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對你的提問的回答,我是這樣看的: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和愛人如己。這是律法背後的精意,是永遠不會變的。具體的立法條款是會隨着不同的歷史時期的各種社會形態的的改變而改變的。畢竟,律法的功用是讓我們知罪,而不是讓我們靠着稱義。如果拘泥於具體的律法條款和形式,丟了律法背後的精義,則無異於緣木求魚,同神最初的心意南轅而北轍。比如,犯姦淫者須施以石刑,這是舊約裡面的明文規定,然而在耶穌時代,當一個犯姦淫的婦女被帶到耶穌面前時,耶穌卻饒恕了她,對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這標誌了新約時代基於悔改前提下的饒恕、赦罪和拯救。同樣,亞伯拉罕的時代,中東地區,用人獻祭的習俗非常盛行,不是件什麼讓人覺得非常殘忍的事, 所以神就會用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來考驗亞伯拉罕的信心,同時也藉此表明,神其實恨惡用真人獻祭的習俗,寧願用羔羊,甚至他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來一次獻上,並以此將亞伯拉罕及其立約後代分別為聖,同這些野蠻的習俗分開。
整本聖經,從舊約到新約,都是神借着特殊的歷史背景和文化背景來啟示真理,啟示他自己。真理是形而上的,是不變的,但形而下的社會形態和歷史背景是會變的。中國儒學/理學中的所謂理一而分殊,也是說的同一個概念。同一個真理,在不同的歷史條件,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然而其背後真理卻是同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