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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與救贖——讀加爾文《基督教要義》(15)
送交者: 范學德 2003年08月21日01:25:1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墮落與救贖

——讀加爾文《基督教要義》( 第二卷 ) 之二

范學德


加爾文在其巨著《基督教要義》的第二卷里,集中討論了對顯現在基督里的救贖主上帝的認識,他分兩大部分探討了這一主題,首先從亞當的墮落論述了救贖的必要,其次從耶穌基督論述了救贖的本身。

第一部分:救贖的必要(即亞當的墮落)
第二部分:救贖的本身(耶穌基督)

三,釋道德律——十戒

1.對律法的基本認識

在解釋道德律之前,加爾文首先指出:凡上帝曾經規定的崇拜,始終是有效的。 謹守公義,聖潔,和純樸的美德,是唯一合法的敬拜。我們必須明白:凡上帝所要求的都是對的,凡是上帝要所求於我們的,我們都有服從的義務;至於我們的無能,那是我們自己的過失。(第262頁)

我們在律法的教導之下,可以學會兩件事:第一,把我們的生活和律法的義作一比較的時候,我們就會覺得我們所行和上帝的旨意相距太遠,所以不配保留在他造化中的地位,更不配做他的兒女。第二、從考驗自己的力量,我們會感覺自己的力量非但夠不上遵行律法,而且,簡直是完全無用。從而使我們對自己的力量完全絕望,完全委身於神的仁慈,以之為唯一得救之道。(第262至263頁)

主在頒行完全的義的準則時,各部分既都以他自己的旨意為本,就表明了他所最喜悅的乃是服從。因為只要服從才是合法的敬拜;追求任何偏離上帝律法的善工,即是一種對神的真義的不能容忍的褻瀆。奧古斯丁所說的很對:他有時稱對上帝的服從為一切美德之母和保護者,有時候稱之為一切美德之源。 (第264至265頁)

加爾文認為,我們對律法首先要有一般的認識:第一,我們當知道,律法不但是叫我們的生活依從外表的正直,還要依從內心和靈性上的義。因為上帝是一位屬靈的立法者,他的命令不只對身體,也對靈魂有效。靈魂的謀殺就是忿怒和仇恨;靈魂的偷竊就是私慾和貪婪;靈魂的姦淫就是情慾。既然神的律法是針對人心而設的,因此,遵守神律的主要條件,就是要各人做到正心誠意。 (第265至266頁)

第二,誡命和禁令所含的意義,總是比語文所表示的更多;但這原則須有限度,免得我們藉此隨便曲解聖經。所有的誡命都很明顯地常用以部分代表全體的提喻說法,所以若把律法的解釋局限於字句上的窄狹意義的,就難免成為笑柄。解釋訓誡的最好準繩,是注意這訓誡的目的;每個訓誡應當從頒布律法的目的來看,比如,每一個訓誡要不是命令式的,即是禁止式的。若我們考慮訓誡的目的,就會立刻看到這兩種方式的意義;最後,我們必須從誡命中,引出相反的結論,有如下述方式:如果這是上帝所喜悅的,與這相反的,必是他所不喜悅的;如果這是他所不喜悅的,與這相反的,必是他所喜悅的;假如他命令這個,必定禁止與這相反的;假如他禁止這個,他也必定命令與這個相反的。 (第267至268頁)

第三,我們要考慮為什麼神的律法分為兩板;聖經常常嚴肅地提到這一點,不是沒有目的的。上帝把他的律法分為兩部分,包括完全的義:第一部分是關於宗教的本分,特別是指對上帝的敬拜;第二部分是指仁愛的本分,這是關於人事的。義的第一個基礎即是敬拜上帝;如果這一個基礎破壞了,其他的義便不足數了。敬拜上帝是義的原則與基礎,因為若沒有義,人的一切所謂公道,節制,在上帝看來,都是沒有價值的。在第二板中,上帝規定人在社會中的本分,這本分是由敬畏他的名所引起的。(第269至270頁)


2.律法的第一部分:對上帝的敬拜

加爾文認為第一條戒命的第一句(我是你的上帝)是全部律法的導言。上帝為維護他所將頒行的律法的尊嚴,特將一種三重的論據來批准它。他首先確立他發命令的權威,叫他的選民絕對服從。他又以恩典的應許,引他們追求聖潔。他提醒他對以色列人所施的眷顧,若他們的行為與此不合,他將定他們忘恩負義的罪。(第271至272頁)

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該聽信律法;這律法是來自萬王之王,他是人類和萬有的根源,所以萬有當把他看為惟一的歸宿。我敢說,每一個人都應該歡迎這位立法者;人是為要服從他的命令而被揀選;人從他的仁愛希望得着豐富的屬世恩賜,和不朽生命的榮耀;他也知道自己脫離死亡的魔爪,乃是靠他奇妙的大能和憐憫。(第273至274頁)

上帝在樹立了他律法的權威以後,乃宣布他的第一條誡命,就是除他以外,我們不可有別的神。這條誡命的目的,是指明上帝為惟一無二的至尊;在他的子民中,他必有無上的權威。為達到這一個目的,他叫我們遠離一切使我們抹殺上帝神聖光榮的不敬和迷信;以真實的虔誠敬拜他。我們對上帝的本分大體上可分為四類:(一)崇拜和良心上的精神服從,(二)信靠,(三)祈求,(四)感謝。我所謂崇拜,是指他從服從他尊嚴的人所接受的尊崇和敬拜而言。信是由於我們因認識他的完全而對他發生的信任;我們既然把一切智慧,公義,權力,真理,和良善都歸於他,就只在和他有來往才認為自己有快樂。祈求是我們內心的呼籲,是出於必然和迫切的需要,而求助於他的實信與援助。感謝是感恩,就是把因一切幸福而發的歌頌都歸於他。(第274頁)

第二條戒命(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及於千代)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禁止我們隨便使那不可思議的神成為我們感官的主體,或以任何可見的形象代表他。其次,是禁止我們崇拜任何偶像。”“ 第三、他宣告凡把他的尊嚴和榮耀,轉移與偶像或受造之物身上的人,他將予以報應;不僅犯罪的本人眼前受報,而且要懲罰及三四代的子孫,就是摹仿他們祖先所行不義的那些人。”(第276頁)

第三條戒命(不可妄稱主你的上帝的名)的目的,是要我們尊他莊嚴的名為聖。這個命令的實質,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他的名。這一個禁令,也暗示一個命令,就是要我們謹慎而虔敬地維持聖名的莊嚴。所以當我們想到或說及上帝和他的奧秘的時候,我們在思想和言語上應存最大的敬意,不可有絲毫不敬的態度。(第280頁)

我們起誓不可隨便,更不可作無價值的起誓,必須真有必要的時候,例如為着擁護主的榮耀,或促進弟兄的造就,才可起誓。這是本條誡命的目的,也是起誓最好的準則。(第286頁)

第四條戒命(當紀念安息日)的目的,“是要我們在自己的情慾和工作上死,專心默念上帝的國,又把他所指定的方法,應用在這默念上。”(第286頁)

主規定了某一日,使在律法支配下的百姓可以續繼不斷地默想精神上的安息;他指定第七日,或者因為他預先知道有這麼一日也就夠了,或者為要以自己的榜樣鼓勵他的子民,或者至少是告訴他們,安息日唯一的目的是促使他們效法他們的造物主。基督是安息日的真正成就。(第288頁)

安息日雖已廢除,但我們仍須有固定的時間集會聽道,舉行神秘的聖餐和公共祈禱;而且可使僕役們有一個休息的時間。 (第289頁)為防備宗教的腐化和冷淡,我們應當勤謹聚會,用這些外表的方法,加強對上帝的敬拜。 (第292頁)


3.律法的第二部分:仁愛的本分——關於人事的法則

第五條戒命(當孝敬父母)“的目的是要維持上帝所定優越的等第,因為他要保存他所安排的秩序。它的實質是要我們對那蒙上帝授權管理我們的人有恭敬,順從,和感恩之心,而不以侮辱,頑梗和忘恩去貶損他們的尊嚴。”(第292頁)

“上帝在這裡為我們的行為定了一個普遍的規律,這是不容懷疑的;這規律是:凡上帝指定有權管理我們的人,我們對他們就應該恭敬,順從,感恩,並盡力服事。不管他們是否值得尊敬,都是一樣。因為不管他們的品性如何,他們達到那樣的地位,總是神的旨意所命定的,所以最高立法者的命令是要叫他們受尊敬。”(第293頁)

第六條戒命是不可殺人。“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使人類結連為一,人應負起大眾安全的責任。一般說來,一切凶暴,不義,和凡損害鄰捨身體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因此這誡命所命令的,是要我們盡力保護鄰舍的生命,保障他們的安寧,時刻注意,使他們不受傷害,在危險時竭力支援他們。(第295頁)

這條誡命的根據,聖經說明兩個理由:人是上帝的形像;第二,人是我們自己的骨肉。所以若我們不願毀滅上帝的形像,就應當尊重鄰舍的安全,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若我們不願失去自己的人性,就當視鄰舍為自己的骨肉。(第296頁)

第七條戒命(不可姦淫)的“目的是要我們洗滌一切的污穢,因為上帝是喜悅貞節和純潔的。其實質是要我們不可因縱慾,或肉體上的不潔而玷污自己。”(第296至297頁)

第八條戒命(不可偷竊)的目的是:“上帝既厭惡不公平的事,所以個人應享有自己所有的。它的實質是禁止我們貪圖他人的財產,同時吩咐我們努力保全那些合理地屬於他人的一切。”(第300頁)

一個人所享有的財產,不是出於偶然,乃是由於最高之主的分配;所以,不法地奪取他人的財產,就是侵犯神的分配。凡偏離愛心,蓄意欺騙,或有損於人,以詭計騙取鄰舍財物,都應視為偷竊。這是上帝對財產惟一的看法。(第300頁)

我們要切實遵行這條誡命,就當以自己的分額為滿足,除了誠實合法的方法之外,不謀私利;不以不義方法增加自己的財富,亦不以侵犯鄰舍的財產而肥己;不以殘暴或犧牲他人的方法為自己積聚財產;也不為滿足自己的貪慾和揮霍,而不問是非地斂財。反之,我們的目的應該是以忠告和財力去幫助別人保存財產;盡力周濟貧乏的人。最後,各人當檢討對別人的義務,而忠實地履行。(第301頁)

第九條戒命(不可作假見證)的目的是:“上帝既然就是真實,厭惡說謊,所以我們要持守真實,不存虛偽。。。不要以閒言惡語,中傷他人。”與之相連的就是“要我們盡力為他人服務,以說實話來維護他人的財產和名譽”。(第302頁)

第十條戒命(不可貪戀。。。)的目的是:“上帝的旨意既在使我們的整個心靈完全置於愛的勢力之下,所以我們要把一切心中反乎愛的欲望連根拔去。這條誡命的實質,即是不許我們心中有損害他人的任何欲望和企圖。從積極方面說,我們一切觀念,思慮,決心,和事業,都應該與增進鄰舍的福利相合。”(第304頁)

整個律法的趨勢,“就是要實現完全的義,以神的聖潔,作為人生的模範”。從而把人和上帝聯合起來。(第306頁)而“當我們的生活在各方面對弟兄們最有助益時,他就是受上帝的旨意所支配,並且是遵照律法的訓誡的”。(第308頁)

加爾文得到一個結論:當我們的生活在各方面對弟兄們最有助益時,它就是受上帝旨意的支配,並且是遵照律法的訓誡的。凡最不為自己圖謀的生活,就是最聖潔的生活;凡完全為自己圖謀,以自己的利益為思考和追求的唯一對象的生活,就是最壞和最不義的生活。(第308至309頁)

若我們願奉行愛的真律法,我們就不可看人,因為看人容易引致怨恨,卻應該看那吩咐我們把我們對他的愛推及於全人類的上帝;所以不論一個人的品性如何,我們都要因愛上帝而愛他,這是我們必需有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309頁)

總之,我們受命以全心全性全意愛上帝;所以,除非我們是以全副精神力量愛上帝,我們就已離棄律法所要求的服從了。(第312頁)

初稿完成於2003。6。19;
完稿於2003。7。28

注釋:
注一.《基督教要義》上冊,加爾文 著,徐慶譽 譯,章文新,湯清,許牧世,趙世澤
校訂並修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香港,1996年7版。以下引用本書,只標明頁數。

注二.同上引,《基督教要義》中冊,以下引用本書,只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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