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一個由觀念、規範和儀式組成的體系,用以滿足植根於人類存在的對一個信仰體系和一個熱愛對象的需要。這一定義適用於所有宗教,無論他們是崇拜偶像,還是向一個看不見的上帝祈禱,或是像佛教一樣沒有“神”的概念。人類對於“神聖的”存在的觀念依賴於社會結構和文化傳統。在多數社會,宗教和社會結構形成一個整體。既然人的特性是由社會結構決定的,宗教,作為人的存在狀況的心理需要的一種表達,也是被社會決定的。
資本主義的工業化社會(正如“社會主義的”國家資本主義社會一樣)是深度非宗教的。這種社會的常規是最大量的生產,無情的利己主義,剝削。人的“救贖”是最大量的物質上的成功;人的職責是良好的“功能”。
然而人無法停止夢想。他渴望一個愛、自由和正義植根於其中的世界。既然這樣的世界不存在,人就在社會之外創造了一個單獨的機構:宗教。在宗教中,人不但找到慰藉、鼓勵、希望,而且也找到許多的幻覺。這些幻覺是必須的,因為宗教已然與非宗教的社會言歸於好。上帝和貪慾之神:各有各的歸屬。這種妥協及其產生的幻覺能夠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起作用,但是人總是會再次甦醒過來,注意到自己不過是在做夢,從而要求真正的救贖。只有一個改變了的現實,一個在結構上貫徹了愛和人類自決的諸種原則的社會才能夠滿足人的這種要求。在這樣的社會,人不再需要單獨的宗教,因為這樣的社會已經把宗教的原則作為自己的原則因而已經“否定”它們作為單獨的宗教原則。
以上論述也簡要勾勒了卡爾·馬克思關於宗教的立場。對他來說,宗教是一種鴉片,因為它試圖用幻覺來滿足人的最深刻的需要,而不是讓人採摘鮮活的花朵。馬克思並不反對宗教信仰。他是一個深刻的有信仰的人,他也因此而成為“宗教”的敵人。
(以上為弗洛姆一則附筆的譯文。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