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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加爾文《基督教要義》(20)
送交者: 范學德 2003年09月04日14:57: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信仰網刊 | 第七期 | 2003年9月]

使人成聖的上帝——讀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三卷) 之三


范學德

  在《基督教要義》的第三卷中,依據《使徒信經》的第三部分,加爾文主要探討並闡述了使人成聖的問題,或者說,關於聖靈的運行,這一卷的標題是: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益處,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加爾文分成七個論題探討了這一主題。
  《基督教要義》第三卷主要的題旨有七個:
  一. 聖靈的運行——它是信仰,新生命和一切聖行的基礎。
  二.信仰的意義及其特性
  1.信仰是擁抱那聖靈所賜予我們的救主基督
  2.道是信仰的源泉
  3.信仰即是相信上帝的應許
  4.我們在今生中無法達到充分的信仰
  5.信仰是聖靈所賜的
  三.由信仰所生的必然效果——真悔改乃出自真信仰
  1.悔改的定義
  2.悔改即是“重生”
  3.悔改的結果
  4.什麼是“認罪”
  5.上帝的赦罪是白白施賜的
  6.褻瀆基督寶血的罪惡
  7.基督徒的生活
  ( 1 )。在生活中表現基督的品格
  ( 2 )。基督徒的生活——克己
  ( 3 )。背負十字架
  ( 4 )。默念來生
  ( 5 )。善用今生
  四.信仰的益處和效果——因信稱義
  1.因信稱義的定義
  2.因信稱義與上帝的審判
  3.稱義的開始與繼續進步
  4.駁斥反對因信稱義說之謬誤
  5.論賞賜的應許不能當作因行為稱義的證據
  6.論基督徒的自由
  五.祈禱是信仰的實踐和每日接受神恩的媒介
  1.禱告的四個原則
  2.祈禱與神的慈悲
  3.基督徒彼此代求完全依賴於基督的代求
  4.祈禱與感恩和崇拜
  5.禱告的典範——主禱文的第一部分
  6.禱告的典範——主禱文的第二部分
  六.永恆的揀選
  1.神的安排奇妙莫測
  2.上帝公道嗎?
  3.我們是因基督而蒙揀選
  4.你是誰,竟敢向上帝強嘴呢?
  七.最後的復活

  以下是《基督教要義》第三卷的詳細摘錄

  一.聖靈的運行——它是信仰,新生命和一切聖行的基礎。
  我們享有基督與他的一切恩惠和益處,都以聖靈在暗中的特殊運行為轉移。聖靈的運行,這是“信仰,新生命,和一切聖行的基礎。”(第55頁,注一 ) “聖靈是連合基督與我們的結。” 聖靈暗中的運行使有關基督的一切都成為我們的益惠。(第58頁)

  二. 信仰的意義及其特性
  1.信仰是擁抱那聖靈所賜予我們的救主基督
  信仰到底有什麼意義呢?“信仰如同手臂,用以擁抱那聖靈所賜予我們的救主基督”,(第55頁)這就是加爾文對問題的簡要回答。
  我們因着耶穌基督而信上帝。人若不被基督的光明所啟發,就將完全無法認識上帝。奧古斯丁說:“那避免一切錯誤的穩當方法便是認識那位神人合一的基督,因為我們所要接近的是上帝,我們所藉以接近上帝的是人;而這兩者只能在基督身上找到。”(第60頁)
  針對經院派虛構的“默信”說,將信仰歸結為順從地屈服於教會。加爾文指出:“信仰不是在於無知,乃是在於認識;不但認識上帝,還要認識神的旨意。”(第61頁)
  我們承認,當我們在世作客之時,我們的信仰是默從的,不但因我們對許多事還不了解,而且因為錯誤如雲霧般地包圍我們,以致我們對一切事物的認識都很不完全。經驗告訴我們,直到我們解除肉體的束縛,我們的知識與我們的心願相去不知多遠;我們每天讀經,常遇疑難,這就足以證明我們的無知。其實每一個人的信仰總混雜着一些不信的成分的。 (第62至63頁)
  
  2.道是信仰的源泉
  信仰與道有永恆的關係,兩者不能分開,道是信仰的源泉。 “因此,若信心對應針對着的目標稍有偏移,就喪失了它原來的性質,流為無定的盲信,陷心靈於歧途。這道是支持信仰的基礎,一旦離開了它,信仰就不免崩潰。沒有道,即沒有信仰。”這道就“好像一面鏡子,叫信仰在其中可以看見上帝。所以不論上帝是否借用人,或完全靠自己的權能運行,他總是以道向他所要吸引的人表現自己。” (第64至65頁)
  神的道記錄在聖經中。信仰與聖經是不可分割的。“聖經對信仰之必要,正如活的樹根對果實之為必要一般。”(第82頁) “信心若沒有道的支持,必將腐壞。”(第84頁)
  “信仰所了解的,不但是一位上帝,主要地乃是認識他對我們的旨意。因為我們要明白他是什麼,遠不如明白他對我們是怎樣的重要。所以我們知道,信仰就是從上帝的道所得來關於他對我們的旨意的認識。信仰的基礎是在於預先相信神的真實性。而凡出自上帝的,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真理。” (第65頁)
  那麼,和信仰有特殊關係的到底是道的哪一部分呢?這就是上帝的仁愛或憐憫。但基督是上帝之愛的唯一保證,若沒有他,上帝的恨與怒的徵候必處處顯出。因為除非我們對神之良善的認識到了能叫我們去依靠它的程度,這種認識就沒有多大的益處。人心盲目且黑暗,對神的旨意不能滲透,無法有堅定的信念。所以我們的心思必須有外來的光照和啟迪。庶幾我們對上帝的道能有充分的信仰。據此,加爾文為信仰作了一個完全的定義:“信心是對神的仁愛的一種不變而確實的認識,這認識是以基督那白白的應許的真實為根據的,並借着聖靈向我們的思想所啟示,在我們心裡所證實的”。(第67頁)
  信仰雖是對上帝的愛的認識,和對他的真實性的信念,但有人容易失掉了神愛的感覺,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這種感覺與信仰雖有相似之處,在本質上卻大有區別。那些被上帝所擯棄的人,總不能識透聖經里專為蒙選之人所預備的奧秘啟示。他們不會了解上帝的旨意是不變的,也不能以恆心皈依他的真理,因為他們所依靠的乃是容易消滅的情感。但不論選民的信仰如何軟弱,上帝的靈既是他們得兒子名分的確實保證,所以他在他們心中的印記是決不會被消滅的;而叛道者只有瞬息消失的一線微光。我們從聖經和日常的經驗中明明知道,被擯棄的人也有時被神的恩惠所感動,在他們心中必然發生互愛的希望。但上帝父愛的信念在叛道者的內心並非根深蒂固,因此他們不是以兒女至誠之愛愛他,乃是為圖利的傾向所支配。(第66至67頁)

  3.信仰即是相信上帝的應許
  加爾文追問:使上帝的兒女和不信者有別的那信仰是什麼?我們藉以由死入生的那信仰是什麼?
  信仰作為知識,不是指人的感覺對事物的了解。因為這種知識極其優越,以致人想得到它,就非有超越人心的思想不可。但得到這知識的思想對自己所看到的並不了解,不過因為他相信他所不能了解的,而憑這確實的信念所了解的,比憑運用它自然才能去了解的事物更清楚。因此,信心的認識是在於確定,而不是在於了解。 (第70至71頁)
  信仰不容有躊躇和變動的意見,不容有含糊混雜的觀念,它需要完全與確定,且經得起試驗與證實。對有“充足的信心”的人來說,上帝的仁慈是清楚顯示的,使他無可置疑。除非我們能勇敢寧靜地來到神的面前,我們就不會有正當的信仰。而這勇敢只能從我們對神的仁愛和救恩有堅定的信任而生,因之“信仰”亦常當作“信任”解。 (第71至72頁)
  信仰主要的關鍵,即是不要認為上帝仁慈的應許,是他只賜與別人,而不是賜與自己的;卻要誠心接受,把那些應許看為我們的。於是我們有了信任。除非人堅信上帝對他是慈祥仁愛的父,認為上帝的各種應許是對他說的,除非他對救恩有毫不懷疑的指望,他就不是真信徒。除非我們從神的仁慈獲得信念,我們即不會對它有正確的認識。 ”(第72頁)
  上帝的每一個應許都是他愛我們的證明。但除開借着基督以外,沒有人配得上帝的愛。因此,無論何時有應許給我們,我們的視線就當集中在基督的身上。但是,惡人雖然不斷地享受着神愛,卻既沒有想到,也不承認他們所領受的都是得之於上帝(即令他們承認了,在他們的內心始終仍沒有思念他的仁慈),他們不能藉此受教,領會他的憐憫,於是,他們因拒絕那賜給他們的應許,招來了更嚴重的報應。(第85頁)
  信仰的性質若“以應許的本質去解釋是最適當的,而且應許是信仰的根基,因此,若沒有應許,信仰就不免消滅。” 聖經常把二者當作同一名詞應用,不加區別。(第94至95頁)換句話說,信仰與以希望是不可分割的。而“希望無非是期待那為信心所認為是上帝所真實應許的事。因此,信心相信上帝的真實,希望期待他的真實在相當的時間內得以表現;信心相信他是我們的父,希望期待他常待我們如子;信心相信永生是賜給我們的,希望盼望永生至終實現;信心是希望的基礎,希望則支持信心。因為除非人先相信上帝的應許,就不能對上帝希望什麼。。。希望堅定信心,使它對上帝的應許不致動搖,也不致懷疑其真實性;希望使信心日新又新,使它不致厭倦;希望使信心看到最遠的目標,使它不致在中途,或甚至在開始時即跌倒。最後,希望借不住地恢復原來的信心,有時使信心保持比希望更多的力量。 (第95至96頁)
  總之,希望是信心的營養和力量。“希望的唯一目的即是信心。。。信心的唯一目的即是上帝的憐憫;它的視線都要集中在上帝的憐憫上。”(第97頁)

  
  4.我們在今生中無法達到充分的信仰
  “一個虔敬的心能覺得自己心中有兩種不同的情緒:一方面由於認識神的仁慈而喜,一方面由於感覺自己的不幸而憂;或依賴福音的應許,或因自己的罪孽而戰慄;或因獲得生命而欣慰,或因畏怯死亡而張皇。這一切差異都是由於信仰的不完全,因為我們在今生中總不能達到那麼充分的信仰,得以毫無疑惑。”(第75頁)
  因為只要“一旦有了最小的一點恩典浸潤到我們的內心,我們就開始認識神對我們是寧靜,和平與慈祥的;這誠然是一幅遠景,但卻非常明朗;足以叫我們知道我們沒有受騙。以後,按照我們的進步(因為我們應當繼續不斷地進步),我們與遠景逐漸接近,因而對他有更確切的認識,久之習以為常,便與神更加熟識了。因此可知,一個獲得啟發而認識上帝的心靈,最初不免無知,以後無知才逐漸地消除。可是,心靈並不因對某些事的無知,也不因所見事物的模糊,而無法獲得對神旨意的明確認識,而這認識確是信仰的主要成分。”(第76頁)
  經驗告訴我們,“信心常為各種疑惑所擾,故信者的心靈難得安閒自在,最多只能像一種短暫的寧靜。”(第90頁)在面對外來的攻擊時,“信心以上帝的道維護自己,以抵禦一切外來的攻擊。當試探告訴我們上帝是我們的敵人,因為他對我們發怒。信心即回答說:甚至當上帝使人受苦之時,他也是慈悲的,因懲罰是生於愛,而不是生於怒。如果硬說上帝是罪的報應者,信心將回答說:他寬恕罪人,無論在什麼時候,凡罪人祈求赦免,沒有不獲應許的。故凡虔誠的人,不論受如何困擾,終必勝過一切困難,決不容許自己對神愛的信念動搖。一切擾亂他的內爭,結果必更堅立了他對上帝的信念。”因為,在一個虔敬人的心裡,信心是永遠不致被完全剷除的,它雖不免動搖,但仍舊根深蒂固;它的光焰也許隱藏在餘燼中,卻永不致完全熄滅;這足以證明,真道是不滅的種子,將結出與自己同樣的果實,它的生機絕不會完全熄滅。”(第77頁)
  伯爾拿說:“借着上帝的仁慈,有時在默想靈魂之事時,我發現它仿佛有兩種相反的特徵。如果我從它的本身去看,我覺得它其實是空虛而已。我們現在何必列舉它的一切不幸,說它如何罪惡貫盈,如何陷在黑暗之中,如何為外物所引誘,如何放縱私慾,如何受情慾所制,如何充滿幻想,如何習於為惡,以及如何充滿不名譽的事和紛亂呢?以真理的眼光看來,甚至我們的義也不過是‘污穢的衣裳’(賽64:6),那麼,我們所承認的不義將受什麼審判呢?我們‘裡頭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太6:23),那麼,人無疑是與虛空相若;人被貶為一無所有;人就是一無所有。然而上帝所褒獎的人,如何是完全空虛的呢?上帝的心所繫念的人,真是一無所有嗎?弟兄們,讓我們再振作罷!雖然我們在心裡是一無所有,但在上帝的心裡也許我們不是完全空虛的。仁愛的父啊,不幸之人的父啊,你多麼專心顧念我們啊!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在哪裡。可是我們若真是一無所有,又如何能做你的財寶呢?在你面前,萬國等於無物,也必須被看作無物。因為他們是在你面前,而不是在你裡面,按照你真理的審判他們是無物,但是按照你寬大的憐憫就不是如此。你使無變為有(羅4:17);這樣看來他們本來是無,然而也是有;就自己看來,他們是無有,然而就你看來,他們是有;按照保羅的解釋:‘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9:11)。”伯爾拿的結論是:“如果我們從這兩方面來考驗我們的處境——一方面我們毫無所有,另一方面又大有尊榮,——我覺得我們的誇耀似乎受約束,其實可能更加增強,叫我們不是以自己誇耀,乃是指主誇耀。我們試想,假如他定意要拯救我們,我們必立刻獲救,得到新的生命,但我們不如升到更高更廣的一層境界,尋求上帝的城,他的殿,他的室,和他的配偶。我沒有忘記以敬畏之心說,我們是有,不過只是在上帝的心裡才有;我們是有,不過只是由於他的恩惠,不是由於我們自己的功勞。”(第79頁)
  “那為信心所追求的神的仁慈是包含着永生和救恩。當上帝親自向我們保證他的愛,他的慈祥愷惻,使我們到了無善不備的地步,我們的救恩更有了保證。。。上帝既與我們復和,就沒有危險,而我們所做一切都必順利成功。所以信心既認識上帝的愛,就有了今生和來生的應許,和一切幸福的堅固保證;但這保證是由神的話而來的。信心並不應許今世有長生、榮譽,和財富,因為主沒有為我們安排這樣的事;但叫信心滿足的保證,乃是我們在今生無論怎樣睏乏,上帝決不離開我們。然而主要的保證是有關來生的希望,而這是上帝的道所應許的,毫無疑義。不論世上的災害怎樣臨到上帝所愛的人,卻不能阻撓神的仁愛,使之不成為完全幸福的根源。我們之所謂完全幸福,其命意乃指上帝的恩典為一切幸福的根源,一切幸福都是由這根源所發出的。”(第81頁)

  5.信仰是聖靈所賜的
  人並沒有信仰的能力。“信仰本身不是我們生來就有的,乃是聖靈所賜的”,(第88頁)因此,信心需要聖靈的光照,也需要聖靈的權力來堅固它。“關於這一點,經院學者完全錯了,他們在討論信心的時候,把信心看為知識上的簡單承認,而完全忽略了內心的信任和保證。其實從兩方面看,信心都是上帝特殊的恩賜:一方面思想蒙啟迪而領悟上帝的真理;另一方面心靈在真理上得以建立。因為聖靈不僅產生信仰,而且逐漸增加信仰,一直引導我們達到天國為止。”(第86頁)
  “若我們不是為上帝的靈所吸引,便無法到基督的面前,所以當我們被吸引時,我們的思想和情感就被提高,超乎我們的悟性之上。因為心靈一經受了啟迪,就如另得了慧眼,能看到那以前使他驚駭的屬天的奧秘。人的智慧,一旦為聖靈所光照,便開始愛好上帝國的事,即以前毫不感興趣的事。”(第88頁)
  但是,聖靈為什麼將信心賜給這個人,而不賜給另一個人呢?奧古斯丁說:“這是十字架的奧秘。我們一切的能力,是從我們所無從查問的深不可測的神的判斷而來的。我能相信,這我知道;何以我能相信,我卻不知道;只知道這是出自上帝。可是,為什麼有人有,有人沒有呢?這不是我們所能懂的,這是一個深淵,是十字架的奧秘。我只能讚嘆,卻不能以語言說明。”
  加爾文指出:“當基督借着他的靈的大能,以信仰啟發我們之時,他同時又叫我們與他連為一體,使我們分享他的一切益惠”。“其次,還要將心思所受的灌輸到心裡,如果上帝的道僅浮在腦海的表面,不能算是接受了;惟有在心靈里根深蒂固,成為牢不可破的堡壘,能抵禦一切試探的侵襲,才能算是接受了。”(第89頁)
  
  
  三.由信仰所生的必然效果——真悔改乃出自真信仰
  1.悔改的定義
  福音的本質包含悔改和赦罪,這兩點都是得之於基督,且憑着信心得來的。“悔改是直接跟着信仰,而且是由信仰所產生的。”因為“一個人若不明知自己是屬上帝的,斷不能誠心誠意地悔改。那麼,除非一個人預先接受了上帝的恩典,他也不會確信自己是屬於上帝的。”(第98至99頁)
  沒有信心能有真悔改嗎?絕對不能!信仰與悔改,兩者雖不可分,卻應有區別。悔改這名詞包括歸向上帝的全部工作,而這歸向是以信心為主的。在希伯來文中,“悔改”是指歸正或迴轉;在希臘文,悔改是指心靈和意念的改變。悔改的事實本身與這兩種字源的意義也都相符,因它包含了離棄自己而歸向上帝,和丟掉舊心思而採取新心這兩件事。據此,加爾文為悔改下一個定義如下:“悔改是我們認真改變,歸向上帝,是出於對上帝有誠懇的敬畏,也在於治死自己的肉體與舊人,在聖靈里重作新人。”(第102頁)
  這個定義有三點要特別考慮:“第一,稱悔改為‘生命歸向上帝’所需要的改變,不但是指外表行為上的,也是指心靈上的,心靈在滌除舊性以後,就必在行為上結出與新生相稱的果子。“(第102頁)
  第二,“悔改是出自對上帝的真敬畏。因為罪人在有悔改之心以前,必受神的審判這一件事所刺激。人的腦海一經印入了上帝有一天要降臨審判人的言行這一思想,這思想即不使可憐的人有片刻的寧靜,卻不住地刺激他,使他走上新生的途徑,庶幾在審判的時候可以坦然無懼。”(第103頁)
  第三,悔改有兩部分,即向罪死,治死肉體,和在聖靈里重作新人。除非我們把所有屬自己的事都完全毀滅,肉體就不能算是完全死了。因肉體的氣質是“與上帝為仇”的。只有在上帝的靈把他的聖潔灌輸到我們心裡,叫我們有新思想與情感以後,才真能算是新,與前判然不同。(第104頁)
  
  2.悔改即是“重生”
  悔改即是“重生”,重生的目的即是恢復我們原有的神的形像;這形像是因亞當犯罪所損毀,幾乎消滅無餘了的。在重生中,“我們借着基督的恩典重見上帝的公義,這公義是我們因亞當墮落而失掉的;上帝這樣樂意完全恢復他所揀選的人,叫他們承受生命的基業,這不是一時一刻,或一年所能恢復的;上帝必須持之以恆,操之以漸,除滅他選民屬肉體的敗壞,潔淨他們的一切污垢,將他們分別為聖,作為他自己的殿;將他們的感官變換一新,純潔無疵,好使他們終身悔悟,深知這樣的戰爭,只有到死方休。”因此,“人與上帝越相似,表現在他裡面的上帝的形像就越顯明。上帝指定信徒一生要悔改,就是要他們達到這樣的境界。 ”(第105至106頁)
  “上帝的兒女因重生而從罪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不是說他們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自由,今後再不受情慾的糾纏,乃是說他們必有永久的爭鬥;不只是為要訓練他們,而且要叫他們更認識自己的弱點”。但是,“在重生了的人心裡,仍然有罪惡的根源,繼續產生不正當的欲望,驅使他犯罪。”(第106頁)
  聖經上所謂上帝要使教會潔淨,脫離罪惡,並在洗禮中應許拯救的恩典,又在選民身上完成這恩典,這些話是指罪債,而不是指罪的本身。上帝借重生在他的兒女中毀滅了罪的治權,因為聖靈以力量給他們,叫他們在奮鬥中得勝;不過,罪雖不再統治,卻仍然存在在他們當中。只是上帝不以這些罪的殘餘來咎責他們,卻把它們當作不存在一樣,若非由於上帝的憐憫,聖徒的罪債必使他們在上帝面前成為罪人。(第107頁)
  情慾是罪的根源。人的一切自然欲望,都是自然的創造者上帝所賦與的,“我們並不苛責上帝在最初創造的時候所賦與人性的根深蒂固的欲望,因為如果抹殺它們,人性必隨之被毀滅。我們所反對的只是那些違反上帝命令的傲慢非法的欲望。但現在由於人性的敗壞,它所有的能力都敗壞了,以致暴亂放縱溢於我們的言行;又因欲望與放縱無從分開,所以我們認為這些欲望都是邪惡的。或者,簡明地說,人一切欲望都是惡的,我們認為它們為有罪,不是說,它們是自然的,乃是說它們是無節制的。”(第108頁 )
  奧古斯丁說:“罪的律,一方面在靈的重生中廢除了,而另一方面又在必死的肉體中繼續存在:說它廢除了,是因為罪債借着叫信徒重生的聖禮而除掉;說它繼續存在,是因為它產生了那雖是信徒也必與之鬥爭的欲望。”又說: “就那捆綁我們的罪債而言,罪是死了;它雖然死了,但在完全埋葬以前,還要反抗。”還說:“正如內心的盲目,一方面是使人不信上帝的罪,另一方面是對驕傲之心的罪的公正懲罰;再一方面是那些因內心盲目而犯的罪的原因;同樣,那與善靈為敵的肉體情慾,是不服從心靈控制的罪,而對不服從的人也算是罪的懲罰,和罪的原因,或由背信,或由傳染所生的。”(第108頁)

  3.悔改的結果
  因覺察到自己得罪了上帝而深感難過,自責,心中不安,但我們要避免因對自己不滿,過份恐懼而致心靈昏迷。伯爾拿勸告說:“為罪憂愁確有必要,只要不是永遠地憂愁。我勸你有時候要拋棄對自己過去所行之事的不安與痛苦的回憶,要靜默安閒,想到神的仁慈。我們要把甜蜜與苦艾混在一起,好叫這有甜味調和的有益的苦汁,可以恢復我們的健康;當你回想自己的卑污時,也要想到上帝的良善。” (第112頁)
  人在悔改中必依着上帝的意思憂愁,悔改的結果是 “對上帝的虔敬,對人類的仁慈,以及全部生命的聖潔。總之,照神的律,越勤於檢討自己的人,就越能在生活中發現自己悔改的證據。”(第112頁)  
  有些人把禁食和哭泣當做悔改的主要成分,這是應該加以糾正的。因為哭泣和禁食並不是悔改所有永遠或必要的效果,乃是屬於特殊的情形。但是,現在教會的牧師當發覺災難要臨到信徒時,要他們哭泣禁食,這也不是錯誤,但要他們時刻以最大的熱忱注意那主要之點,即是要他們撕裂心腸,而不是撕裂衣裳。(第114頁)

  4.什麼是“認罪”
  經院派的詭辨家們以為悔改必須借着內心的痛悔,口裡的認罪,與行為上的補罪這三件事,才能得到罪的赦免。加爾文反駁說:假如赦罪真要根據他們所說那些條件的話,那末,我們所處的地位就是最悲慘不幸的地位了。因為良心知道他的罪需要相當的痛悔,卻不知道負債的程度,也不知道是否已經清償虧欠。誰敢說他已經為罪盡力悲傷了呢?(第121頁)
  在批評了羅馬天主教的告解論後,加爾文論述了什麼是“認罪”。“聖經指定一種認罪的方法,即是:那赦免,忘懷,和塗抹罪的既是主,我們就該向他認罪,好得着赦免。他是醫生,所以我們當向他展露創傷。他被我們冒犯損害,我們當與他復和。他是鑑察人心和思想的,我們應該向他傾訴內心的一切。最後,他是召罪人的,我們要和他接近,不要遲疑。”當“我們存痛苦謙卑的心,俯伏在上帝面前,誠心自責,求他矜憫赦免,這就是認罪了。”(第122至123頁)
  “凡誠心在上帝面前認罪的人,無疑地也必隨時在人們當中為宣揚上帝的憐憫而認罪;他不滿足於把自己內心的隱秘只向某一個人作一次的訴說,而是時常公然向大眾宣告自己的醜行,和上帝的偉大與光榮。” “這種認罪,一方面應經常在教會中舉行,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形之下,當全民共同犯了罪,即應按特殊的方式舉行。關於後者,可以以斯拉和尼希米領導之下為全民所舉行的嚴肅懺悔為例。”(第123頁)   
  聖經認可有兩種私人的認罪。聖經認可的有兩種私人的認罪。一種是為我們自己的緣故而行的,我們 “彼此認罪”,彼此暴露自己的弱點,互相規勸安慰。另一種認罪是為我們的鄰舍而行的,如果我們傷害了鄰舍,就當和他和好。前一類的認罪,我們有自由向教會中最適當的人認罪,可是,一般說來,我們當選擇向牧師認罪。每一信徒應當記得,如果他感覺內心受罪的磨折和譴責,無力自拔,非藉助於外力的援助不可,就不要忽視主所預備的補救辦法。為減少自己的痛苦起見,他應該向牧師秘密認罪,請求他幫助,藉以得着安慰。(第125頁)

  5.上帝的赦罪是白白施賜的
  經院派的詭辨家們把補罪當作悔改的第三步,他們以為我們的過犯因上帝的仁慈而得赦免,但罪惡的補償是由於善功的介入,使神的正義得着所應得的補償。加爾文反對這種荒謬的解釋,他認為上帝的赦罪是白白施賜的,而聖經對這一點的教訓是再明白沒有的了。第一,所謂赦免,除了是白白的恩賜,還有什麼呢?因為債權人若宣布已取回了債務,就不算是寬赦,只有那由於仁慈,自動把債務取消了的,才算寬赦。第二點,既說是“白白”的恩賜,必然是取消一切補償的含意了。(第133頁)
  針對天主教的補罪說,加爾文指出:我們無論在什麼時候跌倒,都得依靠基督的補贖,而不是靠自己作出什麼補償;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人怎能補償得了呢?關於上帝的責罰,加爾文說:第一,凡屬報復性的懲罰,必表現上帝的咒詛和忿怒,而他必不把這樣的忿怒,施之於信徒。反之,聖經告訴我們,責罰是上帝的福澤,和他仁愛的證據。這個區別在神道的每一部分中都有明顯的表示。不信的人在今生所受的苦難,正是一種進入地獄的第一步,從這裡他們對自己的永刑已經有了一種遠景;他們既不能改造,或領受教益,只好準備接受那最大的報復,這報復正等候着他們。在另一方面,上帝屢次責罰他的僕人,但不把他們交付死亡。(第138頁)
  第二個特徵即是當墮落者在今生為上帝所鞭笞的時候,他們已開始接受他的刑罰,他們雖無法逃避忽視神的忿怒之罪責,但他們受懲罰並不叫他們悔改,卻是由於他們的不幸可以證明上帝是一位審判者,他將按照他們的罪行實行報復。反之,上帝的子女之受責罰並不是為要向他補罪,乃是要叫他們得益,並促使他們悔改。屈梭多模說:“上帝責罰我們,不是報復我們的罪行,乃是為將來的緣故而糾正我們。”奧古斯丁說:“那叫你受苦和哀傷的,乃是你的藥石,不是你的刑罰,乃是責備,不是定罪。若你想承受產業,就不要拒絕鞭笞。弟兄們當知道,世間所怨望的一切不幸,乃是療疾的憂患,而不是判罪的懲罰”。(第139至140頁)
  “凡相信上帝仍要懲罰他的人,絕不會相信自己是神所愛的。那能夠從責罰得到利益的人,就是那相信上帝只是對他的罪發怒,而對他本身仍是仁慈的。”(第141頁)

  6.褻瀆基督寶血的罪惡
  加爾文痛斥了天主教當時流行的購買贖罪卷(票)的罪惡。贖罪票是從補罪說產生出來的。說人所無力成就的補罪工作可由贖罪票替代。在這個名義之下,教庭勒索捐款,並把這些勒索得來的錢,消耗在娼妓,淫蕩,和狂歡之中,加爾文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一切不敬的根源在認為基督的血不足以除去人的罪,使人和上帝復和及補罪,必須從其他方面尋求補救。這對基督寶血的侮辱和褻瀆,也是魔鬼的詭計,使基督徒離棄上帝的恩典,離棄了拯救的正道。 (第145頁)
  羅馬的主教利歐早就說過:“許多聖徒之死,雖然在上帝看來是極為寶貴的,但無辜者的被害不能成為世人的救贖,義人是得着冠冕,而不是頒賜冠冕。信徒的剛毅所產生的是忍耐的模範,不是義的恩賜。他們的死都算是個人的死,不能免除別人的債,只有大家在主基督里,才真是一同釘十字架,一同死,埋葬,和一同死里復活。”奧古斯丁也說:“我們雖然是弟兄為弟兄而死,但沒有一位殉道者的血,是為免罪而流的。基督為我們所作的,不是給一個模範,好叫我們效法,卻是給一種恩惠,好叫我們感謝。”(第146頁)
  對於煉獄說,加爾文大聲疾呼:它根本沒有聖經的根據,是出於撒但的虛構,它不但以基督的十字架為無效,而且侮辱了神的慈愛,推翻了我們的信仰。所謂煉獄,不就是死人靈魂的補罪所嗎?(第148頁)
  對於為死人禱告的天主教傳統,加爾文質問:這是根據聖經的什麼地方,根據什麼啟示或先例?他們不但沒有聖經上的證據,也在聖經中沒有任何聖徒的記錄為先例,關於哀弔喪葬有許多說明,但關於為死人祈禱卻找不出任何暗示。(第149頁)

  7.基督徒的生活
  ( 1 )在生活中表現基督的品格
  “新生的目的是使信徒的生活在順服中與上帝的公義和諧一致,且因此表明他們已被接納為上帝的兒女”,為此,需要根據聖經,找出一個改變生命的原則,找出新生活的普遍規律。(第152頁)
  加爾文指出:“聖經的系統主要有兩點,第一是我們的內心要愛好公義,這不是我們所天然傾向的;第二是給我們一個規範,免得我們走錯誤的路”。上帝是聖潔的,當我們與上帝結合的時候,聖潔是結合的條件,也是上帝選召我們的目的。(第153頁)
  上帝在基督身上給了我們一個榜樣,要我們和基督一致,因此,我們應該在生活中表現基督的品格。“上帝既然是我們的父,若我們不謹守兒子的本分,便是忘恩負義;基督既然以他的寶血洗淨我們,並用洗禮使我們潔淨,我們決不可玷污自己;他既然使我們與他結連,成為他的肢體,我們就不可自暴自棄,致蒙羞辱;我們之首既然上升於天,我們就當拋棄屬世的情慾,盡心仰望天上的事。聖靈既然把我們當做上帝的聖殿,我們就該盡力歸榮耀於上帝,不使自己陷於罪中。我們的身體與靈魂既然都要承受天上的純潔和一個不褪色的冠冕,我們就當盡力保持它們清潔,等候基督的降臨。”這一切,正是生活規範最好的根基。(第154頁)
  內心竭誠在聖潔與公義兩方面的修養上下功夫,乃是屬靈而正直的生活的開始。基督的道理不是屬於口頭的,乃是屬於生命的,它不是憑知識和記憶所能了解的。生命的道理一經進入人心,就占據了心靈,銘刻在內心的深處。並見諸行為,以便改造自己。故此,我們當各人按照自己棉薄的能力前進,儘管我們的成功不能如願,然而我們的勞力卻沒有白白消耗,只要今日是比昨日好,我們終必有達到至善的一天。(第155頁)  
  ( 2 )基督徒的生活——克己
  基督徒所說的,所想的,和所行的一切,都要以榮耀上帝為目的。“我們首先要拋棄自我,把我們所有的能力和精神都獻為服事上帝之用。當聖經吩咐我們,要我們放棄個人和自私的意念時,它非但要我們摒除一切對財富,權力,和人情的欲望,還要摒除一切野心和屬世的榮譽。一個基督徒須準備,在生活中隨時與上帝發生聯繫。他將以萬事取決於上帝的意志和決斷,因此必全心歸向於他。除了拋棄自私的企圖,一心追求上帝所要求於你的事項以外,你再也找不到其他救治靈魂的方法了。(第158頁)
  為此,我們要除去兩種主要的阻礙:第一是不敬(這是我們自然的強烈癖性),它不但是指迷信,也是指一切侮慢不敬畏上帝的事;第二是物慾,這是指肉體的情慾。因此,我們一方面要放棄自私的癖性,一方面要放棄自我意志和理性的支配。(第159頁)
  “所謂克己一半是對人,而另一半,或主要上的,是對神而發的。聖經吩咐我們,叫我們要彼此尊重,並要留心促進別人的福利。” 我們當牢記,我們的才能,不是我們自己本有的,乃是上帝的恩賜,若有人因此驕傲,即是忘恩。其次,我們在認識自己的過失以後,必須謙虛,只可虛懷若谷,不可昂然自得。再次,對別人的特長必須尊重。因那是上帝所給予他的,若我們抹煞上帝所賜他人的光榮,那不過是徒然表示自己是如何的卑鄙。我們也不要重視別人的過錯(第160 至161頁)
  “我們無論領受上帝所賜的什麼恩惠,均須注意一個條件,就是把這恩賜施於教會公共的福利上。對恩賜的合法使用乃是把它白白地轉給別人。因為我們所享受的一切幸福,都是神的寶藏,神把這幸福交付我們,為的是要我們成全鄰舍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各肢體的力量不是為了自己,也不能作為本身之用,卻是與別的肢體互相為用,共同促進全身體的利益。因此,信徒所有的才能,都應為弟兄效力,把一己的利益和教會共同的福利打成一片。所以我們應該以此作為仁愛的尺度,就是凡上帝所給予我們的,我們必施之於鄰舍,我們只是那恩賜的管家,以後須向主人交賬。” (第161 至162頁)
  “上帝吩咐我們對所有的人行善,但若從人的品德論,他們多數是不配受的,但在這裡聖經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原則,要我們不注意人的行為,只注意他們裡面的神的形像,對這形像,我們應該敬愛,特別對‘信徒一家的人’更當如是,因為在他們的身上,上帝的形像已由基督的靈所恢復。” 所以,“我們應當牢記,不可思想別人的過惡,卻要想到他們所有的上帝的形像,他們的罪過已為這形像所遮蓋,因為這形像是美麗和莊嚴,不由得我們不伸出仁愛的手去懷抱他們。”(第162至163頁)
  基督徒如欲避免陷入追逐名利的羅網,就當“除了上帝所賜的幸福以外,不要渴慕或追求其他的幸福,對上帝所賜的幸福卻須完全信賴。依靠肉體的力量,或由毅力,或由勤勞,雖足夠追求名利,但這一切都是空虛,若不是主賜福,我們的努力對我們實在無益。反之,只有神所賜的幸福,雖經歷各種困難,才真能導引我們走上幸福之路。”總之,基督徒不可以卑污不正的手段去爭取虛空的名利,也不會把一切幸福都歸功於自己的勤勞和運氣,卻只承認上帝是幸福的唯一泉源。 (第164至165頁)
  基督徒“若不把自己交給主,以至使一切生活受主的旨意的支配,就不算是真的舍己”。因為只有上帝是唯一的公斷者,所有一切的吉凶禍福,無不是由他支配,他所給予人們的禍福都有定則,並不是無意識的舉動,乃是出於公義。(第166至167頁)
  ( 3 )背負十字架
  背負十字架,是克己的一部分。“凡為主選擇,光榮地列於他的聖徒群中的人,當準備過一種艱苦卓絕的生活,忍受無數苦難。這是上帝的旨意,藉以試驗他們,看他們是不是真屬於他。上帝首先從他的獨生子基督開始,然後將這方法推廣到他所有兒女的身上。(第168頁)
  我們之所以必須繼續十字架的生活有很多的理由:“第一,除非我們看清楚我們自身的弱點,我們很容易將一切成就歸功於肉體,過份地誇張自己的力量,以為不論遭遇何種困難,都可以支持。這徒然增加自己的愚妄虛幻和對肉體的信賴”。為了要抑制我們的狂妄,上帝“最好的方法是從經驗上證明出我們非但是怎樣的愚笨,而且也十分無能。因此,他使我們蒙羞,貧窮,他奪去我們的至親,又叫我們受疾病或其他災害的磨折,受盡無限的痛苦。經過這許多挫折以後,我們就不敢驕矜了,也才知道惟有神的力量能叫我們在艱難困苦之中,卓然自立。”(第169頁)
  如此說來,我們就“知道從十字架所得的利益是很多的:使我們改變了以前信賴自己力量的錯誤觀念,檢查我們自己一向所喜愛的虛偽,擯除對物質的信靠,教我們信賴上帝,知道唯有這樣的信賴,才可以免除痛苦的磨折。而且產生勝利的希望,因為上帝既實踐了他的諾言,對將來也必證實他的真理。”(第170頁)
  “上帝鍛煉他的兒女還有另一目的,即是試驗他們的忍耐,教他們順服。這不是說他們能實行他所賦予他們以外的順服,乃是說他要證明他所給與聖徒的恩典,使這些恩典不致於被隱藏着。”(第170頁)雖然每一個人的十字架各不一樣,但歷代的聖徒都是通過十字架學會了順服。
  為義而受迫害,這是上帝交給他兒女的任務的一個重要特徵。加爾文“所謂為義受逼迫,不但是指為維護福音受苦,也是指為維護任何正義而受損害。因此不論是為着闡揚上帝的真理,反對撒但的虛妄,或為着保護良善,制裁強暴,我們若引起世人的仇恨和嫉視,甚至威脅到我們的地位權利與生命,當知我們既然為上帝服務,就不當以此為煩惱;他口中所宣布為幸福的,我們不當以為不幸。”“如果我們無罪,良心清白,我們的財產卻被惡人奪去,這樣,以人的眼光看,我們確是窮困了,但在天上,我們卻增加了真的財富。我們若被驅逐出國,我們就更靠近上帝的家;若受凌辱,在基督里卻要更有根基,若被人責備侮慢,在上帝的國里將有更高地位;若被暗殺,就可進入了幸福的永生。如果我們低估了主所看為貴重的事,以為這些事比不上今世虛幻的榮華,那就真的是我們的恥辱了。 ”(第173頁)
  “我們不必以消除一切苦惱和憂愁來鍛煉我們的喜樂之心,假如聖徒不經歷憂患,就不能在十字架下學會忍耐。假如在貧困中不感覺艱苦,在疾病中不感覺煩惱,在羞辱中不感覺憂傷,在死亡中不感覺恐怖,——對這一切的不幸若都毫不關心,又怎能表示一個人的忍受患難的耐性呢?但因為每一種不幸都叫我們痛心,所以當一個信徒受很大的剌激,卻因敬畏上帝而抑制自己的衝動,這就是表現他的堅忍;當他為憂患所打擊,卻仍以上帝所賜精神上的安慰為滿足,這就是他的樂觀。 ” (第174頁)
  基督徒的忍耐不是麻木。“聖經稱讚聖徒的忍耐,他們雖遭遇嚴重的患難,卻不被壓碎,雖覺得非常痛苦,卻仍充滿屬靈的快樂,雖為憂慮所壓抑,卻因神的安慰而興奮。但他們內心仍有矛盾,因為自然的情感卻逃避一切不幸,而虔誠的情感則和一切困難鬥爭,服從神的旨意。”因此,“如果我們要做基督的門徒,我們所應當努力的就是拋棄一切矛盾的情感,毫不猶豫地順從神的安排。因此,不論我們遭受任何痛苦,甚至是心靈上的最大傷痛,我們亦將忍耐到底。一切患難都會刺傷人。當我們為疾病所苦的時候,呻呤不安,祈求康復。當我們為窮困所累的時候,我們感覺淒涼悲痛,被人輕視。當遭逢親友失喪的事,我們必流淚悲傷。但我們總是有一個結論,就是承認這些不幸都是主的旨意,我們應當順從。”(第175至176頁)  
  ( 4 )默念來生
  默念來生,這是基督徒生活的另一個方面。“不論我們所受的困苦是什麼,我們應該常常以輕視現世為目的,好叫我們更加渴慕來生。主知道我們對這物質世界的愛好十分強烈,所以他以最好的方法來喚醒我們,使我們不至於為愚妄的情感所牽累。我們沒有一個人不想顯出一個終身希求永生的樣子。假如我們死後沒有永生的盼望,我們和禽獸就沒有分別了。可是如果你考查每一個人的計劃,行為,你就要發覺他們的一切作為都是屬於這世界的。人們的愚笨眼目只注視着金錢,權力,和名譽,不能高瞻遠矚。我們的內心也為貪婪,野心,和其他的欲望所盤踞,不能進入較高的境界。總之,我們的整個靈魂為物質的引誘所迷,只知道尋求世界的幸福。為對抗這種邪惡,上帝以苦難繼續不斷地使他的兒女知道這現世生活是空虛的。”(第178頁)
  “只有當我們知道現世生活是不安的,紛擾的,在無數的事上都是不幸和不快樂的,而且一切世俗的幸福都是無常的,暫時的,空虛和含有許多不幸的,我們才能夠從十字架所加給我們的鍛煉得到益處。因此,我們結論乃是:世界的一切都是矛盾的,若我們想到冠冕,就當注視天國。若我們不肯先輕視現世,我們決不能期望和思想來世的事,這是我們所當承認的。”(第178至179頁)
  在現世的生活中,有許多甜言蜜語的引誘,有許多快樂,美麗,和甜蜜的事使我們歡樂,我們必須常常被喚醒過來,以免為引誘所迷惑。人生如泡影,世人都明白這個道理,可是沒有其他的事比這事更被忽視,和被遺忘的。我們不但忘記了死亡,也忘記了必死的事實,好像從來不曾聽到過,而且沉醉於塵世的永生中,仿佛今生有最大幸福似的。 (第179頁)
  “今世雖有無窮災難,但亦系神恩之一,不能侮蔑”,而應對上帝感恩,因他賜生命給我們,並給我們許多維持生命的幫助,因為今生乃是到達天國的準備,因為我們在今生的幸福中開始嘗到神恩的滋味,好是我們切望神之愛的完全顯現。(第180頁)
  若將今生與來生比較,今生非但可以忽視,而且可以鄙視:“假如天堂是我們的家鄉,那末,塵世就不會是我們的樂土了。假如脫離塵世即是進入生命,那末,人間無非是一座墳墓。住在當中除死亡以外,還有什麼呢?假如從肉體解脫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由,肉體豈不是一個監獄嗎?假如與上帝同在是無上的幸福,不與上帝同在豈不是悲慘嗎?”(第181頁)
  總之,“在基督的學校里,凡不以愉快心情盼望死並盼望最後復活的人,他的靈性必不能有所進步。而只有在基督徒的眼睛朝向着復活的權威時,基督的十架在他們的心裡才戰勝了魔鬼,情慾,罪惡,和惡人。(第182頁)
  ( 5 )善用今生
  與默念來生相聯繫的是要善用今生:“我們非但要注意生活所必需的事,對於增進生活愉快的事也不能忽視。但不論是對生活必需或對娛樂的事,必須要有節制,必須出自清潔的心。這是主在聖經中所教訓我們的,他說現世的生活對於他的僕人正如朝着天國前進的長途跋涉。假如我們應該以世間為逆旅,那麼我們用人間的幸福,應該使之成為旅行的幫助,而不是旅行的障礙。” (第185頁)
  “上帝為我們所創造的一切,是為我們的利益,不是為損害我們;所以我們當立下一個原則,即善用上帝所賜之物,決非錯誤。凡遵守這原則的人,其所行必屬正當。假如我們思考上帝為什麼創造各種食物,我們就知道他不但是為了我們的需要,也是為了我們的快樂。”(第186頁)
  “所以我們不要相信那無人性的哲學,以為除了需要以外,不許我們對一切被造之物有其他的欣賞。這不但剝奪了我們合法的享受,而且破壞了我們的感覺,叫我們成為無感覺,麻木不仁的木頭,但在另一方面,我們也反對放縱肉體的私慾,如果我們對情慾不加限制,就將逾規。”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萬物是為我們造的,為的是要叫我們認識及承認那創造者,並以感謝之心記念他的良善。那麼,假如你過份享受佳餚美酒,以致腦滿腸肥,不能履行敬拜的任務,還有什麼感謝可言呢?假如你放縱情慾,內心污穢,不能分別什麼是對的,和什麼是有道德的,這還算得是認識上帝嗎?假如我們誇耀自己的服飾,鄙視別人的衣服,我們對上帝所賜的還能算是知道感恩嗎?如果我們因衣服華美,而流於淫蕩,如果我們一心只注意服飾的華麗,這算是認識上帝嗎?” (第186至187頁)
  “最正確及可靠的原則是輕視今生,默想天國的永生。由此可推出兩個規則,第一是按照保羅的指示:‘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林前7:29-31);第二,我們要安貧樂道,節約去奢。” (第187頁)
  “第二個原則是,境況不佳的人應該安貧,以免為奢望所苦。” (第188頁)
  第三個原則是:“神以仁慈賜給我們這一切財物,好象是委託我們照料一般,將來將有算賬的一日。” (第188頁)
  最後一個原則是:“主吩咐我們每一個人,在一生的行為中,須重視自己的職務,”主“在每一個人的不同環境中,分配不同的職務。他以天命來劃定每一人的職責,這一種劃定非人力所能推翻的。所以每一個人的生活都是主所安排的,叫他不至於在一生的歷程中飄泊無定。”只要我們順從自己所得的呼召,無論什麼工作在上帝心目中都是有價值和重要的,也沒有所謂卑賤的工作。 (第189頁)

  四.信仰的益處和效果——因信稱義
  1.因信稱義的定義
  加爾文概括說:“基督是由於上帝的慈愛而賜給我們的,我們對他的認識完全是憑着信。我們之有份於他有兩種利益:第一,由於他的純潔無疵,我們得與上帝復和;我們在天上所有的是一位仁慈的父,而不是一位法官,第二,我們既借着他的聖靈成聖,即可一心追求生命的純潔和完善。”(第190頁)
  加爾文首先解釋了什麼是“在上帝眼中稱義”,這就是指 “人在神的審判台前無罪,故為神所接納;神所厭惡的是不義,所以任何尚在罪中的人,都是上帝所不喜悅的。凡罪之所在,即有神的忿怒和報復。凡稱義的都不算罪人,而是義人,他在上帝審判台前,可以坦然無懼,而其他的罪人在他的審判台前都要滅亡。” “稱義便是為上帝所接納,上帝把我們當做義人;也可以說,稱義是指赦罪和依靠基督的公義。” (第190至 191頁)
  希伯來人所謂的“罪人”,不但是自覺有罪的人,也是那些受定罪處分的人。而“稱義,即是免除被告的罪,仿佛他之無辜是業經證明的了。”上帝“使我們稱義,他宣告我們無罪並不因為我們本身的純潔,乃是他以義加給我們。” “稱義就是宣告無罪,稱義不能借律法的工作取得,完全是出自基督的恩惠”。安波羅修說得好(Ambrose):“認罪懺悔即是合法的稱義。(第192至 193頁)
  更簡單地說:稱義“就是罪的赦免”(第201頁)。因此,稱義不可能借律法的工作取得,它完全是出於基督的恩典,只有耶穌基督才能宣告我們無罪。
  一些人以為義是由信與善工二者交織而成的,對此,加爾文進行了深刻的批評。他區分了兩種義:信心的義與行為的義,前者在於相信基督死而復活,後者在於實踐了律法的命令。或者說,前者靠耶穌基督,後者靠自己的行為。因此,這兩種義“是完全不同的,若建立其中的一種,另一種即不能成立。。。如果立自己的義,就是排斥上帝的義,那末,若希望得到上帝的義,就必須完全否認自己的義。”(第194頁)
  天主教徒和經院學派在稱義問題上犯了雙重錯誤,他們一方面指稱信心為一種良心上的確定,能希望從上帝得着功績的賞賜,同時,又把上帝的恩典看為聖靈對追求聖潔者的援助,而不是義的賦予。(第195至 196頁)
  “聖經所說稱義的次序如下:最初上帝以純潔的愛,包容罪人,在罪人身上,除他的不幸以外,原沒有什麼值得他生發仁慈的(因他看出人毫無善行可言)。所以他在自己身上尋找恩慈的動機,以他的至善感召罪人,使罪人不信任自己的行為,把他的拯救完全寄託於神的慈愛。這就是信的意義”。(第196頁)
  “信所以能使人稱義,是因為它接受了福音所提供的義。但福音所提供的義,絕對不是出於善工”。律法的與福音的應許什麼不同呢?“就是律法的應許是以行為做依據,而福音的應許是完全以神的慈愛為依據。” (第197頁)
  “不管行為如何地被重視,它們的價值從神的嘉納而生,而不是從它們本身的優美生的。除那為上帝所讚許的行為以外,誰敢對上帝誇張行為的義呢?除他所應許的賞賜以外,誰敢替自己的行為要求賞賜呢?行為之被視為配得義的賞賜完全是由於神的恩慈,因此只有當它們是順從上帝的行為時,才算是有價值的”。“不管行為如何地被重視,它們的價值從神的嘉納而生,而不是從它們本身的優美生的。除那為上帝所讚許的行為以外,誰敢對上帝誇張行為的義呢?除他所應許的賞賜以外,誰敢替自己的行為要求賞賜呢?行為之被視為配得義的賞賜完全是由於神的恩慈,因此只有當它們是順從上帝的行為時,才算是有價值的”。(第200頁)
  因信稱義是與上帝復和,這是指罪的蒙赦。假如罪人繼續犯罪,就逃不了上帝的忿怒。“凡蒙上帝所接納的人,必先由罪的蒙赦獲得潔淨,因此稱義也可以歸結於一句話,就是罪的免除。” (第201頁)
  伯爾拿曾說:“上帝的義,是完全無罪;人的義,是神的恩典和慈愛。” 又說:“基督我們的義是在於赦罪,所以只有那些靠他仁愛蒙赦的人,才算是義人。” (第202頁)

  2.因信稱義與上帝的審判
  信仰的義不是指人間法庭的義,而是天上的義,指上帝的絕對完全。這樣的義在墮落的人中是找不到的。“我們若不完全清除自我信賴,就決不能充分地信靠基督,我們若不完全排斥自我,就無法得到他的鼓勵,若不對自己完全失望,也不能充分得到他的安慰。”因此,我們可以規定一個簡明的原則:“即凡希望有份於上帝仁慈的人,必須完全倒空自己的義,我所說的不是真的義,因為那是他所沒有的,我是說那種空虛誇張的自我信賴,因為人若自滿,就無法承受上帝的恩典。” (第206頁)
  有一個普遍的原理,凡以自己為榮的,就不能歸榮耀於上帝。關於義的整個討論,必須注意一個原則,即對上帝公義的讚美必須完整無缺。一個人如有一點點自以為義的態度,他就不免褻瀆,減損了上帝的義。 (第208頁)
  
  如果應許的履行是基於我們的功績,那麼我們要進到什麼程度才配得上帝的寵愛?若是這樣,應許即將落空。既然應許只對有信心的人成全,如果沒有信心,應許就沒有效力了。“聖經指示我們,上帝的應許,除非是我們內心所確信的,便無效力了;若稍存疑惑,應許就要落空。再者,聖經說,如果應許是依靠我們的行為,它們就不穩固了。要不是我們永遠得不着公義,就必須擯棄行為的考慮,讓信仰占據着整個內心;信仰的特性是叫我們張開兩耳,閉着雙眼,意即專心注意應許,摒除一切自尊和功績的觀念。” 總之,我們只能在我們的救主基督的受難中,尋找我們的和平。(第210至211頁)
   
  除非我們確知我們已因信稱義,我們的內心就無法得着平安。“信徒應該堅持那惟一承繼天國產業的希望在乎與基督結連,白白地得稱為義。關於稱義,信心不過是被動的,不能帶來任何功勞,以討上帝喜悅,卻惟獨從基督領受我們所必需的。” (第212頁)
  
  3.稱義的開始與繼續進步
  加爾文不否認,一切非信徒的優越行為都是上帝的恩賜。義與不義中間的區別是如此之大,即使是在沒有生命的義上面也看得出來。德行與惡行當中的區別,不僅是在每一個人的心版上為主所刊刻,而且也是常常為主的造化管理所堅持印證。但是,不管這些善行,或者說這些善行的影子,是屬於那一種的,都是上帝的恩賜;因為凡值得稱頌的事物,沒有不是從上帝來的。(第214頁)
  奧古斯丁說,凡不認識真神的人,不管他們的德行是如何高超而值得羨慕,非但不配得賞賜,卻是應受刑罰,因為他們自己內心的污穢把神的純潔恩賜玷污了。他們雖然為神所用,借他們的施行正義,克欲,友誼,節制,堅忍,謹慎,作為保存人類社會的工具,然而他們之履行上帝的善工是用一種極不適當的方法;因為他們之能避開惡行並不是出於誠懇的固守真善,只不過是出於野心,或自私,或一些其他不合規律的情慾。“善行的至終目的是服事上帝,那麼,凡有其他目的的行為,都不能算是德行。如此,他們既不重視神的智慧所規定的目的,所以他們的行為,雖然外表上似乎是好的,然因目的不好,就成為罪行了。”道德的估價不在乎行為的表面,而在乎行為的目的。(第214至215頁)
  
  奧古斯丁還說:“我們的宗教對於義與不義的分別,不在乎行為的規律,而在乎信心,沒有信心,看來似乎是善的事工都變成了罪惡。奧還把這些人的努力,比作賽跑的人跑出了軌道。跑出了軌道的人越跑得起勁,越遠離鵠的,也就越加不幸了。奧說,與其離開軌道,倒不如停在軌道內。凡沒有借着信心,沒有與上帝和好以前的一切思想,念頭與行為,都是受咒詛的,不但不能使人稱義,而且定蒙譴責。(第215頁)
  “一切善工都不能蒙神悅納,除非行這善工的人先在神眼裡蒙恩。聖經所指示我們的這個次序,是我們所當虔誠地遵守的。”(第220頁)
  即令是信徒,從他們的行為中能找出什麼義呢?我說,第一,甚至他們的最好行為也被他們情慾的不潔所敗壞玷污了。讓任何屬於神的聖潔僕人從他一生的行為當中選出他認為是最好的行為,仔細地從各方面加以審察;無疑地他必將發現這個好行為也被肉體的腐敗所沾染;因為我們對善行雖有熱心,卻從來不曾循着正軌行,總是在途中因自己的軟弱而受阻撓。第二,即令我們能夠有一些純潔完滿的善行,然而只要一件罪行,即足以毀滅所有以前所行的義(第221至222頁)
  “我們必須堅持這兩點:第一,任何一個信徒所行的,若從神的公義的眼中審查,沒有一件行為是能夠逃避譴責的;第二,即使有這樣一件行為的話(其實是不可能的),然而作這事的人既然常在罪中,為罪所敗壞沾染,他的好行為就失去了要求神恩的權利。” “所以,一切信徒,甚至到了生命的終極,除上述的義外,再也沒有別的義可稱。基督永遠作中保,使天父與我們和好;而基督的死的功效永遠是一樣的,它包括滌罪,補過贖罪,和那足以遮蓋我們一切不義的完全順服。”(第222至223頁)
  “當我們排除依賴善工的心時,我們的意思是說,一個基督徒不要以自己的善工作為得救的方法,卻須完全靠神所白白賜予的義。但我們並不禁止他以神所賜給他的仁愛的印記,作為他的信仰的輔助。因為,倘若在我們懷念神所賜與的各樣恩賜時,這些恩賜正如神面上所發出的光輝,借着這些光輝的照耀,我們得以領會至善的完美光彩,那麼,懷念善工的恩賜更是如此,因為它表明我們已領受了那賜給兒子名分的聖靈。 ” (第226頁)
  聖徒對於自己行為的信賴並不是將任何功績歸於它們;也不是忽視從基督那裡所得的白白的義;因為他們對行為的信賴是在乎基督的義,沒有基督的義,這信賴就不能存在。奧古斯丁說:“我並不向主說,不要輕看我手所做的工。我以雙手追求上帝,並未受欺。但是我不誇我手所作的工;因為我恐懼你一旦審查這些工作,必發現其中的罪多於功。我所要說的,我所求的,我所願的,就是你不要輕看你的手所創造的。在我身上,求你看出你的作為,而不是我的作為。因為,倘若你看到我所作的,你就得要刑罰我;一看到你自己的作為,你就會加我以冠冕。因為我所有的一切善功,都是由你而來的。” (第227至228頁)
  
  4.駁斥反對因信稱義說之謬誤
  毫無疑問的,在我們的行為中,凡有什麼可以稱讚的,都是從神的恩典而來的,絲毫也不能歸於自己。我們可以歸於人的,只是那本來可以為義的善工,因人的不潔而遭玷污。即令最完全的人所產生出來的,也不能算完全無疵。所以若讓主來對人的所謂最佳行為施行判斷,他將在這些行為上認出屬於他自己的義,以及屬於人的恥辱。(第230頁)
  
  有人批評說:因信稱義是破壞善工。對此,加爾文回答說:“我們從未夢想到有缺乏善工的信,也未夢想到沒有善工而能達於稱義。其實我們承認信心與善工中間的必然關係,所不同的是我們不把稱義歸給善工,卻歸給信心。”你若不同時達到成聖,你就不能稱義,“基督不叫任何人稱義,除非同時使他成聖。因為這些恩典是永遠分不開地聯繫着的,凡為基督用他的智慧所光照的人,他也拯救他們;凡他所拯救的,他就叫他們稱義;凡他所稱為義的人,他就叫他們成聖。”雖然人可以對稱義與成聖這二者加以區別,“但是它們在基督身上卻是不可分的。那麼,你願意從基督那裡得着義嗎?你就當首先得着基督;但是,你若不與基督一同成聖 ,你就不能得着他;因為基督是不可分的。”主把他自己賜給我們,所以他把二者都賜給我們,欠一不可。“因之,我們知道我們的稱義並不是沒有善行,只是不依靠善行,這是何等的真切,因為我們既與基督聯成一氣,由基督稱義,這當中所包括的是兼有成聖與稱義。” (第232至 233頁)
  
  “我們反對借行為稱義的意見,並不是說不必有善工,也不是說善功不算為善,只是說,我們不可信賴善工,誇耀善工,或把得救歸與善工。” 因為“主賜給我們援助,不是說一部分靠着行為的義,另一部分用他的恩典補充起來,而是指定基督來叫我們完全稱義。” (第234至235頁)
  信徒行為蒙神所悅納有三個原因:“第一,上帝雖然不觀看他僕人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只值得咎責,不值得稱讚的,他卻在基督裡面,因着我們的“信”,不須依靠行為,使我們與他歸於和好。第二,神以父親的寬洪慈愛,不看我們行為的原有價值,卻提高了它們,給予它們某種程度的價值。第三,他對這些行為加以饒恕,不按照它們的污穢去計算它們,若非如此,則它們只能算為罪,而不是善德。”(第237至238頁)
  “一個罪人既被接納進入基督的團契里,就借着他的恩典與神和好;既然靠他的寶血得以潔淨,他就蒙赦免罪過;他穿上基督的義,好像是他自己的,所以他站在天庭被審時,能夠安然無事。既然預先獲得赦免罪過,跟着而來的善工,其價值 就遠較它本身所值的為高;因為它的一切不完全,都為基督的完全所掩蓋,它的一切褻瀆不潔,都為基督的聖潔所消除,好使它們在神面前不至受審判。因之,所有一切足以阻止人蒙神悅納的罪既被塗抹,而損毀信徒善工的污穢和不完全亦被葬埋了,他們的善工就算為義。”(第243頁)
  “不但我們的罪身,連我們的行為,都是只因着“信”而稱義。那麼,倘若行為的義是因為,而且是依靠着信和白白所賜的義,那麼,不問它的性質如何,它就該包括在,而隸屬於這個因信而白白地賜予我們的義,如同果之隸屬於因一樣;絕不值得高舉它,使它破壞或掩蔽了信心的義。“基督徒所追求的義,應該是隸屬於因信而得的義,因為這一個義是他們所追求的義的根源。 (第244至245頁)
  如何理解雅各書上所說的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呢?加爾文回答:雅各的話是針對那個時候(以後各時代的教會亦然)教會裡有許多疏忽及遺棄信徒本分的人,他們明顯地敗露自己的不信,卻仍繼續誇耀着他們那虛偽的信。雅各的話表明,虛浮的信當然與真實的信大有分別。雅各的“稱義”一辭的意義,與保羅對這同一辭語用法的不同,他指的是稱義的效果,而不是稱義本身。他好像是說,凡因真實的信而被稱為義的人,必不以虛浮的信仰來證明他的義,卻以順服與善行來證明他的義。總而言之,他並不是辯論稱義的方法,而是要求信徒用善行來表明義。正如保羅爭持稱義不能靠行為;而雅各卻不容許缺乏良好行為的人被稱為義。不問人如何錯解雅各的話,我們必須承認這兩個真理,即虛浮的信念不能叫人稱義;信徒不能以想像的信為滿足,必須以良好的行為表明他們的義。 (第246至248頁)
  “我們並不否認,信徒的正直行為,無論是何等的不完全,仍然是走向永生道路的步驟。但是,這事實的原因豈不是說,神既然容許人進入他恩典的約中,就不再按照他們行為的實在價值去檢查它們,卻憑他的父愛去包容他們。”正如奧古斯丁所說的:“一切虔誠的人固然應當熱烈盼望,有一天在主面前能夠完全無可指責;但是,今生所可能有的最高美善既然無非是在於向着完美前進,所以非等到我們解脫了這必死而有罪的軀體,完全與主結合後,那是不能達到的。”奧又說,“當我們指眾聖徒的德行為完全時,那是說,這完全的本身是包含着他們對自己的不完全的又實在又謙卑的認識。”(第249至250頁)
  
  5.論賞賜的應許不能當作因行為稱義的證據
  加爾文認為,“神必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等經文中關於賞賜的應許,也不能當作因行為稱義的證據,因為這經文是在指示事情的次序,而不是說明它們的原因。但是,無可疑惑的,主必按照下一段經文所示的恩慈的順序,來完成他對我們所施行的救恩:“預先所定下的人就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雖然主接收他的兒女進入永生,只是因為他的仁慈,然而他既領他們經由善行來領受永生,他必照他所預定的次序在他們的身上成全他的工作,所以若說他們是按照行為蒙賞賜並不希奇,因為他們是由行為而被預備來承受永生冠冕的。 (第251頁)
  “我們沒有理由,從‘賞賜’一辭中去推斷善工既是得救的原因。最要堅持的原則是:天國並不是付給僕人們的工價,乃是賜給兒女們的產業;這產業只能為那些為上帝所揀選的兒女所享有,並只因他們是兒女,此外沒有別的理由。”(第252頁)
  “當主說他將對善行施報,但事實上他在這些善行未被履行前已白白施賜了,他並不是欺騙或玩弄我們。因為,既然他喜歡我們從事善工,同時對於他所應許的事的表現和成就存着熱烈渴望,藉以達到那在天上存在的盼望,所以應許的果子可以適當地歸於我們的行為,因為是由於行為的引領,才使這果子達於成熟。”(第253頁)
  “我們若依照聖經上的名稱,稱永生為賞賜,並無不可;因為,到了那一境界,我們的主要接待他的子民,由勞苦轉為安息,由患難轉為興盛,由愁苦轉為喜樂,由貧窮轉為富足,由羞辱轉為光榮;即把他們所受的一切苦痛都轉變為福份。所以,若是我們把人生的聖潔當作路徑,不是進入天國榮耀的條件,而是作為神引領已蒙選召的人到達天國的路徑,亦非不合;因為神願意把光榮賜給那成聖的人。”(第255頁)
  
  6.論基督徒的自由
  加爾文認為,如何認識基督徒的自由,這問題對稱義構成了一個重要附論。因為除非我們對基督徒的自由有完全的了解,我們的良心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沒有疑惑,游移不定,和恐懼。(第257頁)
  基督徒的自由可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說,當信徒追求在神面前有稱義的確據時,他們的良心應當超越律法之上,完全拋棄靠律法稱義的念頭。因為律法既然不能予人以義,所以,我們若不欲斷絕稱義的希望,就當從律法當中完全解脫出來,絕對不再依賴行為。問題不是我們如何行義,而是那不義與不善的我們,如何被算為義。(第257至258頁)
  基督徒自由的第二部分是:“他們的良心沒有遵守律法的責任;反之,他們從律法的軛下得解脫,而自願地順服上帝的旨意。因為人們若在律法的管束下,就永為恐懼所束縛,不能活潑地服事上帝,除非他們先已得到了這種自由。”(第259頁)
  “凡為律法的軛所束縛的,就好像奴僕一般,每天由主人指派工作。他們總想到一天所未曾做到的,非等到所指派的工作完畢以後,不敢見主人的面,但是,受父母恩待的兒女,他們就能無所躊躇地把他們的不完全的,甚至殘缺的工作呈獻給父母,他們相信他們的迅速順服的心,可蒙悅納,雖然他們的工作不能盡如父母的意。”(第261頁)
  “基督徒的自由的第三部分教訓我們,在神的面前,我們不再受那些外表的,其本身不足輕重的東西的束縛;這些東西,我們或加利用,或完全不用,都是一樣。我們必須認識這種自由,否則就不會有良心的安寧,亦無法根除迷信。有許多人認為在今日還來爭論關於自由吃東西,自由穿衣服和擇日子等,都是愚笨可笑的,因為這些事瑣屑不足輕重”, 基督徒的良心並不受人的威權的轄制。(第261頁)
  “這個自由的意義是要我們沒有良心上的任何猶疑不安,卻把神所賜之物,按照他賞賜的目的去領受使用。靠着這樣的信心,我們心靈中必有平安,且將承認上帝對我們的寬洪恩賜。這也概括一切的儀禮,對它們的遵守與否是自由的,好使良心不為責任所捆縛,以為非遵守它們不可。我們須記着,因着上帝的恩典,只問它們是否能幫助建立我們的德行,並以此決定須遵行或不須遵行。 ”(第263頁)
  “基督徒的自由無論在哪一方面都是一件屬靈的事;它的整個意義在乎叫不安的良心在神的面前得到平安,不問它所不安的是關於罪的赦免,或是關於他們因肉體的污穢而被沾染不潔的行為能否蒙神悅納,或是關於對某些無關重要的東西的使用等。所以凡把基督徒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藉口而妄用神的恩典,或以為這自由除了在人的面前行使外,就不算是自由,所以完全不顧及軟弱的弟兄,這些人都是把自由的意志曲解了。”(第263頁)
  “自然,我們也沒有被禁止發笑,飽食,或是在我們自己所享有或祖遺的產業以外,再加新的,也不是說不許陶情於音樂或酒。這當然是真的;但是,在豐富的環境中,沉酣於肉慾,叫心思情懷陶醉於眼前的快樂中,不住地向前攫取新的滿足,未免是與對神所賜恩典的合理領受相距甚遠。所以,最好擯棄這些過份的貪慾,無度的浪費,以及一切虛浮與驕縱;存清潔的良心,合理地領受神的恩賜。若是能一心歸向於莊嚴樸實,對於世上財物就能作合理的享受。反之,若無節制,即使是普遍泛常的享受,也屬於過度浪費。惡衣惡食的人常懷驕傲之心,而着帛服紫的人反倒能謙抑樸素,這也是常有的。讓各人在他們的本位上,不問處貧窮,處小康,或處富貴,都懷念這一真理:即上帝所施賜給人的是為着人的生活,並不是要叫人奢侈享樂;我們學習保羅的教訓作為基督徒自由的定律,他說:‘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時隨在,我都得了秘決。’(腓4:11,12)”(第264至265頁)
  運用自由必須避免冒犯他人,對此,加爾文提出的原則是:“我們對自由的使用,全在乎它是否對鄰舍有益;倘若它於鄰舍無益,就當節制。” (第268頁)
  但對於那些“重要而必須履行的事,不得因怕冒犯人而不作。正如我們的自由須聽命於愛心,而愛心則須隸屬於純潔的信仰。我們誠然須注重愛心,但卻不能因為愛鄰舍的緣故而冒犯上帝。。。不問撒但與世界用什麼攻勢要引我們離棄上帝的命令,或阻礙我們實行上帝所吩咐的,我們必須努力前進;而且不管有什麼危險威脅我們,我們對上帝的命令絲毫不能違背,亦不能在任何藉口之下圖謀神所不許可的事。” (第268至269頁)
  “人是處於兩種管制之下的:一種是屬靈的,由於屬靈的管制,良心得到造就,知所以對上帝存虔敬之心;另一種乃是政治的,由於政治的管制,人得到教導,在人類的往來關係中遵守社會本份。。。前者是關於靈性上的生活,後者是關於現實世界的生活,不僅是屬於飲食衣着,而且要以規律使人過一種聖潔,正直與謙恭的生活。前者的樞鈕是在人的心靈,後者乃是指導人的外表行為;前者可稱之為屬靈的國度,後者乃是實現的政府或國家。。。由於這樣的區分,我們可以避免把福音所鼓吹的屬靈自由妄用於屬世的政治規律上;好像是基督徒既在上帝面前有了良心自由,就不必服從政府的律法;好像由於他們的屬靈自由,他們不必受肉體上的轄制。” (第269至270頁)


    2003.7.8日深夜
  修改至 2003.8.13 畢

  注釋:
  注一,《基督教要義》中冊,加爾文 著,徐慶譽 譯,章文新,湯清,許牧世,趙世澤校訂並修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香港,1996年7版。以下引用本書,只標明頁數。
       

非特別註明,本刊所錄文稿均為作者惠寄或經特別授權。轉載敬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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