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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剛:因信稱義(1)
送交者: huang45 2002年01月28日22:39: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因信稱義

趙剛


用一句話來說,「因信稱義」的意思就是,神通過罪人對耶穌基督的信,
就算這些罪人為義人。這裡「因」字是指一件事的運作方式或方法,或者說,
“通過……的方法”(英文是through),而不是指原因或者基礎的意
思(英文是by)。「稱義」基本上是一個法律用詞,用來表示被稱義的人的
地位和關係。就如同一個犯了法的人被帶到法官面前,被定罪,該受刑罰。但
是只要在法官面前這人該受的刑罰被擔負了,無論是這人自己去擔負的,還是
因為自己無力擔負而請別人替他擔負,他罪的問題在法律面前就被解決了。法
官就可以算他為義,同時也滿足法律公義的要求。類似地,「因信稱義」對基
督徒而言,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們本來犯了該受永遠滅亡的刑罰的罪,而
且這個刑罰是我們擔當不起的。主耶穌卻通過在十字架上的救贖擔當了我們該
受的刑罰,所以凡是相信他的人就不被定罪,並且被神稱為義了。因為這是主
耶穌替我們付的代價,所以這被稱義也是白白的恩典。

上面就是「因信稱義」的基本意思。下面詳細闡述之。

就好象凡事都要弄清楚個來龍去脈一樣,我們對「因信稱義」同樣首先要
問個問題,那就是,「因信稱義」是怎麼來的,或者說,為什麼需要「因信稱
義」呢?這需要從三方面來看這個問題,即:①人犯了罪;②律法叫人知道自
己犯了罪,卻不能救人;③神是公義的,但無法從律法上看出來,所以就在律
法以外顯明出來。

首先我們來看為什麼說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呢?原來神造了人
以後,就把人所能知道的關於他的事情顯明在人的心裡了。這就是說,人本來
是有對神的知識和認識能力的,比如良心的作用,或者對自然的了解。因為自
從神創造天地萬物以來,就把他的永能和神性通過所造的萬事萬物向人啟示出
來。人雖然肉眼不能看見神,但是看到這個奇妙的世界,就可以思想,可以領
悟,而認識到神的永能、榮耀,所以就沒有辦法推託說不知道。但是人卻在無
法推託說不知道神的時候,說出不知道神的話,做事也好象不知道神一樣,一
副熟視無睹的樣子。這首先表現在對該得榮耀的神,人卻不榮耀他;其次神施
普遍的恩典給世人,不分好人、歹人,人領受了,卻也不感謝他……這些事在
人的自以為聰明的時候就顯出他們的愚妄來了。可見,人罪的本質乃是人明明
知道神,卻故意拒絕神,不承認神,不以上帝為上帝。

在罪的問題上,猶太人也不比外邦人好一點。雖然他們有神頒布的律法,
但卻不能夠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他們一方面教導別人不要觸犯律法,一方面
自己卻又不斷地做違背律法的事。比如他們一面教導別人不可偷竊,一面自己
卻又偷竊;一面教導別人說不可姦淫,一面自己又犯姦淫,……這樣,他們在
什麼事情上論斷別人的不是,他們就在什麼事情上定了自己的罪。因為如果他
們能夠論斷別人的話,就表示他們知道對錯。但他們知道那些事情是錯的,卻
仍然去行,就是明知故犯了。所以神的名因他們的所做所為受到了褻瀆,因為
猶太人是稱作神的選民的人。

可見,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犯了罪,伏在罪的權勢之下不能自
拔。所以當神的審判臨到這個世界時,就顯出所有人都是罪人,連一個義人都
沒有。那麼神審判世人的原則是什麼呢?那就是照着他永恆的絕對真理、事實
真相來審判每一個人,就是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這裡,「行為」不僅僅指
外面表現出來的所做所為,也包括內心的思念。比如先知耶利米宣布神的審判
法則時說,“我耶和華是鑑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
的結果報應他。”(耶17:10)。就是說,一個人如果立定心志,專心行
善,努力不懈地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神就會用永生作為他的獎賞;
而一個人如果心懷惡念,不順從真理行善,卻順從不義作惡,神就會以忿怒待
他們,把患難、困苦作為刑罰加到他們身上。另一方面,「照各人所行的報應
各人」,還包括一個各人對自己所行的負責的意思。就是說,每個人都有自己
獨立的意志決定行善還是作惡,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
有任何推諉的藉口。這個「各人」的意思,不僅包括猶太人,也包括外邦人,
所以在神是絕對公平的,因為神不偏待人。

在這種原則下,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被定罪。可是作為猶太人或者
外邦人是怎麼可以明白看出來是自己犯了罪呢?對猶太人來講,神賜下了摩西
律法,對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來講,神把是非之心放在了他們的心裡,比如
公道感、廉恥心,等等,使他們也可以依據本性行出摩西律法上的事情來。神
籍摩西在律法上啟示說,“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
着。”(利18:5)可見,在神面前不是單單有律法可聽,或者單單聽律法
的為義,而是要把領受到律法行出來的才算數。但是,無論是猶太人的摩西律
法,還是外邦人中良心本性的啟迪,所體現出來的神所要求的道德標準,人都
沒有辦法達到。因此如果單單按着律法的話,就沒有一個人可以在神面前稱為
義人。這樣,審判的結論就是滅亡。猶太人按着摩西律法滅亡。沒有摩西律法
的外邦人,雖然不會按着摩西律法滅亡,卻也要按着所啟示在心裡的,相當於
摩西律法功用的,比如良心律,滅亡。在這一點上,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神眼中
並沒有區別。

這就說明律法上的話,其實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的是使神在審判
他們的時候,他們沒有藉口可以推託責任,辯解說是因為自己不知道怎麼做是
錯的,所以才做錯了。或者說,讓他們知道實在是自己去明知故犯,因而是有
罪的。這樣就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了神的審判之下。因此靠律法上的行為並不能
使人得救,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夠達到律法上的要求。這就好象鉛錘可以測出牆
修歪了,或者使牆歪了事實可以看得更清楚,但卻不能把歪牆校正過來。

這樣也許就會有人問說,那神既然知道普世的人都達不到律法上的要求,
為什麼還頒下律法來呢?是不是神要根據這個來表明人都是不義的,進而顯示
出神是公義的呢?或者說,可以因為我作惡而來襯托出神的良善來嗎?但是這
肯定不成立。因為神還要審判世界,他就必須是公義的。而且神的信實,並不
因為人的不信實而有絲毫改變。其實神審判世界的原則從來沒有變過,就是行
義的得祝福;行不義的得刑罰。猶太人只看前半句,所以就有好象不公平的感
覺。因此,神本來是公義的、信實的,律法也是好的,但是由於普世的人沒有
一個能夠逃脫律法的審判,結果神的義好象就被律法隱藏,看不出來了。所以
神的義就要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這一點,其實舊約的律法和先知都為此作了
見證。這就是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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