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oss:當代西方民主體制的政治批判(一) |
| 送交者: Amoss 2010年09月13日16:40:2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民主政體的神學批判我想寫一篇批判民主政體的文章已經很久了,但是一直沒有動手。第一個託詞是太忙,看書練字帶孩子花去了我的大部分工余時間;其次是才疏學淺──我在專制制度下生活了近三十年,讀的書不外乎是列史通鑑、杜詩韓文及諸子百家。到西方自由世界不超過十年,對他們的政治學、經濟學等涉獵甚淺,若信口開河,指手畫腳,恐怕貽笑大方。 但是最近一年來,通過讀聖經和自己的一些觀察思考,我領悟到所謂的社會科學,不過是聰明人腦袋裡的幻想,只能使人越學越迷惑。研究這些學問的教授們是“永遠在學習,從來也不學會”,對他們的著作,不讀比讀好,否則會變得和他們一樣糊塗。我相信對於人和人類社會的問題,聖經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近現代的社會科學、心理學等是那些排斥聖經的人另僻他徑,試圖與神的啟示唱對台戲所臆造出來的。明白這個道理後,我對寫這個批判的信心大增,不擔心一些所謂“專業性”的指責了──神簡單明了的啟示足夠讓我們找到答案。 有人問:你為什麼寫“民主政體”批判,而不批判“專制政體”,是不是對專制情有獨鍾?是不是反民主擁專政的反動份子?我的回答是:我的文章是寫給基督徒看的,專制本身很明顯是顆毒藥,是不公義的。在民主人權深入人心的年代,很少有基督徒將盼望寄托在專制政體上,因此專制制度不會成為基督徒的絆腳石。但是民主制度不一樣,它是裹了層糖衣,被很多基督徒追求的。一些基督徒相信基督是因為相信基督教可以讓中國民主化,有些人目睹了所謂基督教國家的繁榮富強公正後開始對基督教感興趣。這類見證、文章在網上是汗牛充棟,我們看得很多。誰也不否認,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正因為它好,所以容易成為絆腳石。在凶神惡煞的敵人面前,人人都知道避而遠之,而在溫言軟語的敵人面前,則容易喪失警惕。很多中國傳道人在無產階級專政的監牢裡堅定不移,信心百倍,而出獄後卻栽倒在物質和美女面前──這就是我要寫“民主批判”的理由。 民主政體的理念批判前面我已經講過,我對西方民主理論的大部頭著作沒有興趣。據說John Locke有一本叫《契約論》的書,其中認為,統治者的治權必須要爭取人民的同意,即雙方需要契約,因為國家的主權是屬於人民的。取得人民認可的政權是合法的,否則是非法的,就如林肯總統說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政府。美國的獨立宣言認為:人人生而平行,都被造物主賦予不可讓渡的權利,有生存權、自由權、幸福權等。後來又加上各種權利,如言論自由以及羅斯福的四大自由等。這個宣言否定了一部分人可以不經授權而凌駕於另一部分人之上,因此民主政府的設立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保障權利的政府是合法的,而剝奪權利的政府是非法的。 這些話很優美動聽,鼓舞人心。但是優美的話不一定正確,正如伊甸園蛇所說的動聽話一樣。先知耶利米的話很少讓猶太人歡欣鼓舞,反而使他們倍感壓抑。對照聖經啟示,這些人為的理論都有問題。 首先,人人生而平等這個前提,從屬靈的角度也許是對的,但從屬世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對的(那些宣稱人人平等的文章的宣傳角度恰恰是屬世的):有人生為億萬富翁,有人生為貧困潦倒;有人生為帝王將相,有人生來貧賤低下;有人生來殘疾,有人身體強壯;有人飛黃騰達,有人命途多殲,不一而足。即使在神的面前,也不是人人平等。神說:我愛雅各而惡以掃。保羅在論到神的主權時說:雙生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也還沒有行出來,神就對他說,將來大的要服待小的。人人平等只是人類的一個理想(其實人人都想作人上人,包括鼓吹人人平等的人),而不是現實。 其次,權利之不可讓渡性也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假如權力是神所賦予,不可讓渡的話,就沒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辦法剝奪它。但實際上,除了思想權外,任何權利都可以被剝奪,被讓渡。中國從前的戶口制度剝奪了人自由遷徙的權利,現在你想到美國定居還需要簽證;政客們為了選舉必須讓渡自己的言論自由,大多數專制國家剝奪了異議分子的言論自由。為什麼思想自由無法剝奪(即使你想讓渡也不行,你不能控制自己必須想什麼),而其他權利則可以被限制呢?因為思想是屬靈(魂)的,而其他權利是同肉體一起的,政府控制肉體是輕車熟路而對靈魂無能為力。民主社會一方面錯誤的以為屬世的權利有屬靈性,另一方面又以為屬靈的權利有屬世性,所以不停立法控制感情上的事,如制定仇恨罪等。 在聖經里,對這些屬世權利也沒有加以提倡:舊約的以色列人沒有詛咒耶和華的言論自由,沒有追求幸福與外族人通婚的自由;新約中,保羅規定信徒沒有與使徒唱反調的言論自由,也沒有淫亂與同性戀的自由。所謂天賦人權只不過是一句空話。 既然“人權”不是“天賦”,那麼,政府的職責是保護人權這個結論也不成立。那麼,神對政府的授權何在呢?政府行政是否一定要取得人民的認可才是合法的呢?聖經有沒有明確的答案? 關於政府職責最清楚的描述,在羅馬書第十三章,原文如下: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清楚地說明,(1)政府是武力的執行者(佩劍的);(2)起懲罰作用(讓作惡的害怕);(3)是神的僕人(授權來自於神)。所以,探討一個政體的好壞,都要基於這些原則。 在大洪水之後,神與諾亞及其子孫立約,規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為人流這個以暴制暴的總原則。在設立以色列國之後,又制定了對等懲罰的原則,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等。可惜的是,很多基督徒沒有分清楚社會總原則與個人行為守則的區別,錯誤地以為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取了對等懲罰的要求,希望政府是溫文爾雅、與人為善、滿有憐憫的。 政論既然是叫作惡的害怕,那麼誰是作惡者呢?這個問題相信基督徒們都知道標準答案,就是羅馬書中講的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所以政府是要叫所有的人害怕的。這樣看來,政府的存在沒有必要取得人民的授權,因為它是取懲罰作用,叫人害怕的。 羅馬書中所說的政府功能主要是對內的,政府還有一個對外懲罰──即戰爭的作用。舊約的先知書不不停地提到政府的這個功能。當哈巴谷先知抱怨猶大國內的不公不義時,神就回答就是通過戰爭懲罰他們。滅亡以色列國的亞述被稱為神怒氣的杖,攻敗列國的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被稱為“神的僕人”,他所發動的戰爭被稱為執行神的計劃,他擄掠的物資為稱為神的賞賜。其後波斯瑪代攻滅巴比倫及許多大大小小的戰爭都是神所施行的懲罰,政府的行政是對人民進行懲罰,而戰爭是對政府和人民同時進行懲罰。 究其根,政府的存在是因為罪的存在。假如沒有罪,就沒有懲罰的必要。假如人人都認識神,神的公義充滿整個世界,政府就是個多餘的東西。但政府的設立既是懲罰,也是憐憫,否則,無所顧忌的罪人會毀掉一切。某西方哲人講,再壞的政府都比無政府好。對於社會不公,政府不義,戰爭無情時,人們應當向神認罪禱告,尋找神的寬恕和救贖。 綜上所述,從聖經角度看,政論的作用是懲罰,而不是保護那些子虛烏有的世俗權利。所以,民主政體從理念來說,是錯誤的。它實際上是人文主義膨脹形成自我中心的產物。 註:一個國家敬虔、公正的人越多,政論的職能越簡單,反之,則越複雜。我們看一個國家的國家機器和法律的複雜程度,就知道它的公正度。 民主政體的機制批判因為相信主權在民不在神,民主國家相信選票決定一切,但由於現在國家人口太多,不能事事全民投票,所以體現主權在民的機制是由人民選舉政府領導人及立法機構,由他們來制定法律和行政。但是這樣的運行機制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操作上的,二是神學上的。 首先談談操作問題。主權在民的“民”到底是誰?假如51%的人選舉某人做總統,49%反對,那輸了的一方的主權何在?假如一個社會有10個人,8人投票去搶劫另兩個人的財產來均分,這個做法是否體現了另兩人的主權?不要以為這只是開玩笑,實際上現代民主社會這種現象不斷發生,福利制度就是其一。因此,我們看到在民主國家,候選人都要承諾從國庫中拿錢出來分給一部分人。 有人說了,既然總統的位置只有一個,指望人人當選是不可能的。我們制定一個規則,讓輸了的人也覺得體面,雖然有人選輸了,但民主贏了,不很好嗎?但是這仍沒有解決“主權”或“授權”的問題,當選者沒有得到投反對票的人的授權,反對者的“主權”沒有得到體現。另外,規則也是人制定的,制定的時候由多數人通過,多數人願意的話仍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修改,比如委內瑞拉的查韋斯,就以全民公決的方式取消了總統的任期限制。我們看到各國不停有憲法修正案,即使沒有被修正的條款,隨着時代的不同,解釋也五花八門。比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被解釋為與原文不着邊際的“言論自由”,“政教分離”等。 從神學上講,我們前面說了,按照聖經的教導,每個人都是罪人,十個人在一起是十個罪人,一億個人集中起來是一億個罪人,不會變成義人。罪人所做出的集體決定仍是基於罪性,一定要背離神和神的義。我們可以看見所有脫胎於基督教社會的民主國家,其趨勢是越來越反神,反基督、反聖經、反教會。它們對基督教的排斥比肉體迫害基督徒的專制國家毫不遜色,而且福音的土壤比專制國家更差。一個國家的政治清明程度並不由專制或民主來體現,這是我們布什總統犯的致命錯誤。專制國家可能出現敬虔的君王,如大衛與約西亞,而民主國家則幾乎不可能。 羅馬書第一章中講:們既然故意不認識 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 神的、〔或作被 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他們雖知道 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這段經文對個人是適用的,對由罪人組成的集體也是適用的,民主社會“保護權力”這個口號的實際執行結果便成了“保護犯罪”,“保護肉慾”。我們常常看見,民主國家中有很多人自稱進步(Progressive),究其實就是慢慢將犯罪合法化,把人的罪性逐步從神或者良心的約束中解放出來,讓人們做那些以前覺得羞恥的事時不覺得羞恥,理直氣壯,還冠冕堂皇地貼上“人權”,“進步”的標籤。淫亂、吸毒、墮胎、同性戀待行為在西方國家泛濫成災,並向全世界迅速擴張,你還不能說它的壞話。社會越進步,人們慕義的權利越少,而向惡的權利越多。 有人說:這些現象在人類社會一直存在,從前的中世紀或中國的集權社會,禁了上千年也沒有禁掉,為什麼不能承認它們,規範它們呢?我回答:這些現象確實一直存在,無法禁絕,因為它們是人罪性的一部分,只要人的罪性不根除,禁絕它們是妄想。懲罰犯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禁絕犯罪(這一點後面會談到),而是為了社會正義和道德標準。神對以色列人說:我的民滅亡了,因為他們沒有知識。以賽亞警告道,那些以惡為善,以善為惡的人有禍了。一個有罪的社會是不健康的,但一個混淆是非的社會是到了癌症晚期。貪心,色慾是人類一直存在的,但是幾千年來,人人都覺得那是應當抑制的──兩個同業者之間,一個處心積慮擠垮另一個的行為被看作是不道德的,同有夫之婦或未婚少女有外遇是羞恥的。做這些事的一方面要受社會輿論的遣責,自己的良心也不一定安穩。而在當代西方,這些欲望都合法化了。”貪婪“成了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公平競爭(如何公平法)被奉為法寶。性夥伴越多越光榮,弗羅依得說性慾是為一切行為的原動力。前人做這些事偷偷摸摸,名不正言不順,而現代人則理直氣壯,豪氣沖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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