着神的創造,人有妻子的地位。我們是神的妻子,必須倚靠他,並以他為我們的頭;這是我們原初的地位。

 

2、墮落的人自取的地位

 

人墮落時,取了另一個地位,就是舊人自取的地位。墮落的人擅自取了作丈夫的地位。神所造的人是妻子;墮落的人成了丈夫。墮落的人擅自取了作丈夫的地位,向神獨立,並且自立為頭,為丈夫。在你得救以前,你從不認為自己是妻子。你若是女子,也許以為自己比男人更強。在墮落的人中,男人和女人都認為自己是丈夫。許多作妻子的曾說,『為甚麼我必須在我丈夫之下?他應當在我之下。為甚麼他應當作頭?我要作頭。』因此,墮落的人成了強悍、醜陋的丈夫。

 

3、舊人的律法

 

墮落的人既然想要作丈夫,神就將律法頒賜給他。律法不是要給妻子,乃是要給墮落的丈夫。因此,這律法成為舊人的律法,丈夫的律法。(羅七2。)然而,神的本意不是要舊人遵守律法,因為舊人無法遵守律法。律法的頒賜,乃是要叫舊人被暴露。人犯了很大的錯誤,以為神賜人律法,是要人遵守律法。相反的,神賜人律法,是要人干犯律法;因着干犯律法,人才可能完全被暴露。你若想要遵守律法,你就錯了;你若干犯律法,你就對了。律法賜下不是給人遵守的,律法賜下乃是給人干犯的。

 

這思想很合乎聖經。羅馬三章二十節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叫我們知罪。人若沒有律法,就會繼續犯罪而不承認這些是罪。人會原諒自己罪惡的行為,用好聽的說法描述這些行為。然而,律法鑑定罪為罪。不僅如此,四章十五節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你也許以為律法防止過犯,但這一節說律法暴露過犯。不但如此,五章二十節說,『律法插進來,是叫過犯增多。』律法插進來,不是叫過犯減少或受約束;那是我們天然的觀念和想法。保羅說,律法插進來,是叫過犯增多,意思是過犯可能大量增加。因此,聖經指明,律法賜下,不是給我們遵守,乃是給我們違犯。

 

你也許說,『我不會想要干犯律法。』無論你想不想要干犯律法,都算不得甚麼,因為你會幹犯律法。你無法不干犯律法。律法說,『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雖然你也許想愛你的鄰舍,但你愛不來。甚至上學的孩子也無法愛同學如同自己。每位讀本篇信息的人,至少都干犯過十誡中的一條,並且繼續干犯。誰能遵守律法?一個也沒有。律法插進來,是叫過犯增多。

 

照着羅馬七章七節,非借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為罪。在這節里保羅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他就不知何為貪心。概略而言,我們可以說,律法的作用是叫過犯增多。一旦過犯增多,律法就暴露它是罪。這樣,律法就引導我們知罪。

 

4、重生之人的地位-真正妻子的地位

 

重生新人的地位,乃是真正妻子的地位。重生將我們恢復到我們原初的地位。

 

5、釘十字架的舊人-頭一個丈夫

 

羅馬七章二至三節的頭一個丈夫不是肉體或律法,乃是六章六節里那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舊人。我們若仔細讀七章一至六節,就能看見這幾節與六章六節相符。

 

許多基督徒很難領會羅馬七章所說的頭一個丈夫,因為他們多半忽略一個事實,就是我們信徒得救以後有兩個身分-舊身分和新身分。由於墮落,我們有舊身分;由於重生,我們有新身分。因着墮落,我們是舊人;因着重生,我們是新人。作為舊人,我們是丈夫;作為新人,我們是妻子。因此,我們有兩個身分。

 

讓我們看羅馬七章一至六節,與羅馬六章六節和加拉太二章十九至二十節的關係,藉此進一步探討這點。羅馬七章一節說,『律法作主管轄人,是在他活着的時候。』本節並不難懂。七章二節告訴我們,『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着,就受律法約束,歸與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請注意,這節不是說『女人還活着』,乃是說『丈夫還活着』。丈夫若死了,女人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馬七章三節告訴我們,丈夫活着,她若歸與別的男人,便叫淫婦;然而,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律法,並可歸與別人。

 

羅馬七章接下來的三節有些難懂,問題的點在七章四節。讓我們非常仔細的查考這一節:『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也已經是死的了。』我們被治死不是自殺的結果,乃是借着基督的身體,意思是我們死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借着基督的身體』這辭形容死,指明這是怎樣的死。這不是自殺,乃是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基督釘十字架時,我們與他同死。我們需要將這一節與羅馬六章六節比較,那裡說,『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與他同釘十字架。』你不信六章六節所說我們的舊人已經與他同釘十字架,符合七章四節所說我們借着基督的身體已經是死的?我們必須承認,這兩句話彼此符合。毫無疑問,在七章四節里,借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已經死了的『你們』,就是六章六節里已經與他同釘十字架的『舊人』。簡單的說,七章四節的『你們』,就是六章六節的『舊人』。

 

羅馬六章六節說,舊人已經與他同釘十字架,使罪的身體失效。舊人,不是身體,已經釘十字架。你若說你的身體已經釘十字架,你就需要葬禮和埋葬。身體發生了甚麼事?身體已失效,變為無用。舊人已經釘十字架,但身體還在。既然舊人已經釘十字架,身體就失業了。然而,羅馬六章六節繼續說,『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舊人已經釘十字架,但我們還活着。我們不該再作罪的奴僕。

 

現在讓我們轉到加拉太二章十九節。這節說,『我借着律法,已經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們是死的,還是活着的?我們是兩個人,還是一個人?由這一節我們能看見,我們有兩個身分,有兩個我-舊『我』和新『我』。舊『我』死了,叫新『我』可以活着。這不是我的解釋;這是我引用加拉太二章十九節。加拉太二章十九節說,我死了,叫我可以活着。我若不死,就絕不能活。我需要死了以活着。我乃是死而活。我向甚麼死了?照着加拉太二章十九節,我向律法死了。

 

加拉太二章二十節接着宣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這話無疑符合羅馬六章六節和七章四節。這三節彼此符合。加拉太二章二十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並且我活。』我們怎能是釘十字架的人而又繼續活着?我們是死的還是活的?二者都對。作為舊人,我是死的;作為新人,我活着。雖然我活,卻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我們若專注於這節,就會清楚我們的雙重身分。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這是奇妙的。這是聖經強調的教訓。然後,加拉太二章二十節又說,『我如今在肉身里所活的生命,是我在神兒子的信里,與他聯結所活的。』這節啟示信徒有兩個身分-舊人的身分,和重生新人的身分。

 

我們受羅馬七章四節的舊人所困擾,因為我們沒有注意到基督徒的雙重身分。作為舊人,我們是丈夫;作為新人,我們乃是妻子。

 

現在我們回到羅馬七章四節:『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也已經是死的了,叫你們歸與別人,就是歸與那從死人中復活的,使我們結果子給神。』在這一節里,保羅將葬禮和婚禮放在一起。一面,我們埋葬了;另一面,我們結婚了。我們已經是死的了,叫我們歸與別人。在羅馬七章四節,我們死而結婚;在加拉太二章十九節,我們死而活。我們若沒有雙重身分,這怎麼可能?我們照着舊身分已經是死的了,叫我們照着新身分歸與別人。照着我們的新身分,我們歸與那從死人中復活的,使我們結果子給神。

 

現在我們來看羅馬七章五至六節。五節說,『因為我們在肉體中的時候,那借着律法活動的罪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果子給死。』這節說到我們的所是。六節說,『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不在字句的舊樣里。』我們在肉體中的時候,(5,)是舊丈夫。我們脫離了律法,(6,)就成了妻子。我們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就脫離了舊丈夫的律法。

 

舊丈夫是誰,現在應當非常清楚。舊丈夫是我們的舊人。妻子是我們重生的新人。作為舊人,我們是死的;作為新人,我們是活的。我們作舊丈夫是死的,現今我們作妻子是活的。我們會看見,妻子作兩件事-結果子給神,並在靈的新樣里服事。

 

6、脫離舊人的律法

 

舊人既已釘十字架,現今重生的新人就脫離了舊人的律法。(羅七23,加二19。)律法是賜給舊丈夫,舊人,(不是賜給妻子,)而舊丈夫,舊人,已經死在十字架上,所以新人(妻子)就脫離了他的律法。保羅說,只要丈夫活着,丈夫的律法就管制妻子;然而,丈夫死了,妻子就自由了。我們的舊丈夫是我們的舊人。現今我們是重生的新人。既然律法是賜給舊丈夫,並且他已經死在十字架上,我們就脫離了他的律法。這就是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的原因。

 

7、歸與新丈夫基督-第二個丈夫

 

現在我們歸與我們的新丈夫基督。我們已經看見,羅馬七章四節說,我們歸與基督,『就是歸與那從死人中復活的。』在林後十一章二節,保羅也說,他將我們許配一個丈夫,就是基督。基督是我們的新丈夫。

 

8、以基督為頭

 

重生的人,無論男女信徒,都是妻子的一部分。既然基督是我們的丈夫,我們就必須倚靠他,並以他為頭。(弗五23。)我們若這樣作,就會在復活里結果子給神,(羅七4,)並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七6。)我們就不再在肉體裡,乃在靈的新樣里。

 

這裡深奧的思想,符合亞伯拉罕表樣中神稱義的深奧。在神的稱義里,他呼召他所揀選的人從神以外的一切歸向他自己。他呼召他們脫離墮落的光景,歸向他自己,使他所呼召並揀選的人不倚靠自己而活,乃在一切事上倚靠神。這就是說,他們歸向神,就以他為他們的丈夫。以神為我們的丈夫,意思是了結我們一切的所是、所有和所作,在一切事上信靠神。以基督為我們的丈夫,意思也是我們相信基督。我們不該再憑自己活,乃該憑基督活。我們必須讓基督替我們活。因此,羅馬七章一至六節的深奧思想,符合羅馬四章關於稱義的深奧思想。神的心意是帶我們歸向他自己,並使我們完全信靠他。我們不該再憑自己生活,憑自己行動,或在自己裡面成為甚麼。我們必須全然被了結,我們的頭必須完全被遮蓋。我們不再是丈夫。我們這舊人已經釘十字架。現今基督是我們的丈夫。

 

在任何婚禮中,新娘的頭總是蒙起來的。因此,在婚禮中有兩個人,但只有一個頭。妻子的頭被丈夫遮蓋,而丈夫是頭。妻子成了甚麼?她不再獨立。她已被消減,在自己裡面一無所是。你喜歡聽見這話麼?我喜歡。我喜歡聽,不是因為我是丈夫,乃是因為我是妻子的一部分。我完全被除去,我一無所是。基督是我的丈夫和我的頭。我沒有自己的頭。我的頭蒙起來了。

 

基督不但是我的頭-他也是我的人位。妻子必須以丈夫為她們的人位,不只以丈夫為她們的頭。我們甚至必須以基督為我們的生命。基督是我們的丈夫、我們的頭、我們的人位、和我們的生命。我們已被了結,一無所是。基督活在我們裡面,並替我們活。我已完全蒙召,脫離一切,並進入他裡面。我相信他,並全然信靠他。基督是我的一切。他是我的丈夫、我的頭、我的人位、我的生命。所以,我完全在恩典之下,絕不再在律法之下。律法與我無關,我也與律法無關。『我借着律法,已經向律法死了。』(加二19。)現今在恩典里,我向神活着。

 

你仍裝滿一切吩咐你作許多事的老舊教訓麼?每當你想要憑自己作甚麼,意思就是你這舊人又轉向夏甲。你所能產生的只是以實瑪利。不要使你自己與夏甲聯合,要與她分開。把她放在一邊,並告訴她,你與她無關。然後,身為新人,你要來到撒拉,神的恩典這裡,並與她聯合,你就會產生以撒,就是基督。你會經歷基督並享受他。這不但在道理上是正確的,照着我們的經歷也是奇妙真實的。

 

讓我們進一步看加拉太四章二十一至二十六節。在這段話里,保羅將夏甲和撒拉比喻為兩約:夏甲是律法的約,撒拉是恩典的約。藉此我們能領會夏甲預表律法的約,撒拉預表恩典的約。因此,以實瑪利是借着行律法產生的,以撒是借着恩典生出的。加拉太四章三十一節說,『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這就是說,我們不是律法的兒女,乃是恩典的兒女。所以,我們若到夏甲那裡去,就是轉向律法;但我們若到撒拉這裡來,就是轉向恩典。我們都必須到撒拉這裡來,並在恩典之下,使我們多而又多的經歷基督。

 

9、結果子給神

 

我們是妻子,結果子給神。這是甚麼意思?為甚麼保羅在羅馬七章四節提起這點?當我們在肉體中-就是說,當我們是舊丈夫的時候-與我們有關的一切都是死。我們所能產生的就是死。我們產生的一切,都是屬死、給死的果子。現今我們是重生的人-就是妻子-我們結果子給神。這就是說,現今我們所作的一切,都與神有關。從前,我們所是和所作的都是死。所以,在這些經文裡,我們看見在死與神之間,在結果子給死與結果子給神之間生動的對比。這證明我們是舊人和舊丈夫,被捆在律法之下的時候,我們所是和所作的一切都是死。結果是給死的果子。身為新人和歸與新丈夫的妻子,我們所是和所作的一切,都與神有關。我們結果子給神。『結果子給神』這話是甚麼意思?這意思乃是神出來了,神作為果子產生出來了。因此,我們一切的所是和所作,必須是活的神。我們必須生出神來,作神的滿溢。這樣,我們就有活的神作我們的果子,並且我們結果子給神。

 

10、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主

 

我們是妻子,也必須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主,不在字句的舊樣里。七章六節的靈字指我們重生之人的靈,有主,就是那靈,住在其中。(提後四22。)我們可以在靈的新樣里服事,因為神更新了我們的靈。我們重生、更新之人的靈,是我們全人新樣的源頭。凡與我們重生之靈有關的一切都是新的,凡出於這靈的一切也都是新的。舊樣不是與我們重生的靈在一起,乃是與舊律法、舊規條、和舊字句在一起。所以,我們不在字句的舊樣里服事主,乃在我們重生之靈的新樣里。

 

我們都必須學習如何運用我們的靈。你來到召會的聚會中,不要運用你的記憶,要運用你的靈。你若運用你的靈,就會有新的東西給弟兄姊妹。釋放信息也是這樣。我若保留許多資料在記憶里,想要照着這記憶的題材釋放信息,那篇信息就必是老舊的,滿了死知識的舊樣。然而,我釋放信息時,若忘掉我的記憶,並運用我的靈,就會有新的東西溢出。一九六九年,在伊利特會期間,我有這樣的經歷。在一次聚會中我站起來說話,但卻不清楚信息的內容。我憑信站起來,運用我的靈。立刻,關於啟示錄里的七靈這一點出來了。每位聽見那篇信息的人都能見證,那是新的、新鮮的、有能力的、活的。那是七倍加強之靈出來的頭一天。此後,我回到洛杉磯,就着這個主題召開一九六九年夏季特會。對主在美國的恢復而言,那年夏天是關鍵的,且出現了重大的轉彎。

 

我們需要不斷運用我們的靈,因為我們重生的靈是新樣的源頭。主、神的生命與聖靈,都在我們重生的靈里。在我們重生的靈里,一切都是新的。不要記律法,因律法沒有別的,只有舊樣。在我們重生的靈里,沒有別的,只有新樣。

 

我們是歸與基督這新丈夫的重生之人,必須結果子給神。我們的所作、所是和所有,必須是神自己。神從我們這人滿溢,成為我們給神自己的果子。我們也必須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主,不在字句的舊樣里,不在律法的舊樣里。我們與律法再也沒有關係,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現今我們在恩典之下,同着且憑着我們的新丈夫基督而活。

 

 

四個律

 

羅馬七章一至六節里所啟示的兩個丈夫。七章七至二十五節里所啟示的三個律。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律法是罪麼?絕對不是!只是非借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這節說得相當清楚,律法使我們知罪,因律法暴露罪,並鑑定罪為罪。

 

『然而罪借着誡命得着機會,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8。)罪利用律法,律法也幫助罪在我們裡面發動。因此,律法賜下不是幫助我們,乃是協助罪。沒有律法,或在律法以外,罪是死的。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律法必然沒有幫助我們,乃是幫助罪。律法來到使罪活起來。在律法來到以前,罪是潛伏的。然而,律法出現,罪就被點活,並且活起來。

 

『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反倒成了叫我死的。』(10。)雖然律法被認為是叫人得生命的,但至終,就我們而論,律法成了叫我們死的。

 

『因為罪借着誡命得着機會,誘騙了我,並且借着誡命殺了我。』(11。)罪是殺人者,而律法是殺人的工具。律法是罪用來殺我們的刀。沒有刀或殺人的工具,就很難殺人。罪用律法先誘騙我們,然後殺我們。因着誘騙和殺害的行為必定是一個人位的行為,所以我們必須將罪視為撒但的化身。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義的並善的。』(12。)關於律法的性質沒有問題。律法的性質、素質乃是聖的、義的並善的。

 

『這樣,那善的是叫我死麼?絕對不是!然而罪為要顯出真是罪,就借着那善的叫我死,使罪借着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13。)本節是附加的話,證明律法沒有幫助我們;反之,律法使罪成為極其罪惡的。你仍受律法吸引麼?我們必須遠離律法。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但我是屬肉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罪是買者,買主,我們已經賣給它了。

 

『因為我所行出來的,我不認可;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本節的『不認可』,意思不是我們不知道。我們怎能說我們所行出來的,我們不知道?當然我們知道。本節的意思是:保羅所行出來的,他並不認可。這意思是,我們也許行為錯誤,但我們不認可它或稱許它。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其實,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1617。)保羅說,他所作的,是他所不願作的;那不是他行出來的,乃是住在他裡面的罪行出來的。這裡的住字與別處的住是不同的希臘字;這希臘字實際的意思是『安家』,因為這動詞的字根意思是家。所以,本節不是說,罪僅僅暫留或暫住在我們裡面,乃是說,罪安家在我們裡面。因此,我們所作的惡,是我們所不願作的;那不是我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

 

『我知道住在我裡面,就是我肉體之中,並沒有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保羅不是說他裡面沒有善,乃是說他肉體之中沒有善。我們必須仔細留意保羅所用的形容語-『我肉體之中』。絕不要說你裡面沒有善,因為你裡面有善。然而,住在我們肉體之中,就是我們墮落的身體之中,並沒有善。罪同其一切的私慾住在我們墮落的身體中,就是聖經稱為『肉體』的。因此,在我們的肉體中找不着善。

 

『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這一節證明,我們裡面有善,因為我們有善的意願,願意行善。然而,我們所願意行的善,卻行不出來。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於是我發現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就是那惡與我同在。』(2021。)二十一節提起每當我們要行善的時候所運行的那律。這律是邪惡的,因為每當我們想要行善的時候,那惡就與我們同在。本節的『那惡』,原文指那在特性上是邪惡的。

 

『因為按着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戰,借着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把我擄去。』(2223。)二十二節題起保羅按着裡面的人所喜歡的神的律。我們可稱此為第一個律。在二十三節保羅說到心思的律,我們可稱為第二個律。既然這律是心思的律,而心思是我們魂的一部分,這意思就是我們的魂里有個律。二十三節也提起保羅所稱『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既然這律在我們的肢體中,而我們的肢體是我們肉體,我們墮落身體的一部分,這意思就是我們的肉體中有另一個律。這律,第三個律,與我們心思的律交戰。在七章二十三節,我們看見兩個律彼此相爭、彼此交戰。保羅說,在我們肢體中『另有個律』,借着罪的律,把我們擄去。這『在我肢體中罪的律』,等於本節前面所提『我肢體中另有個律』;這律是第三個律。因此,在這一節里我們看見兩個律:一個是我們心思中善的律,另一個是我們肢體中惡的律。

 

『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24。)為甚麼我們的身體稱為『那屬這死的身體』?因為在我們的身體中有惡的律,是與我們魂中善的律交戰的。這惡的律使我們的身體成為『那屬這死的身體』。『這死』是甚麼?這是指我們被擊敗的死,我們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

 

『感謝神,借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25。)本節答覆前節所發的問題。照着二十五節,得救脫離那屬死的身體,是借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本節里保羅告訴我們,他憑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不是憑主耶穌在他靈里服事。他也說,他用肉體服事罪的律。

 

1、神的律

 

神的律是聖的、義的、善的、並屬靈的。(121416。)這律法在我們外面,或者可以說在我們上面。這神的律對墮落的人有許多命令和要求,使人被暴露。(711。)

 

2、善的律

 

神的律在我們上面和我們外面,要求我們,而善的律在人魂的心思中。(2223。)可以說,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符合神的律,響應其要求,想要遵守。(182122。)每當神的律要求我們,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神的律若說,『要孝敬父母,』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立刻回答:『阿們!我願這樣作。我願孝敬父母。』這是我們一生的經歷。每次神的律有所要求,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並應許要履行。

 

3、罪(與死)的律

 

然而,我們肢體中有第三個律,罪的律,與善的律交戰。我們已經看見,罪的律是在我們墮落身體(肉體)的肢體中。(17182023。)它一直與善的律交戰,並把人擄去。(23。)每當善的律響應神的律,並想要履行神的律的要求時,我們肉體中惡的律就被喚醒。善的律若不響應,惡的律可能仍潛伏,好像在睡覺。然而,當惡的律知道善的律在響應時,惡的律似乎就說,『你要照着神的律行善麼?我不許可這事!』惡的律與善的律交戰,並且必定把我們擄去。因此,我們成為那在我們肢體中罪的律的俘虜。這不是道理;這是我們生活的歷史。

 

『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這命令聽起來很好,也容易履行。這命令賜下時,人心思中善的律立刻響應:『是的,我願這樣作。』然而,他肉體中惡的律知道這點並回答:『你要履行這律法麼?你不知道我在這裡麼?』結果乃是失敗。他沒有愛妻子,反而打她一巴掌,或在怒中扔刀叉。作妻子的也有類似的經歷,她們憑自己想要遵守律法;這律法告訴她們要服從自己的丈夫。妻子心思中善的律喜歡這命令,並且說,『我願順從。作為一個好妻子,我當然必須使自己服從丈夫。我願這樣作。』妻子若這樣說,她會發覺另一個律在伺機攻擊。惡的律會說,『你信你能這樣作麼?我在這裡給你看見你不能。』結果又是失敗。她沒有服從丈夫,反而對他生氣。幾分鐘以後,她就為着她可憐的光景流淚。這是羅馬七章的經歷。

 

在羅馬七章我們看見三個律:第一個律,神的律,命令並要求;第二個律,我們心思中善的律,很快響應;第三個律,我們肢體中罪的律,總是儆醒,與我們心思中善的律交戰,並打敗我們,擄掠我們,監禁我們。每個律都有各自的一面。羅馬七章描述我們每個人的經歷。甚至今天你也可能繼續重複羅馬七章。不要以為你有甚麼不一樣。然而,照着神的經綸,羅馬七章不是必需的。我們在前面有一篇信息中曾指出,羅馬八章是接續羅馬六章。然而,由於我們可憐的情形,我們需要羅馬七章暴露我們,並幫助我們。

 

有些基督徒堅持說,羅馬七章是必需的,就經歷而言,它必定介於羅馬六章與羅馬八章之間。有些好基督徒持守這觀念。你仍固守羅馬七章必須介於六章與八章之間的觀念麼?毫無疑問,羅馬七章描述保羅個人的經歷。聖經教師當中的爭辯,與這經歷發生的時間有關-在保羅得救以前或以後。有些人相信羅馬七章是羅馬六章之經歷的繼續,但我們若仔細讀羅馬六至八章,就會發現羅馬七章是說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在七章二十四節保羅說,『我是個苦惱的人!』在八章一節他說,『如此,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沒有定罪了。』羅馬八章一節證明,羅馬七章所敘述的經歷發生在保羅得救以前。這不是他目前的經歷,因為他說,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沒有定罪了。所以,羅馬七章的經歷發生於保羅在基督里以前;那是他得救以前的經歷。

 

那麼為甚麼在羅馬六章以後,保羅覺得需要描述他得救以前的經歷?他把這經歷包括在內,是要證明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我已經提過,保羅寫羅馬七章是要解釋六章十四節『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短句。羅馬七章告訴我們,我們在律法之下時是舊人。我們的舊人仍活着時,我們是在律法之下。然而,我們成為重生的新人,就不再在律法之下,因為我們在律法之下的舊丈夫,舊人,已經釘了十字架。然後保羅接着敘述,任何人在律法之下是何等可憐、苦惱!保羅似乎說,『親愛的聖徒,你仍然想要在律法之下麼?你若要,讓我告訴你關於我從前的經歷。律法不會幫助你;律法誘騙你,並且給罪機會在你身上發動。律法甚至殺了你。你不該想要再在律法之下。但即使你想要在律法之下,你也絕不能遵守律法。』然後保羅描述他得救以前經歷的完整故事。他說神的律要求他,他心思中善的律響應神的律,但他墮落身體之肢體中罪的律與他心思的律交戰,擊敗那律,並把他擄去。保羅的結語是:『我是個苦惱的人。我的身體是那屬這死的身體。我無法逃避。』因此,羅馬七章是保羅得救以前經歷的記載,這記載證明我們無法遵守律法,並鼓勵我們不要試着遵守。每當我們想要遵守律法,第三個律-罪的律,就把我們擄去。墮落的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神賜給我們律法,用意不是要幫助我們。其目的是要激動撒但攪擾我們。神賜給我們律法,用意是要暴露我們裡面罪惡的律。我們若以為我們必須遵守律法,就完全錯了。我們不彀剛強以履行律法的要求。你豈不知在你裡面惡的律,實際上就是撒但有權勢的人位麼?你這墮落的人能擊敗撒但麼?不可能。他是巨人,與他相比,你是弱者。你是軟弱的,你裡面善的律也是無能的。你雖有善的意願和積極的願望,卻無法履行。作為舊人,你只適於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並埋葬,你在六章六節就已經如此。你不該把埋在墳墓里的人拖出來,期望他遵守神的誡命。你心思中善的律代表你的力量,你肉體中惡的律代表撒但的權勢。既然撒但比你的力量更有權勢,你就絕不能擊敗他,反而每當你想要遵守神的律法時,你總是被他擄去。這是羅馬七章正確的意義和領會。

 

羅馬七章雖然是描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卻說出了大多數基督徒得救以後的經歷。我不信有一個例外。我們得救以後,都完全響應神的律。想想看一位剛得救的年輕人的例子。他已悔改,並向主徹底認罪。他得救那天晚上就定意,對自己說,『我不該再那樣為人了。我不該作從前所作的惡事,今晚我定意,絕不再作那些事。』然後這新得救的人向主禱告:『主,我為我從前的生活方式難過。從現在起,我要作個好基督徒。我不要再作那些事了。』這年輕人乃是所有真基督徒典型的代表。當我是個年輕的基督徒時,我這樣作了無數次。我們在主面前都作過同樣的事;但我們都能見證,我們定意作的,我們作不到。我們就是我們所是的-裡面有善的律的人。我們得救以後,我們心思中這善的律響應我們外面神的律,我們就定意作更好的人。

 

有些基督徒錯誤的告訴人,他們裡面一點善也沒有。有些傳道人這樣說;有些教授就與他們爭辯:『我不信這點。我能證實我裡面的確有善。我孝敬母親,也真心愛她。那豈不是我裡面的善麼?我也曾定意不要不公平的對待學生。那豈不是說我裡面有善麼?你怎能說人裡面沒有善?』我們對這話必須謹慎,如保羅寫羅馬七章時一樣。保羅說,『住在我裡面,就是我肉體之中,並沒有善。』他若沒有這樣形容,就會自相矛盾,因為在下一節他提起他立志為善。人有三部分:靈、帶着心思的魂、以及有許多肢體的身體。住在我們墮落身體的肢體中,並沒有善。然而,我們必須記得,神所造的人是好的,所有的人裡面都留有一些良善。例如,你若拿一塊金屬,將它扔在污泥中,它就會被玷污,但它的性質仍是金屬。你不能宣稱金屬不再是金屬。人是神造的,神從來沒有造壞的東西。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包括人這神的造物。無論人變得如何墮落,神所造的善仍留在他裡面。甚至搶劫銀行的人裡面也仍有善的元素,那是神所造的元素。

 

雖然人受造是好的,但當他有分於知識樹的果子時,撒但邪惡的性情就注射到他的身體裡。知識樹指掌死權的那惡者撒但。因此,人契知識樹的果子時,撒但就進到人的身體裡。撒但的原則,乃是每樣惡事的因素,就是罪的律。在我們的心思里,有神所造的原則,就是善的律。因此,我們若充分領會羅馬七章,就會知道我們在那裡,我們裡面所有的是甚麼。我們心思中有善的律,我們肉體中有惡的律,這是兩個不相容的律。善的律代表神所造善的原則,惡的律乃是我們肉體中撒但的原則。我們肉體中的撒但恨惡神,誘騙人,且盡其所能的破壞並毀壞人性。因此,每當人的心思憑着善的律想要行善的時候,惡的律立刻起來爭戰,打敗並擄掠可憐、苦惱的人。這是保羅得救以前,當他是熱中猶太教者和愛律法者時的經歷。他晝夜想要遵守神的律法。至終,他領悟神的律法在他以外,符合神的律之善的律在他心思中,每當他要行善的時候,他肢體中另有個律就與他心思中善的律交戰,把他擄去,並使他成為苦惱的。保羅發現他的身體是屬死的身體。在遵守神的律法上,在行善討神喜悅上,這屬死的身體就像屍體一樣。保羅領悟,由於罪那有權勢的元素住在他墮落的身體裡,他是個沒有指望的人。這是羅馬七章所描繪清楚的圖畫。我們一旦看見這幅圖畫,就會讚美主,他無意叫我們遵守他的律法。

 

羅馬七章啟示,爭戰在我們裡面猛烈進行。那響應神的律之善的律,在我們的心思里,而罪的律在我們的肢體中,與善的律爭戰。爭戰極為激烈。有些聖經教師說,羅馬七章的爭戰與加拉太五章的相爭是一樣的。然而,二者是不同的。我們若查考加拉太五章,就會看見其間的不同。然而,在我們轉向加拉太五章以前,我要說到肉體。

 

有些基督徒持守一個觀念,以為在他們得救以前,他們的肉體中有情慾,而在他們得救以後,情慾就消失了。有一派教訓是這樣教導人的。這教訓說,在我們得救以前,我們的肉體中有情慾,但得救以後情慾就被除去。照着這教訓,得救之人的肉體變成良善的。

 

加拉太五章十六節與這派相對;這節說,『你們當憑着靈而行,就絕不會滿足肉體的情慾了。』『你們』當然是指真基督徒。因此,真信徒仍可能滿足肉體的情慾,因這樣的情慾仍在我們裡面。無論我們是多真實的信徒,我們都必須儆醒,不受仇敵欺騙;他也許告訴我們,在我們肉體中不再有情慾了。這樣的觀念是可怕的,並且誤導人。

 

讓我敘述多年前發生在華北的事。某一個靈恩運動在那地區盛行,橫掃整個華北。他們說,他們既然接受了聖靈的浸,就不再有任何情慾了。由於這種教訓的結果,男女開始同處,宣稱他們是屬靈的,沒有情慾。不久以後,有許多淫亂的事發生,那個運動也就幾乎被消殺了。事實上,有一段時期甚至很難傳福音,因為中國人主要由於孔子的倫常教訓,恨惡任何一種淫亂。因此,那個靈恩運動在華北給了基督教醜名。我們絕不該接受欺騙人的教訓;這教訓宣稱既然我們是神的兒子,並有聖靈,在我們的肉體中就沒有情慾。

 

保羅說,『你們當憑着靈而行,就絕不會滿足肉體的情慾了。』他接着說,『肉體縱任貪慾,抵抗那靈,那靈也抵抗肉體。』(加五17。)這不是惡的律與善的律之間的爭戰;這是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肉體與那靈彼此相對。這證明雖然我們憑着靈而行,但我們的肉體中仍有情慾,並且我們的肉體仍是那靈的仇敵。主耶穌說,『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約三6。)肉體就是肉體,沒有甚麼能改變其性質。絕不要接受一種思想,以為在你成為屬靈的以後,你的肉體就改良了。這教訓是很大的錯謬,並且是危險的。

 

加拉太五章二十四節說,『但那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都釘了十字架。』羅馬六章六節說,我們的舊人已經釘十字架;但加拉太五章二十四節不同,這節不是說肉體、邪情、私慾已經釘十字架,乃是說我們必須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都釘十字架。這裡的思想與羅馬八章十三節的思想相同,那裡說,我們靠着那靈治死我們身體的行為。我們無法將我們的舊人釘十字架,因為我們的舊人就是我們這人。沒有人能將自己釘在十字架上,用那樣的方法自殺。然而,我們能借着那靈釘死我們的肉體,意思是我們不斷的治死我們的肉體。我們的舊人已經一次永遠的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但我們必須天天不斷的將我們的肉體釘十字架。然後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說,『我們若憑着靈活着,也就當憑着靈而行。』

 

因此,加拉太五章揭示在我們的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雖然大多數譯者發覺,很難斷定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的靈字是指我們人的靈還是聖靈,但我相信那是指調和的靈,聖靈與我們重生之靈的調和。我們必須憑着這樣的靈而行。因此,加拉太五章的爭戰,是在我們的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與羅馬七章里所描述的相爭完全不同。

 

羅馬七章里所提的爭戰,是在兩個律,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爭戰。這與那靈無關。甚至一些中國古老的着作也討論到這點,稱之為理欲之爭。這些着作所指的『理』無疑是善的律。他們也提起那與理相爭的『欲』在人的身體裡。我年輕時,曾將這理欲之爭與羅馬七章比較,很驚訝的發覺二者是相同的。因此,我聽見一些基督教教師宣稱羅馬七章描述保羅得救以後的經歷,就相當困擾。既然連古老的中國着作也提起理欲之爭,既然這與保羅在羅馬七章的經歷相同,我們怎能說羅馬七章是基督徒的經歷?

 

羅馬七章乃是描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在他得救以前,他對神的律法非常熱心,想要遵守律法,並行善以討神喜悅。雖然數百年前中國人不認識神的律法,但他們的確領會羅馬二章十四至十五節所說人的善良本性。照着羅馬二章,人受造時在他的構成里有三樣積極的事物。第一是人善良的本性,因外邦人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顯出律法的功用寫在他們心裡。(15上。)第二,人有良心。(15中。)第三,人有控告、辯護、定罪、並稱義的思想。(15下。)每個人裡面都有這三個元素。你不需要成為在基督里的信徒以得着這些。每個人都有善良的本性、良心和思想。由於這三個元素在人裡面,就有在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爭戰,或照着中國的着作,就是理欲之爭。

 

羅馬七章說到這爭戰。為甚麼許多基督徒得救以後經歷這樣的相爭?因為他們得救以前不關心他們的行為。他們和保羅不同,他們不渴望行善討神喜悅。然而,許多好人,不但在中國人中間,就是全世界的人,也都渴望勝過他們的情慾。這樣的人當然就經歷羅馬七章。他們經歷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對抗。因此,羅馬七章不是描述加拉太五章里所啟示那靈與肉體之間的爭戰。加拉太五章的爭戰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羅馬七章的爭戰是想要行善之人的經歷,無論他們是不是基督徒。許多基督徒得救以後有羅馬七章的經歷,因為他們得救以後才定意要謹慎他們的行為,並盡其所能要作好。所以,他們得救以後,經歷到保羅得救以前就知道的。這些基督徒實際上是在作數百年前中國人想要作的同樣的事。然而,羅馬七章所記載的掙扎,無論是得救以前或得救以後所遭遇的,都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而是我們天然之人的經歷。得救以前想要行善的人,在得救以前就有這經歷。許多人得救以後,定意行善並討神喜悅時,才經歷這點。

 

在每個人裡面,無論他有沒有得救,心思中都有善的元素,身體(肉體)中都有惡的元素。保羅至少用了三個辭來描述惡的元素-罪、惡、與罪的律。保羅稱他心思中善的元素為『我心思的律』。這心思的律是善的律。因此我們有兩個律,一個在我們的心思中,另一個在我們墮落的身體中。我們有這兩個律,因為我們至少有兩個生命。每個生命都有一個律。為甚麼我們有善的律?因為我們有善的生命。為甚麼我們有罪的律?因為我們有罪惡的生命。每個人都有這兩個生命-神所造善的生命,以及因着墮落而進到人身體裡撒但的生命。

 

有些人堅持人性本惡,另有人宣稱人性本善。有一天我讀羅馬七章,我找着這爭辯的答案。兩派都對;然而,他們只是部分對。兩派都對,因為人不簡單,人非常複雜。例如,人早晨也許相當好,舉止像正人君子。他有人的生命,並且照着他這人生命的律行事為人。然而,那天晚上他到賭場去,行動就像鬼。他是鬼還是人?正確的答案是,他兩者都是。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旅程中怨褻神和摩西,就被火蛇所咬,以致他們中間死了許多人。(民二一49。)摩西為百姓向神禱告,神就吩咐摩西把銅蛇掛在竿子上。那些以色列人是蛇還是人?他們是人,因為他們有人真正的樣子和生命。他們也是蛇,因為蛇的毒素進入他們裡面,並滲透他們。因此,銅蛇舉起作他們的代表和代替。以色列人是人也是蛇。同樣,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說,『毒蛇之種。』一面,法利賽人是人的種類;另一面,他們是毒蛇之種。我們都有兩種性情;一種性情是善的,因為那是神造的;另一種性情是惡的,因為那是撒但在人墮落的時候,注射到我們身體裡的性情。善的性情在我們的心思里,惡的性情在我們的肉體中,就是我們墮落的身體中。每種性情都有個律,這兩個律彼此相爭。你若想要行善,無論你有沒有得救,都會發現在這兩個律之間的爭戰。然而,你若是無所謂的人,也許就不會領悟它們。但每當你想要行善,你就會發現在你裡面有這兩個律。在你得救以前,你盡所能要行善,但至終你被打敗。你發現你裡面有兩個彼此相爭的東西。這是有些人想要發展剛強的意志,管制並壓制他們身體中情慾的原因。無論他們怎樣嘗試,至終沒有人能完全成功。

 

所以,羅馬七章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只要你是想要行善的人,你就會經歷羅馬七章里所描述的衝突。羅馬七章的經歷是為着那樣的人。

 

4、那屬這死的身體

 

在羅馬六章六節,我們墮落的身體稱為『罪的身體』;但在七章二十四節,卻稱為『那屬這死的身體』。『罪的身體』,意思是身體由罪居住、霸占、占有並利用,來作罪惡的事。因此,在犯罪的事上,身體是活躍、有能、且滿了力量的。

 

『屬死的身體』,意思是身體中毒、軟弱、癱瘓且死沉,無法遵守律法,並行善討神喜悅。因此,在遵守神的律法並行善討神喜悅上,身體是軟弱無能的,就像屍體一樣。我們都經歷過,在犯罪的事上,我們的身體是剛強有能的;它從不會疲倦。但在遵守神的律法或行善討神喜悅上,身體就軟弱到極點,好像死了一樣。所以,我們若想要憑自己遵守律法或討神喜悅,就會像拖着屍體一樣。我們越想要行善,我們的身體就越帶給我們死。所以,使徒保羅稱我們的身體為『那屬這死的身體』,這死就是在想要遵守律法並討神喜悅上的死。

 

關於罪的身體,這身體同其情慾在犯罪的事上是活躍、有能的,我們不需要試着用剛強的意志或用其他的憑藉壓制它。羅馬六章六節告訴我們,因着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罪的身體』就『失效』了,意思就是它現在失業了。既然犯罪的人,舊人,已經釘了十字架,他的身體就無事可作,且被解僱了。

 

關於屬死的身體,我們不需要再拖着它。既然我們是重生的新人,並脫離了舊人的律法,我們就不需要努力遵守律法,因這樣的努力,只叫墮落的身體,就是肉體更死。只要我們憑着新人,同着我們的新丈夫,就是活的基督而活,我們就脫離了律法,並得救脫離肉體,脫離肉體中罪的律。

 

5、想要履行律法之人的苦惱

 

人成了屬肉的,是已經賣給罪了。(七14。)住在人的肉體之中,並沒有善,(18,)人也不能制伏罪。(1520。)在這樣的情形里,人若像保羅那樣想要履行神的律法,必然只會失敗。每個這樣嘗試的人都被打敗,並成為苦惱的人。墮落之人的肉體中有罪的律,所以是無助、無望的人。我們得救以後,不該想要履行神的律,或行善以討神喜悅。若是這樣,我們的確會經歷羅馬七章,並成為苦惱的人。我們需要領悟我們作為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作為新人,已經脫離了舊人的律法,並且歸與我們的新丈夫,就是復活的基督,使我們結果子給神,並在靈的新樣里服事主。

 

(未完待續)

 

擇自“ 新約生命讀經 羅馬書 P131-142143-159

 

神的獨生子長子眾子與神聖遷移接枝的生命

 

神的義、稱義之法與結果

 

什麼叫平息處與基督耶穌的救贖?

 

神為甚麼定罪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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